IPO审计现状研究

2015-05-30 22:51丁富依
2015年19期
关键词:函证舞弊账款

作者简介:丁富依(1990—),女,汉,北京人,研究生在读,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摘要:近日,随着新股密集上市,我国新股发行制度逐步由核准制向注册制改革,证券市场的各方面都发生着重大的改变。IPO 审计业务作为企业成功上市中关键的一环,面临着许多机遇。但与此同时,IPO审计失败导致欺诈上市的案例从未间断过,本文以深圳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假案为例,对其IPO造假方法以及IPO 审计时未能识别出造假的原因进行研究,进而对完善IPO 审计提出建议。

关键词:IPO审计 ;IPO造假

一、IPO审计特点

IPO审计即公开发行并上市审计,需要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给拟上市企业做审计,并出具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与一般年报审计比较,IPO审计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审计面对多个会计期间,涉及多家中介机构合作,并且要求最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基于这些特殊性以及企业内部为了成功上市存在的粉饰报表美化经营业绩等舞弊风险,可以看出IPO审计风险较高,审计责任重大,需要注意各方面的细节,并对某些项目做特殊考虑从而保证审计质量。

二、海XXIPO造假简介

(一)海XX欺诈上市历程

深圳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 年1 月,该公司主要从事有关电力企业信息化建设及相关技术和咨询服务。早在2003年,海XX拟于境外上市,后因国内爆发SARS的原因导致相关业务受到影响,2004年终止了上市计划。2009年,A股IPO解禁,此时由于IPO排队企业过多,同时受限于核心竞争力不够突出,海XX未能获得上市机会。之后,在更换了平安证券为保荐机构,并通过鹏城会计师事务所IPO 审计,海XX最终于2011年11月登陆创业板。就在上市后不久,2013 年3 月21 日,因涉嫌IPO欺诈,该企业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4 月27 日,该企业发布了若干公告,其中,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2012年财务报表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以及公司发布的 《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引起了轩然大波,公告中表明公司2011 年虚增净利润2278.88 万元;2010 年和2011 年虚假冲减应收账款、调增应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分别超过1.1 亿元和1.3 亿元。自此,该企业欺诈上市的整个过程浮出水面。

(二)海XXIPO造假事实

1、造假手段

在实际中,企业虚增收入的方式有很多,但通常都是通过应收账款等往来科目进行,海XX也是如此,为了达到上市成功的目的,在报送证监会核准的IPO申请文件中,围绕应收账款科目做文章进行造假,主要采取了以下两种手段:

(1)虚构巨额收回应收账款

海XX在2009年末、2010年末、2011年中分别通过他人转入资金、股东垫资转入资金收回应收账款1429万元、11320万元、11456万元,并于报表日后全额退款并转回应收账款,从而虚构巨额收回应收账款。

(2)虚增营业收入

手段二是虚构合同增加收入的同时增加相应金额的应收账款。2010年,海XX虚构与客户签订4份合同和相应的验收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 426 万元;2011 年上半年虚构6 份合同和相应的验收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 335 万元。

上市后,为了掩盖IPO申报阶段的虚假记载,该企业继续以拆借资金冲减期末应收账款以及通过伪造客户合同、验收报告两种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致使其披露的2011年度报告、2012年前三季度报表中涉及应收账款、营业收入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2、造假特点

海XX的造假手段并不稀奇,稀奇的是当面对市场和投资者的质疑时,该企业所做出的回应:就是将虚增的利润统统归结于“会计差错”,并在发布的《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中,将虚增的净利润进行了调减。我们知道,“会计差错”与“会计造假”目的截然不同,前者是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是客观形成的;而会计造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做假账和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的行为,是主观刻意为之,其差错后果及影响极其严重。海XX这种虚增利润就是会计造假行为,绝非能与会计差错混为一谈。

三、IPO审计失败的原因分析

(一)会计师事务所内原因

作为海XXIPO的审计机构鹏程会计师事务所早前就因绿大地造假上市而被证监会取消了证券服务资格,随后的该企业IPO造假案又将其在IPO审计中存在的问题暴露无遗。

1、未保持独立性

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的灵魂,贯穿于整个审计业务始终。影响独立性的因素很多,其一主要因素来自于审计费用和审计业务的影响。IPO审计费用不同于一般年报审计费用,其审计费用较高,而且成功帮助企业上市会为事务所带来较高声誉,直接影响之后的审计业务承接情况。所以,事务所往往为了获取高额审计收入、获得更多IPO 审计机会,为了利益忽略了其自身所需要保持的独立性问题,为最终审计失败埋下了伏笔。

2、风险评估时未充分了解被审单位及其环境

在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事务所首先需要考虑被审计单位环境和风险情况。海XX两次上市未果,表示其业务能力经营业绩并没达到相关上市标准。短时间内再次更换保荐机构和事务所拟创业板上市,这一做法本身就存在较大的重大错报风险。再有,海XX作为电力行业,有其行业的特殊性。注册会计师应该保持警惕性和谨慎性对企业所处环境和行业进行充分的了解,显然在这方面鹏程会计师事务所做得不够。

3、应予特别关注的项目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1)未对往来款项、银行存款实施有效的函证程序

函证是注册会计师在年终审计时都会执行的程序。但现实中,注册会计师函证的往往是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对发生额不予关注,而企业为了IPO通过,会利用往来账户虚构发生额,因此在IPO审计过程中不仅需要对期末余额进行函证,对往来账户的发生额也要适当进行函证。在本案例中,海XX对于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并没有付款方的相关信息,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没有执行严格的函证程序,就直接在报告中表明该企业主要客户货款回收较为及时,应收账款回收风险较小的意见,最终导致IPO 审计失败。

另一方面,对于一定时期内同一账户总金额一致的频繁资金流出流入,也应给予高度警惕,防止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体内循环,虚假冲减应收账款。

实质性分析程序是常见的审计方法之一,分析相关财务指标,在识别风险阶段可以快速找到舞弊端倪。从上表可以明显看出, 该企业期末应收账款2009年起显著增长,但相对应的营业现金流并没有显著增加,反而为负数;同时,收入增长比和流动资产周转率也并不匹配,在收入增长稳定的前提下,营业周期突变,2011年周转天数竟增加了200多天。以上财务指标的不匹配,充分表明企业财务报表中存在虚构数据的情况。IPO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

企业上市前后财务指标的对比,全面实施分析性程序,才能充分识别风险。

(二)会计师事务所外原因

1、证监会监管缺失

对于鹏程会计师事务所,其因为“绿大地”的事情,直接被证监会给予了撤销证券服务许可的处分,这意味着鹏程所将无法承接 IPO 项目和上市公司的年审、内审、验资,以及一系列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服务,看似解体,但在处分结果下来之前,鹏程所的合伙人带着自己的业务转投至了国富浩华名下,实是换汤不换药,证监会监督和处罚力度不够。

四、IPO审计建议

1、提高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IPO审计业务时,首先要对客户基本情况进行了解,考虑客户诚信以及承接业务的风险,特殊行业要考虑专家的意见,不能为了获取高额审计费用、获得更多IPO 审计机会,继而丧失应有的独立性。其次,IPO审计应与一般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分离,譬如负责企业IPO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上市后5年或更长的时间内不得接任该企业的一般年报审计业务,从而避免事务所获取长期经济利益的驱动因素。

2、保证审计过程质量

IPO审计在审计计划、实施、报告三个过程中要时刻保证审计质量。

IPO审计计划阶段:注册会计师在评估企业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上,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审计计划,并根据IPO审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做出适当的调整,从而更好的实现审计目标。

IPO审计实施阶段:企业为了顺利上市,都会对粉饰财务数据,美化经营业绩,此时注册会计师应注重分析程序的运用,提高获取的审计证据的质量,将企业上市前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与同行业企业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发现企业舞弊的线索。

IPO审计报告阶段:在出具IPO审计报告之前,需要对IPO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这是保证审计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卡,因此复核不能流于形式,要在项目合伙人或项目经理严格把关下,由项目组外注册会计师完成复核工作,从而出具高质量的IPO审计报告。

3、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证监会要继续加大IPO舞弊处罚力度,不仅是对造假企业本身,对会计师事务所也要严惩,并追究到底。对本案例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通过转投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来逃避行政处罚的手法,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对IPO审计失败的事务所内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信誉处罚,并记录在案,从而加强事务所从业人员之前相互制约,提高发现审计舞弊的机会,提高IPO审计质量。

除了主要监管机构出台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外,还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方式,发挥专业财经媒体的作用,从而引导大众积极分辨识别企业业绩的真伪,降低IPO审计舞弊事件的发生。

4、积极推动注册制的实施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股票发行核准制,企业上市经过政府审查后才予以核准,核准制存在很多弊端。而以英美为代表的成熟市场实行的制度为注册制,注册制下,中介机构需要对拟上市公司进行更加严格审核,如果发现拟上市公司存在问题,作为中介机构,包括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都负有连带责任,因此注册制下会促使注册会计师提升审计质量,从而降低审计舞弊现象。

今年来,对于股票发行注册制何时实施已成为关注热点,但我们知道,注册制的实施不单单是证券法的修订,包括一系列制度性的改革,譬如证监会职能的转变、证券交易所改制、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的强化、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强化等等,这些不是短时期内可以一蹴而就的。因此,我国可以先通过试点“注册板”,来探明股票发行的供求关系,逐步摸索推行注册制的现实途径,最终从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吴溪.审计失败中的审计责任认定与监管倾向:经验分析[J].会计研究,2007(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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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毛洪安.石 青. 我国IPO造假问题的理性思考——基于万福生科事件的发现和启示[J].会计师,2013(10):24-25

[4]王亚男.构建我国IPO审计质量保证机制研究[D]. 吉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4.

[5]曹凤岐.推进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2): 11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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