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玉杰
摘要:随着中国的财税体制不断的深化,所依据的税收原则公平与效率也在不断的变化,如何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根据公平与效率的基本理论,回顾了中国税制改革的历程,进而分析了不同的时期中国依据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是不同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指导思想对中国的经济发展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针对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中国应该建立以公平为核心的指导思想来进行财税体制改革,促进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公平效率;税制改革;公平优先
1.引言
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更好的发挥税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和促进作用,是一个存在很大分歧的难题。在中国深化税制改革中,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能够完善中国的税制结构,促进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公平是基本的税收原则。国外学者对此比较统一的定义为:税收公平,是指纳税人之间在税收的负担上应公正、平等,即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水平相均衡。税收效率是指以尽量小的税收成本取得尽量大的税收收益。
然而,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两者是矛盾统一的: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是相互促进,互相协调的;但是,在具体税种的设计上,二者又是相互矛盾的,往往难以兼顾。
2.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基本理论
税收公平包括:一是相同纳税能力的人负担相同的税收;二是不同纳税能力的人负担不同的税收。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对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不产生影响,从而使税收额外负担最小,额外收益最大。
而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是既矛盾又统一的。公平原则强调的是税收负担,而效率原则强调税收应尽量避免对经济产生干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稳定增长,要实现这一目标,就会产生贫富差距,从而破坏公平原则。但从整个经济运行的方面来看,公平原则是实现税收效率原则的前提。只有以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平原则为前提,才能谈及效率问题。如果不以一定的公平为前提,政府征税就不会为纳税人接受,进而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扭曲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当然也就无法提高效率。从另一方面看,效率原则为公平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动力。效率的提高可以保障公平更好地实现。盲目的平均主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只有在整个经济都很活跃的时候,公平程度才会向前迈进一步。
3.我国税制改革的历程
平均主义下的税制改革,在建国至改革开放之前的这一时期,我国的税制改革都以“简化税制”为原则,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只是为了追求分配结果的绝对均等。因而,税制几经变革,走的都是片面简化之路,其结果是税种越来越少,税收的作用范围也越米越小,税收制度形同虚设,无法真正发挥其经济杠杆的作用。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时的税制改革,1978年底,我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政府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摒弃了传统的平均主义分配观,主张拉开收入差距,促进效率的提高,并逐步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同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改革开放之初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阶段。根据政府公平效率观的变化以及社会经济体制的逐步变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制改革主要包括1978年一1993年的税制重建和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会议明确提出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我国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强调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国的税收收入和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都有很大的提高。然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就使税收制度在公平方面缺失严重,难以真正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无法适应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要求,更与目前和谐社会目标的不相符。
4.税制改革的核心是公平
4.1原因分析
收入差距过大,首先,必然使部分社会成员心理失衡,“仇富”现象严重,贫富两大阶层的矛盾日益激化,严重地威胁着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使得整个社会对金钱的期望和依赖增加,“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蔓延,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下降,社会风气败坏。再者,容易引起社会有效需求和投资需求不足,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总之,社会分配不公、贫富悬殊已成为现阶段我国最突出的社会问题。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已经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及人们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已刻不容缓。而税收作为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针对当前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现象,必然要求税制改革以公平为核心为准则,加强税收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完善其对低收入者的扶持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公平的调节作用,以缓和因贫富悬殊所引起的一系列社会矛盾,使我国的税收制度在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取得更大成效。
4.2税种改革实现公平
对于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存在很多的偷漏税现象,所以需要高效率的征管措施来贯彻设计良好地税收制度,这样不仅能够在税收上“查漏补缺”,还可以抑制腐败。根据推算,2011年,我国居民收入中来源不明收入约为6.2亿万亿元,占GDP约为12%的比重。这些收入既不是劳动报酬,也不是按资本、人力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获取的收入。如果能将这些收入纳入到税收征管范围之内,财政收入将会有很大的提高。基于此,有以下两条可视为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措施。一是大力推行非货币支付。在现代网络普及的情况下,推行非货币支付将使得收入由隐形变为显性。二是推行税收征管系统和银行系统的对接,利用现代化的手段自动识别非常规的收入,并敦促个人积极的缴纳税款。
对于房产税,目前,我国房产税改革问题正处在研究之中。但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该税是主要发达国家基层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现代社会的房产税主要是按照房产价值普遍征收。在英美国家,房产税的税率是基层通过公共选择的方法按照“以支定收”的办法确定。这种按照房产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征收方式使得房产税成为矫正纳税人获取公共服务与付出扭曲现象的重要机制。显然,该税是实现经济公平的重要手段。对于我国可以进行征收房产税来实现税收的公平。
对于消费税,消费税改革也是我国目前经济转型期的重要话题。从消费税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来看,消费税具有公平的原则,因为符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另外,对一般商品课征一般增值税的前提下,对奢侈品加征一道消费税,这就符合公平的原则。
就消费税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可以考虑:一,在税收征管技术提高和奢侈品合理界定的前提下,逐步将某些实物奢侈品和服务纳入课征范围之内。这些实物奢侈品如私人飞机、名贵红酒、名包、名贵眼镜等。二,将营业税应税项目中的某些奢侈性消费纳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之内,或者对其按照较高的营业税税率课税。这些行为如桑拿、五星级酒店服务和美容服务等。
5.总结
总之,在中国目前的发展水平下,中国税制改革应当也必须突出公平二字,将公平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从而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公平的税制。(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刘铸,《对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兼顾的思考》,《辽宁财税》,2000年第12期.
[2]韦敏,《论税收的公平原则》,《税务探讨》,2002年第2期.
[3]戚新、洪光,《论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公平与效率》,《吉林财税》,200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