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江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发展水平也得到很大的提高。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必须严格按照金融的发展规律来运行,在未来几年,构建和谐、稳定的互联网金融征信是互联网领域以及互联网金融领域最重要的课题。本文主要从互联网内涵、互联网金融征信隐私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征信;隐私保护;发展建议
[DOI]10.13939/j.cnki.zgsc.2015.17.049
过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遵循“先搞发展、后搞信用”的原则,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发展原则已经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所以有关部门必须要吸取经验和教训,在起步阶段,就将目光放长远,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
1 相关内涵
充分利用互联网上的信息以及一些高科技技术,对金融信息进行加工和传递,构建便捷渠道,为客户办理金融业务,从而完成资金的流通,这一系列的过程就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运行的模式主要分为四种:①以信息平台为基础的融资服务,如:众筹。②以交易信息为基础的小微信用贷款,如:阿里小贷。③以第三方支付功能为基础的金融产品销售和结算,如:余额宝;基金第三方支付结算牌照等。④以电商交易结算为基础的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
在我国政府曾经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中明确地指出征信业务指的是对事业单位、企业等组织或者个体的信息进行采集、保存、加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和征信有关的活动主要包括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征信业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信息主体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充分利用征信机构所提供的有效信息以及向征信机构提供有效信息等活动。征信业务的内涵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一种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对外提供信用信息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报告等服务,从而达到帮助社会经济活动主体准确了解交易对象信用情况的目的,为社会经济活动主体判断交易的风险提供依据[1]。
2 互联网金融征信的隐私保护
互联网金融企业是以社交网络和电子商务为平台,对用户的信誉评价、消费规律、选择偏好、交易数据、经营状况、财产状况等信息进行大量的采集工作,但是从工作内容中可以明显地看出信息采集的范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所以互联网金融征信要严格遵循征信的业务原则,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首先,征信业在采集个人信息时,必须要征求信息主体本人的同意。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征信和传统的信息采集工作有很大的差异,只要用户使用用户名登录,互联网金融征信企业就会自动对用户的网络行为进行记录,并且用户并不清楚自己的个人信息已经被采集完毕。甚至还有一些网站在用户注册时,就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强制性的采集,如果用户不同意采集,就无法完成相应的注册。这些行为都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对个人信息采集时不负责任,也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其次,必须明确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的采集范围。互联网金融企业采集的个人信息中通常包括消费偏好、财务状况、身份信息等具有高度敏感性的信息,涉及用户的个人隐私,甚至影响到用户的人格权益保护。所以互联网金融征信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充分尊重个人人格权利的原则,不越过个人信息的采集范围[2]。
3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用评分
目前,国际通用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就是信用评分,是指信贷机构通过本机构收集的客户信息,以量化、客观的方式,对消费者信用风险的高低分数进行计算,分数在0~1000分,代表着消费者的信用风险在总体人群中的相对排序位置,从分数中可以直观地了解风险的高低。并且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贷机构可以充分借助于信用评分模型,通过资金流信息、物流信息、电子交易平台信息等大量互联网行为数据,对授信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得出比较准确的信用评分,根据信用的评分再次进行风险定价。此外,降低客户评价、关联客户账号等措施都会和信用评分进行捆绑,在督促客户还款方面,相对于传统商业银行而言,手段更多[3]。
4 发展建议
本文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征信目前的发展现状,提出一些发展建议,主要分为隐私保护、建立子系统以及体系建设三个方面。首先,互联网金融征信必须加强对客户隐私的保护。有关部门必须明确互联网金融征信的使用原则和数据采集范围,在互联网金融征信活动中,在对个人信息进行采集时,将采集的重点放在能够识别信息主体、能对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的判断等信息上,尽量避免发生信息过度采集的情况。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对个人信息进行采集和使用时,必须要事先征求信息主体本人的同意,还要建立完善互联网数据使用规则、不良信息告知制度等,加强数据的安全防范工作,尽量避免用户数据和信息发生泄露的情况。其次,有關部门还要不断探索、建立征信系统的互联网金融征信子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应承担起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职责,以充分的研究论证为基础,逐步将新型网络信贷机构中的信贷交易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逐步打通新型网络信贷机构和征信系统之间的信息通道。为了尽量避免信息共享过程中发生的法律风险,解决新型网络信贷机构数据缺乏关键性、基础性以及统一的征信标准等问题,要不断探索、建立征信系统的互联网金融征信子系统,从而达到平衡信息隔离和信息共享之间的关系。再次,加快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一样,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已经成为互联网社会以及互联网金融核心的基础设施,有关部门必须加快征信体系的建设进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加强征信的宣传教育,提高信息主体的自我保护能力和信用意识;推动、引导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初期的有序、健康发展;建立跨部门合作监管机制,制定并实施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措施;健全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征信体系建设[4]。
5 结 论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征信工作不仅是目前主要的发展任务,也是未来几年的发展方向,但是由于仍在起步阶段,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有关部门不断研究、探讨,针对互联网金融征信工作的发展现状,探索改进的对策,不断促进互联网金融征信工作有序、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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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芳.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对我国居民金融理财行为影响分析——柳州视角[J].区域金融研究,2014(11):52-56.
[4]李真.互联网金融征信模式:经济分析、应用研判与完善框架[J].宁夏社会科学,2015(1):79-85.
[5]陈安琪,邹正方.博弈视角下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关系的发展——以余额宝为例[J].中国市场, 2014(45).
[6]程言敬.互联网金融下的电子银行发展刍议[J].中国市场,20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