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居民收入增长的减税对策研究

2015-05-30 10:48刘菲
中国市场 2015年17期
关键词:居民收入政策建议

刘菲

[摘 要]党的“十八大”提出2011—2020年居民收入倍增的计划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宏伟计划。不论是从调整居民收入分配格局还是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来说,减税政策都应该成为重要的政策手段。当前扩大减税的力度与范围,研究和出台新的减税政策是实现2020年收入倍增的重要保证。在阐述减税必要性的基础上,对减税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居民收入;减税对策;政策建议

[DOI]10.13939/j.cnki.zgsc.2015.17.013

1 减税的必要性分析

1.1 经济增速放缓

2006—2010年,我国经济年均实际增长率为11.2%,比“十五”时期年平均增速快1.4%,而同期世界经济年均增速为3.5%。进入2011年后,外受欧洲债务危机的影响,内受通货膨胀等困扰,我国经济增速出现下滑态势,2011年我国经济增速为9.2%。2012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速7.8%,增速比2011年降低1.4个百分点。2013年我国经济运行延续了增速缓慢下行的态势。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实施结构性减税,通过减税让利于民,通过减税来刺激经济增长;而且通过减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中小纳税人税负、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 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

1.2 收入差距过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因片面追求GDP高速增长而逐年扩大。2003年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相差5850.0元。到了2013年,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之差已经扩大到18059.0元。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是税制结构的不合理严重影响了税收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二是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没有发挥合力作用。税收的调节作用需要相关税种协同作用,产生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的整体效应,这样才能达到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三是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最有利税种,税收立法的目的是促进收入公平分配,但是目前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使个人所得税变为了“工薪税”。所以当下需要对现有税制进行调整,研究使收入分配更加合理的减税对策。

1.3 宏观税负增长过快

近几年我国税收收入的飞速发展,使得税收收入的增速要远高于GDP和居民收入的增速。2003年我国宏观税负为20017.31亿元,2013年我国宏观税负为110530.70亿元,增长了90513.39億元。宏观税负的过快增长对经济发展不利,因此进一步实施结构性减税势在必行。

2 减税的可行性分析

2.1 减税政策有国外经验可借鉴

国际上普遍进行了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负,而相对增加高收入群体的税负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美国普通工薪族每月交纳的薪资税税率从6.2%降至2010年的4.2%,进而减至2012年的3.1%;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国从2008年起每年都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适当提高。英国年收入7045英镑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在2013年4月提高至8105英镑,2014年4月继续提高到9205英镑,直至2015年达到1万英镑。同时许多国家也通过增加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来弥补财政赤字,如2011年法国政府2012年将最高一档个人所得税税率由41%提高到45%。

世界各国都有降低企业所得税去减轻企业税负的趋势。如从2008年开始34个成员国的OECD中,加拿大、捷克、芬兰、希腊、匈牙利、以色列、韩国、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斯洛文尼亚、瑞典、英国都分别不同程度地降低了企业所得税。

一些国家针对增值税做出了减税规定。如英国对中小企业的增值税作了减轻规定,将增值税起征点由原来的1.87万英镑提高到1.95万英镑。

国外的减税政策对我们有很好的借鉴作用,我们可以在国情基础上参考国外的减税对策相应提出适合我国的减税对策。

2.2 高增长的税收收入是继续推进结构性减税的财力保障

从2008年发生世界金融危机之后的五年,每年税收收入都基本保持在10%以上的增长率,税收收入的增长率远远高于GDP的增长率。政府能在2008年实施4万亿元财政支出和结构性减税等一系列积极财政政策正是由于有充足的税收收入作保障。丰富的税收收入为继续推进结构性减税提供了财力保障。

3 进一步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建议

3.1 分析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体系特征及其优点

以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流转税为辅的税制结构是很多经济先进国家的选择。这种税制结构中的所得税在总的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一般都是50%左右,而流转税占总的税收收入的比例几乎都达不到40%。这种税制结构中一般个人所得税占总的税收收入比重能达到30%,比如美国、英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是第一大税种。

3.2 我国税收体系的现状与弊端分析

我国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后确立了“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1994—2012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合计所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为64.13%。而另一主体所得税所占比重只有20%左右。这个税制结构在我国经济刚起步阶段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的巨大变化使得这一税制结构已经不适合我国当前发展需要。原因如下。

(1)占到70%左右比重的货物与劳务税不利于贫富差距的调节。因为这些税的税负可以转嫁,造成税制上的纳税人不是实际上的负税人,加剧了贫富差距。首先低收入者在消费方面的支出占其收入的比重高于高收入者,这样使得低收入者负担更高的货物与劳务税,自然会加大贫富差距。其次经济发达地区因为有比落后地区多得多的生产销售企业,获得更多的货物与劳务税收入,从而加剧地区间和城乡间贫富差距。

(2)所得税在贫富差距调节上无法发挥该有的作用。2013年我国全部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只占到了5.9%,这与多数经济发达国家以个人所得税为第一大税种的情况相去甚远。另一方面多数经济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富人,而我国却是工薪阶层和个体工商户在缴纳个人所得说。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仍然是分类征收,分类征收使得个人的收入情况得不到很好的综合表达,使得个人的合理支出很难在费用扣除中得到合理扣除,最终就无法对个人收入差距进行有效的调节。[1]

3.3 在中国国情基础上提出现阶段我国减税政策

目前我国税收体系的主体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14年国内增值税收入、消费税收入、营业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各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为26.0%、7.4%、15.6%、20.3%、5.9%,合占总税收收入的75.2%。所以要以这5个主要税种的减免来实现真正的减税政策。[2]

3.3.1 完善相关税种

(1) 增值税。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率先成为“营改增”的试点城市。目前“营改增”正在有序进行中,在此基础上还应该做以下几点。

一是调整税率。“营改增”的目标之一是减轻原税负过重企业的税负。试点城市新设立了两档低增值税税率分别是11%和6%。继续推进“营改增”工作可以考虑再适度降低现有的税率。

二是合理的抵扣。增值税的抵扣链是完整的,增值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才可以进行抵扣。现实中我国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还不是完整的。从“营改增”试点的情况来看,一些企业没能取得增值税的专业发票,导致无法进行抵扣。这些意味着试点工作还有很多不足之处。要进一步对企业做相关宣传,让其对科学合理的进项税抵扣工作做好准备工作。

三是适当的分配。现阶段增值税的税收收入的75%收归中央,其余25%属于地方政府。营业税的税收收入全部属于地方政府。营改增之后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会受到很大影响。所以试点的营改增工作应该考虑科学合理地提高地方对增值税税收收入的分成比例。[3]

(2)消费税。经济危机至今我国的出口还是持续低迷,刺激本国消费成为当前发展经济的必然选择。现行的消费税没有发挥好它刺激国民消费、缩小贫富差距该有的作用,所以必须对消费税进行改革。

一是合理调整征税范围。调整方向是将原来不对其征税的某些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已经不适合再对其征税的一些普通生活类消费品从消费税的征税税目中剔除,不再对其征税。

二是合理调整消费税的税率。合理调整消费税的征税税目后,下一步就是对新加入的税目制定合适的税率,同时对原有保留的税目也要进行合理的税率调整。对于高档消费品、高污染消费品可以制定适度高税率,对于中低档消费品制定相应低税率。合理的税率调整可以有力减轻中低收入家庭的税负、调整过高收入,从而缩小贫富差距。并且税负的减轻让中低收入家庭用来消费的收入增加,这样刺激了消费,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3)企业所得税。我国对小微企业实行的20%的企业所得税率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较高。美国、加拿大、法国、韩国的小企业优惠税率分别为15%、11%、15%、13%。应将小微企业20%的优惠税率再降低,并放宽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低税率优惠的好处。同时应采取多样化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形式,如延长亏损弥补年限,放宽小微企业费用列支标准,增加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费用在税前列支的比例等。[4]

(4) 個人所得税。2011年9月1日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标准从2000元提至3500元,从而增加了纳税者的可支配收入。但是根据前面的分析知道现存的个人所得税没有发挥好应有的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所以应该对其进行改革。

一是改革个税税制,由分类制过渡到混合制。

对国外税制演变进程的分析可知,综合所得税制因其独特的优点成为发达国家税制模式的最终选择。我国目前的国情是人口众多、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系数大,这些都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很难直接由分类制转向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所以融合了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特点的混合所得税模式成为目前我们能考虑的最佳选择。目前要做的就是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基础上对原有的一些所得类收入进行汇总纳税,即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模式。等到时机成熟时再由混合所得税制模式转为综合所得税制。

二是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因地制宜的指数化机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但是这种看似公平的费用扣除标准却因各地区地理位置差异、经济发展能力的不同等方面的原因而变得不公平。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有差异的。我们可以借鉴这些经验。在确定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时应该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人均收入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而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这样可以使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

三是调整税率结构,增强其累进性。应该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次进行合理的调整,按照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4~5级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比较合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有7级,远远多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税率级次。对税率级次进行合理的减少可以增加税收的累进性,这样可以让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发挥更好的作用。

3.3.2 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配套措施

这些减税政策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得到更好的执行和推广。

(1)持续推进税费改革。目前企业不仅要面对名义上的税收负担,还要上缴各种政府部门设置的收费。对企业进行的结构性减税必须把这些政府不合理的收费考虑进来,因为假若只对税收收入减少而不对费用减少很难达到税制优化的目的。进行税费改革不仅是为了减税的目的,更重要的是为了借助财税体制改革以规范政府的收入格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2)不断加强税收征管。调整现在存在的不合理的税收征管是进行结构性减税后保证税收收入的需要,也是维护纳税人合法利益的需要。要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应该加强纳税信息系统的完善,做好税源的管理与监控:加强与银行、法院、工商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从而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同时加强对税务部门的执法监督,防止税务部门管理者滥用税务政策。

(3)建立地方税收体系。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势必会影响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为了稳定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必须要考虑建立新的地方税收体系。

一是科学合理划分税种。选择税种的归属一定要综合考虑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分工以及各个税种所拥有的自身性质,从而确定稳定牢固的中央和地方税收体系。税种的划分可以参考以下的想法:能够起到配置资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明显的收益性质的税种划归为地方,而能够稳定经济发展并能对收入分配进行很好的调节的税种划归为中央。

二是培育地方主体税种。所谓主体税种是指有比较稳定的税源、比较宽泛的税基、也比较容易征收而且主体税种的税收收入占有整个税收收入一定比重的一个或者多个税种的总称。“营改增”的不断推进,地方主体税种营业税最后会被增值税完全取代,也就说地方将失去它的主体税种,所以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迫在眉睫。财产税因其自身诸多优点可以考虑成为地方税收体系的主体税种之一。财产税与拥有的财产成正比,对社会分配有调节作用;对不使用的财产进行课税,有遏制奢侈浪费,鼓励生产等优点。改革后的房产税最适合成为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通过对房产的普遍征税,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还可以调节房价,并且这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参考文献:

[1]杨亚男,佟克胜.近年来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评析及完善对策[J].地方财政研究,2012(5).

[2]厉欣岩.提高地方增值税分成比例,解决地方财政困境——借增值税扩围改革扩大试点契机[J].税务与经济,2013(1).

[3]李俊英、苏建.经济结构视角下的结构性减税政策[J].税务研究,2013(2).

[4]施文泼,贾康.增值税“扩围”改革与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调整[J].财贸经济,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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