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敏飞
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即日施行。《办法》被旅游业内称为“游客黑名单”。据了解,相关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如果游客的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
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不仅符合民意的期待,也契合法理的规范。不过,仍然有一些疑问待解。《办法》规定,黑名单信息在旅行社之间相互共享,这会不会导致信息泄露?必要的惩戒机制能否真正跟上?毕竟黑名单上游客的信息还是比较全面的。再者,黑名单的出炉,会不会让旅行社变得更加强势,让游客权利处于更加逼仄的位置?而除此之外,游客一般的不文明行为,《办法》似乎又无能为力,只具备引导价值。这就是说,在信息保护、游客权利保障、对不文明行为的惩戒以及执行等方面,“游客黑名单”仍然要做好加法。
此外,《办法》还规定,“游客黑名单”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对不文明游客而言,有的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有的遭遇舆论谴责……大多已遭遇惩戒,如果还把他们的信息给这些部门共享,是不是有“连坐”之嫌?因此,对于“游客黑名单”里面的一些規定,是不是也应做一定的减法?这仍然是值得思考的。
可以说,“游客黑名单”虽好,但要做到必要的公平与正义,不仅需要法律与制度的兜底,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成功的经验,更需要做好必要的加减法。唯有如此,“游客黑名单”才能更好地照进现实,成为倒逼游客文明出游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