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法学专业类课程设置初探

2015-05-30 00:26包振宇
大学教育 2015年2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改革课程

[摘 要]专业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专业类建设的本质是课程群建设。法学专业类课程设置应当围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以应用型、复合型和国际化法律人才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知识结构为蓝本,以法学专业课程为核心,整合相关专业的课程资源,强化实践性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充实国际化的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综合利用法学和相关专业理论、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法学教育 教学改革 专业类 课程

[中图分类号] C961;G423.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2-0100-02

自2013年被遴选为江苏省“十二五”重点专业类以来,扬州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瞄准法学及相关专业发展前沿,借鉴国内外高校课程改革成果,在优化法学专业类课程设置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粗浅的认识,积累了初步的经验。笔者不揣浅陋,砖列在此,希望引起法学教育界同仁对此问题的深入探讨。

一、法学专业类的本质是契合卓越法律人才知识结构的课程体系

对于绝大多数从事法学高等教育的教师和教育管理者来说,法学专业类仍然是一个较为陌生的概念。所谓专业类是指以特定专业为核心,其他与核心专业具有内在紧密关联的相关专业为支撑的多个专业的组合体。在我国高等教育活动中,专业是人才培养的基本单元。根据我国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本科专业是“法学”(专业代码:030101K),而法学类被单列为一个专业类,专业类代码为0301,其下只包含一个专业,即法学专业。然而,在重点专业类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我们认为法学专业类并不限于目录中法学类下所包含的专业。法学专业类是指以专业目录中的法学专业为核心的相关专业的组合体,其范围应当包含法律人才知识结构所涉及的各个相关专业。

在生活世界中,法律并非一个自成一体的独立系统。在法律职业活动中,法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不仅要掌握和运用法学专业知识,还需要掌握和运用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其他专业的知识。不仅法律实践需要复合型人才,近年来,理论法学界也形成了重视复合型法学研究人才培养的共识。在中国法律史学会2014年年会上,中国外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何勤华教授提出外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发展方向是必须加强与世界史学、语言学、翻译学、宗教学和各部门法学科的联系和合作,培养复合型的法学研究人才。由此可见,无论是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还是理论型卓越法律人才,都必须具备跨学科、跨专业的复合型知识结构。

而专业类作为专业的组合,在职业活动中是指特定职业所必须具备的综合性和交叉性的知识结构,在教学活动中表现为反映复合专业人才知识结构的由多个专业的课程构成的课程群。[1]据此,我们认为法学专业类的本质是契合卓越法律人才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以法学专业课程为核心的跨专业课程体系。法学专业类建设的一个最为基本的目标就是通过法学专业类课程群的优化重组实现法学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体系的融合和重构,使之符合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和法治建设需求的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需要。

二、法学专业类建设的抓手是打破既有专业的藩篱进行课程设置

在我国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的实践中,专业逐渐偏离其课程体系的本质,演化成组织实施本科教学、分配管理教育资源的科层制组织结构。有学者将这一现象概括为专业的“实体化”。[2]在我国高校,专业背后存在三大类实体:同一专业学生组成的教学班级、同一专业教师组织(教研室、系科或二级学院)以及与教师组织紧密联系的人员、经费、教室、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实习场所。由于专业的组织化和实体化,导致以专业划分的教育教学资源只能在本专业内配置使用,服务于本专业的人才培养,不同专业之间出现了“组织藩篱”。而无论专业人才培养口径宽窄,专业间存在的藩篱都会不可避免地导致高校课程设置体系冗杂和专业区隔。例如,法学专业和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都需要学习“国际贸易法”课程,但由于两个专业的课程体系各自独立,所以法学院和商学院往往会各自独立配备师资开设“国际贸易法”课程,导致课程和教学设置的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卓越法律人才知识结构中非常重要的经济、社会、政治、语言等相关课程,无法在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中一一专门开设,法学专业的学生又不能跨学科到相关专业自由选修这些课程,只能在专业的藩篱外“望课兴叹”。

因此,法学专业类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就是要打破既有不同专业各自建设的藩篱,以专业类为平台进行统一的课程体系设置,通过建立法学专业与相关专业间的合作平台,在不改变高校教育教学组织既有结构的同时,对传统的以专业为中心的教育教学资源分配模式进行合理配置和优化,通过设置开放、共享的专业类课程体系,让属于同一专业类的不同专业能够共享原本冗杂、分散的教育教学资源,实现对高校有限教学资源的充分利用。

三、法学专业类课程设置应当以复合型、应用型和国际化为导向

在法学专业类课程设置的过程中,扬州大学法学院以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厚基础、宽口径、重素质、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模式和“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各相关专业密切合作,共同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共同设计专业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在课程设置中突出复合型、应用型和国际化的导向,以适应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多年法律人才培养实践中,我们通过调研总结出应用型、复合型和国际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十大素质:(1)可靠的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2)独立的人格素质:具有独立公正的人格和较高的社会伦理道德水平,掌握社会伦理道德知识。(3)必要的人文科学素质:具有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掌握基本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与自然科学常识。(4)健全的身心素质:具备强健的身体和健康的心理,掌握基本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知识。(5)厚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素质: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法学和相关专业、学科的基本研究方法,了解法学理论前沿的发展动态,熟悉我国法律和相关政策。(6)精专的法律职业应用素质:具备缜密的法律职业思维,具有综合运用所学法学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手段分析并解决司法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设计和管理的能力,具备利用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技能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的能力。(7)优秀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养成正确的法律职业伦理和道德观,学会正确处理各种法律职业道德困境。(8)较强的本土和跨文化适应素质:既能够正确认知和解决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中的实际问题,又初步具备国际化趋势下跨文化环境中交流、竞争和合作的能力,并且具备初步的危机应对和处理能力。(9)较强的创新素质:具有较强的研究性学习能力和初步的调查研究能力;具有自主创业的能力和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0)职业发展所应具备的其他素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交流沟通能力、环境适应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具备信息获取和终身学习的能力。[3]

为了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所需具备的政治素质和人文科学素质,扬州大学法学专业类在建设之初就整合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中国史专业的优质师资和课程资源,在思想政治公共课的基础上,结合法学的专业特点,将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以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认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设立了中国法律文化与法治发展二级博士点,在法学本科课程体系中设置人文科学选修课程,以增强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必备的人文精神。

为了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所需具备的应用素质,法学专业类在课程设置中加大实践教学比重,应加强校内实践课程设置,在优化案例课程、法律诊所课程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模拟法庭的课程化,开发法律口才课程。在校外实践课程的设置中,强调理论指导下的反思性实践教学,将学生的见习、实习、诊所实践等环节置于教师的全程监控之下,及时评价、指导和反馈,避免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相脱节。

为了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所需具备的参与国际交往、国际竞争的能力,法学专业类在课程设置中,应适时增加国际法律规则、国际法律前沿动向等方面的内容,不断充实国际化的教学内容,强化涉外和国际性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 注 释 ]

[1] 包振宇,蔡宝刚.地方综合性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专业类建设刍议[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2(6):72-76,93.

[2] 卢晓东,陈孝戴.高等学校“专业”内涵研究[J].教育研究,2012(7):47-52.

[3] 包振宇,顾龙涛.应用型法律人才素质模型构建——基于职业胜任力理论的视角[J].高等财经教育研究,2011(2).

[责任编辑:覃侣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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