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创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影响研究

2015-05-30 12:46王爱凤袁燕军
企业技术开发·中旬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互联网金融

王爱凤 袁燕军

摘 要: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生业态和金融新模式,是运用市场机制实现创新要素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之一,对于缓减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环境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互联网金融也面临着缺乏法律监管与保障、信息安全、信用等风险,为更好地健全互联网金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要求互联网企业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政府不断推进管理与服务机制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利用这一新兴平台,此外还要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和公众互联网金融风险教育。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05-0130-02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中小企业群体。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需要有大量的研发投入,且运行风险较大,融资难一直是困扰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改变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明确了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和模式创新,支持网络小额贷款、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超市、大数据金融等新兴业态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互联网与金融融合的新生业态和金融新模式,是运用市场机制实现创新要素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之一,有力地促进了现代金融产业结构的优化和提升,带来了金融交易方式和商业模式的变革,让融资变得更加高效、便捷,实现了融资多元化、支付电子化、需求多元化,对缓减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环境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及态势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依然是金融,应用工具是互联网,核心是强调大数据征信和用户体验。按照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形式,一般可将其分为四种类型。

1.1 以阿里小贷和京东商城供应链为代表的网络贷款

主要是指互联网企业将电商平台上积累的客户信用数据和行为数据作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批量发放小额贷款。从阿里小贷既往数据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平均一年借款4.7次,平均每次借贷一个月,碎片化的借贷方式降低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了资金效率。从2010年成立至2014年上半年,累计发放贷款突破2 000亿,服务的中小企业达80万家,不良率不到1%。贷款额最低仅为3 000元,最高也只有100万元,这是传统金融机构无法做到的。

1.2 以“人人贷”和“拍拍贷”等为代表的P2P网贷平台

将资金的需求方信息和资金供给方信息直接在互联网上发布,资金供需双方直接联系,为用户提供直接投、融资服务,其本质可以说是线上的民间借贷。据统计,2010年我国P2P平台仅有20家机构,2012年P2P平台在全国迅速扩张,进入2013年更以每天3~4家的速度增长,至2014年底,P2P网贷平台的数量突破了1 400家,全年总成交量达到2 400亿元。目前国内活跃的P2P平台已超过300家,如宜信公司成立8年来先后为50多万个客户提供信用金融服务,目前已经在全国100多个城市建立了实体的信用服务网络。

1.3 以“点名时间”、“淘梦网”为代表的“众筹模式”

利用社会网络服务,让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向公众展示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众筹模式具有低门槛、多样化等特点。

1.4 互联网金融服务

包括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门户,第三方支付主要有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易宝支付、汇付天下、拉卡拉等。互联网金融门户的代表有融360、格上理财、平安陆金所等。第三方支付行业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突破,日渐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一种重要形态。截至2014年7月,央行已发放269张第三方支付牌照。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23.3万亿元。

互联网金融不是颠覆传统金融,而是金融与信息的融合,是为金融业的整体发展探索新的思路。业内人士认为,如果金融业与信息业充分融合,金融业的利润最多能达到现在的9倍。

2 互联网金融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中亟需破解

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具备互联网和金融双重属性,互联网金融不仅会面临传统金融所面临的风险,还会因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而暴露出超越传统金融的新问题。

2.1 互联网金融面临着法律监管与保障缺乏的困境

2.1.1 缺乏相应的法规规范,容易出现法律纠纷

如在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

2.1.2 未纳入风控机制,存在监管真空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网贷平台没有银行牌照,都是通过担保途径放贷,未纳入风控机制,导致监管难度加大。

2.2 互联网金融使安全风险、信用风险变得更加复杂

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信息技术安全风险,如计算机系统、认证系统或者互联网金融软件存在的漏洞,会让互联网金融潜在的安全风险显现。金融具有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监管等风险因素并不会因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而消失,反而会更复杂。主要表现在:

①随着数据呈现几何级的增长,由于技术的缺陷或者操作的不当,都容易造成信息的泄露、丢失和损坏,甚至导致不可预期的损失。

②目前互联网金融缺乏信用评估,违约成本较低而且较隐蔽,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问题。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正利用监管灰色地带“打擦边球”,甚至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进行诈骗。也有一些企业还没有建立起完备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等机制,容易为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创造条件。

2.3 互联网金融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亟待模式创新

①互联网金融发展到目前很少有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而提供的服务,如网络小贷是以电商交易为基础的模式下运行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机构主要依靠网上交易数据以及评价模型来进行流水线式的审批,中小企业是否能够获得贷款是基于定量化的数字模型进行判断的,很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差异化对待,实行信贷配给。

②科技型中小企业区别于一般的企业的典型特征是存在知识产权层面的内容,如采取股权质押、技术入股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有待于探索股权质押贷款及其他的风险分层技术等一系列金融创新。

3 推进互联网金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事物,要宽容鼓励其发展,也要加强监督规范、兴利除弊。从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政府三个方面来推动互联网金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创新发展。

3.1 互联网企业不断创新服务模式

3.1.1 互联网金融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量身构建新的

融资平台

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绕过商业银行等传统中介,建立起投资者与中小企业直接对接的融资制度。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要求网络小贷、P2P、众筹模式有效结合,发挥网络小贷的数据优势、P2P与众筹等三方机构的平台优势,形成一个大平台。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量身构建新的融资平台,各自发挥比较优势,如阿里巴巴、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利用网络积累的中小企业信誉数据库资源,并进行相应的授信、信贷可行性分析;P2P、众筹等第三方平台借助网络支付工具实现贷款收回,并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平台。最后建立起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实现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快速匹配,也建立风险防范体系,最终创建一个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组织体系。

3.1.2 互联网金融企业要不断推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新

的金融产品

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构建一个综合的服务体系,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不断推出新产品,这种新产品的最终目标是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个性化融资要求、不断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这就需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要认真研究,探索进行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贷款及其他的风险分层技术等一系列金融创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可选择的贷款模式,不断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提供全方位服务。

3.2 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积极利用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便捷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有超前的视野和敏锐的市场捕捉能力,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机构所提供的融资平台,获取企业所需的资金。敢于去尝试一些新事物,去逐步积累自身的企业信誉,不断挖掘潜在的融资途径。换句话说,探索建设互联网金融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路径,首先应从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入手,让其充分意识到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机遇,不断提升自身信用水平和主动融资能力。

3.3 政府不断推进管理与服务机制创新

明确政府、市场和社会各自在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中的角色,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强化政府在宏观指导、市场监督和公共服务的功能,充分保证市场机制在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发挥行业协会等各类科技服务组织的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要素资源的高效配置。

①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各类行业准入许可。支持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字样,解决企业实际运营中的工商登记问题。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结果核准经营范围,相关部门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

②推行互联网金融企业牌照及资质认定,建立分层监管机制。包括技术监控、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推行互联网金融企业牌照制度,对于“无资质、无牌照”的违规经营机构进行依法取缔。

③尽快制定互联网金融法律,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从业资格、业务范围、义务和责任,明确企业及个人的权益保障、信息安全、资金安全等。

3.4 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和公众互联网金融风险教育

互联网金融机构应不断加强行业自律,成立行业协会或者联合会,行业联合会和行业带头人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从业人员资格、经营规范、风险防范、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方面建立行业自律标准规范,以保护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要加强公众互联网金融风险教育,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开展风险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1] 何雄.互联网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分析[J].财政金融,2014,(8).

[2] 曾辉.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监管问题研究[J].金融经济,2014,(8).

[3] 于健宁.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人民论坛,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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