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的特点综述

2015-05-30 10:48徐宇鑫
求知导刊 2015年21期
关键词:风险防范信托

徐宇鑫

摘 要:存托凭证是公司进行海外融资上市的一种金融衍生工具,主要目的是在于突破本国封闭法律。然而在存托凭证的运行中,发行公司的经营、存托机构的信息披露、投资人的表决权行使等存在着法律风险,需要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

关键词:存托凭证;风险防范;信托

1.存托凭证的概况

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s,简称DR),又叫预托凭证或存股证,是证券的证券,是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代表投资者对境外证券所有权的证书。[1]它属于金融衍生工具的范畴,也是一种企业的融资手段。通常,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融资,而存托凭证因其可以规避法律等特点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融资方式。具体而言,存托凭证是指一国的发行人与境外存托机构签订存托协议,发行人将其发行的一定数额的股票,委托给境外的存托机构,存托机构在其本国发行与基础证券相对应的可转让的权益凭证,并且同发行机构所在国的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将基础证券存入托管机构的证券账户,由托管机构代为保管。

2.存托凭证的特点

(1)记名证券。证券指资金需求者为了广泛筹集资金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表明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权益的可转让凭证,包括股票、债券、新股认购证书、投资信托受益凭证等。[2]存托凭证表明了持有人的财产权利,持有人可以根据其持有的存托凭证获得股息红利等收益,亦可以通过买卖存托凭证来获利,说明存托凭证具有收益性,其具有证券的普遍属性。存托凭证的持有人和发行人在不同的国家,在持有人行使凭证权利和发行人发放股息时,均会涉及外汇的转换,为避免存托凭证的遗失造成持有人的损失,所以存托凭证需采用记名形式。

(2)国际性。存托凭证的建立就是为了拓展海外市场,突破国域的限制,存托凭证的发行人、持有人来自不同的国家,受到不同国家的法律监管,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也牵扯到两个国家的证券市场,需要遵守基础证券市场和存托凭证市场两个市场的证券监管相关规则。

(3)可以规避法律规定。存托凭证规避法律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规避国家限制本国公司在境外融资和国内投资者对国外证券进行投资。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发行公司不负责存托凭证的发行及上市事宜,而是由境内金融机构(存托机构)负责,境内存托机构属于本国公司,因此上市手续简单,发行成本低。

(4)交易灵活。存托凭证的持有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随意转让自己持有的凭证,也可以向存托机构注销其持有的存托凭证。当存托凭证代表的基础证券在其发行国的市场价格高于凭证在本国的市场价格时,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凭证注销而转化为基础证券再将其卖出,但是基础证券和存托凭证的相互转化又分别要以各自国家的货币为基础,如果一国的货币外汇政策并不允许自由转换,必然会阻碍存托凭证的运行机制,致使整个存托制度失去活力。

3.存托凭证的种类

美国有保荐的存托凭证根据发行的规则不同,又可以四类:一级ADR、二级ADR、三级ADR以及根据《1933年证券法》144A规则进行的私募发行的ADR四种形式。下表为四种ADR的对比分析。

参考文献:

[1]艾正家.存托凭证:突围资本市场“大小非”困局的工具创新[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05).

[2]陈 安,李国安.国际货币金融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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