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构建的研究

2015-05-30 12:31:05朱明月
2015年24期
关键词:体系构建策略

朱明月

摘要:巨灾救济制度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国家救济、社会捐助等方面,其中起主导作用的主要为各级政府,从该制度的应用现状看对解决巨灾问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需注意的是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使巨灾的预防、灾后重建以及具体救助等方面内容不断增加,若仍以此制度为主将难以起到良好的效果。在此背景下便提出巨灾保险再保险,对推动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对巨灾保险再保险的相关概述、巨灾保险再保险在国内市场中的表现以及体系构建的具体策略进行探析。

关键词: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构建;策略

前言:巨灾的频频出现,如何做好做好保险工作与风险管理成为政府部门以及许多学者关注的重要内容。以2011年关于巨灾保险管理研讨会的开展为典型代表,其使巨灾风险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经验更为丰富,也充分验证保险再保险对应对巨灾问题的重要性。因此,对其体系构建的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巨灾保险再保险的相关概述

对巨灾风险的概念,根据以往学者总结将其界定在具有不可预测、偶发性且难以避免等特征的灾害问题,其中包括由人为事故或自然灾害产生的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等风险。据相关数据统计分析,以自然灾害为例,我国在1998年以前灾害频率发生较高,1999-2000年则灾害发生频率偏中等,自2000年至今属轻灾年。尽管灾害损失程度呈现逐渐递减趋势,但从社会发展统计相关报表中可看出灾害导致的损失问题仍不可忽视。然而现行关于巨灾保险在我国却呈现一定的缺失状态,所沿用的仍以综合保险方式为主,且缺少相应的风险转移途径,一旦出现巨灾情况,高额承包损失将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此背景下便提出再保险的含义,主要指为降低个体风险而将部分风险采取分保的方式,这样巨灾风险可由其他市场主体共同承担。但应注意的是一旦再保险市场难以承受巨灾风险将会出现连锁反应,使风险冲击更多由保险市场承受。因此,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的构建势在必行,可利用多种保险形式包括保险期货、保险期权或债券等形式实现保险风险转移的目标[1]。

二、巨灾保险再保险在国内市场中的表现分析

我国自再保险市场产生起,其主体便为相关保险工作包括太平洋、平安以及人民保险公司,而实质意义上的再保险公司为中国再保险公司。尽管近年来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逐渐增多,但从再保险品种看仍较为单一,缺少创新型产品,且在再保险方式上也较为传统,难以满足巨灾风险灾保险相关需求。以其中再保险形式为例,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灾后损失的信息数据不准确、信息数据在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中不对称、合同条款不完善以及交易成本过高等方面,这些都成为制约风险转移的重要因素。另外,从现行再保险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看,大多再保险企业中至少80%以上保险资金多用于人身再保险或其他一般性保险方面,而巨灾承保的资金极少,不具备较强的巨灾承载能力。因此,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要求进行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的构建,以此使巨灾保险问题得以解决[2]。

三、体系构建的具体路径

体系构建前需对我国现行自然灾害类型进行分析,其类型主要体现在气候与陆地表面的灾害风险、海洋风险以及地壳方面的风险问题。其中在气候风险以及陆地表面风险问题多集中在风雪天气、旱涝灾害以及病虫害等内容,海洋风险主要为台风或风暴潮等方面,而地壳风险如地震、泥石流等灾害。针对不同灾害种类要求体系构建中应进行归类,确保体系具有全面性、多元化以及高效性等特征[3]。具体构建思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传统再保险形式的应用

体系构建并非意味完全淘汰傳统再保险形式,对于发生概率较低的自然灾害且不会造成巨大损失的巨灾风险便可利用传统保险形式。如前文所述,其核心内容在于使灾害风险由再保险市场进行承担,尽管这种方式无法承担巨额赔付,但对损失较小的巨灾风险仍可起到一定的分散作用。而且这种灾保险方式在长期发展中便形成较多如成本较低或规范性较强等优势,在政府积极引导下可使再保险市场发挥主要力量。实践中政府部门既可引入国外关于再保险体系的构建经验,并提出倾斜性政策,这样当再保险市场难以承受巨灾风险时有政府部门作为后盾。另外,传统再保险形式应用下可将外资再保险公司引入其中,以此通过市场竞争促进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二)风险转移策略的实施

针对发生概率较高且可估计灾害发生损失的情况,便可采用风险转移策略。根据我国现再保险市场现状,体系构建中风险转移策略的实现可采取债券方式,其对于保险再保险问题的解决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近年来巨灾证券应用起到的效果看,巨灾债券可使风险证券化,这样保险公司承受的巨灾风险可由整个资本市场承担。而且巨灾债券具备大多投资组合不具备的优势,能够将市场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散,许多投资者更乐于进行投资,原因在于可取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但需注意的是现行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并不完善,可使巨灾债券被吸纳的条件较少,难以真正起到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因此可从债券发行方面着手,保证其在国内与国外的销售比例合理,这样可由全球资本市场对巨灾风险进行分散。除此之外,关于巨灾债券的法律规范需不断完善,避免出现公众不信任债券的情况,确保风险转移目标得以实现。

(三)政策性再保险的应用

政策性再保险的应用主要针对发生概率较高且损失较为严重的灾害,体系构建中可考虑引入专业机构以保证再保险目标得以实现。具体实践中可考虑进行保障基金的构建,其中在资金来源方面可通过国家财政补贴、保险公司筹集以及其他筹集形式进行。另外在保险体系完善方面可借助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如NNPP、CCR等,这样即使在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无法承担灾害损失时,保障基金能够发挥分散的作用[4]。

结论:保险再保险体系的构建是应对巨灾风险的必然途径。实际构建中应正确认识巨灾保险再保险的内涵,立足于现行再保险市场对主要现状,结合不同类型自然灾害以及损失程度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包括传统再保险形式、风险转移策略以及保障基金等,这样才可使保险再保险体系在解决巨灾保险问题时发挥重要作用。(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吴惠灵.我国巨灾保险体系构建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2]梁昊然.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法律构建[D].吉林大学,2013.

[3]陈勇,刘旸,成小平,郭凯,杨奕.汶川地震后我国再保险体系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定位设想[J].四川地震,2010,02:17-21.

[4]岳婷,宁纪桦,范明月.我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的构建研究[J].中国外资,2013,16:25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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