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彦俪 郭玲玲
[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C2C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现状及问题,为解决我国C2C电子税收的征管提出了有效的措施及建议。
[关键词]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24.101
1 C2C电子商务的概述
1.1 C2C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点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互联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见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商业运营模式。C2C(Consumer to Consumer)是电子商务里消费者个人对消费者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本文主要针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展开研究。
1.2 电子商务的现状
上网购物已经成为了国内人民现在生活中的购物主流,它巨大的发展趋势还在不断地增加,它的发展潜力和增值空间不容小视。目前由于大部分网上C2C交易的个体或是商家以个人名义交易个体都没有在T商部门注册,由于互联网的流动性、全球性和无限制性,使得电子商务这部分税在短短几年内大量流失,极少有人能将在网上销售这部分收入上报税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工商局注册并取得个人经营许可,但对于网上交易涉及的工商行政管理,没有具体的文件加以明确规定,使这部分成为税收“真空地带”,很多企业看好这个天然“避风港”,使国家利益受损。C2C电子商务收税的征管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过程,对其开征税款是必然,只是现在时机还尚未成熟。
2 C2C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领域的挑战
2.1 纳税主体和税收管辖范围难以确定
因为电子商务带有全球性、隐蔽性、流动性等特点,所以电子商务当事人无须在一个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可从全球任何一个角落对其产品等进行销售,交易主体收益来源难以准确判断,使税收管辖权运作失灵,直接导致征税主体模糊不清。同时,在电商模式下,产品高度数字化、虚拟化特点模糊固有商品概念,使得有形商品、劳务和特许权使用界限难以确定,这使课税对象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2.2 税款大量流失,避税问题更加突出
电子商务的无纸化、隐匿性、全球性使税源扩大。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交易活动不像传统交易需要有一个固定的,有形的营业场所或机构,而一个网址和网页便可以与全世界的消费者进行交易。而在互联网上,由于lP的流动性,可以实现“一址多机”,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对税收征管带来更大的难度。
2.3 税收稽查的难度大,稽查范围难以确定
由于电子商务完全是建立在一个虚拟的交易市场上,买卖双方能够根据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交易活动。而且网址、E-mail地址等与产品的提供者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仅从这些信息上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无从征税。再加上IP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性,税务人员根本无法确定纳税机构的所在地。
2.4 交易平台的纳税条件受限制
一方面,我国C2C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于年幼时期,如果强制网上开店的店主注册缴税,不仅扼杀了他们的积极性而且势必使网上注册开店用户减少,还会对交易平台带来不少损失,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理上是不愿意的。另一方面,我国未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做出完整可行监管信息系统,各大交易平台就算想要建立税收监管系统,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微薄的力量很难改变现状。
3 完善C2C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对策
3.1 加强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
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标准不统一以及商务实践的盲目性等导致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发展规划和实施战略。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正处于初级阶段。所以,加强C2C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是非常之必要的,保证C2C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法律地位,才能加强我国税款征收保证力度。
C2C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应遵循的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税收中性原则。国家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避免因技术的发展,产生新型贸易方式和传统贸易方式在税收待遇上的不公和对传统贸易的歧视。二是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要求国家以最小的经济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税收收入。效率原则也适应于C2C电子商务税收上。通过网络方式可以用最少的时间和成本获得最大收益。例如实行“网上T商注册登记”、“网上电子申报”等。三是税收公平原则。C2C电子商务的发展,一度成为很多经营者的“避税地”,由于我国税收法规并未出台C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致使很多人通过互联网贸易避税。税收公平原则大打折扣。
3.2 建立和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信息系统
一是C2C电子商务网上开店申报制度。国家应规定经营者必须在其经营地、户口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网上税务登记,登记经营者的详细个人资料,在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网上营业执照,实行网络申请开店纳税实名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税务登记工作,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活动情况和记录。
二是建立电子票据。纳税机关确保经营者在其经营地、户口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过网上税务登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要依据C2C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网上经营情况,用全国统一制定的电子票据及其电子票据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使C2C电子商务税务稽查真正有据可依。
三是C2C电子商务个人应保留交易数据和交易凭证。C2C电子商务领域的纳税在进行交易的时候,交易中的个人必须以实名进行,同时支付方式也必须保留真凭实据。
3.3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加强对C2C电子商务税收的监管
网上交易所具备的交易隐蔽性、快速性以及交易主体的跨地域、全球性等特点,使网上交易税收问题对传统方式税收提出了挑战。在我国税收体制中,税收都是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来进行的,而网络交易跨地域性将加大确定税收主体的难度。因此对新技术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网上交易,要研究用新的监控手段进行征税。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网上交易现金流出入口,可制定第三方支付中的税收监管法律,严惩逃税行为。同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3.4 完善职能部门协作机制,做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
我国应加强本国税收协作,密切联系与税务相关的其他部门,加强全球协作的,做好网络税收监管T作,了解企业经营状况,防止跨国逃税,全面监管,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例如:应积极同银行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加强网络防范,网络技术部门可针对C2C电子商务同银行的业务往来关系设计出一套适用于两者之间的税收征管系统,从第三方加强税收征管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