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男子目睹妻子遭强暴,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的消息引起公众哗然。但这种判决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而且是有法条支撑的。中国《刑法》1997年修订后,新增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3款因此得到“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权”、“无过当防卫权”条款等几种称谓。但中国司法机关从1999年至今,在办案时极少认可“无限防卫权”,除非防卫人自遭重伤、重残。
“无限防卫权”在中国实际上受“防卫时机”的时间要件严格限制。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特殊防卫。这里的“正在进行”,按照几乎所有的中国司法界人士诠释,是指暴力行为“已经着手开始”但“尚未结束或中止”。对于“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已经既遂”等情况下,不能再实施防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连防卫过当也不构成,如造成重大损害,则构成什么罪依什么罪处罚。如果特定暴力犯罪已經实施,被损害人的损害已经无法挽回,则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
除了种种时间要件派生的严苛限制以外,中国“无限防卫权”的防卫范围其实也很挑战普罗大众的道德常态。在中国,暴力抢劫、将女性以暴力推倒强奸、以武力绑架勒索被人撞破,容或适用“无限防卫权”,受害人或在场他人可以杀伤不法侵害者。但如果歹徒迷奸女性、药倒受害者将之绑走或抢劫,在场他人就必须温良恭俭让,对自己救援行为的暴力含量有精确的控制:最好能将将好救下受害者,但不重伤或杀掉歹徒。(网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