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环境保护的环境金融发展问题研究

2015-05-30 10:48李海申苗绘
金融理论探索 2015年3期
关键词:排污权信贷金融机构

李海申 苗绘

摘   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资源过度消耗、环境破坏成为威胁人类未来生存的重大难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其经济的快速增长、城镇化的快速推进,都使环境面临严峻的考验。应大力发展环境金融,以金融手段助推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具体对策包括设立环保基金、发行环境债券、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等,从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关  键  词:环境金融;环境保护;金融支持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5)03-0033-03

党的十七大指出我国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环境保护已成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环境金融正是金融业根据环境保护需求进行的创新,研究使用不同的金融产品、工具和服务来保护环境、支持环保工程,从而实现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在传统金融基础上的升华和延展。

一、基于环境保护的环境金融发展现状

1. 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不断增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第12条明确了清洁发展机制,即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这个机制允许发达国家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以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履行其限(减)排义务。2005年6月, 中国第一个CDM项目——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注册成功,也成为世界第一个注册成功的风电项目。截至2013年底,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全部CDM项目为4799项,其中四川省的项目数最多,为511个。按减排类型来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CDM项目数最多,达到3592项,其次为节能和提高能效类,为598项。

2. 排污权交易市场开始形成。 碳金融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排污权交易。 我国首笔排污权交易开始于2004年江苏省南通地区。此后,我国明确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区域,在天津、河北、江苏、浙江、湖南、湖北、内蒙古、山西、陕西、重庆开始了排污权交易。特别是2008年以后,我国建立了多家环境交易所,排污权交易逐步进入市场化运营阶段,如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湖北环境资源交易所陆续成立运营,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开始形成。目前,各地可交易的污染物种类、排污权取得方式等不尽相同,排污权交易价格也就不同, 应根据各地污染治理的成本等核算论证来制定。以污水处理单位COD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例,江苏省为2600元/年/吨,株洲和湘潭只有188元/年/吨; 重庆排污指标使用期为5年,COD基准价为6800元/吨,山西省排污指标均为永久使用,COD价格为2.9万元/吨。

3. 基于环境保护的环境金融法规相继出台。银行、证券、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是发展环境金融最重要的金融主体。 有关银行业发展环境金融的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总结节能减排授信工作及做好绿色信贷相关工作的通知》等。以此为依据,许多商业银行为节能减排企业提供了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发放了绿色信贷。有关保险业发展环境金融的法规主要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将环境安全作为保险目标,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将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纳入保险范畴。有关证券业发展环境金融的法规包括:《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等,要求上市公司融资和再融资需满足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4. 环境保护资金来源中银行信贷资金占比不高。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不断增长,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的占比不断增加。1981年全国环保治理投资仅25亿元,占同期GDP的0.51%;2013年为9037.2亿元,占GDP的1.6%。 ① 在环境保护的资金来源中, 银行信贷资金投入应发挥骨干作用,但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资金来源中银行信贷资金占比不高,这一点在环境保护的固定资产投入资金方面体现最为明显。在环境管理业固定资产投资来源中,自筹资金占比最高,其次是国家预算资金、银行贷款、其他资金和利用外资。

二、我国环境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1. 激励政策不到位。目前,国家尚无完善的激励环境金融发展的经济政策。财政资金对环境金融投入规模与现实需求之间仍存在巨大缺口。政府对于发展环境金融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没有制定倾斜政策,对发放绿色信贷的商业银行没有财政补贴,也无税收优惠等奖励措施。同时,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环境金融成本高、利润低,且具有一定的风险,但政府没有对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建立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影响了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金融的积极性。

2. 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 金融机构与环保部门尚未建立高效快捷的信息沟通机制,导致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对企业的环保信息不了解, 对企业的环保意识、环保项目、环保行为难以评估,无法从国家权威部门获得提供绿色贷款、绿色保险的依据。而国家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还很薄弱,对企业环保信息的采集、甄别、评价也不完善,且许多企业为了获得贷款, 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隐瞒对自身不利的环保信息, 这些都导致银行和企业信息不对称,制约了金融机构对环境金融的开展。

3. 技术手段不完善。 目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金融的技术难度较大, 特别是商业银行对企业项目环保合规性的认定难度较大。例如,对落后产能的认定标准中,目前政府只对产能、设备制定了参照目录和量化指标,尚未对企业的能耗、排放明确量化目标,导致商业银行在信贷可行性评估过程中,缺乏科学、具体的参考标准,信贷额度、数量和期限难以确立,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于潜在落后产能企业难以识别, 降低了银行绿色信贷的投放效率。同时,目前银行报表和信贷统计中,对其开展的环保金融工作缺乏有效记录、监测和监管,尚未形成环保金融统计监测和管理系统。

4. 成本效益不对称。排污权交易和CDM项目是环保金融领域的创新性工作, 全国许多省区市在这些方面已经起步,处于试点阶段,但大部分地区力度较小,排污权交易范围较小,面临困难较大。一些地区排污权交易价格过低, 不能对排污企业产生强约束。由于目前节能减排、污染处理的成本很高,大多数企业无法从中获益,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而银行对这些企业提供绿色信贷的单位成本也很高, 回报周期长,贷款收益低,成本效益不对称。受成本效益核算的制约, 银行开展绿色信贷规模和数量有限。

5. 市场风险难以规避。 目前国际碳交易市场价格不稳定, 碳交易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金融机构介入CDM项目程度不深。 由于国际碳交易价格受经济波动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影响较大,CDM项目的未来收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某些项目甚至效益为负。 目前金融机构对于CDM项目的支持仍以传统的固定资产抵押贷款为主, 对以CDM项目为依托开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够, 项目融资难以开展。

综上所述,由于受到以上政策、信息、技术、成本效益和市场因素的制约,目前金融机构发展环境金融动力不足。

三、我国发展环境金融的政策建议

1. 政府设立环境金融发展基金, 用于金融机构发放环保贷款的利息补贴和风险补偿。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环保项目的信贷投入。

2. 发行环境债券,加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投入。环境债券主要是指政府发行的用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融资债券。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做法,通过发行市政债券筹资来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债券不但能从社会筹集到资金用于建设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而且能产生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到收益稳定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这样政府就能将节约的有限财政资金投资于回报率较低的城市公益项目。如美国每年需要2300亿美元投资于公共事业的水务领域(包括处理供水、疏通河道、污水管道网络等),其中85%来自市政债券筹集到的资金。

3. 培育碳交易市场和排污权交易市场,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我国已经制定了“节能减排”的国家战略,今后应尽快搭建国内碳金融交易市场这一平台,完善减排成本的价格发现机制,培育碳金融交易市场。我国是国际碳金融市场上碳信用的主要供给方,目前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核证减排量(CER)需求的最大来源,碳信用定价权由国外需求方决定,因此碳信用额市场价格低且波动大。因此,今后应充分发挥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配额交易平台作用,逐步提高中国国内碳排放交易价格,并逐步走向国际化,对接国际碳金融市场。此外,政府应尽快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完善排污权价格定价机制。应明确价格决定因素,对排污权进行合理定价,实现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约束。要明确界定污染物的范畴,不断扩大国内排污权交易地市的范围,完善当前的排污权交易机制。

4. 银行业应加大保护环境的绿色信贷支持力度。(1)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保障沟通渠道通畅。建立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保证环保部门掌握的企业环保信息及时、完整地与金融机构共享。 金融机构应将企业清洁生产作为信贷发放的重要依据, 对信贷发放的条件和标准作出调整和改进。根据企业环保责任和行为,确立贷与不贷、信贷额度和期限。对于环保责任履行好的企业,银行尽最大可能放宽信贷条件。对于环保不达标或者整改不达标的企业, 特别是环保部门认定的落后产能企业和高污染、高耗能企业,银行则不予授信。(2)完善内部激励机制,加大绿色信贷规模数量。引导金融机构重视自身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将绿色信贷投放规模作为考核商业银行金融工作的一项指标,对环保企业降低贷款利率,提高对绿色信贷的风险容忍度。 商业银行对各支行制定绿色信贷投放指标,并落实到对客户经理的考核。对于完成指标的客户经理进行奖赏, 对未完成的客户经理进行一定的惩罚,增强其开展绿色信贷的积极性。(3)加强对环境金融发展的监督管理和评价。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环保金融业务的统计制度,确保对其进行充分监测。建立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金融情况的反馈、评价机制。 加大对金融机构在环境金融领域业务的执法检查力度,完善监管制度。建立金融机构和企业共担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实现资金合理流动,资源配置优化。

5. 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为环境保护提供风险补偿。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治理环境或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承保范围包括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和突发性环境责任风险两类。 我国应大力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一般污染责任险、担保与赔偿环境险、建筑商污染責任险等险种。 可以借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比较完善的美国经验, 为环境污染责任提供一定额度的保险补偿方式。 也可借鉴德国经验,实行环境损害强制保险,或由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担保。

6. 加强证券市场环境信息披露以及对环保业的资金支持。首先,我国应将上市公司环保信息纳入其上市、交易的监管标准,发挥资本市场对节能减排的经济杠杆作用,向社会传递环境经济政策和效应。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环保准入机制处于初期阶段,缺乏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管。虽然有50%的公司进行了环境信息披露, 但其披露的环境信息不完整,且都是定性描述;还有一些公司隐瞒自身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信息,难以为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今后, 我国环保部门和证监会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信息披露平台,公开上市企业的环保行为,让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其次,环保总局应选择较为成熟的行业(板块)开展上市企业环保绩效评估,编制中国环境类股票指数并排名。 对环境类上市企业以环保行为依据进行重新估值, 为监管者和投资者提供有效的环境绩效信息, 从而规避上市企业的环保投资风险。最后,通过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债券方式为环保业提供融资。 应帮助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或环保项目创新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发展资金。

(责任编辑、校对:卢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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