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2015-05-30 12:24刘琪
2015年34期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知识产权

刘琪

摘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新技术创新中最为活跃,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承担着创新的重要使命。但是融资难的问题制约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本文分析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主要障碍,提出应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咨询服务平台;建立银行贷款的多方分担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基金”等建议。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知识产权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

以河北省科技厅印发的关于《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为参考,具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为:

1、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科技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

3、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以上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4、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创新集成能力,且形成产品或服务。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障碍

当前,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阶段,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持续攀升,商业银行对企业的授信也越发谨慎。但在党和国家大力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潮流下,必将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必将汇聚成发展的巨大动能,缓解当前经济下行的压力。商业银行贷款以其成本低、可持续时间长的优势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然而,商业银行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很多障碍。

(一)来自企业自身的障碍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的不确定性

科技企业在产品的研发过程中,会遇到众多技术难题,需要投入大量资金、高水平的科研人员,尽管如此,最终失败的可能性很大。尤其是在企业发展的初期,产品研发的各项生产配套设施不健全,很多企业夭折于产品的研发阶段。当关键技术突破后,研发成果能否转化成具体的产品也存在不确定性。

2、企业主管理能力不足

绝大多数的企业主自身有很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是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的核心。但是他们对企业治理专业度不够,致使企业管理机制不完善,财务信息可信度不高,导致商业银行难以准确掌握企业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3、企业的现金流不稳定、资金周转率低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启动资金大多为企业主的自有资金,资金实力弱,而研发新产品需要的投入巨大,当产品面向市场后,还要受消费者需求、营销策略、竞争对手等因素的影响,最终能否在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产品销售不畅,极易造成企业资金面的紧张。

(二)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的难处

1、相关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风险分担机制不通畅

首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落后,没有形成统一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以信用信息的登记、评估和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系统,导致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严重缺乏,致使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和成本增大,担保机构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过大倍数的担保,这样银行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承担了较大风险,并且无法有效分散风险;其次,担保机构自身普遍规模小、实力弱、担保机制不健全。其信用度不高、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不强,导致商业银行不愿为其担保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最后,科技保险机制不完善。科技保险的险种较少,产品内容不丰富。科技保险实践中配套服务尚不完善,保险机制无法促使产品较好地满足科技企业的需求。虽然政府给予了科技保险很大的支持,如保费的补贴,但科技保险产品仍无法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有效对接。科技保险实施的不通畅,降低了商业银行给科技型企业放贷的积极性。

2、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难度大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抵押的资产少,而技术专利较多,因此商业银行主要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的方式给企业融资,但难度较大。首先商业银行普遍缺乏专业科技人才,科技型中小企业行业分布广泛、专业性强,银行缺乏专业人才导致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处的行业周期、专利技术价值、项目前景等了解很少;其次,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难,虽然我国制定了无形资产的评估准则,但是没有具体的关于专利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评估细则,具体操作的难度大。对知识产权进行准确的评估,还需要经过详实的技术分析、市场调查、市场预测等,银行所要付出的成本巨大;再次,知识产权的流通转让难,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一旦企业到期不能偿付借款,银行就要对知识产权进行处置,由于寻找买家的成本巨大,银行难以将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变现;最后,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大,目前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较弱,我国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没有强有力的措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常发生,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的价值。

3、银行承担的风险和获得的收益不对等

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多是轻资产、产品研发投入高,在企业发展初期投入和产出不成比例,但高科技产品的附加值极高,产品投放市场后,如果获得市场认可会产生丰厚回报。银行发放科技贷款承担风险高于传统产业,却无法分享企业成长的高收益。而较早介入的风险投资公司由于通过股权投资获得了数倍的收益。目前,虽然国家政策导向要求各级政府科技部门和高新园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但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小、其他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覆盖面不足,导致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投入产出不对等,影响了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三、对策建议

(一)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咨询服务平台,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咨询服务平台是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经营管理、行业交流、产业讯息和人才信息的交流平台,让企业了解相关的信息,从多方面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也可通过服务平台了解企业的情况。从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角度分析,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以及真实性,有助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准确有效的分析判断企业经营能力、还款能力以及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准确性,减少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而提高银行和担保机构对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此外,还应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息档案,由税务、工商、海关等政府部门将企业经营的信息記录、收集和公布。对企业的历史经营状况、财务会计的规范性、资本的变化和企业主个人信用情况以及内部管理等信息建档保存,方便银行和担保机构随时查阅了解。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银企矛盾及企业的融资困难。

(二)构建银行贷款的多方分担机制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针对这一问题,国内银行与政府、保险公司应探索合作构建共担贷款风险机制。如,河北省科技厅与河北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共同推出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通过河北省科技厅设立风险补偿准备金,由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履约保证保险,河北银行发放贷款,形成政府、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分担贷款风险的新机制,大大缓解了银行的信贷压力,分散了银行的风险。也使众多轻资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按照要求,企业贷款需全额参保履约保证保险,保费费率为企业贷款金额的2%,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可享受保费50%的财政专项补贴。

(三)建立“专家库”弥补银行科技人才短缺

从目前来看,银行内部培养科技人才成本高、行业覆盖面窄,而且短期内很难出效果。银行可以通过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同开发“专家库”,与风险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合作共享科技专业人才等方式弥补自身科技人才的短缺,但应明确科技专家筛选制度、专家费用分摊机制等问题。充分利用外部专家的优势,帮助银行在企业技术、知识产权质押以及企业发展前景等多方面对企业进行评价。从长期发展来看,银行仍要加大内部培养、选拔科技金融复合型人才的力度,优先培养银行系统内科技企业资源丰富的分支行人员,树立科技金融融合的标杆,然后将经验逐步推广至其他分支行。也可在银行内实行跨区域共享科技人才,建立一支以本行主要服务的科技行业为特色的专业科技人才团队。

(四)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需要通过技术研发、市场分析等转化为市场的需求,这也是知识产权的价值所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对于知识产权的定价起到了关键作用。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大多是由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对知识产权的交易标的限制多,各项制度还不够完善。所以国家级别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应尽快建立,在平台的运营过程中,需要对买卖双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只有符合资质的主体才能在这个平台进行交易,细化知识产权交易标的,提高市场活跃度,为交易双方提供透明,高效服务。从商业银行角度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也为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了变现的渠道,增加了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积极性。

(五)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诸如技术、专利权、商标、商誉等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因为这些知识产权最终都会体现在产品的高附加值之中,可以为企业带来比一般产品更高的价值收入,软件开发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及时的保护,企业也就失去竞争能力。因此,保护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极为重要。当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很多的专利权、商标权都被他人挪用,造成不必要的知识产权损失。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要从自身做起,加强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把这种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中。并加强内部的管理,设立专门管理知识产权的部门,防止工作人员盗用和贩卖知识产权。此外,政府应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正处在“互联网+”的时代,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都与互联网信息技术有关,很多产权纠纷案件也从中产生,因此特别需要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虽然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直接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但是,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设立境外直投子公司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境外机构,成立全资控股直投子公司,绕道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如中国银行通过在香港的中银国际投资参与设立渤海产业基金,借道产业基金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据此,商业银行可以联合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基金”。基金作为科技企业的重要投资者及股东深度的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助于规范科技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这样不仅使商业银行可以分享企业成长发展带来的高利润增长,而且还能以基金运营为契机,加强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沟通与互动,也为以后不断开拓新的金融服务模式奠定了基础。(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研究课题组,杨再平,白瑞明,张亮,张晨.探索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新模式——英国“中小企业成长基金”启示与借鉴[J].中国银行业,2015,07:18-30.

[2]高瞻.科技金融风险——基于商业银行视角的分析[J].经贸实践,2015,07:66-67.

[3]余薇,秦英.科技型企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研究——以南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为例[J].企业经济,2013,06:17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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