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及海关监管研究

2015-05-30 10:48朱晓磊杜继明徐强珍
中国市场 2015年37期
关键词:海关监管法律问题跨境电子商务

朱晓磊 杜继明 徐强珍

[摘要]近些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也涌现出了不少问题,包括物流模式、第三方支付、交易信用、争议解决机制、法律和海关监管等方面。面对电子商务的崛起,一些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开始对电子商务立法并加强海关监管。文章借鉴外国研究经验,从法律问题和海关监管两方面针对我国电子商务现状作出分析并提出改善对策。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海关监管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7075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前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而跨境电子商务由于涉及多个主权国家且其货物需要以快件或邮递方式快速通关的特性,因此給征税和海关监管带来冲击。电子商务对税法的冲击已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的重视,海关监管方面亦涌现出创新监管模式。我国亦对跨境电子商务作出了规范化的规定和创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

1跨境电子商务简介

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从2008年的44%提高到2012年的82%,达到2万亿元,2013年超过3万亿元,到2016年有望达到65万亿元,预计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将达到189%,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可以从“跨境”和“电子商务”两个方面来理解,即对外的基于互联网平台实现电子化商业交易的商业运作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无形性、匿名性、快速演进性等特点,易造成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纳税人难以确定以及传统税收制度失效等问题。

2针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法的改进意见

21针对我国在跨境电子商务税法立法方面的基本意见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落后,对电子商务课题的研究还不够充分,但如果不对所得税、流转税等税法作相应修改,将造成我国财政收入损失,因此,我国必须对相关税法作出修改,并在国际间税收问题的谈判中提出自己的主张,维护我国税收收入权益。

首先,我国应该实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权力,但以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暂不需要开辟新的税种,只需要把电子商务纳入到现有税收法律体系中即可。

其次,针对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我国可借鉴外国经验,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采取虚拟常设机构理论观点,但该理论未能给出“判断是否构成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联结点”的标准,我国可根据国情制定具体标准。

最后,我国在对所得进行分类时既要有弹性,又要有预见性,并且尽可能地采用现有分类标准,以维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应坚持税收中性和“轻形式重实质”原则。

22防范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措施

221注重公平原则

首先,政府应取消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国际间网络交易的进行;其次,严格遵守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无论是否是电子商务形式,征税都应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态不同而差别对待。

222确立电子单据法律效力

应对以定价转移形式避税的跨境电子商务,可通过改革财务管理技术,加强电子单据管理等方法,严控电子商务中的自由定价,构建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财务申报方法。

223加强国家间合作和与银行的合作

为了更好地监管跨境电子商务避税情况,各国之间应该加强协作,协调各国之间的税法,共同建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准则,防止偷税漏税给各国带来财政收入损失。

为了保护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纳权,更全面地获得跨境电子商务资金流动信息,我国应保持与银行、海关、外汇当局等部门的紧密合作,以实现信息互通机制。

3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的《程序规则草案》,对于解决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企业之间价值低、交易量大的争议具有突破性的意义,亦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具有启示作用。

31解决小额争议

我国可以在现有仲裁机制基础上加以简化并借鉴《程序规则草案》中的争议解决模式,这样在解决小额争议时,可提高效率、降低费用、增强可操作性。

32简化争议解决程序

通过借鉴《程序规则草案》,当争议者对网上谈判和协调结果不满意而进行网上仲裁时,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可减去争议方重新提交证据、重新审查的烦琐程序,直接由争议方将证据转入下一程序,缩短解决时间,提高效率。

33促进跨境网上消费

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具有费用低、程序简易、周期短等特点,可有效保护跨境网上交易,打消我国居民在跨国购物出现争议时无处投诉的顾虑,转变网上用户的消费观念,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4海关监管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办法

41海关监管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411立法不健全

当前海关在监管跨境邮件方面存在不足,虽然制定的政策文件很多,但细则性指导性章程较少,造成制定的政策缺乏实际操作性,在具体操作时存在困难。

412配合不协调

关于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执法依据,海关执法部门和管理部门之间、跨关区之间的监管配合会不协调。此外,各地海关对电子商务监管在法律依据的理解方面和现场执法的操作方面缺乏一定的统一性。

413信息化水平不足

一方面,现在的快件通关管理系统无法掌握物流的电子信息,为监管提升了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由于软硬件设施的不足,现场关员凭借主观进行检测的可能性增大,容易造成随意执法和执法尺度不统一等问题,严重的会造成漏查违禁品、危险品、侵权商品等现象。

42改善海关监管跨境电子商务的方法

421明确监管原则

海关是代表国家的执法机构,因此首要原则是维护国家利益,同时,应遵守国家税收中性原则,保证国家税收完整性,防止偷税漏税行为。此外,还应保证监管过程高效透明。

422健全政策法规

首先,在设计海关管理制度时便应有效运用信息技术,以此降低交易门槛和监管成本。

其次,对《海关法》《快件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内容并作出细致修改。

最后,引入企业守法白名单制度。对守法优良的企业,可在邮件通关过程中提供便利;对守法不良的企业则实施重点查验,从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

423促进政企合作

建立海关和国内外电商信息互通机制,并在交易平台上对各项商品交易的名称、价格、数量、收发货商保持详细的电子记录,为海关后期监管创造信息支持。

424改良信息技术水平

首先,强化人才培养,一方面,要发展开发高水平管理信息系统的科技人员;另一方面,要培训邮件监管一线关员,提高他们对现场货物的短时间判定能力。

其次,改良技术设备,提高监管工作的自动化程度,引进先进的X射线检测设备等。

425推进政策宣传

海关可尝试用漫画、案例等形式向公众解释相关的海关监管政策,加强公众对海关监管政策的理解。此外,还应充分利用多媒体,如积极开发政务微博和充分发挥“12360海关统一服务热线”的作用,及时解答公众疑问,了解公众意见,以此提升海关的社会形象。

参考文献:

[1]鄂立彬,黄永稳国际贸易新方式:跨境电子商务的最新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4(2):22-31

[2]刘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0

[3]网上仲裁,企业准备好了吗[N].法人,2009(6)

[4]马兰,沈伟新经济对海关行邮监管体制的挑战和对策[J].海关研究“优化海关运行机制增强海关执法能力”专刊,2012: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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