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教学管理视域下中职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2015-05-30 08:15赖玲玲
中学教学参考·文综版 2015年4期
关键词:中职学生保护

赖玲玲

[摘要]中职教育是我国教育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中职学生的合法受教育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通过分析中职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现状和中职学生合法权益受侵的原因,提出维护中职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中职学生 受教育权利 保护

[中图分类号] G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058(2015)120118

中职教育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性技能型人才的重要阵地,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以来,我国中职学校培养了大量具有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操作技能和良好综合素质的劳动者,中职学校也在为社会输送基础性人才的过程中得到了健康发展。我国中职学校已经度过了规模快速增长的时期,眼下应狠抓质量建设,其中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处理好中职学校与中职学生的关系,合理关切中职学生的核心利益。那么,何为中职学生的核心权益呢?当然是教育权利的保护与实现。从教学管理的视角,加强对中职学生教育权利的保护,对进一步完善中职教育的法律制度意义重大。

一、中职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具体内容和特点

(一)中职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具体内容

受教育权是中职学生作为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根据《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度,中职学生享有平等受教育权、教育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使用权、中职教育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中职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权、获得物资帮助权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他与中职学生接受中职教育相关的权益。

(二)中职学生受教育权利的特点

1.中职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具有法定性。中职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障,若受教育权利被侵犯,学生可通过法律渠道去解决,以保障自身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2.中职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契约性。中职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契约性表现在中职学校收费和中职学生缴费上。作为中职教育契约关系的双方,中职学校与中职学生实际等于签订了一份分别负有权利与义务的合同。中职学校作为教育消费过程中的提供者,必须尽到保障教学教育质量,维护学生人身安全等义务;中职学生作为教育消费者,既受《宪法》《职业教育法》《教育法》和各种规章制度的保护,享有各项权利,又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承担应尽的教育义务。

3.中职学生受教育权利诉求的特殊性。提高自身素养作为中职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核心,其着眼点为获得全面发展。利益诉求指向的是人的价值,而非物的使用价值,主要体现在学生与教师在教学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关系,同时还体现在教师以学校为依赖对象,助学生完成学业,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安全与后勤保证。因此,学生受教育权利具有内容多、时间长和实现途径双向等特点。

4.中职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易受损性。《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对中职学校具有管理学生的权利、按照招生条件进行招生、为学生提供食宿以及教学资源等做了明确规定。而学生作为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客体,在中职学校管理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正当权益很容易被损害。

二、教学管理中侵犯中职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具体表现

每一所中职学校都希望自己能为学生提供优质的职业教育,使学生成为具有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操作技能的高素质劳动者。然而,中职学校常常会在无形中侵犯学生的教育权利,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学经费短缺,基本的教育设施不齐全

目前,我国中职在校生已经达到2238.5万人,占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总数的47.78%。虽然国家加大了对中职学校的投入,但大部分中职学校的教育经费还是捉襟见肘,导致教学设施、设备严重不足,实训室、教学大楼人满为患,见习机会少等,损害了中职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二)教师与教育资源稀缺,大班上课教学效果欠佳

近年来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笔者所在的学校也在扩招后学生人数急剧增加,但随之而来的则是教师和教育资源的缺乏。七八十人,甚至上百人的大班时常可见,给教师课堂管理带来很大困难,教学秩序很难做到优良。

(三)部分教师缺乏敬业精神,影响教学质量

中职学校扩招后,教师教学工作量大,导致备课时间少,只好照本宣科应付课堂教学,与学生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导致课堂效率低下;或者部分教师忙于科研、职称评选,对于教学工作兴趣不大,疲于应对,无法很好地完成教学工作;或者部分教师缺乏职业道德,在教学过程中不能以身作则,难当学生成长路上的引导人。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学生的教育权利有所损害。

(四)教学管理方面对中职学生教育权利的损害

一些中职学校在对学生违纪问题上的处理过于严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某些中职学生因违反考纪被认定为考试作弊,从而被开除学籍,致使其受教育权受损。2008年6月,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四年级学生小郭因两次考试作弊,受到了学校“开除学籍”的处分,但小郭认为学校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于是把学校告上法庭。二是对中职学生谈恋爱等方面的处罚过重,导致中职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受损。如宜宾三峡机电职业技术学校高一学生小曾和小萌谈恋爱,在教室里抱着聊天,被学校老师发现,学校对他们的处理是保留学籍、休学。三是在学籍管理上对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侵犯。2004年10月16日山东省医药工业学校的58名新生入学没几天,就在学校体检中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学校在“无奈之下”将这58名学生全部劝退。

三、教学管理中侵犯中职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原因分析

(一)教学管理部门存在管理不善、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的状况

1.舍不得投入经费。例如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师的在职培训和进修缺乏支持,更有部门将教师进修称为是教师自己的事情,而非从学校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另外,管理部门对校外教师的聘请方面严重不足,为减少教学支出而采取大班上课而不顾教师质量。

2.对不负责任的教师疏于管理或不敢管理。由于教师与教学管理人员关系密切,因此,碍于面子问题,不好对不负责任教师进行直接批评。更有些管理人员认为,教学主要是依靠教师自身的积极主动性,若得罪教师,教学工作很难继续进行,从而使得教学质量急剧下降。

(二)教学管理部门存在着管理理念陈旧、法治观念淡薄、越权“立法”等问题

1.尊师重道是中国的优良传统,但有时管理部门过分突出教师的主导地位,中职学校及其教师常常表现出其尊严不可冒犯,而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常常被漠视。一些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都以学校和管理者为主体,这势必造成对学生权利的忽视和侵害。

2.中职学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没有形成完整、统一、有序的体系。国家有《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但是多数教育法律都是一些原则性的条文,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范较少,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

3.中职学校自己制定规章制度的情况较为普遍。中职学校扩招使得生源质量下降,这不可避免地给学生管理增加了难度。于是,有些中职学校便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如“考试作弊,开除学籍”“谈恋爱张扬,影响很坏,累教不改者,予以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品质恶劣,道德败坏,累教不改者开除”等。学校制度往往只是考虑如何控制学生的行为,以方便学校管理,至于学生的权利、尊严、心理成长和精神发展则考虑不多。

四、中职学生受教育权利保护与实现的对策

(一)明确中职学生在学校教学管理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促使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管理

中职学生是中职教育活动的主体,中职学生对学校管理积极参与,这是学校实现教育教学目标的有效保证。从法律上赋予中职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是预防学校不当行使自主管理权的重要手段。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赋予学生更广泛的教学知晓权。建议各级相关教育部门将“受教育者享有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状况的权利”等内容写入法律法规。各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增强其实际操作性。

2.赋予学生更广泛的教育选择权。进一步落实学生选择教育服务的权利,进一步增强教育产品的竞争性,为学生提供多样化可选择的教育产品。如赋予学生选择任课教师以及课程的权利,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教学方式以及学业评定方式等,以促进学校管理效率的提升。

3.从法律角度赋予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以增强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方式的理解与认同。教学管理部门在其中要起到监督作用,增强责任感,从而促使学校管理目标顺利实现。

(二)努力提高中职学校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素养

中职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和保护与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状况具有直接关系,改善教学管理部门的管理状况,对于实现与保护中职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有重要作用。

1.教务处应当加强教师的在职培训,在提高教师的素质方面发挥作用。对于教师进修、教学资源的更新等方面加大经费支出,同时,增加经费聘请校外优秀教师来校讲学。改变原有的大班授课模式,通过小班授课增强教师对课堂的整体掌控力度,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与积极性。

2.通过形式多样的教学竞赛,例如通过举办青年教师创新教学比赛、多媒体课件教学竞赛等方式,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教师自发地对教学方式和教学手段进行探索。教师积极投身教学实践环节,有利于提升教学质量。

3.通过举办座谈会和网络教学评价等方式,对先进教师进行精神与物质上的表彰,从而督促后进教师加快脚步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与知识素养,不断带动良好教学风气的形成。(三)必须提升学校教学与学生管理部门的依法执教观念,杜绝学校管理部门的越权“立法”现象

1.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计划、步骤对中职学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进行学习,不断提升依法执教的意识与能力。

2.学生管理部门要结合本校实际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在遵守教育法治精神的前提下,提升管理的实效。

3.让学生参与教育管理法则的制定过程,不仅可以实现学校的民主化管理,更能够提升学生的主人翁意识,促进方案的实行,保护学生与学校双重合法权利。

4.中职学校在具体的管理行为中,应重视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做出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如决定前明确告知本人、决定书要及时送达本人、在一定的时限内进行等规定。同时,应明确赋予学生某些程序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等。

总之,中职学校在治校过程中,必须增强管理人员与学生的法律意识。在处理学生事务中,必须将教育学生与维护学生的权利相结合,在其中寻找维护双方权利的平衡点。在社会、学校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多重努力之下,不断形成规范、和谐、法治化的中职学校教育管理模式,形成更加规范的校园环境,使学生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 参 考 文 献]

赵胜营.当前我国高职院校学生管理面临的法律困境及解决途径[J].法制与社会,2010(10).

(责任编辑 袁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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