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的界定

2015-05-30 15:04周航
2015年43期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界定

作者简介:周航,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2014级诉讼法学。

摘要:随着社会科技以及经济的发展,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成为了逐渐受人关注的话题。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注重自己隐私权利的保护,使得隐私权逐步成为了很重要的独立的人格权利当中的一种。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定对于解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和大众之间的知情权的冲突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公众人物是否存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围是多大,从法律对这些概念进行界定已经称为必要且迫在眉睫的重要问题之一。

前言目前为止,我国仍无任何法律对公众人物作出明确界定。我认为,公众人物应该同时具有一定范围内被广泛知晓和关注以及其言行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两个特征。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同样缺乏相关法律进行界定和具体定义。下文我们将进行商讨。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公众知情权;界定

一、公众人物的界定

“ 公众人物”是指那些在社会当中广为被人知晓的社会成员,或者在社会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并与公众的利益有密切联系的重要人物。“公众人物”最初起源于“公众官员”的扩展词语,而“公众官员”的来源是《纽约时报》诉沙利文胜诉的判决。最高法院之处:纽约时报所刊登的内容不实的广告虽然造成了原告名誉的一定损害,但是由于原告是一名“政府官员”,因此需要“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的”证明《纽约时报》知道广告上的指控是假的,还明知故犯,对于广告上的指控存在疑问,但未作任何努力去查清楚事情真相。

法官将此称为“实际恶意”原则。并在1967年的案例当中,最高法又将“公共官员”的概念扩展到“公众人物”,并且把“实际恶意”原则推广到公众人物,因此在美国,公众人物在收到诽谤是,要想赢得官司,需要证明被告言论不是,有实际恶意;而私人受到诽谤是,要想赢得官司只需证明被告言论不是,不需要证明是否存有实际的恶意。

人因注目,涉及的主要方面为公众的兴趣。

二、隐私权的涵义

隐私,即是我们个人生活中的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意公开并且不愿意为他人所知晓的部分。比如个人日记,财产状况,生活习惯等。隐私权即为公民对于自己个人生活和以个人生活的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其他人进行干涉的人身权利,隐私权为人格权当中的一种。

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隐私,我们从它最原始的意义上面来看,是指“一切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个人的事”,其中包涵了主要有三大类:私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私人空间。私人信息属于五行的隐私,是指有关于个人的一切资料和讯息,比如体重、身高、收入、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等。私人活动,属于动态的隐私,是一切个人的活动,比如社会交际情况,夫妻两性生活以及婚外性关系情况等等。私人空间也被成之为私人领域,指的是个人的隐活动范围,例如个人居住场所,学生书包,日记,私人信件等等。综上所述,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应该享有的不公开其家庭关系、夫妻生活、个人喜好、信函、录音等所有与私人生活有关并且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实和权利。[1]

现代社会由于同时强调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因此将传统意义的隐私权利重新确立为,个人的隐私权是指与公众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无关的,当人事不愿被他人干扰的私事和私人领域。

首先,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社会道德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公众人物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他们都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以及关注度,他们的一言一行在社会当中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有的甚至会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以及价值引导作用。社会是由每个单位个人组成的,这些人会为了自己的某种利益需要,或者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一些行动,这便导致了人们个体之间行动的相互冲突和矛盾。但是,任何社会想要正常运转都必须存在一定的秩序。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使得他们在生活中的很多方面都暴露在了社会公共的视野当中,但是公众人物也是正常的社会人,需要一定的生活隐私和不受打扰的生活状态。

其次,公眾人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公众人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决定了不得以侵犯个人人格尊严为目的对公众人物加以报道。在大众行使公众人物知情权中如果涉及到公众人物隐私问题,不得以伤害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为目的。

再次,公序良俗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公序良俗作为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个体的信息可以不被他人知晓的,都受隐私权的保护。然而对于所有非政治性并在一定意义上需要媒体来增加影响的人群的隐私权,学者提出以公共兴趣,补救机会,利益平衡等理论等主张这类信息因其独特的性质而不受隐私权的保护。与此同时,对于一些明显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且与公共利益之间明显无关的信息驻扎过应该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征

在西方新闻界和法律界对于解决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的问题提出过很多解决的原则,其中最为广泛接受的是所谓“公众利益”和“新闻价值”学说。[2]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具有其特殊性不可以用一般隐私权的标准去衡量,因为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地位以及影响的特殊性所导致的。公众人物与大众传媒之间的联系不可分割,具有明显的公众性,但也不能因此说公众人物就没有隐私权。因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具有较为鲜明的特征。“只有在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它们与请求或抗辩相关,才允许对之进行调查。”[3]

首先,公众兴趣性。因为公众人物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因此他们的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大众广泛的关注和兴趣,具有公众兴趣性,是使公众人物隐私被大众所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与公众利益之间的相关性。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公众人物的言行举动都和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有些甚至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他们得一言一行往往会给公共利益造成相关影响,或者在大众之间产生一定的明星效应和影响。因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具有与公众利益相关的重要特点。再次,法律保护的限制性。正所谓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有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和限制。公众人物作为一个较为特殊的社会团体,他们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权利,地位,因此对其在权利的行使上必须加以限制,隐私权利相对于普通人来说相对受到更多的限制。

最后,与大众知情权的冲突。知情权就是指公民有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自由的权利。隐私权目的要保护人们的个人的信息,因此其具有保守,封闭,自控的特点,而知情权重点在于是公众可以了解社会各种信息,其具有公开,开放和外向的征,二者之间便具有了对抗性。

总之,在已对于法益造成侵害或危险之前提下,再视其侵害法益之行为态样,有否违反社会伦理。倘亦违反社会伦理时,即可肯定该行为具有处罚之必要性。[4]由于公众人物人群的特殊性,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和行为同时具有隐私性和公益性,当作为社会的一种具有代表意义的行为而出现是,他们的信息和行为便不能作为简单的特提行为来看待了。导致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应当保护的范围与一般公众隐私权保护之间具有很大差别,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应当主要集中在纯个人的领域,避免涉及具有公共影响力和公共利益的部分。(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参考文献:

[1]刘克希.谈谈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的界定[J].《中国记者》(京)1997年01期第41页.

[2]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611页.

[3]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1986年版第63页.

[4]甘添贵:《犯罪除罪化与刑事政策》,载《罪与刑——林山田教授六十岁生日祝贺论文集》,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6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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