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对烟草行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2015-05-30 23:56王智
中国市场 2015年41期
关键词:烟草行业

王智

[摘 要]随着《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下称《条例》)于2014年11月的起草颁布,我国的公共场所禁烟事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烟草行业的市场关系和产业结构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文章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条例》所规定的相关内容及其所存问题进行论述,希望以此在《条例》实施的背景下促进烟草行业取得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烟草行业;影响及发展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1.140

作为世界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我国已具有超过三十年的控烟历史,自1979年首份官方控烟文件《关于宣传吸烟有害与控制吸烟的通知》的发布到2003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签署,再到《条例》的起草,我国的控烟禁烟事业也正朝着逐步规范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条例》的起草对我国烟草行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为促进烟草行业在全民控烟禁烟大背景下的转型和发展,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条例》对烟草行业所产生的各种影响因素,继而在此基础上分析烟草行业的转型发展路径,以促进新时期烟草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1 《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条例》主要包括禁烟场所范围的界定、戒烟教育宣传工作的开展以及未成年人吸烟的预防等三方面内容,纵观《条例》全文,笔者认为其在以下几方面还有待优化和改进。

1.1 对禁烟场所范围限制过严

《条例》中规定的禁烟范围和场所不仅包括所有的室内公共场所,还包括教育机构、体育场馆、妇幼医院等的室外区域,虽然在各禁烟场所的室外区域可设立吸烟点,但整体说来《条例》所规定的禁烟范围限制过于严格。过于严苛的禁烟场所范围限制将会对《条例》的执行效果产生不利影响,还极易引起群众的不满,不利于全民控烟事业的开展。

1.2 未充分考虑吸烟人群的刚性需求

《条例》中很大一部分内容是对全民禁烟事业的教育宣传和对戒烟工作的鼓励倡导,通过多种力度极强的控制手段对烟草制品的宣传、包装等工作进行全面限制。但是显然《条例》并未对吸烟人群的刚性需求进行充分考虑,我国吸烟人群基数极大,控烟禁烟活动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获得良好成效,而且烟草类产品不同于其他商品,戒烟工作的开展和推广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的控烟禁烟工作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1.3 规定约束机制缺乏可操作性

在对控烟禁烟工作的监督管理方面,《条例》相关内容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监督部门和执法部门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还积极鼓励大众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很有效地整合了各部门的监督执法力量,形成了较为严格的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约束机制。但是由于当前全社会并未形成有效的控烟戒烟意识,再加上人们对禁烟控烟的相关法律和规定也不甚了解,导致《条例》所规定的各种控烟禁烟监督管理手段执行过程中缺少着力点,禁烟约束机制的可操作性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2 《条例》对我国烟草行业的主要影响分析

《条例》的起草实施不仅会对我国的公共场所控烟事业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还会对我国烟草行业和企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条例》对我国烟草行业所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市场供求、宣传促销、包装控制、法律诉讼以及产业结构等方面,具体如下。

2.1 对烟草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由于《条例》的起草和实施,我国的烟草行业市场供求关系必将受其影响而发生调整和改变。《条例》起草前我国的烟草市场大致呈现中低档烟市场需求量高于高档烟、乡镇市场烟草需求量大于城市地区的基本特征,由于受到《条例》所规定内容的影响,在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的中低端烟草市场需求量必将大幅减少,乡镇地区的烟草需求量也会有所降低,烟草市场整体需求量较之以前会有所下降,但各类代烟草产品以及低焦烟草产品的销量和市场需求将会有所增加。

2.2 烟草广告宣传促销控制的影响

《条例》规定社会上的所有烟草赞助、促销和广告等活动都将被全面禁止,还规定电视剧或电影镜头中不可出现规定场所以外吸烟的画面,烟草相关标识品牌也不得出现。于此,烟草行业的宣传行为和促销策略都得不到《条例》的认可,各烟草企业现行的宣传和促销活动将会随着《条例》的执行而一并终止,企业有必要对其转型发展路径和全民禁烟背景下的烟草产品宣传手段进行思索。

2.3 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示控制影响

《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烟草产品时应通过印制在烟草制品外包装上的图形或文字对烟草使用危害进行直观说明,从而对消费者产生警示作用,使购买烟草产品的群众都能够准确地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而且警示文字或图形应占据烟草产品外包装一半以上的面积。当前的烟草产品大都仅在外包装标记有“吸烟有害健康”的字样,尚难以实现如《条例》所规定的警示文字和图形的教育功能,因此《条例》的起草执行将使得我国未来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识能够更好刺激消费者的感官和心理,使其充分认识到吸烟危害并自觉主动减少烟草吸入量。

2.4 法律诉讼的影响

我国的禁烟事业开展已有三十余年,但不可否认其禁烟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微乎其微,执法依据力度不足是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随着2003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签署和2014年《条例》的起草执行,我国的控烟禁烟事业才具备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依据。《条例》的起草和执行将会对我国控烟事业和烟草行业的法律诉讼工作带来全新的发展局面,有利于更好完善控烟立法工作、增强控烟事业法律地位,还能够增强控烟执法工作效率,切实提高公共场所禁烟成效。

2.5 对产业链的影响

《条例》的起草和执行将会给烟草市场的供求关系带来很大改变,同时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和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的下滑,《条例》的出台将深度影响整个烟草行业的产业结构,由于该拐点的出现,全社会范围内的卷烟消费总量必将呈现下降趋势,烟草产品的消费人群也会日益萎缩,不仅会导致烟草生产企业经营效益的下滑,也不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依附于烟草产业链的经烟客户、烟农等群体的效益也会因此而受到损害。

3 《条例》下烟草行业发展的若干建议与思考

《条例》的起草实施不仅会对我国的公共场所控烟事业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还会对我国烟草行业和企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条例》对我国烟草行业所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市场供求、宣传促销、包装控制、法律诉讼以及产业结构等方面,具体如下:

3.1 就烟草行业自身而言

(1)梳理和调整产品结构,提高财政贡献及企业的整体效益。烟草行业应稳步开展产业结构升级与调整,在提升烟草行业整体效益的基础上也提高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财政贡献水平。此外,在《条例》相关内容的指导下,烟草行业应对烟草类产品的商标和外包装设计不断加以调整,在烟草产品的外包装设计具有警示作用和教育意义的能够宣传吸烟危害的图形或标语,合理设计符合《条例》规定的烟草产品品牌宣传方案,以更好满足《条例》执行背景下烟草类产品的市场需求。此外,烟草类产品还应加强品牌情感诉求设计,在发挥一定戒烟教育警示作用的前提下满足消费人群的消费心理。

(2)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有效减害降焦。发展卷烟替代品将是烟草行业未来发展主要趋势,目前国际上卷烟替代品已占据了5%左右的烟草市场份额,以美国为例,2001—2011年美国卷烟替代品销售量增长123%。无烟气烟草产品和OTP(非卷烟类)制品必将成为未来烟草行业的生产和销售主力,烟草产业结构也将会受《条例》所规定内容的影响而逐步朝着无烟气或非卷烟类烟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方向发送倾斜。烟草行业及企业有必要加强自身技术研发和创新,通过技术革新进行烟草产品升级换代,探索能够有效降低烟草含焦率和减少烟气的技术工艺,并将此工艺应用于各种高中低档烟草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以此达到有效地减害降焦目的。

3.2 就全社会层面而言

(1)控烟工作须统筹兼顾、正视现阶段社会发展的现状和烟草产业链的贡献与影响。在国家角度来说,为切实推进全民控烟禁烟事业的开展,相关部门必须要统筹兼顾禁烟工作,在《条例》所规定内容的指导下,加强禁烟场所界定有效性、加强日常禁烟监督管理、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此外,国家还应明确烟草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占据的地位及其财政贡献水平,随着烟草行业的不断发展,当前烟草行业税收已成为地方乃至全国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禁烟工作一定要注意统筹兼顾,一方面要加强对烟草行业的引导和扶持,另一方面还应在《条例》的指导下全面开展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在保障烟草行业财政贡献水平的基础上提高全民禁烟工作成效。

(2)加强执法力度的同时注重柔性控烟手段的运用。当前《条例》所规定的相关禁烟内容还存在一定的禁烟场所范围限制过严以及未能充分考虑吸烟人群刚性需求等问题,为进一步巩固《条例》的执行效果,切实推进全民禁烟控烟事业的开展,国家相关部门既要加强禁烟执法力度,同时也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控烟禁烟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强化各行政单位的监督职能,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种烟草类产品广告、赞助、宣传等活动要加大的纠察惩罚力度。此外,相关部门还应注重柔性控烟手段的运用,通过增设临时吸烟处、普及烟草代替产品、推广无烟烟草等手段,为广大吸烟人群着想,以此提高《条例》的受欢迎度,保障《条例》的执行效果。

(3)整合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体力量,形成有效的控烟舆论导向。禁烟控烟事业的开展,仅凭相关部门和法律条例的强制性约束是不够的。真正的禁烟戒烟活动应发自于广大群众,通过提高群众的思想觉悟才能够切实巩固全社会范围内的控烟禁烟工作成果。对此,从国家层面而言,其应对各类宣传渠道和各种媒体力量进行有效整合,通过戒烟公益短片、公众健康知识讲座、成立社区戒烟机构等措施促进全社会范围内控烟舆论导向的形成,积极向社会大众普及吸烟以及二手烟对人体所产生的危害,号召其共同杜绝在公共场所吸烟恶习,同时大力推广戒烟教育,严格控制社会吸烟人群数量,这样才能够切实有效地推进《条例》相关规定的执行,促进全社会范围内禁烟控烟工作取得全新局面。

4 结 论

综上所述,针对《条例》所规定内容所存在的一些不足及《条例》的起草执行对烟草行业所产生的一系列影响,烟草企业和国家部门都应进行相应地调整和优化。对烟草行业自身来说,其应在进行产品结构梳理和调整的基础上加强烟草产品的品牌设计,同时加强烟草生产技术创新和研发,以在降焦减害的基础上满足更多吸烟群体的需求,创造更大的企业效益。对国家相关部门来说,其应通过统筹兼顾控烟工作、加强执法力度、改进执法手段、增强舆论宣传等手段加强社会控烟力度以及正式烟草行业发展现状。如此,才能够最大限度促进我国烟草行业的转型和发展,同时确保《条例》所规定的全民控烟禁烟事业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邢文静.对我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研究[D].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2011.

[2]王珂珩.关于中国控烟问题的经济学分析[D].长春:吉林大学,2012.

[3]张严柱.中国烟草行业发展战略选择问题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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