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可卿
[摘要]平等是衡量公平、公正和正义的基本尺度。右翼自由主义的平等观止步于形式上的权利平等,左翼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则进一步主张实质性的资源平等与能力平等。权利平等致力于消除社会特权背景对于平等实现的障碍,资源平等致力于消除外界物质条件对于平等实现的障碍,能力平等致力于消除人的主观能力条件对于平等实现的障碍。权利平等、资源平等与能力平等的要求均源于社会共有的逻辑。法定权利、物质资源、能力禀赋在根本上属于人类社会的集体资产。利用权力、资源与能力创造财富的人可以获得收益的较大部分,其他人则因为对权利、资源与能力的共同所有权而分享部分收益。对个人使用权、收益权的肯定支持了按贡献分配的市场效率原则,对个人终极所有权的否定则为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提供了正当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权利平等;资源平等;能力平等;社会共有
[中图分类号]B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5)05-0125-06
Abstract: Equality is the basic measure to fairness, impartiality and justice. Right-wing of liberalists hold equality of rights as all what equality means, while Marxists, besides some left-wing of liberalists, put forward equality of resources and equality of capabilities. Equality of rights is committed to eliminate social privileges, equality of resources is committed to narrow the wealth gap, and equality of capabilities is committed to narrow the capability gap between humans. Equality is derived from public ownership. Rights, resources and capabilities belong to the whole society basically and no one can declare his or her ownership exclusively. The one who make use of rights, resources and capabilities could occupy the main portion of the wealth he or she creates, which ensures production efficiency. Others may share the wealth because of the public ownership, which gives theoretical foundation to redistribution.
Key words:equality of rights; equality of resources; equality of capabilities; public ownership
[收稿日期]2015-08-1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正义视阈中的共同富裕思想研究”(13BKS032)
平等与公平、公正、正义等词汇有诸多相近之处,在使用中很容易被人们混淆。但细究起来,这几个用语在意义上有着或多或少的不同。平等的涵义是最为明确的,歧义较少,它指相关者之间在利益分配上的完全相等,彼此没有差别。而公平则是指在利益分配上合理但未必相等的分配。平等是公平的基本表现形式。公正和公平是处于同一层次的概念,只是所指向的对象有所不同。公平主要是就相关各方利益得失状况而言的,而公正则主要侧重于对第三方行为合理性的评价,指其行为独立、不受干扰、不偏不倚。正义一词则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强调分配相对于社会公共利益而言的正当性,其层次要高于公平与公正。简单归结起来,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正义优先于公平(公正),公平(公正)优先于平等。
尽管正义、公正、公平在重要性上优先于平等,但从现实操作性来看,平等却是最基本的测量尺度。如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总是寓于某种平等之中。无论是分配正义、矫正正义还是交换正义,都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那么,怎样算是平等?他认为:“所谓平等有两类,一类为其数相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正当的途径应该是分别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而另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1](pp.234-235)不以平等为标尺和依据,就无法把握正义、公平和公正的程度。当然,平等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不断演化,本身也充满了复杂性。从概念上看,有所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起点平等、资源平等、福利平等、结果平等、能力平等等说法。这些平等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权利、机会、规则、起点的平等属于形式上的平等,资源、福利、结果、能力的平等则属于实质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存在一个重要区别:前者是针对所有人的一视同仁和无差别对待,而后者则总是落实为区分不同人群的抽多补少、抑强扶弱。
一、 权利平等
权利平等与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作为形式上的平等,是处于同一层次的概念。很多时候,每一个都可以用其他两个来界定或替代。所谓权利可以理解为拥有某种机会的权利,所谓机会也可以理解为拥有某种权利的机会。规则平等不是抽象空洞的,而往往是关于权利、机会等内容的规则。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法律“对于基本权利的承认,有可能只是提供了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形式机会,而非实际机会”[2](p.286-287)。这种形式上的机会平等也就是罗尔斯所说的地位和职务“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它不考虑每个人的特定条件,也不考虑社会的偶然因素,只要求对参与竞争与合作的人们设定同样的程序,使他们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遵循相同的游戏规则。
作为形式上平等的权利平等要求,最早出现于资产阶级为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而反对封建特权束缚过程中。17世纪以后,自然法及社会契约的思想开始在西方出现。洛克、卢梭等人都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中享有平等的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被破坏后则应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获得自由之权利。康德提出的“绝对命令”要求尊重人类普遍的平等。这一系列启蒙观念为现代社会革命运动提供了思想武器。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响彻云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资产阶级掌握政权,这些思想相继被各国宪法所吸收,市场通行的等价交换原则转化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市场经济既是伟大的效率缔造者,也是平等理念的推行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以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为动力,劳动潜能和积极性得以充分激发。在马克思生活的那个年代,资本主义尚处于初级阶段,但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强大功能已然显现。马克思不吝言辞地赞扬资产阶级,在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决策、理性选择、自由进出、机会平等、公平竞争、互利互惠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有助于个体的独立人格和平等意识的形成。马克思指出:“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作为纯粹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产物而已。”[3]( p.477)
机会平等意味着人们在市场竞争中拥有平等的权利,遵循同样的规则。一般所谓起点平等也属于机会平等的范畴。一说到起点,很容易让人想到先天遗传因素带来的差别。毕竟在开始努力以前,人们是带着天赋进入竞赛的,因此,在起点上似乎不可能平等。不过,在关于权利、机会、规则平等的讨论中,起点平等只是关注当事人当前所在位置的平等,而不考虑以往历史与天赋因素的差异。这是因为:包含了天赋因素的起点平等无异于要求绝对平等,这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举例来说,在乌龟和兔子的赛跑中,如果它们当前的位置相同,以跑完同样距离所花费的时间为判断胜负的依据,则可以说,它们是起点平等和机会平等的,即使乌龟和兔子的身体素质先天差别极大,或者兔子受过良好的训练而乌龟没有。如果一定要求竞赛者具有同等的天赋和体质,受过同等的训练,并且排除掉其他一些偶然因素的影响,那么,这种竞赛就没有意义了。因为很显然,在这种绝对平等的竞赛中,竞争者们将会同时到达终点。机会平等保证具有一定资格的人都有权利参与竞赛,人们进行竞赛的方式和规则都是一样的,但对于竞赛的结果并没有任何规定性和倾向性。这也是机会、权利、规则平等被称为形式上的平等的原因。
作为形式上的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经常被批评是虚假的平等。这种批评无疑是深刻的。资本主义的发展史表明,一个大致实现了权利和机会平等的社会也可能造成资本巨富和工人贫困的两极分化,而这显然与一个令人满意的理想社会相距万里。不过,从历史的角度看,形式平等本身的进步意义不能否定,因为它至少确认了这样一种平等形式的合理性,任何社会特权都不能肆意逾越它。可能一个富人要比一个穷人更有可能成为国家领导人,但无论是谁,都不能不遵循民主选举、多数同意的平等规则和程序。如萨托利所言,所谓形式上的平等,“并不是说它们在面临平等的特权时就会丢下我们不管,或者说我们所享有的平等只是徒有其表。形式意味着方法,而不是结果。因此,贬低那些促进了平等机会的形式条件(包括法律上与政治上的形式条件),或者把那些平等说成是虚构的或几乎毫不重要的东西,都是绝对不恰当的”[4](pp.398-399)。形式平等是不够的,但不是非必需的,更不是错的。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权利、机会和规则的平等应当得到更充分、更真实的实现。中国的封建专制传统深厚,民主法治传统稀缺。无论施行何种主义,政治体系中的家长制和特权现象始终绵延不绝。这种人治特权现象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巨大阻力,需依靠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力量的成长而逐渐消除。就当前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而言,遏制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垄断、腐败、世袭现象,改变社会生活中的户籍隔离、高考移民、生育权不平等现象等,都是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而斗争的实际内容。直到2014年,中国仍未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现实中存在的诸多不平等并非对平等本身之正当性的否定,反而构成了人们追求权利、机会、规则平等的理由和动力。
权利平等来源于权利为社会成员所共有的理念。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前的封建专制社会,等级壁垒森严,即便是形式上的权利也是完全不平等的。国王、贵族、地主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个领域都占有绝对的统治权,甚至掌控着农奴的人身权乃至中下层女性的初夜权。几乎一切权利的制定、行使都为统治阶级所专有,而与其他民众绝缘。资产阶级革命打碎了垄断性的封建特权,使得权利为一切社会成员所共有,从而为每个人所平等拥有,不再受限于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出身、财产或任何其他身份区别。权利的共有性是其平等性所隐含的前提。对某物的共有并不必然意味着平等享有,也有可能是按某种比例的享有。权利享有的人人平等是由法律的规定性实现的。但是,如果不是在理论上奠基于社会成员共同享有,那么,就必然会有一部分人享有,而另一部分人不享有,也就根本无法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平等享有。一些自由主义者对公有或共有的说法心怀芥蒂,但事实却是:只有共有的逻辑才能带来平等。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人类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予以承认,为实现公民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奠定了制度框架。当然,权利平等的实现是需要过程的,比如,美国直到1964年才通过《民权法案》,废除了种族隔离法律。今天,作为形式上的权利、机会、规则平等的要求,已为世界许多国家普遍接受并在不同程度上实现。哈耶克、诺齐克等自由主义右翼学者的平等观也止步于此。他们要求建立最小化的政府,只充当守夜人的角色,放任市场经济洪流造成的人际差别。然而,罗尔斯等自由主义左翼学者和马克思主义者对此并不满意,他们大踏步地向前迈进,对平等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二、 资源平等
自16世纪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开始,劳动者和他们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便日益分离。资产阶级迅速积累起巨额财富,而广大工人阶级则积累起巨大的贫困。随着资本主义弊端的显露以至经济危机的爆发,市场经济体制及其内涵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原则也引起了人们的反思和批判。市场没有大脑和良心,完全不考虑资源占有和天赋差异等因素,如果任其自然而然地发展,产生巨大的不平等和社会贫困是必然的结果。财富的世袭则使得穷人的后代愈穷,富人的后代恒富。如马克思所说:“即使我们排除任何掠夺、任何暴力行为和任何欺骗的可能性,即使假定一切私有财产起初都基于占有者自己的劳动,而且在往后的全部进程中,都只是相等的价值和相等的价值进行交换,那么,在生产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中也必然要产生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必然被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所垄断,而另一个构成人口绝大多数的阶级必然沦为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必然出现狂热生产和商业危机的周期交替,出现整个现在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全部过程都由纯经济的原因来说明,而根本不需要掠夺、暴力、国家或任何政治干预来说明。”[5](pp.170-171)为了克服资本主义自发产生的弊端,人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解决方案,在权利、机会、规则平等的形式平等基础之上,致力于争取在物质资源分配上的平等。
奠基于唯物史观,马克思主义者将实行公有制作为真正平等的方案。从规律性的角度来看,实行公有制是马克思主义所认定的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从规范性的角度来看,由于两方面显而易见的原因,世界物质资源应当归人类社会共同所有:(一)就人与资源的关系而言,资源在逻辑和历史上优先于任何个人。地球上的一切物质资源总体上都是不依赖于任何个人的存在而存在的。一个人可以占有和使用某种资源,但这并不是终极隶属关系的根本依据。(二)就人与人的关系而言,每个人自出生起便是这个社会的一个天然股东,对于社会资源享有天然的共有权以及由此而来的收益权。没有人有任何正当的理由声称这个地球上的任何资源属于他私人所有,而排除其他人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当然,公有制在道德上的合理性和优越性需要公有经济实际运行机制的配合才能实现。但现实表明:个体趋利的特点、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及其难以计划性使得公有经济未必能保证效率,公有经济管理上的官僚制和易于寻租、腐败也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公正。在权力缺乏约束的情况下,公有经济本身甚至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异化为当权者的私有财富。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人通过推行集体化、公有化和上山下乡运动等,打碎了社会优势人群将财富传给下一代的传统机制——土地、资本和教育。然而,由于普遍实行人为拉平的大锅饭制度,严重挫伤了经济发展的动力,导致社会成员普遍贫穷,而与公有制相配套的高度集中的权力体系又造成了新的社会不平等,最终不得不改弦更张,走上改革开放之路。因此,希望在公有制基础之上自然就能实现更为充分的平等,无疑是一种过于理想化的设想。
西方的一些自由主义左翼理论家如德沃金等人,虽然不主张实行公有制,但表现出了实现资源分配的某种平等的意向。综观德沃金奠基于荒岛假设的资源平等理论,他所谓的每人拥有相同数量贝壳的安排表明了一种资源占有的初始平等,针对物质资源的拍卖模式和针对人格资源的保险模式表明了过程中的机会平等,而嫉妒检验的通过则表明了资源平等分配的最终完成。基于个人的志向和选择,在此之后所造成的财富差距就是合理的。德沃金试图借助市场机制的作用,将效率与平等统一起来。然而,德沃金忽略了市场失灵的多种因素,特别是忽略了人的非完全理性。人们在拍卖模式中的任何选择无不受到认知能力、性格偏好等天赋因素的影响,受到他以前所生活的社会环境的影响。一个人可能因为思维能力的缺陷,恰恰不会去购买他生活所必需的某些资源,也不会去为他恰恰缺乏的天赋购买保险。他的选择本应意味着他的责任,但是,他之所以这样选择,却是出于他的禀赋。也就是说,某种看似体现志向的选择可能正是禀赋所决定了的。“敏于志向,钝于禀赋”的分配原则虽然合情合理,但当面对人们在现实中的优势或劣势地位时,却很难区分哪些情况是应由个人负责的,哪些情况是不应由个人负责的。因此,靠分辨志向与禀赋因素无法就现实贫富差距问题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任何过大的差距本身的合理性都值得怀疑。
无论是生产资源的完全公有制还是初始平等分配,都无法保证必然能够在权利、机会平等之上实现更为充分的分配正义。退一步而言,在生产资源的获取已有法定模式的现代社会,要想完全打碎重来,在一个国家直接实现普遍的公有制或初始平等的分配,操作成本也比较高。因此,当代世界各国普遍并不直接追求生产性的资源分配的平等,而是追求福利性的资源分配的平等,根据人们的实际收入状况“劫富济贫”。也就是通过累进税制、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等后续措施,平衡市场机制先期的自发作用。福利资源的平等取向的分配虽然并不等同于生产资源的平等分配,但客观上也必然会缩小社会成员在占有和利用生产资源时的差距。在这方面,以瑞典为代表的一些北欧国家无疑是值得借鉴的典范。在社民党理论家卡莱比所倡导的功能社会主义看来,国有化是解放工人阶级的手段但不是目的。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废除私有制,也可以通过法律限制改造它。通过国家干预、限制私人所有权、劳资谈判、二次分配、建立社会福利制度等措施,社民党在瑞典实现了国民收入社会化,劳资分配合理化,比较成功地改造了资本主义,有效协调了效率与平等的关系。
无论是生产资源平等的方案还是福利资源平等的方案,都不主张结果上的完全相等。结果的完全等同不但不可能,而且是不可期的,因为它会造成一个缺乏竞争、丧失效率和发展动力的社会。不过也要看到,社会发展动力的丧失不仅可能来自绝对平等,而且也来自绝对不平等。在过去的30 年里,由于财富分配制度不到位,中国社会的不平等程度迅速扩大,富二代、官二代一出生就比贫穷家庭的孩子占有多得多的经济、政治、文化资源。这种资源的极度不平等必然会导致和加剧不同群体、阶层之间的全面不平等,必然会令弱势群体及其子女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耻辱感和敌对感。人们对社会平等的殷切期望从未减弱,而在现实的反差下则会形成日益强烈的不满心理、仇恨心理,甚至可能引发深刻的社会危机和社会动乱,最终造成经济的无效率和发展的无动力。人们并不向往一个完全相同、千人一面的社会,也反对一个贫富悬殊的阶级分化的社会。关键在于如何把握二次分配的尺度,既维系经济活力,又保持社会安定。参照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将基尼系数保持在0.3—0.4之间或许是一个较为理想的目标。在这方面,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或称最小值最大化原则)并不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是一个很好的标尺。这一原则只关注底层人群可得利益的绝对值最大化,而不关注人际比较,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帕累托优化,并未排除各种程度的贫富差距的可能。
资本主义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教训是:完全由适者生存支配的市场经济社会无法长期存在下去,它所支持的权利和机会平等不能充分满足分配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主义面临的主要挑战和任务不是反对市场,而是要接纳市场经济体制并予以改造和修正,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的作用和优势,建立经济效益与分配正义的统一关系。从总体的、根本的所有权来看,世界上所有的物质资源都应当为人类社会所共同拥有。但是,从生产力进步和效率提高的角度来看,在权利和机会平等的前提下,一些人由于支配和使用生产资源并创造物质财富,可以占有收益的较大部分,其他社会成员则由于对物质资源终极所有权的拥有与使用权的出让,并通过政府二次分配的具体实施,得以分享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由此,资源平等的社会期望有望得以最大限度地实现。
三、 能力平等
在形式上权利平等、实质上资源平等的基础之上,更加充分的平等考虑,还会涉及人的主观条件的平等,也即能力平等。阿玛蒂亚·森认为:“合适的‘空间既不是效用(如福利主义者所声称的),也不是基本物品(如罗尔斯所要求的),而应该是一个人选择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实质自由——即可行能力。”[6](p.62)“可行能力”指的是一个人实际具有的从事各种功能性活动的能力。一个人的生活由一系列能力构成,包括营养良好、身体健康、避免疾病等基本能力,也包括受人尊重、参加社交活动等复杂能力。能力平等理论主张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地缩小人们在这些能力方面的差距。
人的能力平等之所以单独列出,是因为它与权利平等、资源平等并不存在完全正向的对应关系。事实表明,在生存和发展的某种底线水平之上,并非有了越多、越好的权利、机会和外界资源就会有越高的能力,有时甚至还会出现相反的情况。“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富不过三代”就是此类经验的总结。能力平等理论注意到:在权利平等和资源平等的基础上,人们在对资源进行转换时存在着能力上的差异,从而造成了进一步分配的不平等。从可行能力平等的角度出发,森反对罗尔斯的观点,因为罗尔斯的理论忽略了人们把基本益品转化为良好生活的能力的不同。事实上,在拥有同样的基本资源益品的情况下,一个残疾人要比一个健康的人能做的少得多[7](pp.65-66)。森对德沃金的资源平等也有类似的批评:“不同个体的‘资源的拥有量或‘基本善的均等化未必就意味着个体可享有相等的自由,因为不同的个体在将‘资源和‘基本善转化为自由时,其‘转化率会有重大差异……即使两个人拥有相同的收入和其他的‘基本善及‘资源(如罗尔斯和德沃金的分析模型中所表述的),下面这种情况仍有可能发生:其中一个人可以完全避免营养不良,而另一个人则未必能做到这一点。”[8](p.252)在森看来,罗尔斯和德沃金仅仅关注实现平等这一目标的手段,但并未关注平等的真实实现程度。
根据森的观点,开发并实现人的能力平等是通往平等的必由之路。一个正义的社会不应当只是提供一些平等的权利和规则,或者提供一些免费的福利资源,而是要设法提高主体的可行能力,使这些权利和机会能够切实为社会成员所享有,使福利资源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福利的目的不单是救助穷人,更主要的是要增强他们自身的实践能力,使他们最后能摆脱福利的支持而生活。比如,对于一个失去双腿的残疾人来说,行动自由的权利规定虽丝毫不失其理论重要性,但现实意义却是极为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有责任为他提供必要的方便,如修筑残疾人专用坡道等,使他具备更多的行动能力。能力平等的最终目的就在于扩展个人的选择和机会,为个人提供更多的积极自由。合理的分配不但应当尽量减少资源不平等的限制,而且应当尽量减少人们在实践能力上的差距,从而使现实分配最大可能地与主体的志向和努力程度相契合。
约翰·亚历山大为能力平等主义的观点进行了有力度的辩护。他认为,作为一种正义理论的能力平等路径的核心,不是要抹平人们在天赋能力等方面的不同,而是要设计一种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人们能够发展起一套基本能力,从而能够过一种体面的生活。能力平等理论认为,自由并不只是没有干涉,而是获得各种能力以实现有价值的人的机能。也就是说,能力平等论者主张积极意义上的自由。一个贫穷的、未受教育的、失业的、被疾病折磨的人可能不会受到政府以及社会其他成员的干涉,但他显然缺乏过一种自由生活的能力和机会。一个社会没有平等地对待它的成员,不仅表现在它干涉了他们,还在于它使人们在贫困中生长,遭受各种形式的能力短缺和剥夺。当某种干涉有助于所有人的能力的提升时,这种干涉不应当从负面的意义上予以理解[9](p.4)。
不过,能力平等理论的内在缺陷也是不容回避的。首先,能力平等同样不能完全区分出个人责任因素。人们之间的能力差异不仅仅是天赋或社会环境的结果,个人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张三在学校里没有像李四那样努力,那么他对专业技术的掌握很可能逊于李四,从而具有较差的能力。依德沃金之见,抱负、计划和态度等是个人自主选择的问题,不应该列入社会平等所应解决的范畴之内。如果不考虑这种差异的个人责任就进行能力补偿,对李四是不公平的。其次,能力平等的标准难以确定。能力是一个多元化的范畴,包括实践的、音乐的、空间的、数学的、意志的,等等。人们在各方面均会有所差异,或各有所长,很难表明在什么情况下人们的能力算是达到了平等。张三可能缺乏李四身上所具有的能力,李四也可能缺乏张三身上的某种能力。骆驼可以吃到长在高树上的叶子,而山羊却可以钻到围墙里去吃地上的嫩草。森对此也有所认识,承认要对各种能力进行排序比较是很困难的[7](p.298)。
如果把森所谓的可行能力平等理解为人们在追求财富时拥有同样的、可以自由选择的工具,借以达到自己的目标,那么,它要表达的意思就跟罗尔斯所论述的基本益品平等和公平的机会平等相近似,也跟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相差不远。德沃金认为,“森的理论仅仅是换了一种说法的资源平等,这种说法也只是强调了我认为显而易见的观点——人们需要资源不仅是为了拥有它们,而且是为了用它们来做某些事情”[10](pp.320-321)。在德沃金看来,森所谓的可行能力是在一个更加细致的层面上阐述的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属于人格资源的范畴,仍在资源平等的关注之列。这一辩驳不无道理。能力平等理论的一个令人困惑之处,就在于能力与主体的人紧密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或者转让。能力平等的要求难以直接通过能力自身的切割实现,而总是需要通过资源平等的分配实践,包括物质资源、教育资源等的分配,间接实现能力的调整。比如,为贫困落后的山村孩子提供好的学校、图书和师资,从而使他们可能培养起同大城市里的孩子同样的认知和实践能力。如果离开了资源的配给,拿什么来推进人们能力的平等呢?
尽管能力平等与资源平等在现实操作性上难以截然分割,但我们必须看到这两种平等要求毕竟存在着重大不同。能力平等的出发点是个体对于资源利用转化率的差异,是对于作为主体的人的要求,显然不同于对于作为客体的资源分配的要求。围绕如何实现一个分配正义的社会,能力平等理论关注平等的真实实现的程度,使人们的注意力从外界资源转向人本身,它的提出无疑为进一步的、更加充分的社会平等增添了砝码。此外还有一点,是能力平等的论证路径不同于或优越于资源平等的论证路径的,那就是:基于能力的成就更能给人带来尊严感、荣誉感的满足,因为个人会觉得他的所得来源于自身的抱负和努力,而非来源于他人的帮助、怜悯或其他外在因素。所以,能力平等理论并非仅仅是资源平等要求的某种扩展和延伸,而是有其独立的价值所在。
正如权利平等、资源平等的论证一样,能力的平等性来源于能力的共有性。无论是先天遗传的能力,还是后天形成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社会环境塑造的产物,根本上应属于人类社会共有的集体资产,没有人应该凭借优越的个人能力垄断社会中的权利和资源。当然,同样重要的是:不拥有禀赋、能力的终极所有权不等于不拥有占有和使用权。能力与作为主体的人不可分割,能力的使用总体上是应由个人负责的因素。作为能力的拥有者并且使用能力创造财富的人可以获得所创造物的较大部分,其他人则因为对能力因素的共同所有权而分得收益的一部分。通过对能力的个人所有权的否定及对其使用权、收益权的肯定,反对了把禀赋能力因素作为分配依据的天然合理性,为社会再分配提供了正当的理论依据;同时支持了按照贡献——即使用禀赋能力的贡献——分配的原则,保证了社会效率。
[参 考 文 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德]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4][美]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印度]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任赜,于真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7]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M]. Cambridge: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8][印度]阿马蒂亚·森.论经济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M].王利文,于占杰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9]John Alexander. capabilities and social justice[M]. Aldershot: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2008.
[10][美]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M].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责任编辑 张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