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黎敏
[摘 要]农民作为中国环境弱势群体有其外在和自身因素的影响,随着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农村环境问题显露。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农民环境知情权的法律救济、农民污染受害救济的路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等的现状不容乐观,农民环境权益难以实现。希望通过对农民环境意识、环境受害情况和污染救济等实证调查研究,结合样本式调查研究数据,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之合理制度安排,以更好保障新《环保法》的实施。
[关键词]城镇化;农民;环境权益;环保法修订案;公益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5 — 0019 — 02
一、研究背景
自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工业文明的进一步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突飞猛进,我国农村环境问题日益复杂、突出和恶化。资源的缺乏加剧了农村地区资源的开发活动,频繁的资源开发活动在给当地带来不利环境影响的同时,更是攫取了农民对资源的利益。此外,在这过程中,城市的污染工业和污染物也在不断地向农村转移,这种“污染转移”给农村环境亦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而农民和地方政府则可能会因为经济上的弱势,急于发展经济、脱贫致富,而错误地迎合了这种转移。部分农村的农民不仅没有享受到工业化与城市化带来的“福利”,反而成为其发展的牺牲品,其生存环境和生活环境因为环境的污染破坏而日益恶劣,其环境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成为中国环境弱势群体。
在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专章论述生态文明。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长达10余年之久的修改讨论终于落下帷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这部环境领域的“基本法”首次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保护环境是基本国策,并把“保护优先”作为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部法律不仅增设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而且还明确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
为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作为高校学子的我们希望通过对农民环境意识、环境受害情况和环境污染救济等进行实证调查研究,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二、研究现状和问题提出
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在新《环保法》未颁布之前存在诸多局限性,一是没能很好地体现农村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农村环境问题则主要表现为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与农村生态破坏问题。二是重城市、轻农村的立法倾向。农村环境保护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主要体现的是大中城市对保护环境的需要。三是立法存在不少空白等等。尽管是新修订的《环保法》,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依旧修改较少,仍存在立法结构瘸腿的现象。四是立法位阶低、操作性不强。《环境保护法》仍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不利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除了立法方面的不足,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农民环境知情权的法律救济,农民污染受害救济的路径等等方面皆有值得商榷和改进之处。本次调研希望通过具体了解农民环境权益保障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所在,结合高校资源优势,为矫正环境不利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农民环境权益,发挥大学生服务作用提供依据。
三、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现状分析(典型问题分析)
参加本次调查的对象是湖北省荆州市秦市镇农民和来自全国各地的随机调查,共发放180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722份(秦市镇972份,随机调查750份),有效回收率达96%。建立数据模型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以描述性分析为主。此外,本研究还运用了访谈、文献研究等方法。
(一)农民环境意识
在调查到农民希望采取什么方式改变环境污染状况时,46.3%的秦市乡村民选择“很无奈,但是没有办法解决”,29.6%的村民选择“向居住地的村镇干部反映”,16.7%的村民选择“向问题制造者提出意见”,7.6%的村民选择“拨打环保投诉电话”。
根据调查数据的显示,我们可以看出,农民作为中国环境弱势群体有着农民自身因素的影响。首先,农民知识相对缺乏,又缺少适当的环境利益代表主体,他们的利益需求和意志在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未能得到很好表达;其次,农民对环境污染认识不足,在缺乏环境信息来源的情况下,无法对环境变化做出及时反应,且环境权利意识淡薄,这又导致难以救济。29.6%的村民选择向居住地的村镇干部反映,显示出村委会在处理环境问题的时候可能扮演角色的重要性。
在调查到农民如有需要,是否会主动了解获取环境信息时,38.6%的秦市乡村民选择“视情况而定”,36.5%的村民选择“会”,24.9%的村民选择“不会”。
根据调查数据的显示,在解决认识问题后,农民在环境上的行动自然而然引起众多人的关注。农民是否会主动向相关部门获取环境信息是一个较为基础的衡量指标。但是,在調查中只有36.5%的人会主动去做,这说明当前农民在环境权益保护上,为“低意识低行动”的消极状态,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是极为不利的,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在农民心里,农民其实是非常乐意参与处理环境事务的,但由于我国在农民参与制度以及信息公开制度上的一系列缺陷,使得有意愿的农民也很难参与到环境保护的队伍中。
(二)生活、生产垃圾污染治理中的政府环境责任
在调查到农民所在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是否设立了专门管理环境的机构时,79.5%的秦市乡村民选择了“否”,只有20.5%的村民选择了“是”。
根据调查数据的显示可以看出农村环境监管主体的缺位。从我国农村环境监管体制的结构来看,农村环境保护并不缺乏监管主体。但是,我们通过实地考察却发现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的环境实际无人监管。农村活动缺乏约束,各种废弃物随意处置,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农村环境管理处于无序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