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滨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是街坊,中间隔有一条可以出行的胡同。杨某因该胡同的东围墙问题多次与原告发生争执。 某日9时左右,李某与杨某在李某家门口相遇,杨某又与李某说墙头的事,双方发生争执,互相殴打对方,李某用砖头殴打被告,杨某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原告左胳膊扎伤,需住院治疗。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1707.52元、鉴定费340元、误工费6210元、护理费1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交通费962.5元,共计9556.02元。被告认为扎伤原告是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本案为一般的侵权案件,应适用过错原则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原、被告因相邻的关系问题发生矛盾,当日,原告与被告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由于双方不能冷静处事,导致矛盾升级,发生互相殴打,二人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原告左肘部扎伤,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為宜。原告遇事不冷静,不能心平气和解决矛盾,并用砖头殴打被告,原告对其损失应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承担40%为宜。被告主张扎伤原告是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有医院的票据、诊断证明、病例证实,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