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网上协助法院民事执行探析

2015-05-30 10:48黄欢张晶晶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5年6期
关键词:协助执行电子签名法律效力

黄欢 张晶晶

协助法院民事执行是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重要职责。当事债权人要求法院进一步提高民事执行效率、快速全面查找当事债务人或担保人名下财产、以充分保障和迅速实现其合法权利的呼声一直极高。由此,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积极顺应当下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潮流,开拓创新服务模式,建立专有网站或网页,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传输与通信交流的高新技术,跨越时空障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供快捷便利、顺畅清晰、准确完整的网上即时协助各地各级法院民事执行服务,为法院灵敏有效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进而破解“执行难”问题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技术支持。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网上协助执行概述

本文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网上协助执行,特指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与执行法院以互传加密邮件的方式来即时协助执行法院限制或解除限制债务人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就是执行法院绑定唯一公用电子邮箱,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内部负责协助执行部门(通常是档案信息管理部门)的专用电子邮箱通信,不动产登记机构即时完成协助执行法院对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的查封和解除查封。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网上协助执行操作模式

如由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与各地各级法院联通的专用网络或数据库接口来实现即时网上协助执行,所需物质资源与运行成本巨大,加上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各地各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水平不一,在短时间内难以建成。与此相比,目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执行法院借助互联网以互传加密邮件的方式来实现即时对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的查封与解封就具有成本较低、简便高效、安全可靠、保密防盗的优势。

执行法院网上搜索不动产登记机构官方网站或专有网页后,可用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加盖公章的法院法人代表亲笔签名的申请书、法院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电子版并绑定法院唯一公用邮箱账户办理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其查询、查封、解封的网上注册。1-3个工作日内,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执行法院进行法人实名认证,即安排专人电话回访执行法院法人代表,核实执行法院及其法人代表身份的真实性等。如一切无误,执行法院将在其申请注册绑定的唯一公用邮箱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专用邮箱发送的回执,确认其注册备案成功。

执行法院通过绑定唯一公用邮箱注册备案成功后,即获得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其办理查询、查封、解封的权限。执行法院的其他邮箱或未注册备案成功的邮箱无任何权限。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得变更绑定唯一公用邮箱,如为账户安全而变更,必须重新申请注册备案。

执行法院注册成功后,必须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网上签订关于信息安全保密协议的电子合同,确保其查询、查封、解封行为仅用于工作需要,且不得擅自泄露散布相关信息,若有违反,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执行法院注册成功后,每次查询、查封、解封时必须通过绑定的唯一注册公用邮箱以加密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查询、查封、解封相关法律文书,两名或以上执行人员的工作证与执行公务证的电子版以及执行人员的电子签名至不动产登记机构专用邮箱,以证明其每次查询、查封、解封的合法性。执行法院的查询、查封、解封行为只能用于与法律文书相对应的当事人及其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对零星查询或批量查询的,分别于当日工作时间内或1-2个工作日内,通过专用邮箱将相关查询结果信息以加密邮件形式发送到法院绑定的唯一注册公用邮箱;对查封、解封的,即时给予协助执行后通过专用邮箱将《接受协助查封(解封)决定书》、《协助执行审查建议书》的电子版以加密邮件形式发送到执行法院绑定的唯一注册公用邮箱,执行法院收悉后必须立即将《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件以及两名或以上执行人员的工作证与执行公务证的复印件以挂号方式邮寄给不动产登记机构,签收后立卷归档。

执行法院查封到期前10个工作日,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到期提醒信息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执行业务人员(通常是档案信息管理人员)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待办业务或收件箱,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执行业务人员手工发送到期提醒邮件至执行法院绑定的唯一注册公用邮箱;也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自动化系统读取到期提醒信息后直接自动发送到期提醒邮件至执行法院绑定的唯一注册公用邮箱。最后由执行法院根据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来决定是否续行查封或重新查封。另外,如果执行法院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正式查封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系统亦会发送相关信息至执行法院绑定的唯一注册公用邮箱。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网上协助执行风险管理

网上协助执行存在的信息安全风险有:网上黑客入侵、网络病毒感染、网络硬件瘫痪、信息软件崩溃或失控、内部人员操作失误或违法违规操作等。对于此类网上信息安全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就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执行法院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重点在于管理,借助安全隔离网闸和防火墙等不断升级更新的技术手段可有效阻挡黑客入侵和病毒感染。

第二,更重要的是,相关操作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增强责任心。

第三,通过内外网物理隔离,严防信息泄露套取及主动感染病毒。

第四,建立严谨高效的办理—审核—审批的三级负责机制,防止人为操作失误,杜绝出现违规违法事件。

第五,定期维护系统硬件,防患于未然。

第六,信息系统使用者遇到问题时应立即与管理员沟通,共同完善信息软件。

第七,着力做好网络数据库安全防护、后台保密加密防御工作。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网上协助执行的法律效力

(一)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

我国档案行业标准《档案工作基本术语》对电子文件的定义为:“电子文件是以代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存取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2012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虽然我国目前对电子文件与网上传输方式的法律效力尚未全面细化规定,但是从民事执行是法院使用公权力的强制行为、协助执行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互联网传输与认证技术、执行综合信息平台与电子政务的实际操作现状等多方面来看,执行法院通过网上绑定的唯一注册公用邮箱与不动产登记机构专用邮箱之间互传具备公信力及严肃性的电子文件,从法理上来讲,应当推定其合法有效。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见,代表执行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执行人员结合其有效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的电子签名从法理上来讲,应当推定其合法有效,同时也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网上协助执行时验证防伪的核心安全保护手段。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网上协助执行未来展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国家明确于2017年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部分省、直辖市的法院查控信息系统已率先与土地房屋登记、金融、工商、公安等联动部门信息系统互通并共享相关信息,加上部分地方法院网与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已实现链接,初步搭建协助执行与民事执行区域性网络,将协助执行与民事执行全程逐渐纳入信息化管理并行轨道。

从以上方面可以勾勒出未来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法院民事执行全国联网运行框架:即届时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实现实时共享后,国家任意一地一级法院就可通过司法查控信息系统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互通共享网络,向任意一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网上迅速发送协助执行通知,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网上协助法院民事执行将更加快捷便利,或将与有关部门形成社会合力协助法院成功破解“执行难”问题。

为此,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有关部门与各地各级法院均应高度重视并充分利用信息化联动管理手段来优质高效地完成协助执行与民事执行,并为协助执行与民事执行综合信息系统覆盖全国联网奠定坚实基础,这是协助执行与民事执行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建议国家对网上协助执行与民事执行相关电子文件与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给予全面细化规定,促成协助执行与民事执行的信息化管理与法制化规范得以并轨顺利迅捷运行,充分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

陈品禄/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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