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股权收购成为一种经济投资模式,而税法制度的建立,规范了企业收购市场,为股权所得税的收购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从股权收购所得税的概念出发,具体分析了股权收购所得税的法律制度,并对健全完善股权收购所得税的法律提出几点对策。
企业收购股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成为企业竞争中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形式之一。股权收购所得税的法律问题在企业收购过程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它是企业收购进行决策和实施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规划对象。我国的企业收购的税法制度尚不完善,因此,需要不断地进行税务体制改革,解决企业收购所得税中的问题,这对完善税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股权收购所得税概述
概念。对收购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上,收购表现为一系列的经济活动,使得企业和企业之间形成母子关系,或者将目标公司分拆再变卖公司财产,又或者将目标公司从公开转变为封闭的形式,这就会导致企业收购的目标公司变为全部股份或者资产制,也可能是得到公司部分股份或者资产,进而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狭义的收购就是企业利用现金、股份、债权和债券等方式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或者资产,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和控制的权利的一种行为活动。
股权收购就是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实现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的目的的一种收购行为,购买股权所购买的是目标企业中股东持有的股份或者是目标公司发行的新股的方式。
分类。根据股权的支付手段,可以分为现金收购、换股收购和综合证券收购。现金收购的重点就是现金的支付能力和收购能带来的经济效益要求纳税等问题。换股收购主要有两种方式,向被收购的企业定向增发新股,或者对企业的股权和其他企业的股权进行交换股票。综合证券收购就是指利用股票、现金、债券、股权认证等多种形式组合购买目标企业的股票,实现收购目标的范式。
根据货币交易的性质可以讲股权收购分为应税股权收购和免税股权收购。应税股权指的是这样一种方式,所收购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较小,支付对价的股权比例也小,因此,需要确定当期所得,对相关的资产计税进行调整。免税股权收购也称为特殊税务处理的一种股权收购,是交易中一家企业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和股票,一般来说被收购的公司或者公司股东不能确定税收损失和利益。
二、 企业股权收购所得税的法律制度
我国应税股权收购的法律制度。企业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并且向目标公司支付资金或债权工具的交易方式就是应税股权收购。企业在转让股份和其收益时,应该缴纳适当的企业所得税。而股权转让中的损失和收益成为股权成本和股权转让之间的差价,其中的股权转让价就是转让的资金、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价格。因此,在我国企业股权收购中,目标企业要根据股权转让的价格缴纳所得税。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样的法律规定已经与实际不相适应,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修正。通过股票换股票的方式进行并购并且给予免税待遇,由此可见借助现金资产为收购对价的收购方式,目标企业的股权所有者必须缴纳股权所得税。
被收购企业股东税收的待遇,在我国颁布的xxx[xx]59号文件中规定,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的股东在股权收购完成后要确认其损失和收益所得,它的资产所得要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税收价格。而收购企业的税收按照xxx[xx]59号文件,企业收购方交易后的股权重新计税要根据被收购企业的股权的价值为基础而定。企业收购方对股权收购后的应税行为,在股东确认其股权所得和损失后,要支付相应的股权对价作为计税的基础和依据。
我国免税股权收购法律制度。我国的免税股权所得税是以股换股的形式进行收购,目标企业的股权所有者获有收购公司的股权,保持了与目标企业的投资上的联系,因此不需要确认股权收购缴纳所得税。因此,这种方式下进行的企业收购是免税股权收购。
免税股权收购首先要遵循股东利益持续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企业在重组和收购之前,股东的股权投资利益在变换公司形式后是保持不变或者继续存在的,其次,要遵守经营连续性原则,企业收购重组不是直接改变企业的经营,它要保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以满足税务处理的条件。最后要遵守商业目的的原则。企业收购重组要具备对企业的利益和企业的发展是有利的,并且其经济效益大于税收利益。
案例分析。假设甲钢铁公司收购乙钢铁公司持有的丙公司的股权,丙公司注册资金为6000万元。收购股权为丙公司股权的75%,乙钢铁公司承诺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起截止结束日三年之内不得转让或者上市交易,那么甲钢铁公司就可以根据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即收购企业交易获得被收购方的股权的计税,根据被收购股权原本的计税情况来定,这样,甲钢铁公司收购丙钢铁公司股权的计税依据的是丙公司原有的计税基础而定即是4500万元。乙公司的计税基础根据的是股权收购方原有的计税基础而定,因此,还是4500万元,丙公司的相关所得税则保持不变。
三、 完善企业股权收购所得税的法律制度
构建企业股权收购所得税的立法原则。首先,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法定主义原则是法治精神以法律形式进行体现,它要求税法主体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定,以征税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法律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征收。
其次,实质课税原则。这一原则是为了防范企业收购重组中出现的避税行为,避税行为就是通过不正当的形式,避免正常情况下应该选择的法律形式,满足课税要素需求,达到少纳税或者不纳税的目的。因此,引入实质课税原则在企业股权收购中是必要的。
最后,税收中性原则同宏观调控原则的结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这种宏观调控的过度干预,使得市场经济行为失控,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在主张税收宏观调控原则的同时还要重视中性原则。中性就是不会引起价格变化,不会改变纳税人的行为的税收活动就是中性的。中性原则的目的就是减少宏观调控的干预。
树立企业股权收购所得税的价值取向。政府要鼓励和提倡企业收购重组活动,这种活动要符合一定条件的收购免税交易,这些免税收购交易能使企业的形式发生改变,股权所有者对企业的投资利益和损失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依据这种鼓励收购活动的价值取向,在企业收购交易中使企业发生变化时才能实现交易课税,政府不能根据说受对企业的收购活动进行干预。
防止避税型企业进行收购活动,指的是收购制度应设置反避税的规则防止避税行为以避税为目的进行的收购活动。避税方式主要有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进行的避税和多步骤交易的反避税规则。这种价值取向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还使得税法原则得到充分的体现。
企业股权收购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同时也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企业股权收购的活动有利于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使企业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同时还对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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