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语言应用的范围也越来越广,研究领域也不断延伸。作为一个崭新的学科,法律语言学已经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莱斯提出的合作原则是语用学的一个重要理论,它试图根据语境去研究会话含义,让人们懂得语言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各种关系。本文运用其理论及准则分析部分法庭庭审材料,试图诠释合作原则在具体语言环境中的运用,并简要分析法庭语言的具体特点。
关键词:法庭话语;合作原则;特定应用
一、合作原则和法庭话语的基本理论
(一)合作原则
美国著名语言哲学家格赖斯(H.P.Grice)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的演讲中提出了“合作原则”。格赖斯认为,在人们交际过程中,对话双方似乎在有意无意地遵循着某一原则,以求有效地配合从而完成交际任务。格莱斯在《Logic and Conversation》一文中提出了合作原则包含的四个范畴及准则,即
1.数量准则(Quantity Maxim)
(1)所说的话应该满足交际所需的信息量;
(2)所说的话不应超出交际所需的信息量。
2.质量准则(Quality Maxim)
(1)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
(2)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3.关系准则(Relevant Maxim)。即说话要有关联。
4.方式准则(Manner Maxim)。即说话要清楚简练、井井有条,避免晦涩和歧义。
(二)法庭话语的定义和特点
1.法庭话语的定义
国内学者廖美珍将法庭话语定义为“法庭审判话语是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规则,由具有不同目的的话语参与者主动或者被动参加的,各自为达到一个符合自己目的和利益的结果,以互相说服为方式而进行的活动”。
2.法庭话语的特征
(1)法庭话语是具有明确目的导向的话语;
(2)由于法庭审判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决定了“目的冲突”是法庭话语的本质特征;
(3)法庭话语具有特定的程序规范;
(4)法庭话语呈现出不同于普通的日常会话的庭审话语规则。
(5)与日常会话相比,法庭话语不具有任意性和自发性,但具有策略性;
(6)在一定程度上法庭话语具有事先有准备的特点,也具有不同于其他话语活动的物质环境。
二、基于合作原则的法庭话语分析
(一)违反质量准则
审判长:证人你看到李爱民用手打了王淑霞一下是吗?
证人:是,用手掌打到脸了。
审判长:为什么派出所的民警询问笔录不一致呢?当时在派出所询问时你说的没有看清楚。
证人:当时就是这样。
在该例中当审判员说证人的询问笔录与其法庭询问中的证词不一致时,证人回答说“当时就是这样”,很显然前后不一致,其中一个证词不是事实。证人确认说“当时就是这样”违反了质的准则,前后不一致,必然有一个是谎言,法官很容易推断出其中的会话含义,此证人的证言在法官心目中的作用也会大打折扣。
(二)违反数量准则
审判长:你们四个人服用药酒之后产生什么后果了?
宋某:赵长满呕吐、抽搐,最后死亡。邹立强到医院抢救无效。齐贺福当时也到医院抢救了,当时没有事。
审判长:他们出现中毒反映之后你有什么行为?
宋某:帮着抢救,送病人。
审判长:本案出现这个后果你认为是什么原因?
宋某:我太大意了,太相信自己的配制的药酒。
该例中,宋某将其他三个人服用药酒后产生的后果一一陈述,但对自己产生了什么样的后果却只字未提,采取故意回避。这是一种信息缺失,说的话不够详尽,违反了合作原则中的数量准则,同时也产生了特殊的会话含义。
(三)违反关系准则
王辩:当时曹通等用胶带封住被害人面部你仔细查看过么?
上诉人王:他们说不要我弄
王辩:你发现被害人是否活动?
上诉人王:我也怕的。
该例中当辩护人问王某时,他只需用是或否来回答,可是他并没有正面做出直接的答复,而是说“我也怕的”来博取法官的同情心。这样的回答违反了关系准则,构成会话含义,王某的答话是通过显示自己的弱小和胆怯来赢得法官的同情为自己减轻判处。
(4)违反方式准则
Q:Are you married?
A:No,I'm divorced.
Q:And what did your husband do before you divorced him?
A:A lot of things I didn't know about.
方式准则要求说话要尽量清楚明白,上例中对于问话方提出的问题,答话方故意使用模糊的话语 “A lot of things I didn't know about.”来回答对方的问题,这种回答不够清楚,违反了方式准则。
三、原因
在法庭话语中,无论是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还是证人、原告或被告均可通过违反合作原则下的准则构成会话含义来达到说服、引导话题的目的或诱导、设置语用策略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服务。会话一方通过故意违反合作原则下的四个基本准则设置语言陷阱或诱导性的问题来隐藏他们的真实意图已促使己方在庭审中处于优势地位。
法庭会语是一个言语互动的过程,与普通的日常会话相比,法庭话语存在两个不同的方面。首先,法庭会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两个人或多个人之间的谈话。这是因为在法庭上所谈论的大部分内容均为参与庭审活动的法官、公诉人及律师事先准备好的内容。换句话说,法庭话语是对与案件相关事实、情节和证据的言语再现,即指对已知案情的言语再现,很少交换与案件相关的新信息,也就是交换与案件相关的新事实、新情节和新证据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其次,庭审中谁有发问权,问的内容是什么,在庭审的什么阶段问,均应严格依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程序规定。换句话说,一些在日常会话中被普遍认为是违反语用会话原则的话语行为,在庭审语境中,却是可以接受的庭审话语规则。
四、结语
“语境”是语用学分析的核心,本文从法庭话语探讨分析合作原则的特殊意义。从现实意义上说,法庭審判话语是一种典型的机构话语,对机构话语的研究不仅具有纯语言学的意义,还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参考文献】
[1]Grice H.P.Logic and Conversation[M].Cole Peter and Morgan,1989.
[2]Gibbons.Language and the Law[J].London:Longman,1994.
[3]廖美珍.语言学和法学[J].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2007.(12):17.
作者简介:赵淑静,(1991-),女,汉族,河南上蔡人,现为河南大学外语学院外国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专业2014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