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治思维的基层维稳路径探究

2015-05-30 13:29:41唐会兵
理论观察 2015年8期
关键词:维稳法治思维社会治理

唐会兵

[摘 要]稳定是关乎国家改革发展能否顺利进展的基础性因素,目前,我国的国际国内发展环境面临严峻挑战,维稳工作倍受国家重视。本文从法治思维的角度来思考基层维稳的路径建设,试图解决基层维稳中人治现象严重、维稳成本效益不对等、维稳与维权冲突的问题,从而促进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新进展。

[关键词]法治思维;维稳;社会治理;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8 — 0052 — 02

“稳定”作为一项基本社会价值取向,是长期以来不可替代的国家发展战略需要,伴随并保障着改革、发展的历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利益的差别化、贫富差距的拉大,民众的利益诉求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多元局面,加上政府部门一些不合理的维稳治理方式,这些因素必然诱发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发生,对我国平稳发展的国内环境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党中央对维稳工作的根本定位和最新要求,这给我们的基层维稳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启示。

一、 法治思维和维稳内涵综述

所谓维稳,是指国家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政治稳定和公共利益,运用公权力针对社会不稳定因素,采取强制或非强制手段和方法,维持已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秩序的行为。〔1〕从其维稳内涵中我们可以概括出维稳的两个基本特征,即强制性和对抗性。强制性是对于维稳权力主体的国家而言的,国家拥有雄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资源,国家权力本身就具有强制性,而作为维稳对象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在维稳中就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就决定了政府权威在社会维稳中的强制性地位。对抗性是基于维稳受众来说的,政府维稳的目的在于最大程度上捍卫公共利益,强制性的利益资源分配永远无法满足所有群体差别化的利益需要,于是部分社会主体就会对国家的利益分配安排产生不满,较为严重的就会上升为一定的对抗情绪或暴力事件。

关于法治思维的定义,袁署宏教授认为:“法治思维是在本质上是区别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其实质是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2〕法治思维的主要内涵包括法律至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人权、全民守法、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律具有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配套的法治法规建设是市场经济正常运作必不可少的保障条件,在基层维稳工作中 ,法治思维指导下的社会治理路径选择显得越来越重要。

二、 基层政府维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维稳工作是國家各项事业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是我国长期重视和建设的“巨大工程”。无论是资金还是政策的投入都算是高成本,但是近些年来,传统的稳定观与维稳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国内国际环境变化的需要,暴恐事件越演越烈,基层维稳工作遇到极大挑战。

(一) 基层维稳治理中人治现象严重

中国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封建专制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民主法治传统屡遭破坏。《论语》中有“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把德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到了很高的地位,而相对地低估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人治维稳强调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价值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从个人的价值认知角度去评判和处理社会中的不稳定事件,从而促成社会治理的良好局面。人治维稳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凌驾于社会之上,带有有很强的随意性和专制性,许多问题的是非曲直,不是依靠法律条文来评判,往往取决于领导个人的主观裁决,在许多问题上争论不休,导致社会矛盾积聚激化,从而引发了更加激烈的社会暴乱事件,使得维稳建设越维越乱。

(二)政府维稳与公民维权之间存在着严峻的冲突。

“公民维权是指公民依靠现有的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民主法治的行为。”〔3〕中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社会资源分配方式和利益格局的不断变更,时刻改变着民众的社会心态与价值观念,加之我国民众的受教育水平逐步提高和物质财富的日益丰富,民众普遍的维权意识增强,但是缺乏有效权威的法治机制来保障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合理的分配,致使民众维权和政府维稳之间出现了严重的对立。民众维权与政府维稳对立背后有其深刻的原因:首先,社会组织或个人意愿表达渠道不畅通,社会组织或个人维权机制不健全,部分信访办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现象横生,一定程度上堵塞了民众反映诉求、解决问题的渠道;再次,基层政府维稳权责不匹配,维稳部门设置紊乱且维稳职责分工不明确,再加上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中的绝对化政策,即对于敏感维稳问题的“一票否决制”规定,导致了基层政府维稳的内部困境和民众之间的对抗加深。

(三)维稳经费居高不下,维稳成本效益不对等。

维稳成本与维稳收益的比例严重失调。“2014年中央财政预算中,中央本级支出预算总额达到22506 亿元,比 2013 年预算执行数增加了 9.9%。其中公共安全支出为 1389.15 亿元,比去年的预算执行数增加了 7.1%,这是公共安全支出预算连续第四年增长。”〔4〕但是,高昂的维稳成本并没有取得相应的收益,不仅群体性事件数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而且其影响范围也不断地扩大。“各级政府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维稳,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非但没减,反而不断增加,在某种意义上已经陷入‘越维稳越不稳、‘天价维稳反而不稳的恶性循环。”〔5〕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复杂的国际国内局势使得维稳成为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的战略需要,高成本的逐年增长的维稳预算是国家政府不得不做出的抉择;其次,维稳思维僵化,急功近利又缺乏可操作性的常规化维稳机制,导致基层维稳工作中治标不治本的维稳现象出现,而这些机制的缺陷转由高额的维稳费用来填补,形成了恶性循环,虽然高额的维稳经费解决了近期的紧张时态,但是长远来看,却遗留了暴乱问题的根源。

三、 基于法治思维的基层维稳的路径选择

从上文严峻的基层维稳现状中可以看出,我国基层维稳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我们的维稳制度化模式发展还不成熟的现实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的启示为混乱不堪的维稳现状开出良方,这是我们基层维稳建设中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一)完善基层维稳工作中的科学立法。科学立法是高效执法和公正司法的前提条件,也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由此,在基层的维稳工作中立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首先,通过立法来明确基层政府的维稳权限,从制度层面规定基层维稳工人员的活动禁区、工作原则和用权底线,最大程度上把人治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让个人权力在法治的阳光下运作,防止基层政府在维稳工作中胡乱作为,从而保障社会组织或个人合理的利益诉求得以实现;其次,通过立法来完善故意扰乱社会公共安全的处罚条例,处罚条例的制定要符合实事求是、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处罚条例的可操作性、全面性和科学性,对于社会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利益诉求进行规制,从而提高损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成本代价,促成社会基层维稳工作的新进展。

(二)加强基层维稳工作中的执法力度。良法是社会有效治理的重要保证,但是社会良好治理的关键还在于良法的执行,即严格执法,只有这样才能将法律效力付诸实践,起到应有的作用。在有效惩处基层维稳工作中政府公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同时,还要让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社会违法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首先,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司法人员执法素质。执法效果的高低在于人,只有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才能确保公正高效的执法力度,如果没有高水平的执法者,良法也很难发挥其真正效用;其次,一定加强法律知识在社会中的宣传力度,让民众了解自己的权利范围和合理的维权方式,从而对于不合理的基层政府维稳行为进行申诉,实现对于政府维稳工作的民众监督。

(三)建立法治化的民众维权保障机制。社会公民的维权诉求是以尊重国家权威为前提条件的,法治化的民众维权保障机制作为政府基层维稳的重要路径选择,政府在基层维稳工作中必须高度注重法治思维的运用,建立法治化的维权保障机制。首先,完善基层的矛盾调解制度,让民众充分明确政府权力与公民利益的边界,当公民个人权利、社会利益和政府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通过必要妥协和平等协商的方式有效解决调解矛盾冲突,及时解决矛盾,防止矛盾的聚集和升級;其次,时刻保持民众维权渠道畅通。针对民众维权无门无处申冤的现象,要通过完善基层信访制度、增设基层信访机构、提高基层信访接待办公人员素质来拓宽基层民众的权力诉求表达渠道,使得矛盾冲突有一个缓冲的过程,避免刚性的暴力维稳;再次,政府应当以积极、公正的态度推进基层法治维稳机制创新,消解官与民之间的误解和隔阂,使得个人权利诉求与社会和谐的要求之间达到最佳的平衡点,总体上推动我国基层维稳建设的新进展。

〔参 考 文 献〕

〔1〕邢亮.维权与维稳的冲突与化解〔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4,(04).

〔2〕袁署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C〕//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2.

〔3〕张立.公民维权与政府维稳的关系〔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12).

〔4〕财政部公布中央预算中央本级支出细化到项级科目〔N〕.人民日报,2014-03-26.

〔5〕 孔祥勉 .“天价维稳”现象的政策浅析 〔J〕. 改革与开放,2011,(12).〔责任编辑:张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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