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荀子的“礼”

2015-05-30 13:00谢婉菊
大观 2015年8期
关键词:贵贱圣王先王

摘要:“礼”是荀子思想的核心所在,本文旨在梳理荀子的“礼”的完整内涵,包括其起源、作用、与法的关系等。

关键词:礼;“明分使群”;法

“隆礼重法”是荀子哲学的中心特征,《荀子》全书反复强调“礼”字,各篇提及礼的地方有三百多处,《四库全书总目》称“况之著书,主于明周孔之教,崇礼而劝学”,王先谦《荀子集解序》称“荀子论学论治,皆以礼为宗,反复推详,务明其指趣,为千古修道立教所莫能外”,可以说,荀学即是礼学。

一、礼的起源与本质

关于礼的起源和本质,荀子的多篇著作中都有涉及:

“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而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一,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

可以看出,礼的产生是为解决人因欲望而引起的争端,圣王提出礼,以使人的欲求有“度量分界”,从而建立贵贱有序、长幼有别的封建等级秩序。

荀子所言的这种礼,起源于原始氏族社会,经夏、殷两朝到周代发展到最为完备,后世称其为“周礼”。孔子曾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荀子继承了孔子的思想,其基本立场也是维护周礼,也就是所谓的“法先王”,荀子说:“凡言不合先王,不顺礼义,谓之奸言”,然而,荀子认为由于先王的时代较为久远,缺乏根据地谈论先王,就会空泛难信,故他提出“法后王”:“圣王有百,吾孰法焉?曰:文久而息,节族久而绝,守法数之有司极而褫。故曰:欲观圣王之迹,则于其粲然者矣,后王是也。”

无论“先王”还是“后王”,都是要符合“周礼”的要求的,“王者”须在“礼”的指导下“封邦建国”,建立贵贱有序的等级秩序。而荀子哲学所包含的“隆礼重法”、“君道臣道”、“劝学儒效”等主张都是为了维护或者重建这种秩序而服务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荀子哲学是一种比较完善的政治哲学,谭嗣同认为中国几千年只有荀学,不是没有道理的。

二、礼的作用

上文提到,人的欲望得不到满足而引起诸多混乱争端,所以圣王“制礼义以分之”,故礼的最重要的职能与作用就是“分”,即“明分使群”。荀子指出:

“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

荀子认为,人类之所以能役使牛马,征服自然界的根本原因在于“人能群”而组成社会,动物不能。而人类之所以能组成社会的基础在于“分”,而“分”具体含义是什么呢?荀子说:

“丧祭朝聘师旅,一也。贵贱杀生与夺,一也。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一也。农农士士工工商商,一也。”

可以看出,贵贱上下的社会等级关系、君臣父子兄弟夫妇的社会伦理关系以及士农工商的社会分工关系,都是“礼”之下的“分”所包含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乃是建立和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社会伦常秩序,这是荀子所处的时代背景所决定的。荀子对这种伦常秩序做了具体规定:

“请问为人君?曰:以礼分施,均遍而不偏。请问为人臣?曰:以礼待君,忠顺而不懈。请问为人父?曰:宽惠而有礼。请问为人兄?曰:慈爱而见友。请问为人弟?曰:敬诎而不苟。请问为人夫?曰:致功而不流,致临而有辨,请问为人妻?曰:夫有礼则柔从听侍,夫无礼则恐惧而自竦也。此道也,偏立而乱,俱立而治,其足以稽矣。”

荀子为君臣夫妇兄弟父子规定了其所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这种伦理纲常一方面是社会角色的反应,更重要的是代表着贵贱等级之分,对社会的发展与政权的巩固极为有利,因而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一直为大家所推崇。

总之,荀子希望通过这种“分”,来改变当时混乱的社会现实,解决社会政治矛盾,为统治阶级巩固统治而服务。

三、礼与法的关系

荀子希望通过礼来保证“分”的稳定性,进而达到其治国目的,从这一点来说,礼不仅是一种原则与规范,更是一种秩序与制度,然而,荀子也意识到,礼的繁杂与由此带来的经济支出决定了它只能适用于社会上层,对于当时完全没有货很少有文化素养与积淀的普通民众来说根本不具有多少约束力,因此又提出要同时用法来约束民众,即:“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这也是对《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的延续。至此,荀子将儒家以礼为核心的思想,加入了法的内容,礼和法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构成了其礼法并重的政治主张。

荀子对刑法的重视,源于他的人性恶学说,他指出:“人之性恶。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执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是圣王之治而礼义之化也。”

这种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思想,是荀子“隆礼”、“重法”的政治思想的主干。荀子认为,为实现更好的统治,礼和法二者缺一不可:礼作为统治者所要建立和维护的社会秩序本身,着重于用礼义来教化人民,而法则通过强制手段来保证礼的稳定;礼主要对上层社会人士起作用,而法主要针对普通民众。只有礼法结合,才能真正地更好的实现统治阶级的目的,为维护良好的等级秩序而服务。

荀子将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到儒家礼治的思想体系之内,其实是对孔子“道之以德”、“齐之以刑”学说的继承与改造。韩非子显然受到了荀子思想的影响,但他过分夸大了“法”的作用,反对礼制,从而走向了极端。

【参考文献】

[1]北京大学荀子注释组.荀子新注[M].北京:中华书局,1979.

[2]陈曦.论《荀子·正名》对孔子“正名”说的继承与改造[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69-74.

[3]李建国.荀子名学管窥[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5):14-19.

作者简介:谢婉菊(1992—),女,汉族,河北承德人,哲学硕士,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研究方向: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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