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人出庭作证:法理、询问规则、价值和实践

2015-05-30 11:27刘单
华夏地理中文版 2015年9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出庭作证法理

摘 要: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证人参与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不仅保证了民事案件待证事实的准确查明,而且保证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进行。本文从证人出庭做证的法理、询问规则和实践三个方面分析证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并总结概括国外内外证人作证的异同,结合相关判例分加以分析,希望能通过文章进一步论证证人在作证方面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出庭作证;法理

一、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法理

(一)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之公法义务

依据《民事诉讼法》70条第一款规定,证人均有义务出庭作证。可见,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一种法定义务。对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性质,一些学者进行了尝试性的研究和探讨,如同松岗正义所说:“证人之义务者,即吾人为使国家行使司法权至于正当之途,所应履行之公法上之义务也。”

(二)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与诉权保障

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当事人通过行使程序意义上诉权,例如,提交证据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经过法庭辩论、证据的质证等,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请求,以此来实现自己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当事人更好的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以便支持自己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从而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总之,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当事人诉权的需要。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规则

对证人的询问是询问机制发挥作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其核心和关键所在。一方面英美民事诉讼是以证人证言为中心的审判机制,证人在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即便是大陆法系国家,查明物证、书证的来源,增强有形证据的直观效果,与这些证据有关的人员仍然要被牵涉进来进化为具体案件中的证人。因此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设置了一系列具体的程序规则。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询问证人规则

1.主询问规则。主询问又称直接询问,在英美法的传统上,它是开庭审理询问证人的第一阶段,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传唤证人出庭就对其有利的一方而作证,从该证人处得出的证言与事实争执点具有关联性且能够使案情朝着有利于询问者的方向发展”。当事人借助于对证人的主询问,可以在法庭上创造出一种奇妙无穷的感染力,最大限度地赢得陪审团的支持和同情。

2.诱导性规则。诱导性规则中的所谓诱导,是指在法庭听审证人时,询问人借助于发问时的语气的轻重缓急、抑扬顿挫或是某种动作的示意,足以导致对答问人起到启发性、提示性作用,从而导致出现符合询问人欲求的答复。而一诱导性规则根据加拿大证据法的定义:是旨在导致答问人(证人)理解询问方欲想得到何种答复的提问。

(二)大陆法系国家询问证人的规则

1.询问证人的方式。绝大多数大陆法国家并不存在如英美法中那种当事人主导的交叉询问的询问方式。但也有少数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和西班牙在民事诉讼中引入了交叉询问机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大陆法和英美法的融合。

2.诱导性询问。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由于询问证人主要由法官进行,因而并不需要专门设立诱导性询问规则。但在已经引入交叉询问机制的某些大陆法国家,在反询问中通常也禁止当事人向证人提出诱导性问题。

(三)我国询问证人的程序规则

在我国,询问证人主要由法官进行,但当事人经法庭许可,也可以向证人发问。而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在必要时也可以成为询问证人的主体。

三、实践中问题概括及原因探析

(一)主要问题

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在我国证人作证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一种公法上的义务,证人作证原则上应采取亲自出庭的形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证人不出庭而提供书面证言。这是庭审活动贯彻公开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程序正义的本质要求。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往往在法庭通知其出庭作证时拒不出庭,或者以不出庭的方式拒证,或者虽出庭但不提供有关证言。经过调查研究表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实际出庭作证的证人在全部提供证言的证人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不会超过10%。即使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文明程度较高的地区,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比例也不高,有的甚至低于5%。

证人出具虚假证言。证人義务的核心即是向法庭就自己所知的案件事实作客观、真实、全面的陈述。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采取欺诈、胁迫或者贿买的方式导致证人出具伪证的现象层出不穷,不仅严重妨碍了诉讼秩序,而且导致了诸多错案的发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权威。

(二)原因探析

1.从总体上看,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限制了证人证言的证据功能的发挥。虽然我国目前采取了许多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若干做法,但宏观上我国的民事诉讼仍然坚持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官在收集审查证据上仍有较大职权。由于法官过多介入庭审前的证据调查,因此容易导致预先判断和先入为主,使得庭审辩论流于形式,庭审功能自然而然的被弱化。

2.社会环境及证人自身因素。我国证人证言制度的发展深受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形响。如我国自古以来就崇尚“和为贵”,因此“惧讼”、“耻讼”思想根深蒂固。加上中国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传统思想影响,为趋利避害,证人总是千方百计地推托作证,即使不得已作证,也只是通过书面证言的形式。

四、结语

证人出庭作证维护了民事审判程序的公开、透明,提高了诉讼效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使程序正义得以充分实现。中国民事诉讼法仍在不断的改革完善中,国外先进的证据制度应为我国吸收适用,不断地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论是对提高破案率,还是维护我国社会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松岗正义著.民事证据论(上册)[M].张知本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 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判例与实务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9.

[3] 胡云腾.证人出庭作证难及其解决思路[J].环球法律评论,2006(05).

作者简介:刘单(1990- ),男,江苏南京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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