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化角度分析村规民约中的妇女权益问题

2015-05-30 07:35滕晓婳
学理论·中 2015年9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文化

滕晓婳

摘 要:目前我国的许多村规民约尚未体现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但是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从文化的角度分析村规民约中的妇女权益问题,发现原因是:父权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宗族观念深入人心;乡土民俗文化影响;法律法规意识不强。

关键词:村规民约;妇女权益;文化

中图分类号:G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6-0078-02

2010年10月10日,由全国妇联、李嘉诚基金会牵头的启璞计划一村“两委”女干部培训班在广西全面铺开。这次培训亮点及特色突出,取得明显成效,受到广大女村干部的欢迎和好评。该项目旨在提高村“两委”女干部综合素质和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能力,发挥项目杠杆作用,带动更多的政府和社会资源投入,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推动中国农村妇女发展。

由全国妇联/李嘉诚基金会启璞计划——村“两委”女干部培训试点项目中,我们针对村规民约中的妇女权益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诸多问题。经过研究探讨,我们从传统文化的角度分析农村妇女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希望可以给村规民约的修订和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提供建议。

一、妇女权益在村规民约现状

村规民约是村民在农村自治中,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

村规民约的内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是规范村民自治的各项活动。一般包括保证村民自治的组织机构、议事规则,经济生活管理、社会生活管理等内容,不仅关系到村民自治各项活动的有序进行,更关系到土地、宅基地和征地补偿等重要集体资源的分配。第二个是规定村民违反和破坏规章制度的处罚条款。第三个是礼仪习俗,包括婚丧嫁娶、生子、祭祀等仪式活动及其规则。这些规则在许多村规民约中并没有以成文的形式表现,但是在村民的实践生活中又确实存在,并且对村民的行为倾向产生重要的影响。

村规民约是村民集体合议的产物,更容易被认可,所以,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共同规则和约定,在调节民间纠纷,维护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许多村规民约尚未体现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甚至有违背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的内容,但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存在许多不足。在李嘉诚基金会与广西妇联共同举办的广西女村干部培训中,我们曾针对村规民约及妇女权益保护的内容进行了专项调查,我们发现:妇女们对以书面形式表现的村规民约的内容知之甚少,极少参加村里的政治活动,包括村规民约的制定,妇女们了解更多的是长久以来口耳相传的习惯做法。当村规民约的内容与妇女的实际利益,如分田分地分收益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村集体利用村规民约压制妇女,而多数农村妇女也因村规民约的权威性选择了屈从和放弃。多数妇女(84%)认为改变村规民约的难度很大,有43%甚至认为无法改变。

二、原因分析

为什么在农村妇女的政治、经济甚至生存的权利遭到忽视与剥夺的同时,村规民约可以合理合法的存在并继续发挥作用?为什么87%的被调查妇女,53%的被调查女村干部不想修改村规民约?不同的人,不同的集体甚至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立场,本文尝试从文化的角度分析村规民约中的妇女权益问题,为改变农村普遍歧视妇女的现象,为村规民约的建设提供一些思考的角度。

(一)父权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

在中国,性别歧视深种于父权文化之中,这一文化已有数千年的历史,虽然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的二十年间,国家对农村社会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改造,希望通过一系列运动把旧社会的农民改造成新时代的公民,并试图用正式的法律来取代农村原有的习惯法、民间法。但是,作为意识形态存在的父权文化深深地根植于千百年来以来土地生存的农民的思想中,尽管《婚姻法》强调男女平等,但在农村地区,婚姻生活、家庭生活更多的受传统习惯支配而不是法律。家庭财产由男性继承,父母由儿子赡养,男性是家庭生活的中心,农民自然地遵循祖辈传承下来的习俗和做法。

如:“从夫居”的婚嫁形式在广西壮汉民族居住的几乎所有区域被固定化、制度化了,女儿必须嫁出去跟随丈夫居住,而女儿外嫁,成了“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是别家的人了,要照顾丈夫,养育儿女,侍奉公婆,甚至无法赡养自己的亲生父母。成了外人,那么,她自然就无法继续享受原本在娘家的所有经济权利。而在丈夫家,由于土地已经分配完毕,遵照“增人不增地”的原则,嫁进的妇女也无法获得土地的再分配。“稍微好说一点的,会分给集体收益,不好说的,就什么都没有,包括我的孩子也没有。我就是这样的。”①一位女村干部的描述几乎是大部分外嫁女经济权益无法获得保障的真实写照。“男人主事,我们女人就只能做事了。”①

“我在丈夫家没有分到土地,但可以享有出嫁了的小姑子的土地,我在娘家的那一份归我嫂子享用,毕竟是他们给我父母养老送终,我给我公婆养老送终。这很合理。所以,我们那里时兴嫁给有姐妹的男人。”①这样的分析似乎合情合理,但在出嫁的妇女中,总有一个是无法享受本该属于自己的经济权利的。如果是丈夫没有姐妹,或者本人离婚、丧偶,又会如何?“那就自认倒霉了。”①这种“自认倒霉”与其说是怨天尤人,还不如说是妇女自身对父权文化无奈的选择与屈从。

如今,随着农村城镇化速度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越来越少,多数农村土地不能进行再分配,加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集体收益各不相同,所以,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本村村民的经济权益,“从夫居”的外嫁女的经济权益自然地就会遭受最大限度的剥夺。与这种情况相似的是上门入赘,倒插门女婿的状况并不比妇女强,入赘女婿多数会遭受歧視,必须经过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大会来决定他是否能够参加集体资源的分配。这种现象的本质是对无儿户的歧视,是对妇女的歧视。

(二)宗族观念深入人心

在广西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存在着基于血缘、地缘和宗教而结成民间组织—宗族。20世纪80年代以来,宗族活动逐步恢复,修族谱,建祠堂,祭祖宗,解决民间纠纷,操办红白喜事,举行节日庆典等,虽然宗族没有严格的组织形式,村民因事而聚,事毕即散,但是,宗族在统一村民的思想和行动,在农村的生产生活中却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能否入族谱,入祠堂,能否成为祖宗的后嗣一脉,是农民精神世界的大事,而“光宗耀祖”的关键是传宗接代的男孩。

“怎么样都要生一个男孩,要不然入不了族谱,我们家就没有说话的分量。”“有了一個男孩还不够,越多越好,人多力量大。”①“说话的分量”直接关系到的是经济利益的分配。政治利益的纷争则体现在村干部的选举中,“我姓张,你也姓张,大家是本家,一家人,怎么会投票给姓李的呢?”①这种扩大家族影响力的选举动机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并不少见。无论是现实生活中的利益追求,还是精神世界的寄托向往,男孩都是宗族文化的关键因素,这就直接导致了人们对女孩的存在以及其权益的忽视。

(三)乡土民俗文化的影响

乡土民俗文化是农村地区中集居的村民所创造、共享、传承的风俗生活习惯,是集体遵从的、反复演示的、不断实行的。由于村民们生活在一个相对更狭小的空间,彼此依赖,关系密切,所以,共同的生产、生活都依靠习惯做法和风俗文化来维系,代代相传,这也成为不成文的村规民约的一部分。

在农村地区,有很多通行的习惯做法。如:祭祀时女人不能进入祠堂;过节或款待客人时,女人不能上桌吃饭;男人主事,女人做事;女儿是必定要嫁出去的等等。在这样的大环境中,作为相对力量更小的妇女群体而言,移风易俗的难度非常大。“我想过改变它,但仔细一想,从哪里改?怎么改?都这么做,几十年甚至几百年了,我即使是个女干部,可我还是不知道应该从哪里入手。”①“为什么要改呢?大家都这么做,没有对生活、生产有多大影响,而且村委会里大多是男人,怎么改?”①

“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乡土民俗文化具有普遍性、传承性和变异性。它的形成有历史、地狱、民族、政治、历史等多方面复杂原因,并且,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农民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原本单调闭塞的乡村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众媒介进入农村,不但改善了农民的精神生活,而且让他们看到了外面精彩的世界。种种复杂因素纠缠在一起,这就不是废除某些村规民约就能解决的,不同的情况,不同的文化背景我们应有不同的思考。

(四)法律法规意识不强

在农村,土地是农民的财富保障,安全保障,也是身份归属的象征。所以,家庭既支持妇女争取集体成员身份、获得福利,又受制于村集体的压力;妇女个人既认同父权文化对女性的规约,又会在自身利益受损时为自己争权。在调查中,我们看到,正式的法律法规所代表的是农民不太熟悉的知识与规则,在很多情况下,它和农民的乡土生活实际并不一致,因此也很难满足实际需要,结果是农民们,尤其是文化素质不高的农村妇女往往规避法律,按习俗行事,不知道也不管是否符合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另一方面,国家乃至村委会,在力图维护政策与稳定的同时,退让与妥协也时有发生,“不告不管”。

三、结语

在农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传统文化习俗流传的时间、范围与影响力远大于城市,社会的、宗教的、民族的、心理的、意识形态的内容相互交错,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微妙复杂,家族意识、民间风俗和各种迷信从来没有完全消失,意识到这一点,我们就有可能进一步了解问题的复杂性,对建设村规民约,维护农村妇女权益有进一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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