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间重视自治与协商的传统

2015-05-29 02:42周德丰孙寿涛
理论与现代化 2015年3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

周德丰 孙寿涛

摘 要: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存在着重视自治与协商的传统,这种传统体现在以乡遂为代表的城乡基层民间自治组织及其制度上,这种组织及制度在古代社会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中国古代民间自治组织和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为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协作互助,注重一切取之于民,又用之于民,人民在多数时段和多数情况下也能够甘心尽其义务,做到上下相安。今天,深入挖掘中国古代重视自治与协商之传统的做法和思想,是探求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之根之源之生命力的必然要求,它关乎民族文化的历史真相,关乎国人性格、民族精神,也关乎我们探讨当代协商民主的历史文化渊源。

关键词:协商民主;民间自治组织;乡遂制度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5)03-0005-06

中国古代民间社会有无重视自治、重视协商之传统?这是值得研究的课题。2014年10月27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我国有根、有源、有生命力,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1]很显然,深入挖掘中国古代重视自治、重视协商之传统做法和思想,是探求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之根之源之生命力的必然要求,它关乎民族文化的历史真相,关乎国人性格、民族精神,也关乎我们探讨当代协商民主的历史文化渊源。

一、中国古代民间自治组织确实存在

台湾著名学者张其昀①著有《孔学今义》一书,该书第4章为孔子儒学之“政治哲学”,首先论及的两个问题是“一、民治为本”,“二、制度化”。其文曰:“中国政治思想的基本观点,即为以民治为本”,“中国古代,民治思想已深入人心”。中国儒家礼治文化中就包含制度化的东西。“礼为中国数千年历史的核心,大之为国家的典章制度,小之为个人的行为规范,其礼仪节文,见诸实行,成为传统者,统可名之曰礼。”“礼治就是现代所谓制度化”,礼治的特点是“缘人性而制礼,依人情而作仪”[2],制度化的东西离不开人性、人情的东西,制度是为了顺应人性、发扬人性、提高人格而设的。

《周礼》(即《周官》)是颇具人文精神的,大学问家陈寅恪认为:“《礼记》中的许多精粹篇章即置之世界著作之林亦属上乘,故凡是中国读书人应熟读而成诵。”[3]《周官》记载了西周地方民间自治制度。彼时中国城乡皆有地方民间自治组织。《周官·大司徒》篇记载了城市的民间自治组织,其结构是:

“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

也就是说:25家为“一闾”,100家为“一族”,500家为“一党”(相当于一个小社区),2500家为“一州”(相当于一个大社区),1.25万家为“一乡”。《周官·遂人》篇记载了乡村的自治组织,其结构是:

“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也就是说:100家为“一酂”,500家为“一鄙”,2500家为“一县”,1.25万家为“一遂”,那时的“县”没有后来那么大,只是个基层组织,一遂就是一道一路的意思。

这些城乡基层民间自治组织确实曾经存在,这在古代文献中有很多表现。如,《论语》中多次出现邻、里、乡党、州等名目。②到了秦汉时代,仍然有亭、保等基层组织,如刘邦原来就是江苏沛县泗水亭长,后起兵反秦而称“沛公”,他起初正是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孔子说:“吾观于乡,而知王道。”(《礼记·乡饮酒义第四十五》)意思是说,我通过观察一个乡的基层状况,即可大概知道一国治理的程度。如果一乡之人皆能知礼、习礼、明礼、重礼,和谐有序,风尚霭然,那么理想的王道政治秩序就能顺利推广,达到天下大治了。在孔子看来,地方民间自治是治国理政的基础。

唐时以城郭为界,郭内为坊,郊外为村;坊设坊正,村设村正,并以“四家为邻,五家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形成由邻、保、村(坊)、里为主体的、带有民间自治性质的基层管理系统。宋以后,开始推行保甲制度,乡村基层民间组织的自治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这类乡村民间自治组织的特点,一是官民结合,以民为主。乡村管理人员大多由官府设定相应的任职条件,由居民推荐;经费渠道大多以国家强制力的形式,按户由居民承担,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其一定的行政自治权,如编制户口、稽查奸宄、劝善惩恶、守卫乡村等。二是自治规范以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及“乡规民约”为主。其中北宋陕西蓝田吕氏家族之《吕氏乡约》最具代表性。近代著名社会学家杨开道高度评价道:“由人民主动主持,人民起草法则,在中国历史上,吕氏乡约实在是破天荒第一遭。”[4]近代著名政治思想史家萧公权也曾称赞吕氏乡约“于君政官治之外别立乡人自治之团体,尤为空前之创新” 。[5]

到了明清时代,这种城乡基层民间自治组织仍然存在。王阳明认为,《大学》里“新民”二字,古本作“亲民”。[6] “亲民之义在于为民服务”,[2](296)亲民之要,为立社学、举乡约、正人心。王阳明在江西为官时,就写了很多乡约民规之类的东西,如著名的《南赣乡约》,凡一十六款,此前他也曾推行十家牌法,颁布《十家牌法告谕父老子弟》。《南赣乡约》十分有效,因此嘉靖年间,朝廷推广王阳明之法,“嘉靖间,部檄天下,举行乡约,大抵增损王文成公之教”([明]叶春及:《石洞集卷七·惠安政书九·乡约篇》)。王阳明重视发挥基层民间自治组织的作用,提出很多对基层民间自治人员的奖励措施。最近有学者撰文指出王阳明倡导简洁理论、主持书院会讲、参与制定乡约,为学为官“很接地气”。[7]可见我国民间基层自治组织自古以来都是存在的,有时是很活跃的,而且作用很大。如果有学者注意这一视角,在各种文献包括地方史志上耕耘一番,会有很多有价值的史料被发掘,以此作为我们今日研究地方自治、协商民主的借鉴。

二、中国古代民间自治组织的功能作用

从《周官·司徒》篇来看,我国古代城乡基层组织负责人一般称作“乡老”、“乡大夫”、“州长”、“党正”、“族师”、“闾胥”、“比长”、“遂大夫”、“县正”、“鄙师”、“酂长”、“里宰”、“邻长”。具体为:

“乡老,二乡则公一人。乡大夫,每乡卿一人。州长,每州中大夫一人。党正,每党下大夫一人。族师,每族上士一人。闾胥,每闾中士一人。比长,五家下士一人。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县正,每县下大夫一人。鄙师,每鄙上士一人。酂长,每酂中士一人。里宰,每里下士一人。邻长,五家则一人。”

大史学家柳诒徵③指出:“以方四百里之地,十五万家之民(每家有祖孙三代计十余口,总计有民150多万——引者注),设三万七千八百有奇(有余之意,引者注)之自治职,此民治之极轨也。”[8]这些拥有“自治之职”的人员具有哪些功能和作用呢?“乡遂之官所掌之事,可分六项”。[8](132)

第一项:校比。古之所谓“校比”,大体相当于今之调查统计。六乡、六遂之人畜、车辇、旗鼓、兵革以及田野、稼器(即农具),无一不需要调查统计,登录相关数目明细,以便对各项财产、事物较有清晰把握。平时之统计,由闾胥、里宰掌管,季度之统计,由族师、酂长掌管,由党正监督,乡、遂大夫登其数目于书册,汇总于司徒。每隔三年,有一次“大比”(相当于普查),由州长、县长、县正负责掌管,而乡遂大夫则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二项:礼法之治。周代社会政治重视礼法,自王公至庶民,无不囿于礼数之中,故须经常性地向民众普及礼法知识。一年岁首,把相关条文张榜公布,任由人民观览十日,并结合个人表现,“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纠其过恶而戒之”。一年之中,对于民众所进行的普法教育大约不下十五六次。乡遂之民,经常组织起来熟读法令,这样自然很少违法乱纪之事。对此柳诒徵感慨很多,他说:“此岂(今日)空言法制,而一般人民尚不知现行之法为何物者所能比哉!”[8](134)

这种礼法之治,至明清时具体为乡规民约的宣讲。如:明初,在官府认同与支持下,各里设申明亭和旌善亭,将不孝不悌或犯奸盗者的姓名写在亭上,向社会公布,以示惩戒;对“凡有孝行节义,乡里推重者,据各地官申报,风宪官核实奏部,理当旌表之人,即行移本处旌表门闾,以励风俗”。清顺治十六年经部议在全国推行的乡约明确规定,各乡须推举出行履无过、德高望重的年长者担任乡约讲解员,以竭力倡导“孝敬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的行为准则。[9]

第三项:教育教化。古时司徒是兼职官,除掌管自治地区的日常事务外,以教育、教化为专职。据《周官·大司徒》,其施教之事有十二项:

“一曰以祀礼教敬,则民不苟。二曰以阳礼教让,则民不争。三曰以阴礼教亲,则民不怨。四曰以乐礼教和,则民不乖。五曰以仪辨等(等级秩序),则民不越。六曰以俗教安,则民不偷。七曰以刑教中,则民不虣。八曰以誓教恤,则民不怠。九曰以度教节,则民知足。十曰以世事教能,则民不失职。十有一曰以贤制爵,则民慎德。十有二曰以庸制禄,则民兴功。”

显然,教敬、教让、教亲、教和之类的施教活动基本属于当时基层组织承担的日常教化职责。此外各级基层民间自治组织也设立专门的学校,称为庠序,“六乡百五十党,则百五十序,三十州则三十序,总计总校已百八十,合六遂而计之,则三百六十矣”。[8](134)可见,学校数量之多,非常可观,主要负责文化知识教育,同时也管职业教育。

另外,民间自治组织也对其一乡、一里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担负着调解职能,如唐代的里正、村正、坊正,元代的社长等均具有民事纠纷调解的职能。虽然乡里调解属于民间行为,但由于乡村民间自治组织具有官民结合的特征,而使之成为乡村社会最有效的调解方式。[10]

第四项:建立基层联合体。柳诒徵说:“周代人民虽无‘社会之名,而有联合之法……人民之间互相扶助,决非独居孑立,各不相谋。”[8](135)民众联合体的形式则如《周官·族师》所云:

“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伍为联;四闾为族,八族为联。使之相保相爱,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

又如《里宰》所云:“以岁时合耦于锄,以治稼穑。”孟子也说:“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基层民众联合体,对于每一个个体从生产生活到生老病死都存在相互扶助、相依为命的义务。这很像一个人情的社会。

第五项:均分义务。周代民众对于国家义务人人有责,人人有份,执行义务分配者叫“均人”,这个名称本身就具有公平合理地均分各项义务的意思。《周官·均人》这样记载“均人”的职责:“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凡均力政,以岁上下(视年景的好差),丰年则‘公旬用三日,中年则‘公旬用二日,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凶札(大灾之年负增长)则无力政,无财赋。”这种安排设计还是很人性化的。

第六项:征敛财赋。这种职能在古代以一个字表达叫做“征”。清末孙诒让在《周礼正义》中概言:“‘经言征者有二:一为征召,一为征敛。”“征召”就是征兵征役,“征敛”就是征税。此项功能也是由民间自治组织具体实施的。

总之,周朝时代,一切政制如田制、兵制、学制等等,均以乡、遂为基本的运作单位,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真正基础。后世民间自治制度和自治组织亦多取法于此。其功能也主要表现为自我保护、自我管理与协作互助。民间自治组织以其特有的凝聚力与公信力,主持公道,化解冲突,协调地主与佃农等的社会关系。在日常生活尤其是遇天灾人祸时,民间组织又具有互助合作、同喜共忧、生死相依的协作功能,如《吕氏乡约》规定:“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并强调:“人之所赖于邻里乡党者,犹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恶利害皆与之同,不可一日而无之。”[11]明代北方民间,也曾以“每一二十家朔望一会,各出钱数十文收贮,令一人掌管,四时祭神,备办牲醴,遇有丧事之家,用以赙助。”[12]清代乡约更跨越族的界限, 并得到政府的大力提倡,乡约被赋予下列权利:讲乡约;支持文教和科举事业;应付差徭;利用乡约的公共基金运营赢利;置买田地等。[13]这些举措大大提高了乡村农民战胜天灾人祸的能力,因而得到农民的普遍响应和拥戴。从合理的方面说,以乡、遂为代表的古代民间自治制度和组织,注重一切取之于民,又用之于民,人民一般也能够甘心尽其义务,做到上下相安,这就说明,乡遂制度,即中国古代民间自治组织及其制度,有其历史的合理性。

三、对中国古代民间自治的反思

我国古代民间自治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大约有四个原因,或者说,有四个方面值得我们当今社会参考借鉴。

(一)古代地方民间自治与当时社会结构经济条件相匹配

中国古代经济是以一家一户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又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其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以农业生产经营所实现的物质产品单一匮乏。在这种背景下,如不实行地方自治,则不能征赋,不能征兵,并且不能实施一切工程,更不能完成大规模的抗灾减灾活动,而这一切事务都是必须要做的。于是古代地方民间自治便应运而生了。恰如柳诒徵所分析的:“古代养兵之款,无工程之费,一切皆取于民,人民各甘尽其义务,初无推诿怨叛者,以乡、遂之制至精且密也。故不行地方自治之制,不能征兵,不能加赋,不能举行地方一切工程,可以周制断之矣。”[8](136)

(二)古代地方民间自治有协商民主的群众基础

周代民众按照地方民间自治组织的安排出工、服役,都属尽自己的义务,然而另一方面,“周之人民不但各有义务,复有对于国家之权利。其时虽无所谓议院,然国有大事必咨询之”,“人民对于国事胥有发言之权”。[8](136)这也是柳诒徵的论断,他举如下的重要例证:

“(小司寇)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其位,王南乡(向),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周官·小司寇》)

这就是说,小司寇负责向民众进行调查咨询,听取民众对于国家安危、国都迁徙、置立国君等重大事宜的意见。这种咨询活动往往以“圆桌会议”的形式进行,这里连会场布局、各种人员所处位置都说得具体生动,重要的是会场有大量的百姓提出诉求,参与议政,甚至参与决策,这一点是很有价值的。民众有参与的权利,该尽的义务自然也就心甘情愿乐于奉献了。

从更大范围来考察,古代治国注重听取舆论。《左传》中说:“广谋从众,合于天心”,《国语》中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尚书》中说:“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史实方面,子产不毁乡校(《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孔子主张庶人议政(《论语·季氏》),都是人们耳熟能详的。

另外,高层进行顶层设计时也有很多相互之间的协商,例如《论语·宪问》记载:“为命,裨谌草创之,世叔讨论之,行人子羽修饰之,东里子产润色之。”这就是说,在郑国,一篇官方文告的形成,要经过四位贤大夫的通力合作,各尽所长,切磋琢磨,经起草、讨论、修饰、润色几个步骤而后完成,这显然也是一个互相协商的过程。后汉诸葛亮《与群下教》中“集众思广忠益”④的提法,是对这一类协商过程的扼要概括。

(三)古代地方民间自治注重选贤举能的民意表达

《礼记·礼运》提示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的用人路线,这里有两个字很重要,即“选”与“与”(与者举也),这就是民意的表达。孔、墨都提倡“尚贤”、“举贤才”。孔子主张:“举直错(厝)诸枉,则民服;举枉错(厝)诸直,则民不服”(《论语·颜渊》),这显然也是重视民意的表达。墨子主张贤才在民间,“官无常贵,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墨子·尚贤上》),更是重视来自草根阶层的民意诉求。墨子还提倡各级民间自治组织管理者,甚至“天子”、“三公”应由民选而产生,由人民来“置立”(《墨子·尚同中》)。孟子提倡民本、民贵,“得乎丘民而为天子”,主张国事由国人来做主(《孟子·尽心下》)。秦汉时“乡置三老”(《汉书·百官公卿表》)作为乡里民意的代表,沟通政府与民众。明末清初,大儒陆世仪强调通过“分乡”来达到自下而上的“治”,“治天下必自治一国始,治一国必自治一乡始,治一乡必自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始”,“治天下须用得几个县令,好县令古诸侯也。治州县须用得几个好乡长,好乡长古县大夫也。得其人则治,不得其人则乱”。他提出以乡约为中心的“治邑贯通之道”:“乡约是个纲,社仓、保甲、社学是个目。乡约者,约一乡之人,而共为社仓、保甲、社学也。社仓是足食事,保甲是足兵事,社学是民信事。”(陆世仪:《思辨录辑要卷十八》)这些重要思想与做法都与古代地方自治、民间自治制度有重要的关系。

(四)古代地方民间自治的阶级基础

阶级、阶级矛盾与阶级斗争在阶级社会肯定是存在的,但在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时期肯定也是不相同的。在社会相对和平稳定的时期,化解阶级矛盾,淡化阶级冲突,也是必要之举。对于中国古代社会来说,社会相对和平稳定时的民间自治组织发挥的正是化解阶级矛盾,缓和阶级冲突,构筑阶级合作之平台的职能。⑤

最近,著名史家余英时撰文对我国农村的阶级关系提出不同看法。他说:我读到现代学者讲的阶级斗争那一套,我觉得跟我看到的情形完全不一样,地主迫害农民之类的事情在官庄(安徽潜山)简直没有听人说过。而且因为宗族的关系,农民有时还是地主的长辈,地主不可能迫害他,反而还得尊重他。我小的时候,有一位农民比我年长二三十岁,还是我们家耕田的,我还得向他磕头,因为他是长辈。这些把阶级的东西完全缓和掉了。绝对不是一个阶级斗争、阶级利益冲突的简单观念可以解释得了的。[14]

联系到钱穆、梁漱溟都有类似的观点。过去人们一般往往以“阶级调和论”加以批驳回应,[15]现在看来也应具体分析一下他们的看法。比如钱穆认为,自秦汉以来,中国社会“非封建,非工商,而自成一格”,“以政制言, 中国自秦以下,即为中央统一之局,其下郡县相递辖,更无世袭之封君,此不足以言封建。以学术言,自先秦儒、墨唱始,学术流于民间,既不为贵族世家所独擅,又不为宗教寺庙所专有。既无特殊之贵族阶级, 是亦不足以言封建。以国家法律而论,封君之与封户,实同为国家之公民”。[16]梁漱溟在多篇著作里都谈到中国民族是讲伦理的民族,讲道德理性的民族,中国社会是伦理的社会,有着伦理的经济、伦理的政治。人们之间,“血亲关系浓,相与之情厚”。社会结构是“伦理本位,职业分途”。所谓职业分途即士、农、工、商的职业分工,这与阶级分化、阶级对立是不一样的。他还认为:士人是地方协商议政的中枢,真正讲“公”的还是中国人。西方人崇尚党魁,中国人尊贤,言教大于一切。西方人相信的多数原则,原为省事而立,中国人主张协商,费点事没有什么关系。[17]这些看法,都值得我们结合史实重新认识。

可见,传统上我们对于中国古代社会阶级关系的理解,有些失之于简单,理论上的失误是过于注重阶级矛盾的斗争性而忽视其同一性,过于重视其普遍性而忽视其特殊性。⑥余英时、钱穆、梁漱溟等学者观察到的现象提示我们,应该同样重视研究中国古代社会不同时期不同地域阶级矛盾的特殊性和同一性的方面。显然,研究中国古代社会重视民间自治和协商的传统,探讨其掩饰阶级对立、化解阶级冲突、消弭阶级对抗的做法和思想,对于我们今天探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更具借鉴意义。

注释:

①张其昀(1901-1985),字晓峰,浙江宁波人。先后在商务印书馆和东南大学(后又改为中央大学)工作,1936年,到浙江大学任教,创办浙江大学史地系和史地研究所,任史地系系主任、史地研究所所长。1949年到台湾,1959年离开公职后,致力于教育事业和中国文化的研究,在台北阳明山华岗创办中国文化大学。主要著作有:《孔学今义》、《中华五千年史》、《中国军事史略》、《中华民族志》、《中国经济地理》、《人生地理学》等。

②诸如: 《论语·里仁》:“子曰:‘里仁为美。”《雍也》:“子曰:‘毋,以与尔邻里乡党乎?”《子罕》:“达巷党人曰:‘大哉孔子!”《乡党》:“孔子于乡党,恂恂如也,似不能言者。”《卫灵公》:“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

③柳诒徵(1880-1961),字翼谋,号劬堂,江苏镇江人。曾留学日本。1920年任东南大学历史系教授。1927年至1949年任江苏省第一图书馆馆长。著有《中国文化史》、《中国历史教科书》等。

④“夫参署者,集众思广忠益也。若远小嫌,难相违覆,旷阙损矣。”载诸葛亮集. 北京:中华书局,1960:31.

⑤冯友兰对张载《正蒙·太和篇》“有物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这一命题的解读,大致也是按照矛盾发展阶段论予以释义的。参见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总结》。

⑥笔者认为,唯物辩证法之矛盾理论中“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同一性是相对的”这一命题是可以商榷的。理论上,应当强调只有矛盾整体才是绝对的,矛盾的两个属性即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其地位是一样的,二者都是相对的,对其具体表现需要进行历史的、具体的实证的研究。依此,我们在对具体的社会矛盾乃至阶级矛盾的研究中,才有必要去辨识不同条件和不同阶段矛盾双方对立统一的不同作用和表现,而不是在具体研究之前就认定只有斗争性才是绝对的。

参考文献:

[1]习近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EB/OL]. http://news.xinhuanet.com/2014-10/27/c_1112998021.htm,2014-10-27.

[2]张其昀. 孔子今义[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86-87.

[3]俞大维. 怀念陈寅恪先生[A].陈寅恪先生论文集(上册)[M].台北:九思出版社,1977.14.

[4]杨开道. 中国乡约制度[M]. 济南:山东省乡村服务人员训练处印,1937.107.

[5]萧公权. 中国政治思想史(第2册)[M]. 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496.

[6]王阳明全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2.

[7]朱承. 阳明心学的“接地气”[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09-01.

[8]柳诒徵. 中国文化史[M]. 上海:东方出版中心,1988.132.

[9]曾昭斌. 论中国古代乡村政权的双重职能[J]. 河南大学学报,2005,(5):116-119.

[10]刘艳芳.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J]. 安徽大学学报,2006,(2):76-83.

[11]刘笃才. 中国古代民间规约引论[J]. 法学研究,2006,(1):135-147.

[12]王廷相集(全四册)[M]. 北京:中华书局,1989.

[13]王日根. 明清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系统论纲.[J]清史研究,1997,(2):12-21, 35.

[14]余英时谈治学经历[N].东方早报,2014-06-29.

[15]天津师范大学历史系. 批判钱穆的“国史大纲”[J]. 历史研究,1959,(2).

[16]钱穆. 国史大纲·引论(修订本)[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1-22.

[17]梁漱溟全集(三)[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80-93.

猜你喜欢
协商民主
提高政协协商民主实效性 大力促进社会共同治理
协商民主与我国公办大学内部治理
基于垃圾场的城市邻避冲突治理分析
治理创新视角下的基层协商民主
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 促进共享发展
新时期乡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中的协商民主问题探究
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
政治生态视域下我国政协协商民主的创新对策探讨
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与协商民主制度的互动关系探析
我国协商民主运作的文化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