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公布了这一意见,意见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华网)endprint
检察风云2015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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