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通过重新审视国外鲜活农产品流通“经验”,发现诸如“中间环节更少”、“批发环节不再重要”、“农民获益份额更大”、“交易方式更先进”、“订单农业和合作社能提升农户组织化程度”等流传甚广的说法,要么是片面的,要么是错误的,要么过于简单化,忽略了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品种之间,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在中间环节的数量、批发环节的重要性、农民在供应链中的获益份额、交易方式以及组织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重要差异。总结国外经验,不能大而化之,应分国家、分时期、分品种进行。
关键词: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国外经验;批发;订单农业;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F724;F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5)03-0085-06
一、引言
长期以来,中国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被认为存在诸多“问题”,如中间环节过多、收益分配不公(常被总结为“两头叫,中间笑”)、交易方式落后、组织化程度低等,相关的政策建议是,强化对“农超对接”等“短链”流通的支持,强化对拍卖、电子化交易等“先进”交易方式的支持,强化对合作社、龙头企业的支持,并有意无意忽视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
以上结论和政策建议,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内学界对鲜活农产品流通“国际经验”(其实称为“国外经验”或许更确切一些)的解读、总结、比较与借鉴。在一些学者看来,国外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中间环节较少,批发不再重要,农民从农产品流通中获益更多,交易方式先进(对手交易所占比重较小,拍卖交易采用率较高),订单农业和农民合作组织提高了农户的组织化程度。
虽然以上观点基本停留在主观经验和感性认知上,缺乏充分的事实支撑,也非学界的真正“共识”,但是被广泛接受且影响深远,并在国家政策层面予以很大程度的体现。本文试图重新审视国外鲜活农产品流通的经验,希望在更好地总结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有助于更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政策。
二、重新审视国外鲜活农产品流通
(一)国外鲜活农产品流通中间环节是否更少?
必须承认,在农场及农民合作组织经营规模巨大、连锁超市发展水平高的西欧和北美,鲜活农产品流通中间环节的确很少。以美国为例,绝大多数鲜活农产品很容易实现所谓“农超对接”,因为大规模经营的“农场”及其合作组织与连锁化程度很高的“超市”对接的交易成本较低。然而,同样作为发达国家的日本、韩国,虽然半官方化的“农协”在鲜活农产品流通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且超市的连锁化水平也不低,但其鲜活农产品流通“中间环节”的数量,却远多于西欧和北美。在日、韩,尤其是在大城市,鲜活农产品的流通经常要经历多次批发过程,比如,在东京都,鲜活农产品一般通过两级或两级以上批发渠道后,才能把农产品转移到零售商手中(俞菊生 等,2004)[1]。
鲜活农产品流通“中间环节”数量的多少,有其自身的演化规律,且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同品种的差异非常大。当市场上充斥超小经营规模的农户、小规模流通业者和频繁小批量购买的消费者时,必然要求批发市场充分发挥大集、大散等基本功能,注定了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户与零售商之间的“对接”有必要经过一级批发、二级批发,中间环节较多反而节约了交易成本。在这方面,中国与日、韩比较相似,而与西欧、北美以中间环节少的“短链流通”为主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的差距较大。那种认为国外鲜活农产品流通中间环节较少的说法,至少是不全面的。
(二)批发环节在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中不再重要?
如果基于经由率衡量,批发市场在绝大多数国家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中的重要性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1984年,在英国,蔬菜和水果的批发市场经由率高达82.9%,但到20世纪90年代迅速下降20%~30%(小林康平 等,1998)[2]。当今,欧洲其他国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经由率普遍不到50%,美国则基本稳定在20%左右(马增俊,2010)[3]。但是,这些数据并不能证明,批发在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中不再重要。
1. 批发市场在东亚地区(韩国、日本)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中仍居于核心地位。在东亚地区,农业生产者规模小,超级市场的发展落后于欧美国家,而批发市场这种组织模式有利于节约农产品交易时间和交易费用,能有效缓解小规模农业生产和大市场、大流通间的矛盾(俞菊生,2003)[4]。在东亚地区,农产品的批发市场经由率曾长期超高80%。伴随着大型超市迅速发展和食品加工程度的提升,加上数量不菲的进口食品通过超市等渠道直接进入市场,主要农产品的批发市场经由率不可避免出现下降。据日本农林水产省的最新研究报告,在过去的20多年间,除花卉外,其他所有类别的鲜活农产品的批发市场经由率都出现了明显的下降:1989年,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的批发市场经由率①分别为85.3%、82.7%、78.0%和23.5%,但到2011年,这一数据分别变为73.0%、45.0%、56.0%和9.9%。但是,总体而言,主要农产品的批发市场经由率的下降比较缓慢,批发市场仍是鲜活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62.4%的水果蔬菜(将蔬菜和水果合并计算的经由率,在日本称为“青果”)和56%的水产品仍经由批发市场进行交易。值得注意的是,国产水果蔬菜的批发市场经由率高达90%,花卉的批发市场经由率也高达83.4%(农林水产省食料产业局,2013)[5]。值得注意的是,日本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经由率的下降,主要不是由于大型连锁超市绕开批发市场从农场直接进货,而是由于加工食品和进口产品等市场经由率低的物品在流通中所占的比例增加所致(农林水产省食料产业局,2013)[5]。以上经验表明,在农场规模较小的国家,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往往长期保持不变——无论其整体经济和农业发展水平如何。从这个角度而言,大型连锁超市的迅速扩张,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并不必然是竞争和互替关系。
2. 产地批发市场日益重要。如前所析,在很多发达国家,批发市场在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中地位有持续下降的趋势,但是,这主要是针对销地批发市场而言的。如果考虑产地批发市场,情况就会发生很大变化。在日本、韩国等东亚地区,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费习惯的变迁,伴随着位于大城市的销地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重要性的缓慢下降趋势,产地市场的重要性却不断提升:日本农协系统数千个农产品集贸所,发挥了产地市场的挑选、包装、冷藏及组织上市等重要职能。而在批发市场经由率不断下降和“农超对接”非常普遍的欧美国家,产地市场也日益重要。西欧,在主要农产品的集中产区,一般都建有以“集货”为主要功能的交易市场,为附近农场主出售农产品和城市采购商集中收购农产品提供接洽交易的场所。法国伦吉斯批发市场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交易量不断萎缩,其重要原因就在于产地建立了大量集配中心,从这里可以直接向各连锁店发运货物(小林康平 等,1998)[2]。在美国,近80%的农产品也是从产地经物流配送中心(实际上发挥着产地市场的功能)直接到达零售市场的。
3. 虽然批发市场的重要性有所下降,但是,批发职能却丝毫没有“下降”②。由于各国连锁超市和连锁便利店的崛起,批发职能更多的由这些连锁企业承担。表面上作为零售企业的沃尔玛、家乐福、阿尔迪等大型连锁企业,承担了很多批发功能(职能)。虽然独立的批发商和批发市场不那么重要,但批发功能(职能)并没有由此消失,只是被部分整合到连锁零售企业之中。
从上文的分析不难看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同品种的鲜活农产品的批发市场经由率的差别非常大。如果再综合考虑产地市场和批发职能的转移,显然不能简单地认定批发环节在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中不再重要。
(三)国外农民是否从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中获益更多?
在某些对国外经验的解读中,国外农民在整个鲜活农产品供应链中的获益份额似乎更大。但客观事实是,在很多国家,农民从销售的鲜活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中得到的价格(或称农场价格)远低于消费者支付的最终零售价格,生产者往往只得到消费者最终支付的零售价格中很小的份额(库尔斯 等,2006)[6]。
在日本,参与农产品流通的各渠道成员利润的分配比重,批发商委托交易费占4%,中间批发商占10.9%,零售商占43%,农协等上市组织占13.6%,生产者仅占28.5%(俞菊生 等,2004)[1]。另据日本经济企划厅物价局编的《物价报告》中蔬菜在流通中不同阶段的价格形成数据,计算得出,白萝卜的生产者价格(即农民出售价格)占零售价的比例仅为8%左右,甘蓝的这一比例也不到15%,白菜的这一比例也只有20%左右(穆月英 等,2006)[7]。韩国的这一比例相对高一些,据韩国农协中央会出口部董事长李范锡(2013)[8]提供的数据,韩国叶根菜类农民收取率为31.3%。
即便是被日本高度赞赏的美国③,农民的出售价在最终零售价中所占比重(Farmer's-Share-of-the-Retail-Dollar,简称FS)也没有高出太多。就整体而言,美国农场价值占食品总支出的比重,已经由1950年的40.91%下降到2006年的18.53%(据美国农业部官方网站的数据计算)④。从具体品种来看,美国的农场价格占零售价格的比重有非常大的差异。水果的农场价格占零售价格的比重(FS)大约维持在18%~31%(由于品种和年份不同有所差别)。不同品种之间农场价格占零售价格的比重有非常大的差别。最高的是鸡肉和牛肉,均高达49%,其次是蛋类达47%,牛奶达39%,但猪肉只有25%,新鲜苹果、土豆和莴苣分别仅为21%、19%和18%(库尔斯 等,2006)[6]⑤。相比之下,中国的这一数据并不算太低。据农业部连续4年跟踪调查的结果,在冬春季节气候比较正常的情况下,山东青州农民用大棚生产的黄瓜,经由寿光批发市场运到北京新发地批发市场,批发给中间商或集贸市场摊主再销售给消费者,每公斤黄瓜零售价格中,农民出售价占17.9%~22.7%(安玉发,2011)[9]。总之,国外农民从鲜活农产品流通中获益更多的说法,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四)国外鲜活农产品交易方式更先进?
在各国,鲜活农产品交易方式是多元化的,拍卖交易和议价交易是各国农产品交易中最常用的方式。哪种交易方式更重要,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差异很大。在我国现阶段,鲜活农产品的交易方式以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对手”交易(或曰协议交易)为主。商务部调查,90%以上的农产品通过对手交易销售(王晓红,2011)[10]。但是,并不能认为,这种以对手交易为主的交易方式是“落后”的。荷兰、日本等国在鲜活农产品流通中曾普遍采用的拍卖交易等“先进”交易方式,不一定是中国应该学习的方向。
无需否认,拍卖交易在日本、荷兰、比利时、韩国的鲜活农产品批发交易中一度非常流行,甚至曾经是占主导地位的交易方式。但是,拍卖交易在欧洲的很多国家和北美都不是占主导地位的交易方式。而且,即便是在拍卖交易曾经非常流行的国家或地区,情况也早已发生重要变化。在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上,之所以能形成拍卖交易方式占主导地位的局面,与日本的法律、农会组织、经济发展以及历史等密切相关(徐振宇 等,2010)[11]。早在1923年,日本制定《中央批发市场法》时,就明确规定“农产品交易采用拍卖制,废除秘密的对手交易”。该法律实际上确立了拍卖交易在中央批发市场中唯一的合法地位。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演化,尤其是随着1999年、2004年先后对批发市场法的修订,日本政府更加注重批发市场的贸易自由化和效率化,交易方式日趋自由化,所谓“商物一致”的原则逐渐缓和,导致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拍卖率逐年降低,到2011年时,蔬菜仅为13.4%,水果也仅为18.0%,相比之下,1978年这一比例则分别高达85.2%、82.7%(据日本农林水产省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荷兰的农产品拍卖制也已呈现衰落之势头。正如荷兰学者Bijman所指出的,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种治理结构一直主导着荷兰的水果和蔬菜的交易,这就是——合作社拍卖。但现今,这种治理结构已经失去吸引力,而新的治理结构变得更加流行(Christien et al,2010)[12]。
交易方式没有先进与落后之分,只有合适与不合适之别。一种成功的组织模式,主要是演化的结果,而不是构建的结果。在某个时期,某国或某地“先进”的交易方式,当转换时空,在另一个时期,在其他的国家或地区,可能就会非常的不合时宜。拍卖交易方式或许的确存在诸多优点,但这并不表明,这种“先进”的方式就适合我国当前国情和发展方向。自1998年以来,深圳福田、山东寿光、云南斗南花市、北京莱太花卉等市场曾在蔬菜、花卉等品种的交易中积极尝试引入拍卖交易方式,但所有试点效果并不理想。这表明,不顾农产品生产、流通的现实条件和配套约束,简单移植别国曾经成功的交易方式,无异于削足适履。
(五)订单农业与农民合作组织能提升农户“组织化程度”?
国内学界曾对国外流行的订单农业(contract farming)寄予厚望,认为这种模式是提升农户组织化程度的重要组织创新。作为一种国外成功“经验”的“理论投射”,“公司(龙头企业)+农户”及类似组织模式,一度获得极高评价,研究者甚众。然而,国外经验已证明,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力量非常不均衡,其结果往往是农户成为龙头企业的“生产车间”,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向龙头企业让渡其部分经营自主权,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其对市场行情的关切程度。从这个角度而言,龙头企业对农户的“带动”造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消极后果是直接降低了农户对市场的敏感程度。市场对生产的直接刺激作用减弱了,或者说被龙头企业阻断了(樊亢 等,1994)[13]。换而言之,农户能力尤其是把握市场的能力不仅未能提升,反而由于“受惠”于看似省心的合同而有所降低[14] ⑥。正如洪银兴 等(2009)[15]所指出的,在发展中国家,农户作为农产品的上游生产者,凭借自身的能力难以适应农产品价值链对农产品质量的要求,在不断强化的农产品价值链中被“挤出”,被大的涉农企业替代,结果成为失业者,或成为涉农企业的雇用劳动力。如果深入考察美国农业的相关事实,不难发现,订单农业的发展对小规模农业经营者的影响非常有限——据MacDonald et al(2008)[16]的研究,美国订单农业的采用率与农场的经营规模⑦正相关,即越是经营规模较大的农场主越有可能采用合同制,而那些经营规模越小的农户采用合同制的比例就越低。过去几十年来,由于美国农场规模不断扩大,订单农业在美国农业中所占份额也在不断扩大。在2005年,虽然通过订单农业模式进行生产的农产品产值已占全美农业产值的40.7%,但是,仅有11%的美国农场采取了订单农业的组织模式(MacDonald et al,2008)[16]。换言之,绝大多数(高达89%)美国农场主并未采用订单农业这种组织模式。在过去十多年间,虽然订单农业占美国农业总产值中比重不断增长,但采用订单农业的农场所占比例却一直维持在10%左右。不仅美国和西方国家的农业实践表明了订单农业的发展主要与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户有关,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实践也表明,订单农业无法将小经营规模的农户纳入其中——因为大公司与小规模农户的交易成本太高(Singh,2000)[17]。
至于通过农民合作组织提升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也曾是众望所归。但是,放眼全球,不难发现,经典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社运行良好的国家,恰恰是那些户均土地规模较大的国家(美国和西欧的一些国家);而那些土地户均规模较小的国家,则一般都要借助政府力量而搞变相的“合作”,如韩国和日本的农协(农业协同组合)。但韩、日的农协,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社,而是政府自上而下创设,带有经济、政治、社会等多重职能的半官方组织。这种组织模式的风险在于,随着时间的推移,半官方的“农民”组织很容易演化为一个独立于农民利益的既得利益集团。比如,日本山形大学的金学成教授曾经是韩国中央农协的职员,他并不认为韩国的农业是成功的。在他看来,韩国中央农协早已不是农民的代言人,而成为一个特权集团⑧。实际上,日本农协也有类似特征,以至于很多学者对农协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了诸多质疑。正如胡剑锋(2010)[18]所指出的,“日本农协由政府推动和支持,自上而下形成了统揽全国的庞大网络。……但是,这种体系也决定了农协缺乏竞争,自我调节能力差。”
总之,无论是以龙头企业为基础的“订单农业”,还是农民合作社,是否能显著提升农户组织化程度,是有条件的。并非所有国家,在所有发展阶段,在所有品种上,都可以通过“订单农业”和合作社提升农户的组织化程度。
三、基本结论与反思
(一)基本结论
不同资源禀赋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农业发展特征,不同的消费习惯,不同类型的农产品,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或不同的发展时期,其鲜活农产品流通的基本特征都必然有非常大的差异。由于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品种之间,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的中间环节的数量、批发的重要性程度、农民在鲜活农产品供应链中的获益份额、交易方式以及组织方式等方面的“经验”有很大差异。比如,在日本,截至2011年,虽然拍卖这种交易方式在绝大多数鲜活农产品的批发交易中都无足轻重,但肉类批发交易中,在中央批发市场的拍卖采用率仍高达84.7%。但是,蔬菜、水果、水产品、花卉的拍卖采用率却分别只有13.4%、18.0%、19.9%和29.7%(农林水产省食料产业局,2013)[5]。
因而,若全面考察国外经验,认为国外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中间环节少”、“批发市场的地位急剧下降”、“农民在农产品流通中获益更多”、“交易方式更先进”,以及订单农业和合作社能提升农户组织化程度,等等说法,缺乏充分的经验证据可以证明。至少,这些说法是不全面的。如果试图更客观、更全面地总结鲜活农产品流通的国外经验,不能大而化之,一概而论,必须分国家、分时期、分品种进行。
(二)几点反思
1. 应基于“演化”而非“建构”视角看国外经验。本文认为,那种自以为能够轻易找到经济“规律”的思维,是一种典型的构建主义思维。所有人,包括学者和官员,都必须承认对经济和市场运行不可避免的无知,由此保持对市场必要的“敬畏”,而不是动不动就质疑市场的效率,更不应该质疑当事人的理性。国外(包括发达国家)的大多数有关鲜活流通体系的经验,其实都是长期演化的产物,且与这些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大环境有着密切的关联。换而言之,其他国家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成功,是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虽然现代化水平不高,硬件设施也比较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组织程度较低,交易方式也比较传统,但不能由此认定,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效率低下。
2. 在对国外农产品流通体系进行比较和借鉴时,不能仅集中在流通体系本身,而必须进一步研究,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是在什么样的外部环境和约束条件下运行的。按产业组织理论的一般逻辑,环境(包括产业组织及其结构)决定行为,行为决定绩效。因此,要研究绩效,必须首先研究行为,而要研究行为,则必须首先研究环境(包括结构、制度)。实际上,国外农产品流通体系之所以看起来比较“先进”,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农产品流通的环境已经大大优化了,尤其是制度环境和产业组织环境都已经非常优化了。借鉴国际经验,不能只看其他国家具体怎么做,有哪些具体政策,重点应是关注他们背后的资源禀赋和约束条件如何变化,而基于这些变化的做法转变,才是真正值得借鉴的。从这个角度而言,其他国家和地区鲜活农产品流通的具体措施和政策,都不能简单予以移植,否则,在不具备这些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国外任何成功的经验简单移植到中国,都很容易成为败笔。实际上,在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方面,我国已犯过太多生搬硬套的错误。
3. 没有必要迷信国外的所有经验。其实,某些经验在本质上其实是教训。在反思日本自1961年以来的鲜活农产品流通政策与法律时,日本学界中不乏这样的观点,即日本的很多政策措施都是失败的。比如,拍卖交易的“先进”性并未得到一致的认同,拍卖交易方式在日韩等国的现实运行中存在很多缺陷,甚至被一些著名日本学者看作农产品流通效率低下的根源,如小林康平(1998)[2]认为,日本拍卖交易方式至少存在限定批发商数量、内幕交易、竞争不充分以及妨碍批发商努力经营等突出问题。
(感谢宋则研究员、荆林波研究员、王诚庆研究员、张群群研究员、安玉发教授、张利庠教授、曾寅初教授、徐印州教授、庞毅教授、冯中越教授、王雪峰博士、梁鹏副教授的帮助和启发。感谢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生单林幸在翻译日本农林水产省的最新研究报告中做出的贡献。)
注释:
①日本批发市场经由率是在包括加工品在内的日本国内流通的国产和进口的水果蔬菜、水产品等经由批发市场的数量所占的比例(花卉以金额计算)。
②这一观点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宋则研究员的启发。
③日本《农业白书》中的资料显示,日本农产品生产者价格及流通费用是美国的2-6倍。
④从趋势上看,这一比例仍将稳定下降。这一比例的下降,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农产品加工深度的提高,在外就餐比例的提升等。
⑤或许正是由于不同农产品的流通渠道差异很大,所以往往有单独探讨不同类型农产品的流通渠道及其效率的必要,比如库尔斯、乌尔(2006)就将农产品分为牲畜和肉类、牛奶及奶制品、家禽和蛋类、谷物、棉花和纺织品、烟草和烟草制品、水果和蔬菜等七大类,分别考察其生产、消费、市场结构、定价、营销渠道、营销成本与农场份额等基本问题。这种方法对于更加深入剖析农产品流通体系,无疑是有重要借鉴价值的。
⑥胡定寰(1997)的观点与此类似。在他看来,农户在加入和退出产业化的时候是具有独立意志的经营者,但在加入产业化期间,根据契约和合同的规定,他们必须服从产业化的整体利益,部分或全部丧失自己的经营决定权。实质上在农业产业化内部,龙头企业和农户是对立统一的两极。在特定的市场构造下,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方式虽然有可能获得社会平均以上的利润,但是龙头企业为了取得更大的经营意志决定权,在产业化深化的过程中逐渐加强对农户的控制,使农户从独立的经营者下降到出卖劳动力的工资领取者。这是几十年来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一般趋势。
⑦该规模不是按农场耕地面积,而是根据农场的销售额。
⑧参见金学成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合作经济研究中心主办的2012年(北京)东亚农民合作社发展论坛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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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钟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