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市历下区法院4月21日恢复审理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并将于近期宣判。此前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吕某于是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明晰公民“姓名权”的自由与边界
王传涛的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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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姓名权”也是我国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姓名权”极少涉公共利益,更多的是一种私权利,许多网友很支持这位吕先生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尊重“姓名权”也应该有边界。具体来说,在此案之中,还需要把握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北雁云依”这个名字没有姓氏,这不符合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此外,2014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中是这样规定的“可在父姓与母姓之外选择姓氏”,但没有规定随意起无姓氏名字的权利。
二是取无姓氏的名字,也与当下的社会民俗、传统文化等相抵触。在我国,“姓、氏、名、字”是传统社会宗法制的一个象征,虽然现在只留下了“姓”和“名”,但也是需要全体国人共同尊重和维护的民俗与传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解释中,有这样的明确规定,“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共同利益。”在这里,“社会共同利益”是个很大的概念。取一个任性的名字,可能与这个大概念并不直接相关,但却也不应该随意开随便起名字的口子。如果严重到但凡起名字都不遵姓氏的地步,我们身边的文化传统必然会被破坏的一塌糊涂。
我支持所有的行政诉讼,我敬佩所有针对行政机关不当行为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公民之举。这是一个社会走向成熟公民社会、权利社会的必由之路。但在姓名这事上,却不应该造成“私权滥觞”。
我的姓名谁做主
杨翼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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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使用什么样的姓名由公民自己决定。济南市公安局给吕先生的答复是《婚姻法》规定要么随父姓要么随母姓。然而,细查该法,子女“可以”随父或母姓,当然也“可以”不随父或母姓,济南市公安局的理解显然存在严重偏差。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还拿出了《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常住人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且不说卫生部门根本无权就公民的姓名权做出规定,该规定也因与作为上位法的《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相冲突而无效。因此,户籍工作人员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不予登记是错误的。
或有论者指出,如果允许公民随便决定或使用姓名,将会带来混乱,尤其不利于户籍部门的统一管理。但是,我们应当明晰,现代国家的首要职责是服务于民众,如果原有的管理制度或模式已不能有效地为公民提供服务,应当通过改革旧体制或采用新方法的方式来改进管理,而非以牺牲公民的权利为代价来适应管理的要求。更何况,“北雁云依”这个名字既不存在生僻字,也没有像“赵C”那样含有英文字母,以管理不便为由不予登记实在说不过去。
中华民族在数千年的文明传承和发展过程中诞生了很多姓氏,诸葛、上官、皇甫等复姓在诞生之初亦必显得“怪异”,谁又敢保证“北雁”不会经过长期的使用而成为下一个复姓?让我们多一些宽容,给中华姓氏多一次演变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