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 孙 洁
关注老龄化加快建立照护保险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 孙 洁
面对失能老人的日益增多,家庭养老的不断弱化,医疗费用的大幅上涨,只有建立起社会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照护保险制度,才能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冲击。
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中,照护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值得关注且有紧迫性的问题。其中针对老年人的照护尤为重要。
老年风险涵盖收入风险、疾病风险和失能风险等三类风险,分别需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照护保险三种不同的机制予以化解。2011年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到2010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占总人口的13.3%。据预测,截至2015年,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将超过2亿,而到2025年,这一数字将攀升至2.8亿。同样有专家测算,到2040年(或2050年)将有接近4亿老人。
中国老龄办发布的《2010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0年底,中国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占总体老年人口的19.0%。到“十二五”期末,中国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将达4000万人。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老年人平均生活不能自理率为8.81%,老年人的照料和护理迫切需要社会化。
就现阶段的老年照护事业而言,其质量、规模、水平等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广大老人的照护需要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存在着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尚未建立成熟的照护体系,仍停留在家庭护理为主的照护模式,严重缺乏专业照护机构和专业照护人员。二是照护资金严重缺位,照护保险制度至今未启动。在医学上,照护按照生活依赖程度分为完全照护依赖、大部分照护依赖和部分照护依赖三类,按照最低的照护依赖型护理人员年均照护费用5000元以上计算,全国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3000多万老年人口的照护费用,就在1500亿元以上。
根据美国、以色列、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经验,建立老年照护保险制度是缓解老龄化社会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也是一种正确的选择。我国不少学者主张,基于保险目的、覆盖面和待遇水平的比较,照护保险采用社会保险为主体的模式应该更加适合,以照护服务为主体,国家和政府承担主要的责任,由政府最终兜底,并且弱势群体应得到更多政府资助。
综合考虑地区、职业、可支配收入水平和现有的保障体系差异,在现行制度框架内,笔者建议先从城镇职工群体开始试点建立照护保险制度。首先,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20%中划转6%的缴费、从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6%中(许多地区已达到9%—12%)划转2%的缴费,共计8%的缴费建立老年照护保险统筹账户,进行社会统筹、现收现付,建立老年照护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名义账户记账管理。其次,适度加大个人责任,建立个人账户。在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个人工资总额的8%+2%)之外,适度加大个人缴费责任。先从个人工资总额1%开始缴费,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升至8%,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在不增加现有用人单位缴费负担、适度加大个人缴费责任的条件下,建立起照护保险基金。
老年照护不仅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整个国家和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面对失能老人的日益增多,家庭养老的不断弱化,医疗费用的大幅上涨,只有建立起社会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照护保险制度,才能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冲击,才能在本世纪中期我国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从容应对由于失能老人增加而带来的养老照护需求急剧增加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