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乌日图
加强依法行政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乌日图
在社会保障领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是要把本该政府承担的责任交给市场。一些地方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试点,从统筹基金中划出部分费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大病保险,既放弃了政府本应该承担的责任,也没有体现出商业保险的市场机制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做好社会医疗保险工作,也必须强化法治思维,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今年要重点落实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快医保管理体制改革。2013年3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职责要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这既是法律决定,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按照实施方案的安排,整合工作应该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但这项工作至今未取得实质进展。目前全国多数地区依然是由人社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卫生部门负责新农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管理体制分割使各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的医保政策不统一,不仅不能适应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还造成重复参保、重复报销,同时也增加了管理成本。近年来虽有少数地区整合了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体制,但由于国家层面管理体制尚未统一,出现有的地方两个部门都要管、有的地方又都不管的尴尬局面。调研中,一些地方的同志反映,由于上面迟迟不作决定,下面存在“分光吃尽、等待合并”的现象。多数地方政府认为,体制不顺造成的内耗太大,建议中央政府尽快作出决定。
二、加快建立统一的征缴体制。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法律颁布已经五年了,由于国务院的办法至今未出台,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规定无法得到贯彻实施。目前全国不同地区、不同险种的征缴体制依然呈现多种方式:在全国32个省级单位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有17个,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有9个,省内既有社保经办机构也有税务机关征收的有6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既有社保经办机构征收,也有税务机关征收。新农合则多数由卫生部门征收。不同的征缴体制造成信息系统重复建设,投入和运营的成本高,信息又不能共享。不少地方在登记、核定、缴费等环节,部门之间衔接不畅,应缴未缴、重复征缴现象时有发生。参保企业和群众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时感到很不方便。征缴体制的不统一,也影响了制度建设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议国务院抓紧制定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办法,统一征缴体制,严肃征缴纪律,做到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三、加快公立医院改革。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医药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中央多次推进以公立医院改革等为主要内容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就提出积极推进卫生管理体制、卫生服务体系、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等改革,不断提高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目标。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目标就包括到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2020年普遍建立“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中也提出了公立医院改革要“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无论是中央、国务院的文件,还是“十二五”规划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决定,但从十几年来公立医院改革的进展情况看,目前还处在少数地区的少数医院的试点阶段,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社会办医喊了十几年,也是雷声大雨点小,不仅表现在成规模的非公办医疗机构数量寥寥无几,还出现了公办医疗机构加大扩张的趋势。近几年公立医疗机构和公共医疗资源向大中城市和医疗消费市场大的地区集中,一些国内知名医院依靠自身的品牌抢占地方医疗市场,建设标准越来越豪华,与基层的缺医少药形成明显反差。在医疗卫生领域,政府和市场的定位和责任如何界定和划分,公立医院改革和社会办医如何破题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大病医保制度。人民群众在患病时应该得到国家的物质帮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应该承担的基本责任。大病医疗费用高,因病致贫现象多,是医保制度建立时就面临的突出问题。因此,各项医保制度都把保大病作为制度重点,如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规定,新农合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城镇居民医保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医保的重点也是保住院、保大病。保大病是国家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重要原则,但在后来的发展中出现了偏差,对于医保制度该保什么、政府该承担什么责任等问题出现了不符合制度建立初衷的做法。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对于社会保障工作,明确提出多做“雪中送炭”的事,这为今后一个阶段的社会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
应该看到,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很有限,医疗保险制度必须把有限的资源用在最急需的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要求是保障生命的延续,而对生命威胁最大的不是头疼脑热、感冒发烧等小病而是大病,大病不治就要死人,因此保大病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功能和作用,也是政府举办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目的之一。在社会保障领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是要把本该政府承担的责任交给市场。一些地方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试点,从统筹基金中划出部分费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大病保险,既放弃了政府本应该承担的责任,也没有体现出商业保险的市场机制作用。因此,要研究通过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或封顶线的标准,解决大病参保患者负担的医疗费过重的问题。同时,完善对城乡贫困人群的医疗救助制度,将有限的资源重点用于群众的大病保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