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贷市场发展的回顾与展望

2015-05-20 11:42董裕平
银行家 2015年5期
关键词:网贷小微监管

董裕平

起源于欧美发达市场经济的P2P网络借贷,如今在中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迅猛势头,截至去年底,我国已经超越英美,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P2P网贷市场。诚然,欧美发达国家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在传统金融体系内部已有较好的满足,而以互联网技术搭建的P2P平台目前的业务主要是个人相互之间的消费性借贷,拓展规模较为有限。这和中国的情况有很大差别,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差别反而成了我国P2P网贷平台快速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完善,投资人很难通过互联网对借款人进行风险判断,因而常常会面临本金损失的可能,但是,在经过几年的潜伏期之后,随着经济步入新常态,一方面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愈加突出,另一方面居民投资理财的意愿更加强烈,再加上监管方面的包容性,这些因素共同促使P2P在近两年开始出现井喷式的增长。然而,在近乎“野蛮生长”的同时,诸多不规范的地方也大量暴露出来,比如违规设立资金池,网贷公司卷款跑路,非法自融,设立假标等等,使得P2P成为近年来投资风险频发的一个领域,由此也引来了众多的批评与责难。无论毁誉,从发展情况来看,我国P2P借贷行业要可持续,确实到了需要加以适当规范的档口。为此,本文在对该行业发展状况于特点进行简要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新常态的实际,分析展望我国P2P行业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前景、监管与扶持政策,以期对我国的P2P这一新型服务业态的持续成长有所裨益。

我国P2P行业发展的基本状况与特点

我国大概在2007年开始出现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时主要是由新兴的互联网性质企业通过搭建信息中介平台来促成一些民间借贷。到2009年,某些平台率先推出有中国特色的本金垫付担保模式,较好地改善了投资人对于本金安全与收益的担忧,加之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大量小微型企业的融资难度陡增,由此导致了我国P2P借贷行业开始步入快车道,尤其在近两年更是狂飙突进,蔚然壮观。总体来看,呈现出以下方面的特点:

市场潜力巨大,总体发展势头迅猛

根据来自第三方机构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显示,P2P网贷平台数量在2010年仅有10家,到2012年大幅增加到了200家,2013年达到了800多家,到2014年末,网贷运营平台达到1575家。2014年,平台的平均注册资金为2784万元,相对于2013年的1357万元,大约增加了1倍;全年累计成交量猛增到了2528亿元人民币,是2013年的2.39倍;2014年末网贷行业总的贷款余额为1036亿元,首次突破千亿元的关口,是2013年的3.87倍;参与的投资人数和借款人数分别达到116万人和63万人,比2013年分别增加364%和320%。

可能有质疑的观点认为,P2P的快速发展实际上只是过去民间借贷的网络化,是一种替代或异化,因为在中国国情下,过去的民间金融主要表现为非网络的线下交易,而在2013年以后,随着互联网渠道和技术的运用,P2P平台有利于把线下交易转移到线上交易,这其中不乏有许多原来属于灰色的交易浮出了水面。尽管有一些民间借贷活动的确转向了P2P平台,但更应该看到,P2P平台是依靠互联网技术撮合借贷交易,在信息搜集与处理的及时性、完整性上以及在业务流程的成本节约上都具有新的竞争优势,当这种融资模式逐步得到确认并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借款人所熟悉,就可以产生跨越过去民间融资较强的区域与交易成本等多方面的限制,从而更加充分地挖掘潜在市场,促成更大规模的投融资活动发生。因此,笔者认为,P2P网贷并不只是过去民间融资存量上的简单替代,它还有可能挑战传统的正规金融,促使传统金融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深度变革,更重要的是,它的确能够增加小微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可得性,带来更多的增量交易,从而为进一步的金融创新发展打下基础。

问题平台风险暴露较多,市场发展有待规范治理

由于我国P2P网贷市场基本上是市场自发成长的结果,监管权干预得非常少,2014年虽然划出了几条红线,但尚未落实到具体的监管行为。因此,在P2P平台家数和交易规模快速成长的同时,人们也看到了诸多不规范的地方,比如有的违规设立资金池,有的网贷公司卷款跑路,有的非法自保自融,有的设立假标,有的借款人涉案或严重违约导致平台难以为继,许多平台的信息披露不够透明等现象,这些问题已经造成一些投资者遭受了损失。据统计,2013年累计有74家P2P平台机构出现提现困难、倒闭或跑路等问题,约占P2P平台总数的9.3%;2014年全年问题平台多达275家,是2013年的3.7倍,占平台总数的比重上升到了17.5%。2015年1月,评级机构大公国际旗下大公信用数据发布了首份关于P2P网贷平台的评级情况报告,列出了266个网贷平台黑名单和676个预警名单,共涉及942家平台,相当于行业60%的公司都上榜。名单中甚至包括了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红岭创投等行业龙头机构。报告发布方指出,被列入预警名单的平台和债项均不同程度存在几个问题,如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全面;债务偿还能力存在较严重问题,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风险严重影响存续能力;存在虚假担保等严重欺诈行为等现象。

尽管大公信用数据对P2P网贷平台的评级结果很可能存在诸多瑕疵或某些硬伤,市场似乎也并太不认同,异议很大,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评级报告中所反映的一些问题,正是当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在缺乏明确监管规则下自由生长的结果,特别是处于经济下行阶段,不确定性和金融风险暴露上升,尚在探索期的P2P网贷行业要承受更大的压力,加之违约成本可能相对较低的诱惑,市场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就容易泛滥。因此,P2P网贷行业要可持续,在加强自律与市场纪律的同时,还需要有适当的外部监管加以规范,只有在投资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条件下,P2P这种新型服务业态才可能稳定发展。

行业竞争日益加剧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1)资本进入的步伐明显加快。在最近短短两年的时间里,P2P网贷平台运营家数从200家增加到1575家。一些大的资本财团以及传统金融行业都在成为平台投资方,据统计,2014年主流网贷平台的背景是风投系29家,国资系17家,上市公司系17家,银行系12家,而且平台的平均注册资金也比2013年提高了一倍。(2)平台的获客成本在明显上升。据统计测算,2014年平台获得一个注册用户的成本平均为60元~80元,转化率约为10%,获取一个投资户的实际成本约在600元~800元。相比于2013年,该项成本大约增加了20%~60%。(3)对优质资产的争夺愈加激烈。在我国居民储蓄非常充裕的情况下,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实际上在于能够获得优质的借款人资源,而转向P2P借款的小微企业往往都是被银行排斥的边际客户,信用实力相对较弱,P2P平台需要从中筛选出符合自身风险控制要求的客户资源,目前限于平台的特点和自身实力,还很难做深度的专业性挖掘,因此,除了一些小额信用借款和担保借款之外,有些平台开始触及票据、保理和租赁等业务,以维持现金流。(4)综合收益率在继续下调,据网贷之家的统计,2014年,平台总体综合收益率为17.86%,自2月以后已连续9个月下滑,从高峰的21.63%下探至16.08%,降幅为5.58个百分点。这除了市场利率在走低的影响之外,平台相互之间的竞争也是重要原因。

基本商业模式趋于明晰。经过7年多的探索发展,我国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已经和P2P的最早诞生地——英美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明显不同。P2P是Peer to Peer的意思,在原始意义上,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的P2P平台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而平台本身在业务交易中则是纯粹的线上信息中介,不参与到借贷资金的实质交易中,不会对借款人逾期本息给予垫付。然而,这种模式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很难运作,国情差别导致了运营模式的异化。首先,基于我国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P2P概念已经演变成为P2B(Peer to Business),即借款人主要时小微企业,包括这些企业主个人,这部分借贷已经成为市场的主流业务,而个人消费性的信用借款却很少。其次,从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纯线上信用交易模式很快演变为线上和线下并行的“O2O”模式,平台同时承担信息中介和风险控制的功能,平台除了撮合交易,本身通过建立风险准备金或由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第三,从网贷业务拓展与流程的风险控制视角来看,分化出多种类型。在获取贷款项目上,主要来自线下,平台在线下开办门店,或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合作获得项目资源;在项目审核环节,具有风控能力的平台可以自己审核,或者由其关联公司审核,也有交给合作的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审核,平台本身只做信息发布与交易撮合;在到期还款环节,如果借款人逾期违约,目前可以允许合作的担保公司先行代偿,也有平台采取风险准备金垫付,而在美国通行的无垫付纯平台模式几乎行不通。另外,还有利用P2P进行债权转让的模式,即由与平台紧密关联的第三方专业放贷人先行放贷,然后通过P2P平台将债权销售转让给大众投资者。在债权转让模式中,P2P平台撮合的借贷双方并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平台实质上充当了类似银行金融机构的角色。显然,P2P行业在实践中努力探索创新,以适合中国的土壤,只有在落地生根后才会开花结果乃至发展壮大。

P2P行业进一步规范发展的趋势前瞻

在新常态下引领小微金融加快创新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其核心表征是经济增速下降,结构调整升级的压力更大。越是在经济出现下滑的时段,我们越是要着力改善广大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因为这实际上是在帮助中国经济的平稳转型。所以小微金融在经济新常态下也就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意义。一直以来,由于草根性的小微企业体质偏弱,平均生存期比较短,很难提供抵押物以及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等多种原因,大量的小微企业很难与银行等传统金融发生借贷关系,我们对此不能把板子全都打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身上。从根本上来说,我们需要建构更多与小微企业需求相适应的融资渠道与服务方式。近年来,利用互联网来进行小微综合性服务的创新在不断地被开发出来,P2P网贷、众筹等多种类似的基于互联网的创新,都在积极探索为满足小微企业贷款融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P2P平台可以突破时空的局限性,更具有包容性和大众化的特点,在搜集、处理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效率性上具有更大的技术与成本优势,和小微企业有天然的信息对称或者说有天然的草根属性基因。短短几年时间内从无到有,发展势头相当迅猛,已经形成对传统金融改革的倒逼压力。显然,小微企业通过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手段,发展和需求也是巨大的。高层决策者对此有非常深刻的认知。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15年1月,李克强总理在视察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时表示,希望在普惠金融方面杀出一条路子,倒逼传统金融企业改革,并强调政府要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便利的环境。因此,可以预期的是,无论是在当前新常态下对小微金融的客观需求,还是完善我国由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长期制度,对于P2P网贷等小微金融服务的创新模式,政府监管部门应该会采取相当包容性的政策,以更好地鼓励“草根”创业和民间资本释放潜力、活力。

面对经济下行于利率市场化推进等宏观经济环境改变,P2P业者要避免盲目的跟风与急功近利,而是要用好包容性的政策,进一步的细分市场加以深耕,挖掘自身优势,在项目获取、风险控制和运营管理等方面加强平台建设,充分协调多种力量,创新便利小微企业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增加服务灵活性,在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小微企业上发挥重要的作用。有乐观者预计,2015年P2P还会继续前两年井喷式的发展。

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

鉴于目前监管部门尚未对P2P设立明确的准入门槛,各种资本投资设立网贷平台的行为还在快速增加,特别是因为预期监管规则可能要在今年正式出台,于是一些机构纷纷抢在规则出台之前把平台先搭建起来,在当前P2P市场的有效用户投资者还比较有限的情况下,这种争夺“牌照”的投资行为更加剧了竞争的白热化。我们注意到,2014年,一些传统的银行金融机构为谋求转型,加快发展中间业务,也开始积极筹划涉足网贷领域,年初时只有3家银行系的P2P,到年底已有12家,新闻报道说中信、华夏等银行目前都在积极筹备,预计近两年上线的银行系P2P有望突破30家。还有一些大的国有资本财团和上市公司也在积极部署进入P2P市场。显然,这些实力雄厚的大资本和传统金融资本的进入,对市场肯定会有质的显著提升,但在同时,大量民间资本所设立的P2P网贷平台势必会受到更强烈的竞争冲击。

另一方面,当前P2P市场总体上还处于培育成长的前期阶段,一些盲目追求短期回报的过于短视的投资行为,容易诱发风险,特别是有的可能存在蓄意集资诈骗跑路的问题,更是严重损害市场声誉,影响新的公众用户投资人进入,当平台数量越设越多,短期内的结果就是僧多粥少的市场竞争。这种大浪淘沙的市场竞争也必然会留下“真金白银”的P2P平台机构,那些占据更多市场份额的实力强大的平台将会率先确立市场标杆。

尽快出台监管规则,加大对P2P诈骗跑路等乱象的打击力度

2014年初,政策层面开始准备把P2P网贷这种创新业务纳入影子银行范围来研究监管,通过监管协调决定交由中国银监会负责研究对P2P的监管。2014年4月银监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四条红线:即明确平台作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性质,要求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月又在四条红线基础上又新增了六项要求,例如要落实实名制,设立行业门槛,第三方托管资金,不承诺本息,不能自保自融,充分信息披露和开展外部审计,以及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等。

就目前初步确立的这些监管原则来看,监管部门从保护P2P平台用户投资者利益的基点出发,重点关注其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真实性、风险可控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显然,这些监管原则也得到了市场的基本认可,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在此基础上,可以乐观预计2015年很可能成为监管元年,即正式出台明确的监管规则,由此逐步确立以市场力量主导的、通过监管规则予以规范的P2P有序发展模式。颁布监管规则同时也就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部门获得确定的法定权力就可以对市场采取有效的监管,这必然有利于清理当前市场中存在的诸多不规范的乱象,驱逐劣质平台。

业务发展更加规范

随着监管红线的逐渐明确,既有的P2P平台在积极调整原来的业务模式,例如平台自身逐渐“去担保化”,而是加强信息披露的中介角色,转向与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的合作,或者通过运用保险机制,让投资者也要为自己的投资失败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样更加符合市场原则,平衡好投资的收益与风险,有利于培养真正的市场投资行为与风险意识。再者平台之间的竞争也会驱使业务按照市场要求趋于规范,例如要解决好资金的第三方托管问题,避免可能出现资金池与跑路等风险,P2P平台将会更加倾向和银行合作,当前银行方面可能有多种顾虑而不太愿意介入,如果监管规则明确支持银行托管,那么就可以促进传统金融和P2P这种新金融业态相互间的合作与融合,从而更有利于市场的规范发展。

P2P人才争夺升级

监管部门已经建议对P2P设立一定的门槛规则,其中包括对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的资质要求。作为任何一种新兴行业,本来就存在相当程度的人才荒问题,互联网金融行业也不例外。在前一阶段,主要是熟悉互联网技术知识的企业在开发建设P2P市场,到近两年,传统金融领域的机构开始纷纷谋划进入P2P市场。整个行业在迅猛发展,对兼备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人才要求越来越强,随着平台家数越来越多,抢夺既掌握金融知识又熟悉互联网的跨界高端人才的竞争也愈加激烈。各大平台在绞尽脑汁发布“求贤令”,都希望在这场争夺战中拔得头筹,确立在市场竞争中的领先优势。

市场投资者队伍在不断扩大中趋向成熟

经历了不少平台的跑路、诈骗、倒闭等恶性事件的洗礼,整个市场,包括投资者在内都在被迫接受类似于我国早期股市发展跌宕起伏那样的风险教育。当前还处在积极培育市场的阶段,一方面,P2P平台除了在网络技术上能够确保安全,更需要通过规范经营,遵守底线,不违规,在项目获取、风险控制和运营管理能力上逐步建立起品牌竞争力,由此培养稳定的用户群体,市场就可以在稳定的基础上不断扩散成长。另一方面,由于P2P市场的参与门槛很低,广大用户投资者可以在前期用小额的资金进行投资试验,在此过程中培养锻炼自己对风险的识别与判断力,同时也逐渐加深对P2P平台的认知,然后可以用极低的转移成本来选择更高质量的P2P平台。可以说,当广大用户投资者不再盲目追求投资的高收益,并且建立了承担风险的投资意识,P2P网贷市场也将趋于更加良性的发展。

对后续发展政策的期待

采取负面清单为主的监管模式

把P2P行业的未来交由市场选择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了战略部署,明确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非常切中我国经济改革发展实际的根本性判断,在金融领域似乎体现得尤为突出。众所周知,我国的金融体系是由政府行政权力主导和驱动的以银行机构占绝对主体的外植型金融体系,缺少市场内生性的成长,一方面使得广大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成为突出的短板,另一方面居民手中巨量的储蓄存款被迫存放在银行,结果是多种错配,金融体系将储蓄转化微投资的效率越来越低,资金很难流入到实体经济中去,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不断上升。显然,改革的方向就是坚持市场化,而P2P则提供了一个市场内生性成长的典型范例。从诞生到渐成气候,政策部门对其采取了高度包容性的态度,监管权的介入非常少,尽管在对影子银行非常担忧的情况下,也只是在深入调研后划出了几条一般意义上的红线。正是这种非常包容审慎的态度和负面清单监管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的活力与创造性,也才使得我国在短短几年内迅速成长为全球最大规模的P2P市场。未来,监管规则的出台,仍然应该贯彻负面清单为主的监管模式,在把握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为P2P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使其能够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为广大居民投资者获得财产性收入创造便捷的渠道。

允许P2P逐步接入征信系统

P2P的成功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个透明的市场和充分的数据信息。然而,我国征信体系发展比较滞后,个人信用数据不全,信用信息碎片化,信息开放也存在安全问题,这就严重制约了原始意义上的P2P模式的发展。目前许多P2P平台是自己通过各种数据信息搜集来建立信用系统,或者依赖于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提供信用信息,这些方式的发展空间明显受到成本约束,而央行征信系统中的大量数据在P2P行业却得不到运用。尽管存在多种顾虑,但是,在确立P2P监管规则之后,在保障信息安全的条件下,允许P2P平台逐步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也可以补充丰富征信系统的数据,这应该是值得期待的发展。

适当运用财政税收等政策

鼓励P2P网贷平台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与小微企业的发展方向。例如,允许P2P平台在税前提取风险准备金,对小微企业的服务绩效予以奖励等。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投融资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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