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校企深度合作制度保障体系研究

2015-05-18 01:06胡珍芬杨国军
商业经济 2015年3期
关键词:体系研究制度保障职业院校

胡珍芬+杨国军

[摘 要] 校企合作是当前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中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校企合作处于发展的初期,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意愿强烈,但企业参与动力不足。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体系不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缺失、强制力不足,高职院校与企业难以共同发展。而国际上经济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都十分发达且有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校企合作保驾护航。我国应加快明确职责,发挥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的积极作用,完善法律制度,增加基础设施,增强校企合作制度的操作性。

[关键词] 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制度保障;体系研究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A System Facilitating In-Depth Cooperation Between Vocational Schools and Businesses

HU Zhenfen,YANG Guojun

Abstract: Cooperation between vocational schools and businesses is one of key links for reform and innova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at present. At this starting point, polytechnics have a strong will to work with local businesses which, however, are not interested in doing so. Enterprises cannot benefit from this practice as expected because of related flawed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failure of the protective system. Global advanced vocational education are all guaranteed by sound law systems. In this connection, China should make government, businesses and schools play their full parts, improve rules concerned, and invest more in facilities. By doing so, system guiding cooperation between schools and businesses is workable.

Key words: vocational school, cooperation between schools and businesses, system guarantee, system research

作为职业教育的本质要求和重要的办学形式,校企合作既体现了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行业企业联系最紧密、最直接的鲜明特色,又是当前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关键环节,在提升职业教育质量,服务产业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时期,校企合作遇到诸多困难,特别是校企合作制度保障体系建设,成为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

一、校企合作制度保障的基本状况及问题分析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各类职业院校均高度重视校企深度合作,注重制度建设和政策推动,出台了很多规范性文件和实践举措,推动了职业技能人才培养。从国家层面来看,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确立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2012)、《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2014)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推动了校企深度合作的发展。从地方来讲,近年来,各地纷纷制定了《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等大量规章制度,为实现校企深度合作提供了制度规范,固化了实践经验成果。

但是,在实践中校企合作发展仍然很不顺利,还存在很多突出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事业的发展。最主要的表现就是校“热”企“冷”现象突出,企业参与动力不足。在已形成的校企合作中,大多是高职院校合作意愿强烈,主动寻求校企合作,而积极与高职院校合作办学的企业则少之又少,大多数校企合作关系的建立和维系主要还是靠关系和信誉,缺乏制度的刚性约束和有力保障。其导致的结果就是校企合作“叫得响、落不实”,高职院校“挨白眼、吃闭门羹”司空见惯,企业全程参与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培养的程度不高,校企双方在共同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共建专业、共同开发教材等方面尚难以开展深度合作,缺乏校企之间“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内生动力,高职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难以实现,影响了人才培养水平和产业人才质量。

究其原因,制度保障缺失是其主要的一个方面。具体在于:

1.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体系不够完善。目前,国家只有一部《职业教育法》,其体例过于宏观、笼统、比较单薄,缺乏配套措施,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这一目标在短时间内难以实现,校企合作制度难以实现根本性突破。地方虽然出台很多鼓励性规定,但多是中性的政策性规定,校企合作难以规范和有效保障,企业投入、师资、实习实训等,没有配套规定加以落实。

2.法律保障机制缺失,强制力不足。我国《职教法》刚性规范和约束少,倡导性要求多;法律条文只有假定和处理而无法律后果。这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难以深入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职业教育法》第六条规定:“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这些法律条款虽然规定了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等的责任和义务,但其并非强制性保障条款,缺乏现实的约束力,对上述主体不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后果也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另外,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责任与义务、企业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保险、劳动保护与权益等规定,都是非常缺乏的。这些问题已经使企业没有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与担当,更无从获得相应收益,权利与义务难以对等,这些严重阻碍了校企合作的发展,必须制定完善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强制、扶持、引导企业参与校企合作。endprint

3.政策执行不力,保障性不强。《职业教育法》1996年颁布至今,已经过去近20年,随着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变化,很多条款的适用性越来越差,法律效率大打折扣,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日益迫切。虽然各地制定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等类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但是大量条款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缺乏强力推动,执行效率低下,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二、职业院校校企深度合作制度保障的国际借鉴

世界上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基本上是经济发达国家,校企合作在其发展中均发挥重要作用,均有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校企合作保驾护航。

德国职业教育法律的鲜明特点是重在促进教育与企业的结合。1869年制定的《强迫职业实习教育法》规定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后制定的《联邦劳动促进法》、《工业法典》(1889)、《企业章程》(1869)、《行业条例法》(1897)等都规定了企业培训、校企合作的基本原则和措施。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第一次详细规定了职业培训关系的确定、内容、解除、终止和职业培训的组织,确立了“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1972年颁布的《企业宪法》和1981年颁布的《职业教育促进法》,明确了企业的职业教育功能,规定了教育者资格、企业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教师资格、受培训者的权利和义务。德国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帮助使其成为世界教育强国和经济强国,其以法律形式确立、规范的校企合作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样板和借鉴。

美国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立法工作,通过立法,规范、引导职业教育的发展。1862年颁布《莫里尔法案》,推动全美28个州建立农工学院,促进美国职业技术的发展,开创了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先河。《职业教育法》(1963)、《合作训练法案》(1982)、《就业培训合作法》(1983)、《卡尔—柏金斯法案》(1990)、《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1994)等,都进一步明确规定学校和企业的关系,用法律形式推动校企合作的发展。

日本在二战后颁布了一系列新的职业教育法规,以适应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1978年颁布的《职业训练法》,确认企业主为其雇员提供职业训练方面承担主要责任,逐步发挥企业和市场的“主角”地位和作用,从而形成了“办学动机来自企业、办学主体也为企业、实施自由的市场监督方式”的职业教育模式。职业教育紧贴产业和企业的需求,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日本的社会劳动生产率,进而促进了日本的经济恢复和崛起。

澳大利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具有比较完善的体系。《宪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培训保障法》等对职业教育培训都有所规定,强调企业在职业培训和职业学校教师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这些国家不仅是职业教育先进国家,同时又是经济发达国家。没有完善先进的职业教育,是难以发展经济的,而这一切必须以先进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支撑和保障。我国目前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实践亦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经济的发展必须依靠职业教育的强力支撑,而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依赖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持和规范,必须通过法律规章的前瞻性和创新性,推动职业教育的创新发展。

三、完善职业院校校企深度合作制度保障体系的途径和方法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立人才培养立交桥,形成合理教育结构,推动现代教育体系基本建立、教育现代化基本实现。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进一步完善职业院校校企深度合作制度保障体系,这既是其重要内容,也是基本保障。主要途径和方法有:

1.明确职责,发挥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三个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依法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规范政府、企业、职业院校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是社会管理者,是政策制定者,承担着制定政策、规范社会行为的功能。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要明确政府对校企合作的责任,加强统筹,借鉴国外先进做法,以立法形式强制企业参与教育,把参与教育作为评估企业资质的法律指标和税收依据,将校企合作纳入学校评估和企业评价的指标,为校企深度融合提供法律保障。企业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是校企合作的最大受益者。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把与学校合作看作是实现优势互补、创造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重要途径,积极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全过程。要根据自身特点,开展本企业或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职业资格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及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等。高职院校要主动落实政府和企业需求,提高服务企业和社会能力。要面向市场需求,设置专业,优化动态专业结构,逐步建立适应人才市场需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专业体系。加强与企业合作,把实训实习基地建在企业,把人才培养和培训基地建在学校,探索引校进厂、引厂进校、前店后校、校企一体等合作形式。面向职业、岗位需求,开发基于工作过程的专业课程体系,增强专业人才培养的针对性,拓展专业服务的领域和内涵。要主动为企业服务,为企业赢得更大的利益,主动为企业创造价值,增强校企合作的吸引力。

2.加快修法,保障职业院校实现校企深度合作。2008年,《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目前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立法规划与议事日程,教育部正在抓紧推进。然时不我待,修订工作还要加快。要通过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义务、权力和利益,明确企业承担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明确在税收减免、政策倾斜等方面对参与和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企业予以扶持。企业捐赠支出要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要健全和完善企业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企业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保险、劳动保护与权益制度,保证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集团化办学等职业教育实践成果要写进新《职业教育法》中。

3.完善配套,增强校企合作制度的操作性。要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投入制度,落实财政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依法出台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多元化的融资形式,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资金、土地、装备、技术、人才等多种要素投资职业教育,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养老健康、现代农业、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民族工艺和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薄弱领域,要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和支持发展。各地方要结合地方实际和行业特点,制订相关的实施条例或细则,加强相关法律的实效性和操作性。

[参 考 文 献]

[1]周静.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J].机械职业教育,2011(5):3-5

[2]田蕾.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研究[J].天津大学硕士论文,2003

[3]彭思恒,施长征.我国现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的思考[D].职业教育,2012(1):147-148

[4]邢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动态和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动态和建议[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1-3

[5]杨国军.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建设研究[J].商业经济,2012(22):25-26

[6]陈美玲.关于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与完善的思考[J].职教论坛,2009(10):49-51

[责任编辑:刘玉梅]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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