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宪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如何把这“两个责任”做实、做细,考验着各级党委和纪委的智慧。
中共北京市委常委会第131次会议听取了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方案及评估指标体系的汇报。会议决定于2014年11月下旬至2015年1月底,对全市各区县和局级单位开展检查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什么是党委的主体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党委要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担当“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具体而言,它包含11项责任,比如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的部署要求,党委抓、书记抓、班子成员抓,部门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巩固和深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持之以恒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等。
什么是纪委的监督责任?简单地说,就是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具体包括7项职责,比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等。
市委常委会第131次会议强调,本次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将结合中央和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新精神、新要求,在检查内容、检查范围、检查步骤等方面进行改进。
根据工作方案,本次检查考核的重点是上述11项党委主任责任和7项纪委监督责任,检查对象包括全市各区县、市属各部委办局、企事业等局级单位,检查步骤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自评自查,也就是各区县、市属各部委办局、企事业等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根据要求,按照检查内容,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针对检查内容逐一汇总情况,以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的名义分别形成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自查报告。第二个阶段是重点检查,主要是开展民意调查、日常工作评估、组织现场检查和市领导带队督查。第三阶段是反馈总结,主要是反馈意见、专题报告、通报情况、跟踪督查、重点约谈等。
为了客观、准确把握被检查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有关部门还制定了《2014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对“两个责任”的内容进行分解细化并赋予分值。其中,指标体系分为一级和二级指标,总分为100分。
(执笔人:叶再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