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

2015-05-14 20:21吴玉军
前线 2015年11期
关键词:权利公民法律

吴玉军

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崇高价值追求。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将全部的精力献给了人类解放的崇高事业,致力于使人类摆脱盲目自然力的支配,摆脱一切剥削压迫和旧式分工的束缚,摆脱一切剥削阶级的思想观念。在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自由的价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实现人们的自由权利,实现更高层次的自由。

保障公民的权利

在政治上,自由主要是指公民享有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自由行动、不受限制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自由的反面,是通过暴力、奴役、恐吓等手段限制人的意志和行动。现代人享有一系列受法律保障的、不受外在任意力量干预的基本权利,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和规定下来。由这些基本权利所形成的私人空间,构成了外在力量的行为边界。外在的力量,特别是来自国家权力机关的力量,可以无限制地朝这个边界逼近,但无论如何不应逾越这一界限,否则就侵犯了个人的自由。也正因如此,在现代社会,保护公民的权利是实现自由的前提。很难想象,一个公民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社会能够被称之为自由的、公正的社会;也很难想象,在自由权利随意受到威脅的情况下,人们会有幸福感,会对未来有稳定的预期。

保障人权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社会主义同样尊重和保护人权。近代资产阶级革命首先响亮地提出了自由、平等、人权的口号,在政治实践中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并通过一整套制度设计对之加以保障。无产阶级随着自身力量的逐步壮大,也提出了自己的人权要求,开展了争取人权的斗争。19世纪30年代著名的英国工人宪章运动,就提出了取得普选权、参与国家管理的要求。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在存在的短短两个多月时间里就初步开创了社会主义的自由民主。后来,苏联和社会主义新中国也都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支持。

历史表明,自由的威胁主要来自于外在的任意的力量。这种力量的主体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国家,还可能是社会。保障个体的自由权利,需要确立人人平等的理念。任何人,不论其地位有多高,不论为社会发展作出多大贡献,都应该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绝不允许特权观念和行为的存在,绝不允许逾越宪法和法律侵犯他人权利。众所周知,权力具有侵略性和扩张性。这就使得每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总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可能,进而使另外一些人的自由受到侵犯。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鉴于此,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权力的滥用。不过,个体自由权利的保护,还要防范“社会暴政”。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多数人的意见占据压倒性地位,全社会就会形成一种压倒性的多数力量,从而使少数人的意见和权益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这种“社会暴政”有时比其他种类的政治压迫更可怕,虽然它通常并不以极端的刑罚为后盾,但让少数人难以寻找有效的规避办法。

从根本上说,消除外在、任意力量对自由的威胁,需要全面推行法治。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权威、地位高于一切,凡事“皆有法式”,凡事“一断于法”。 事实上,用法律治理国家、用法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用法律保障人们权益、用法律调节社会关系和利益纷争,是现代国家治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法治之下,每个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决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否则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各级权力机关在履行自己职责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绝不允许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侵犯公民合法权利。

强化实质自由

在社会主义视野中,自由绝不仅仅意味着每个人享有某些抽象的自由权利,而且意味着个人有能力、有资源享受这种权利。

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的自由是一种形式自由而缺少实质自由的维度,因为资本主义的自由主张个体拥有不受外在专制力量控制的私人空间。基于对个体自由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政府要有一个程序化的框架,让不同的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为每个公民提供平等的机会、使其自由地开展竞争,表面上看是公正的,但我们必须认识到,拥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并不意味着能够现实地参与竞争,外在社会条件对一个人能否获得机会以及获得多大机会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一个拥有巨额资本的富翁而言,他在现实中拥有的机会一定要比一个一文不名的乞丐大得多。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居于主导地位,谁拥有资本、谁的资本拥有量大,谁就在竞争体系中拥有发言权。换句话说,在资本主义社会,真正通行的是财富的自由,谁占有财富,谁就拥有权利和自由,越有钱就越有机会;而无钱、无权、无势的贫苦百姓总被关在“自由”的大门之外。

自由的实质性维度表明,自由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没有社会条件保障的自由,是建立在空中楼阁上的,是虚幻的。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竞争机制,剔除了特权因素的影响,对于激发个体潜能、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一个人在竞争中能否取得成功,除了主观努力与否,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非自致性的偶然因素(如社会环境、家庭背景、是否接受良好的教育等)往往会对一个人的成长和成败产生重要影响。

追求精神自由

对于自由,我们决不能把它理解为与道德、公共利益无关的东西。如果一个人的内心世界为低级欲望支配,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公共意识和责任感,这个人势必难以被冠之以“自由”。相反,我们对于自由应该作一种拓展性的理解,把它视为行动主体的一种积极主动的状态而非消极的状态。也就是说,自由应该体现为个体对积极健康人生的追求、对社会公共责任的担当。

约翰·密尔是19世纪自由主义的忠诚捍卫者。他坚定地认为个体的自由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 但是,就是这位自由主义的捍卫者在论及个人应该过一种怎样的生活时,也特别强调了追求高级快乐的重要性。他说:“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很显然,密尔并不把单纯的快乐作为生活的目标,而把快乐以外的目的,即幸福作为生活的目标。在密尔的观念中,幸福概念包含着简单的快乐体验所不能涵盖的价值追求。幸福不仅包括对金钱、权势、名望的追求,音乐、健康、德性等等都是幸福的内容。

在现代社会,自由必然意味着公共责任的承担。社会能否良性运行,既需要建构一套自由、民主、公正的社会制度,也有赖于个体德性的提升。只有每个社会成员都具备理性、审慎的精神,具备正义感和公共情怀,社会才能彻底良性运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任何政府形式所能具有的重要的优点就是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

社会主义所倡导的自由,一定是与公民道德境界、公共责任感提升紧密相关的。一方面,社会主义重视个体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反对极端个人主义,强调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强调公民对社会的奉献、对国家的忠诚,强调公民社会责任感和公共意识的养成。

所以,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必须大力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丰富人们的精神境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通过生动活泼、潜移默化的形式,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积极引导人们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追求高尚的道德理想。这是社会主义所倡导的自由应该具备的基本内容。

坚持历史的和具体的自由

社会主义主张,自由是历史的、具体的,超历史的、超现实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诚然,自由、平等、人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所有的社会成员不论种族、性别、肤色、语言、宗教、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水平如何不同,在享有基本自由权利方面都是平等的。但是,这并不表明人权的普遍性、并不意味着自由是千篇一律的、并不意味着实现自由的形式没有不同。自由从来都是植根于特定的历史情境中的,其实现方式从来都是具体的、历史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说:“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

一些西方國家总以自由民主卫士形象自居,它们将资本主义的自由视为人类社会追求的终极目标,将资本主义世界视为人类历史发展的趋势。这是一种故步自封的自由观念,是自我陶醉、霸权的心态。自由不仅是西方人的追求,更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在中国人的心中,自由同样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过程中也明确提出了自由的口号,邹容呐喊:“竖独立之旗,撞自由之钟”;孙中山在遗嘱中写道:“致力国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求中国之自由平等”。中国共产党人更是始终把推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致力于中国人民的自由解放事业。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广泛的自由,享有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等。对于公民的这些自由权利,其他公民、国家、社会不能以一些随意的借口加以侵犯。

一言以蔽之,由于国情不同,每个民族、国家追求自由的方式也各有不同,在自由内容实现的侧重点上也多有差异。英国式的自由不同于法国式的自由,德国式的自由有别于英法式的自由。

当然,处在发展进程中的社会主义还存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完善、不完美,但社会主义已经为自由的实现开辟了广阔的空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人的自由权利一定会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实现。

(作者单位:北京市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基地)

责任编辑:叶再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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