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
手机通话记录,是与手机持有人息息相关的绝对隐私。然而,如果你的公司能轻松调取出你的通话记录,并予以公开,你是否会感觉到一丝背脊发凉?
2013年10月16日下午,南京一家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召开中层干部会议。“谁认识大悦公司的张世强?谁与他有过联系?”会前,公司副总张峰生板着脸问。运营保障部副经理柳文剑与同事面面相觑。
之后,张峰生公布了会议主题——“关于涉及土建议定单位举报信情况调查成果的分享”。人事部经理刘潇打开投影仪,幕布上缓缓出现一份长长的通话记录清单。柳文剑定眼一看:那不是自己的手机通话记录吗?“柳经理,这份清单里有你多次与张世强通话的记录,你还有啥可说的?你就是那个‘内鬼!”张峰生单刀直入道。柳文剑惊呆在了原地……
2008年,48岁的柳文剑应聘进入这家危险废物处理公司。两年后,领导赏识他会管理善协调,提拔他为运营保障部副经理。考虑到他的手机通话多为沟通公事,公司从2012年4月底起予以全额报销。这时,张峰生说,几天前,总公司收到匿名举报信,称他们公司在不久前的一次招投标活动中向竞标单位泄露标的。根据举报信中所列涉事竞标单位的联系方式,公司查出那是大悦公司经理张世强的号码,于是“顺藤摸瓜”查出了柳文剑!
“柳经理,大悦公司给了你多少钱啊?”张峰生讥讽似的继续发问。“张总,请问作为设备组机电安装采购负责人,我和每一个有资质的供应商保持联系难道不是应该的吗?你说我‘吃里扒外,你有确切证据吗?”柳文剑竭力反问。
“通话记录不就是铁证如山吗?你要是没做过,会前我问谁和张世强有联系,你为啥不站出来?”张峰生咄咄逼人道。底下议论声一片。柳文剑只觉热血上涌,大步冲上前去拽起张峰生的衣领,挥起拳头道:“你血口喷人,毁我名誉!”说着,他将张峰生推倒在地……后来,柳文剑多次向总公司鸣屈叫冤:“我每天要与几百个供应商打交道,根本记不清谁是谁!我不认识举报人,更没做对不起公司的事……”然而,2014年2月9日,公司仍向他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一个多月,柳文剑在行业内四处求职碰壁。一次,他终于按捺不住,质问面试他的经理为何不用他。对方为难地告诉他,说他在老东家所干的事儿早已传遍业内,公司不敢贸然聘请。
几天后,柳文剑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南京一家通讯公司的员工魏斌将自己的内部员工账户和密码告诉朋友赵某,赵某以此进入通讯公司内网系统,查询到197名用户的通话记录7万多条,给了魏斌5万多元好处费。2014年9月22日,魏斌和赵某双双获刑。他立刻联想到自己的遭遇,决定要讨个说法。
2014年4月,柳文剑一纸诉状将老东家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和移动公司告上法庭。5月初,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老东家坚持认为:柳文剑的手机号虽登记于个人名下,但话费由公司全额承担,故该手机应视为工作电话;公司调查他的通话记录仅为核实他是否涉嫌侵犯公司商业利益,因其拒不承认才予以公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公民个人通话记录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所以公司并未侵犯其隐私权。柳文剑反驳说:手机为他自己购买,号码也是其自选,即使话费由企业报销,只要手机掌握其手,通话和短信即属个人隐私。公司擅自公布他2个月的通话记录,许多同行和供应商都知道他“收受供应商好处”,他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严重贬损。第三方通讯公司则抗辩称,通讯商为使用者提供了多渠道的消费查询方式,柳文剑的通话记录被他人知晓,不排除因其自身疏忽泄露的可能,通讯商对此没有过错。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阶段后,2014年8月20日,栖霞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两被告公开登报向柳文剑赔礼道歉,柳文剑的老东家赔偿他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之后,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11月2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由柳文剑的老东家一次性赔偿给他15000元,三方达成和解。
就此案,本案二审法官、南京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拜海英指出:我国现有法律虽未明确公民个人通话记录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但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故通话记录这一公民通信秘密属于公民隐私,理当受到法律保护。至于企业全额承担员工手机通信费,是企业给员工的待遇,并不能依此当然享有对员工手机通话记录的知情权。
本案一审审判长、南京市栖霞区法院程前葆法官认为,该案被告企业怀疑商业机密被员工泄露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不应私查员工通话记录信息。而通讯商对通讯用户的通讯记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能举证证明对原告的通话记录被其公司获取没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