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霖予
从公民教育观谈高校资助育人工作的实效性
肖霖予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公民意识还普遍十分薄弱。在我国现行的资助育人体系还不够完善,在资助育人工作中结合公民教育观,能更好的分析当前资助体系育人实效性中在方法与目的,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的偏离,资助工作实施上理想与现实的落差上所出现的问题。
公民教育;资助育人;实效性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公民意识还十分薄弱。公民教育是在现代社会里,引导社会公民自发有效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生活,培养具有公民意识、公民美德的各种教育活动的总称。公民教育的主要的教育方法是养成与培育,而不单纯通过灌输的方式。而学校教育是公民教育是主要渠道。公民教育观主张通过培养人的自治能力,增进个体的社会责任敢和自主性,引导所有社会公民既是被管理者又是管理者。《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公民意识还普遍十分薄弱。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我国已经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阶段,高等院校的招生规模也在逐年扩大,更多的经济困难家庭的孩子有机会进入大学的殿堂。但在高等教育收费制实行后,巨额的学费成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最大障碍之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比例和数量也在大幅度的增加。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就学问题变得更加的紧迫和突出,逐步成为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焦点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
(一)公民教育观下的资助育人的主体
在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时,首先应明确高校的首要任务是育人,教育、育人的主体是学生,在公民意识教育观下,教育的主体是公民,即每一个不论其年龄、性别、性格、经济情况、家庭出身等主客观条件的自然人,都是享有社会权利与义务的公民,每一个学生都应被同等、公平的对待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和利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在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民受教育权这一问题上,国家出台了“奖、助、贷、补、免、勤”等一系列资助政策,这种立体式学生资助体系,是国家支持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其宗旨是确保不让一个贫困学生不因为经济困难而放弃大学学业,并且不仅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享受到接受教育的权益,还能够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的优秀品质。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学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
(二)公民教育观下的资助育人的目标
其次要明确教育的目的,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是帮助人更好地发展自己的才能,更好地进入社会,提升人自身的能力和幸福感。公民教育观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社会培养合格公民。合格公民这一概念,没有标准的释义,学界普遍认为“爱国、守法、诚信、知礼”是一个合格社会公民所应具备的素质,是通过道德修养水平来界定公民这个定义。而德育处于学校教育工作的首要地位,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一环,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起着主导和决定作用。中央16号文件指出:“资助贫困生是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可以看出,物质资助是形式,育人是内容,其价值指向对理想、道德、责任、公平、友爱等信念和精神的追求。需要注意的是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时,缓解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压力、帮助他们正常地完成学业,只是资助工作的“基本功能”。当前,无论是学生个体发展需求、高校培养目标所需,还是社会公平公正,都对资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资助育人”要求,即培育有较高思想道德品质合格公民的要求。
(一)方法与目的分离
在高校资助育人工作中的实际开展中,人们所注重的往往是资助工作的方法和途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重心放在了资助的“数量”和“效率”上。当这种过于功利化的思想直接作用到育人工作上时,就直接导致了育人这一主要目的的扭曲化,使得资助
育人的本质发生异化、迷失育人方向。资助育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终点都是培养人,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过度注重资助育人工作的方法而忽视其目的性,就很难发挥资助工作的现实作用。
(二)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的偏离
从价值主体和范围的角度来看,高校资助育人工作具有社会价值和个体价值两个层面的含义。资助育人中的社会价值指的是在推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教育公平等方面所带来的正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国家和社会发展价值的宏观层面上。资助育人的个体价值主要指资助工作对学生个体成长发展所以带来的影响,旨在为学生个体发展提供更大帮助。资助工作的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方,但在本质上是辩证统一的。目前在我们国家高校资助工作的主体是国家和政府,政府所主导的资助工作所关注的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在实现社会价值层面的实际作用,主要通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来评价资助工作。资助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被理解成为一种纯粹的社会福利性质的维稳工具。偏重与这种思维方式的资助工作势必容易导致忽视学生个体发展的内在需求,难以实现培育社会公民这一目标。对资助工作个体价值的弱化趋势必然会制约资助育人功能的发挥,对整体社会价值的充分发挥也产生了巨大的阻力。
(三)资助工作理想与现实的落差
高校资助育人政策是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高校资助体系还不够完善,人们看待理解资助育人工作的政策价还缺乏科学的理性。在资助工作的操作主体宏观实施中,除了直属机构在参与时积极性较高以为,地方性的政府机构由于缺乏广泛的共识在具体的政策实施上与预期的目标有较大落差。
在具体的高校实施过程中,贫困认定、等级评定、资金发放等具体工作中,由于缺少主导价值的理性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追求自身作为学的利益最大化时,势必造成学生个体之间的竞争,在这种不必要为了资助款项的恶性竞争中。也容易导致在贫困生认定工作中的不诚信现象,导致利己主义倾向的形成,背离了资助育人的教育目的性。也容易引起个体之间人机关系的趋向冷漠甚至是对立,导致受资助学生的公德意识淡薄、价值取向发生扭曲,严重背离的资助的本意。
[1]黄建美.做好高校贫困生经济资助及成才教育探讨[J].中国高等教育,2012,(9):18.
[2]江应中.高校贫困生资助政策的伦理性及价值跃迁[J].江苏高教,2010,(3):126-129.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
肖霖予,男,(1989—),汉族,湖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