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炳文
摘要:监督方式改革是纪检监察职能的回归,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改革创新,应从监督改革目的、监督自身定位、依纪依法监督三个方面正确把握 “管”与“不管”这个度。
关键词:监督工作;方式方法;改革创新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5)04-0023-02
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在实际工作中,监督方式改革创新,一些同志感觉很神秘,工作不知道从何处入手。其实,监督方式改革是纪检监察职能的回归,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改革创新实践中,应正确把握 “管”与“不管”这个度。
一、明确改革目的,“该管的一定要管”
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纪检监察机关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国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围绕落实“三转”要求,积极探索监督方式改革思路。以郴州市为例,2014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监督方式改革创新年”活动,改进监督手段,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化水平,目的就是用改革创新的方法来推动反腐倡廉建设。郴州市纪检监察机关的作法是明确改革目的,“该管的一定要管”。
(一)监督方式改革让“不明白的人明白”
改革创新监督方式,首先要厘清纪检监察的工作职责,要根据新的形势与任务的需要,调整和整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与工作职责。遵照党章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其主要职能包括监督、教育、惩处、保护等四项职能。过去,由于种种原因,纪检监察工作普遍存在着“发散有余、聚焦不足”的问题,战线不断拉长、领域不断拓宽,管了一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以至于精力不集中、主业不突出,职能混淆、职责不分,或者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等现象。监督工作自觉不自觉地陷入误区,存在一系列游离规范之外的观念和做法。监督方式改革就是让纪检监察回归“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执法的再执法”的工作本位,明确职能定位、厘清职责范围,通过协调抓、独立抓、配合抓、督办抓等形式,积极监督,宽放相宜,把握有度,跳出过去“大揽大包”的监督工作模式,改变过去“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工作状况。
(二)监督方式改革让“明白的人更明白”
首先,必须解决什么是“明白的人”的问题。党纪条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教育、惩处、监督、保护”的职能,也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职责与监督的权力。这就是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方式改革上做“明白的人”的法纪纪依据。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据党纪条规赋予的职责,大胆行使监督权。正确处理监督主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隶属关系。其次,要解决纪检监察机关“更明白”的问题。这就是要解决过去干部群众认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力”,甚至“形同虚设”的问题。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实行全方位覆盖的要求,消除监督的薄弱环节,堵塞权力监督的漏洞,对一些带共性的监督难点问题,采取“点穴位”的来解决。再次,要解决监督者自身素质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方式改革上要做到“明白的人更明白”,就必须进一步提高和优化自身监督者的素质。实践证明,监督者的素质与监督效率成正比,监督者的监督力度与效果成对应。只有加强监督者的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例如,郴州市的汝城县纪委从完善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入手,建立自办案件评比机制,开展案件质量评比活动,对自办的21起案件按质量标准评出前三名后三名,促进了案件质量提高;建立“接访四公开”制度(公开岗位身份、公开信访规程、公开信访纪律、公开受理范围),简化办事流程,让群众信访举报和提供案件线索的途径更明白,让纪委监督检查的渠道更通畅。
二、找准自身定位,“可管可不管的少管”
党章赋予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职责,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做到“统揽不包办,组织不揽权,协调不越位”。实践证明,纪检监察机关在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中,既要通盘考虑,总揽全局,形成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监督格局,又要找准自身定位,“可管可不管的少管”,形成良性监督局面。
(一)牵好头,不包揽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牵头作用,能够有效地带动其他职能部门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笔者认为,一要发挥教育作用,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发挥惩处作用,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三要发挥监督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保证监督权力的正确行使。四要发挥保护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中国梦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要把这些作用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例如,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开展的监督检查项目,要认真组织协调,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切实负起责任。由其他部门牵头开展的工作,需要纪检监察机关配合的,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执好纪,不越位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可见,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是天职,是义务,是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理应敢于负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另一方面,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靠纪律来做保证。过去革命战争年代如此,现在和平建设时代亦是如此,将来科学发展时期仍然如此。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党内监督的历史使命与责任。因此,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做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在实际工作中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处理好与主管者、执行者之间的关系,从与纪检监察自身性质、职权不相符的工作中解脱出来。
(三)履好职,不失职
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包括接受监督和监督别人两个方面,二者不能偏废。首先,监督者要自觉接受监督,避免出现“灯下黑”现象。其次,要履好职,有效地监督别人。第三,要搞好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这是新形势下对纪检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监督方式改革不应忽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改革。目前,派驻机构负责人一般担任驻在单位的领导职务,分管所在部门的业务工作,纪检监察职能比较弱化。为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可以设想:派驻机构的监督方式改革应将派驻机构的工作经费,干部的行政、组织关系和工资福利,以及学习培训、年度考核奖惩等纳入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这样既能提高派驻机构的独立性,也能增强派驻机构的权威性,使派驻机构的监督者做到履职不失职,实现监督主体和责任主体分离,为驻在单位的事业科学、健康、向前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三、依照党纪条规监督,“不该管的不管”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讲话时明确提出“纪委监察机关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职责定位,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管部门,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准确把握监督的范围,严格依照党纪法规实施监督,杜绝越俎代疱违规监督,做到“不该管的不管”。
(一)避免“法外”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纪法规的范围内开展监督,避免把监督工作理解成或操作成“统揽式”、“全程式”、“现场式”监督。例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但职责却各有不同。《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由此可见,监察部门监督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公务员”以及“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而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参加到采购活动中,导致越位监督,工作本末倒置。监督方式改革,就是要改革纪检监察过去那种“法内法外”大包大揽、“事无巨细”亲力亲为的状况。今后,纪检监察机关不直接参与招投标活动,而对流程进行监督,对招投标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二)避免“受邀”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开展工作,但是有的地方或部门常常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承担一些职责范围外的工作。例如,有的地方分配给纪检监察机关招商任务,有的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到拆迁户的家里做动员说服工作,有的安排纪检监察干部直接参与招聘招考等监考活动,等等。这种“受邀”监督的做法,有的是出于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信任,但也不能排除有的是为了出了问题时推卸责任。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受邀”监督的做法不利于问题的调查处理。
(三)避免“唯利”监督
监督的核心就是“利益无涉”。如果监督者为追寻利益而监督,就有可能滥用手中的监督权力。监督者又怎么能依法监督呢?因此,一要树立执纪为民理念。通过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促进尊重人、保护人、解放人与塑造人,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要坚决杜绝“唯利”监督歪风。纪检监察机关是人民群众的“保护神”,决不能搞为获取经济利益而监督,防止纪检监察干部借服务经济建设名义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严禁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干部作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等方面出现违纪问题。三要纠正监督工作的不正之风。要克服纪检监察本身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好监督的现象,纠正监督流于形式、变形走样的状况。四要努力提高监督能力本领。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并不具备天生的“腐败免疫力”,要通过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使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积极推进监督方式改革和监督方式创新的机制与制度的建设。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