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玲
[摘要]人人平等享有尊严,因此我们应该尊重人。该理念被传统康德主义者们视为康德尊严思想中一个自明的命题。近年来,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并主张在康德哲学中“为什么要尊重人”的根据不在于人人享有尊严,相反,因为道德法则要求我们尊重人,所以每个人都享有尊严。可以以“尊严是什么”、“为什么要尊重人”这两个问题为切入点对上述观点进行批判性反思。
[关键词] 尊严 尊重道德法则 康德
[中图分类号]B82-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5-0069-06
去世前三个月,康德接见了他的医生。尽管病痛已经让他几近崩溃,但他却一直站着接待直到医生就座后方才坐下。这时,他的学生西安斯基(Wasianski)告诉医生说,康德向来如此待客。医生觉得不可思议,康德解释说:“尊重人的意识从没有离开过我。”我们应该尊重所有人,这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思想。然而,在康德哲学中,为什么要尊重人却依然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目前,学术界存在两种解释,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每个人都生而具有尊严,所以我们应该尊重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因为道德法则无条件地要求我们尊重他人,所以每个人都享有尊严。简言之,前者主张拥有尊严是尊重人的根据,后者主张尊重人是享有尊严的根据。本文围绕以下两个问题对上述观点进行批判性反思。一是尊严是什么?二是为什么要尊重人?
一、尊严是什么
尽管康德被称之为“尊严大师”,但在其所有著作中,他并没有对尊严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这就为学者们如何理解康德哲学中的尊严概念留下很大的思考和解释空间。在“尊严是什么”的问题上,传统观点认为,康德将尊严视为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绝对价值或内在价值,并深刻影响了现当代的尊严理念。另一种观点对此提出质疑,主张康德是在传统“优越性”的意义上来谈尊严的。
(一)尊严:本体论意义上的绝对价值
对康德尊严思想的传统理解是:人类由于自由和理性而拥有一种绝对价值或内在价值,也称为尊严,这是我们尊重人的根据。自由和理性是人的先天能力,因此,康德是在本体论意义上谈尊严的。
康德说:“因为除了法则为之规定的一切价值之外,没有任何东西具有一种价值。但正因为这一点,规定一切价值的立法本身必须具有一种尊严,亦即无条件的、无与伦比的价值。”在此,无条件的、无与伦比的价值就是指作为绝对价值的尊严,它构成了其他一切价值的条件。同时,康德也将尊严视为一种内在价值。他说:“构成某物唯有在其下才能是目的自身的那个条件的东西,则不仅仅具有一种相对的价值,亦即一种价格,而且具有一种内在的价值,亦即尊严。现在,道德性就是一个理性存在者唯有在其下才能是目的自身的那个条件……”内在价值是相对于外在价值而言的,它不依赖于任何外在的他物,而是事物自身所具有的价值。相反,某物具有外在价值则意味着这种价值的存在依赖于另一个他物,他物若不存在,该价值也就不存在。因此,外在价值只是相对的,内在价值则是绝对的。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康德经常将内在价值和绝对价值等同使用。“绝对的内在价值”则暗示了作为绝对价值和内在价值的尊严所具有的独特性和不可比拟性。康德说:“作为这样一种人(作为本体的人),他不可以仅仅被评价为达成其他人的目的的手段,哪怕是达成他自己的目的的手段,而是应当被评价为目的自身,也就是说,他拥有一种尊严(一种绝对的内在价值),借此他迫使所有其他有理性的世间存在者敬重他,与同类的任何其他人媲美,在平等的基础上评价自己……在康德看来,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一方面,他可以作为现象的人存在,即有限的感性存在者;另一方面,他可以作为本体的人存在,即无限的理性存在者。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不可以仅仅被视为实现他人目的的手段,而是自身就是目的,因此具有绝对的内在价值,这就是人的尊严。
上述引文佐证了对康德尊严思想的传统理解,即康德将尊严与绝对价值或内在价值的概念等同使用。那么,理性存在者或人为什么能够具有这种绝对价值或尊严呢?或者说,这是一种什么意义上的尊严?对此,支持传统观点的康德主义者们试图通过对“人性公式”中人性概念的解释来回答这一问题。康德说:“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学术界将这一公式称为“人性公式”,其核心思想就是尊重人性。因此,如何理解康德所说的人性就是关键性的问题。
康德说:“一般而言,为自己设定某个目的的能力,是人性(与兽性有别)的显著特征。”据此,科斯佳主张,“人性公式”中的人性就是指这种设定目的的能力。具体地说,理性存在者将某物视为自己的目的,就意味着他将某物视为善的,视为行动欲追求的目标。这种设定目的的能力也就是赋予事物以价值的能力,可称之为广义上的自由能力,包括选择能力、欲求能力、评价目的的能力,等等,而不仅仅是设定道德目的的能力,即遵从道德法则行动的能力。希尔(Thomas.E.Hill Jr.)在探讨“人性公式”时,将人性这种能力具体分析为如下几种能力:(1)按照原则或准则去行动的能力或倾向,也就是意志的能力;(2)在与道德法则不冲突的前提下,按照明智的原则,也就是假言命令去行动的能力或倾向;(3)设定任何目的,包括道德目的的能力,即一般实践理性的能力和纯粹实践理性的能力;(4)出于对法则的敬重而服从定言命令的能力或倾向,也就是自守法的能力或倾向;(5)既然理性的本性包括理论的和实践的理性,因此,人性也就包含理解世界和抽象思维的能力。由此可见,人性是一种广义上的自由能力,且这种能力是先天的,是人区别于其他自然物的本质特征。康德又说:“人性本身就是一种尊严。”据此,支持传统观点的康德主义者们主张,人或者说理性存在者正是由于人性或先天的自由能力而拥有一种绝对价值或尊严,因此,这是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尊严。在康德伦理学中,人拥有尊严是一个自明的前提,道德命令正是从这一前提出发的。这种观点影响深远,不仅为众多康德主义者们所坚持,现当代学者们对尊严问题的论证也大多沿袭这种理解模式。
(二)尊严:优越性
上述传统理解模式广泛流行。然而,近年来,国外研究康德尊严思想的学者森森(Oliver Sen sen)在其专著《康德论人的尊严》(Kant on Human Dignity)中对上述传统观点提出了质疑。据森森所言,他研究康德尊严思想的出发点是力图论证上述传统观点的,但越是深入研究却越发现传统的理解模式并不符合康德哲学的整体思想。在对尊严概念进行追根溯源的研究之后,森森主张,康德并没有将尊严视为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绝对价值,而是在传统“优越性”的意义上运用尊严概念的,即尊严是一种关系性价值。
森森将康德已出版的著作中所有提及尊严的文本逐一进行了研究。据他考察,康德对尊严概念的运用涵盖了18部著作和论文,总共111次被提及。在这些文本中,康德曾将尊严与崇高、优越、价值三个概念联系在一起。当他提到“哲学的尊严”、“数学的尊严”、“形而上学的尊严”、“君主的尊严”、“国王的尊严”时,尊严是地位、身份和权威的象征,这与古罗马早期对尊严概念的运用是一致的。当他提到“人性的尊严”时是指人与其他自然物相比所具有的优越性,这显然是继承了西塞罗的尊严思想。在此,优越性并不必然地与价值概念相联系。如君主的尊严并不意味着君主比其他人拥有更高的价值,而只是意味着君主的职位或身份具有一种独特性;哲学的尊严也并不意味着哲学的价值比其他学科更高,而是意味着哲学自身所具有的独特性。据此,森森主张,康德是在传统“优越性”的意义上来谈尊严的。而且,总体来看,价值在康德哲学中是次一级的概念。因为价值作为一种“善”并不是在先的概念,相反,它是由道德法则来规定的。据森森考察,作为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尊严概念在20世纪之前并没有出现。
在前述传统观点所引用的文本中,康德也确实将尊严分别与内在价值和绝对价值等量齐观。森森认为,在那些语境中,作为内在价值或绝对价值的尊严不具有任何本体论或形而上学的意蕴。当康德将尊严视为内在价值时,他强调的是道德性(Moralitaet)与尊严的关系。道德性指行动不仅合乎道德法则,而且出于对法则的敬重。道德性具有的价值优越于其他任何形式的价值。因此,道德性才是真正具有尊严的。当康德将尊严视为绝对价值时,他提到的是法则或立法具有尊严,而非理性存在者或人具有尊严。由此可见,康德将尊严与绝对价值和内在价值等量齐观,真正想要表达的意思是道德性或法则具有最高的价值,甚至构成其他一切价值的条件。道德性使人受到他人的尊重,进而享有尊严。因此,人应该通过正确运用自由和理性成为一个道德的人,一个拥有善良意志的人。
当然,如前所述,康德也确曾提到过人或理性存在者拥有尊严或绝对的内在价值。支持传统观点的学者们将其视为本体论意义上之尊严的“铁证”。然而,森森依然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解方式。在他看来,康德在此所要表达的意思是,我们应该尊重作为目的自身的人。换言之,绝对的内在价值并非对人的形而上的属性的描述,而是表达了一种规范。当康德说作为本体的人具有尊严,即一种绝对的内在价值时,他所要表达的意思是我们应该无条件地尊重作为本体的人,这也恰恰是道德法则的要求。简言之,从行文上来说,康德虽然将尊严视为一种绝对价值或内在价值,但并未将其理解为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价值。
二、为什么要尊重人
学者们对康德哲学中尊严概念的不同理解导致他们在回答为什么要尊重人这个问题时出现了分歧。传统观点主张,所有人都先天地拥有绝对价值或尊严,这是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理由;批评者针锋相对地指出,正因为道德法则无条件地要求我们尊重他人,所以人才享有尊严。在前者看来,尊严或绝对价值构成了道德法则的根据,后者则坚决反对这种观点,认为该观点违背了康德哲学的主旨。批评者主张,在康德哲学中,道德法则或定言命令根本不需要一个价值概念作为基础或根据。在此,我们将传统观点称之为价值论的理解模式,将批评者的观点称之为非价值论的理解模式。二者的分歧集中在道德法则的根据是什么的问题上。
(一)价值论的理解模式
如前所述,价值论的理解模式的主要代表是科斯佳和伍德。他们对康德哲学中价值概念的强调深刻地影响了学术界对康德伦理学以及康德尊严思想的理解。其核心思想可以表述为:人或人性具有绝对价值和尊严,这是尊重人的根据。换言之,理性存在者所拥有的尊严或绝对价值是道德法则的根据。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中通过道德法则的第一个公式“普遍公式”说明,如果存在道德法则,那么它必然表现为这种形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或它的变形公式“要这样行动,就好像你的行为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似的”。理性存在者或人的行动都有一个主观的准则,当这个准则能够同时成为他人行动的准则,即能够普遍化时,该行动就与道德法则的要求一致。接着,康德又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是否必然存在这样的道德法则呢?绝对价值的概念正是在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中展开的。康德说:“假定有某种东西,其存在自身就具有一种绝对的价值,它能够作为目的自身而是一定的法则的根据,那么,在它里面,并且唯有在它里面,就会有一种可能的定言命令式亦即实践法则的根据。”伍德和科斯佳都主张,康德在此明确提出道德法则需要一个目的自身的概念来作为它的根据。那么,这种具有绝对价值的目的自身是什么呢?
科斯佳以《奠基》中的一段引文为根据,通过价值回溯法寻找到这个具有绝对价值的目的自身。康德说:“一切能够通过我们的行为获得的对象的价值,在任何时候都是有条件的。其存在固然不是依据我们的意志,而是依据自然的意志的存在者,如果它们是无理性的存在者,就仍然只有一种相对的价值,乃是作为手段,因而叫做事物。与此相反,理性存在者被称为人格,因为它们的本性就已经使它们凸显为目的自身,亦即凸显为不可以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的东西,所以就此而言限制着一切任性……因为若不然,就根本不能发现任何具有绝对价值的东西;但是,如果一切价值都是有条件的,从而是偶然的,那么,对于理性来说,就也根本不能发现任何最高的实践原则了。”根据这段引文,科斯佳重构了康德的思路。
(1)无理性存在者具有的价值只是相对的,只具有作为手段的相对价值。
(2)理性有一种天然倾向,即总要为有条件者寻找它的条件,直到找到那个至上的无条件者。
(3)在大自然中,无理性存在者只是理性存在者实现其目的的手段,因此只具有相对的价值。换言之,无理性存在者的价值是理性存在者赋予的,后者是前者之价值的条件。
(4)作为赋予价值的主体,理性存在者具有绝对价值,其存在自身就是目的。
基于以上分析,科斯佳主张,作为目的自身的理性存在者或人具有绝对价值,因此构成了道德法则的根据。“人性公式”所要表达的内涵也就是将理性存在者视为目的自身,视为拥有尊严的主体。简言之,就是要尊重人。综合观之,价值论理解模式的支持者们都主张道德法则需要一个根据,这个根据就是作为目的自身的理性存在者。理性存在者或人具有绝对价值,即尊严,这是我们应该尊重人的根据。
(二)非价值论的理解模式
上述传统的理解模式符合现当代人们对尊严概念的理解,因此,很多学者将康德视为现代尊严思想的代表。那么,这种理解是否符合康德哲学的主旨呢?对此,森森做出了否定的回答,认为传统的理解模式违背了康德的本义。他主张,在康德哲学中,我们不需要为“尊重人”寻找一种价值的根据,尊重人是道德法则无条件的命令。正因为我们应该尊重他人,所以人才拥有尊严。森森的观点同样具有强有力的文本依据。
康德说:“善和恶的概念必须不是先行于道德法则(表面上必须是这概念为道德法则提供根据),而是仅仅(如同这里也发生的那样)在道德法则之后并由道德法则来规定。”在康德看来,人们往往习惯于为道德法则寻找一个条件或根据,但事实上,善和恶属于价值概念,不可能先于道德法则出现,更不可能成为它存在的根据,相反,善恶必然是由道德法则来规定的。因为,如果没有道德法则作为先天的规定根据,善恶的标准就会变成人们愉悦和不快的情感。愉悦和不快的情感是相对的、偶然的,而这显然与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则不相容。因此,善恶等价值概念不可能成为道德法则的根据。康德说:“行动的一切道德价值的本质取决于道德法则直接规定意志。”据此,森森指出,道德法则优先于善恶等价值概念,这一思路贯穿于康德哲学的始终。
如前所述,支持价值论理解模式的强有力的文本依据是康德在《奠基》中的一段话。根据科斯佳的理解,理性存在者由于其设定目的的能力,即赋予价值的能力使自己凸显为目的自身,进而成为道德法则的根据。因为康德说:“如果一切价值都是有条件的,从而是偶然的,那么,对于理性来说,就也根本不能发现任何最高的实践原则了。”对此,森森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他提醒我们注意康德在此的用语“发现”,并指出,康德真正要表达的意思是:通过寻找具有绝对价值的东西,我们才能够发现道德法则。换言之,具有绝对价值的东西是我们认识道德法则的理由,但不是它的存在理由。
此外,针对传统观点对目的自身概念的理解,森森同样提出了质疑。他考察了康德在出版《奠基》(1785)前一年完成的《自然法讲义》(以下简称《讲义》)(1784),并认为,康德在《讲义》中对“目的自身”的论述更为清晰,这有助于我们理解《奠基》中作为道德法则之根据的目的自身的概念。康德说:“理性存在者成为目的自身,不是因为他有理性,而是因为他有自由,理性仅仅是手段。”“仅仅自由,使我们成为目的自身”。在此,康德用目的自身来描述自由意志的一个方面。由于自由,人类就不再仅仅是自然的玩物或其他目的的手段,而是自身就成为目的。目的自身是对人的自由属性的描述。因此,当康德说,实践原则的根据是理性的本性作为目的自身而存在时,他想表达的意思是:理性的本性或理性存在者是自由的。目的自身是道德法则的根据也就意味着自由是道德法则的根据,这符合康德哲学的主旨。因此,我们没有必要赋予目的自身以绝对价值的属性,进而再将价值视为道德法则的根据。
概言之,森森主张,在康德哲学中,作为绝对价值的尊严并非对人的属性的描述,而是一种规范,即人应该被尊重。换言之,理性存在者作为目的自身具有绝对价值,这是道德法则或定言命令的另一种表述,它暗含的意思就是:尊重人。尊严概念在康德哲学中的地位并非传统观点所认为的那样构成了康德哲学的核心,但也并非不重要。人的尊严不能构成道德命令的根据,相反,人因为自由并受束缚于道德法则,所以才拥有尊严。在森森看来,主张,尊重人是定言命令无条件的要求。因此,理解康德道德哲学的关键是理解道德法则如何能够不借助任何价值概念而成为理性的先天法则。
三、批判性反思
我们应该平等地尊重每个人,这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的共识。价值论理解模式和非价值论理解模式都承认康德哲学蕴含这一理念,两者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为什么要尊重人”这一问题的理解上。价值论理解模式过于强调价值的地位,可能存在与康德哲学整体思想冲突的问题,但这种理解模式却符合人们的直觉,而且与现当代学者们对尊严概念的理解一致。可以说,价值论理解模式是对康德尊严思想的一种重构,这种重构凸显了康德哲学对现当代尊严理念的影响。事实上,在森森之前,学术界已经出现了反对将道德性奠定在价值概念之上的思潮,森森对康德尊严思想的理解正是在这一思潮的推动下产生的。他的这种非价值论理解模式的优点在于将康德在不同语境中对尊严问题的讨论连贯起来。相比之下,国内对康德尊严思想的关注显然不及国外,缺乏对这一问题的细致研究。就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国内学者基本上持上述价值论理解模式的观点。如有学者认为,在康德看来,“正因为人拥有尊严,则就意味着其存在完全是自为的存在,是自我目的的存在。他因而绝不能被看成是他人为实现自己目的的纯粹手段或纯粹工具,像物品那样随便使用。”尊严作为一种绝对价值,独立于任何他人的愿望与偏好,甚至独立于此人自己的愿望。
价值论理解模式与康德哲学思想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诚如批评者森森所言,在康德哲学中道德法则优先于价值概念,因此,康德不可能主张为道德法则寻找一个价值概念来作为它的根据;另一方面,科斯佳提出的价值回溯法也存在逻辑上的跳跃。康德确实表达了理性存在者通过设定目的的能力将价值赋予无理性存在者的观点,但并没有进一步得出理性存在者因此而拥有无条件的绝对价值的结论。康德明确提到的是法则或立法本身具有无与伦比的价值。就此而言,森森对价值论理解模式的批判是正确的。事实上,在价值论理解模式内部已经有学者意识到对价值的过分强调所带来的问题。科斯佳曾在后期的一篇论文中修正了自己之前的观点,她说:“我意识到,在我的早期文章中,对价值的强调使得它仿佛成了一种形而上的实体……我并不认为如此……”
森森对价值论理解模式的反思和批判为我们理解康德尊严思想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他对康德哲学中尊严概念详尽的考察和论证也更有说服力。他使康德的尊严思想回归到传统尊严思想的理解模式中,并且提醒我们不能寄希望于从康德哲学中寻找现代尊严思想的渊源。对于那些将康德尊严思想视为开启现代尊严思想之先河的学者来说,森森的结论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打击,因为他彻底否定了康德尊严思想与现代尊严思想的这种联系。这也激发了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继续思考:康德到底在什么意义上影响了现代尊严思想的发展?我们又应该到哪里去寻找现代尊严理念的渊源呢?
在康德尊严思想的理解上,价值论理解模式与非价值论的理解模式可谓针锋相对。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康德哲学本身存在着某种矛盾呢?或者说,这两种理解模式是否有相容的可能呢?在此,笔者认为,两种解读是可以相容的,融合这两种理解模式的核心概念是自由。笔者的这种理解受启发于盖伊(Paul Guyer)对康德哲学中自由的强调。
伍德和科斯佳将人性理解为设定目的的能力,并进而主张人由于这种能力而拥有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尊严。诚如他们的理解,人性或者说设定目的的能力在此就是广义上的自由能力,人由于拥有这种能力而享有尊严,因此可以说,自由是人享有尊严的根据。从非价值论理解模式的观点来看,人的尊严就在于人由于自由而优越于其他一切自然物,尊严表现为一种优越性,这与传统尊严思想是一致的。尽管非价值论理解模式避开价值概念谈尊严,但自由是人享有尊严的根据这一结论却可以同时被他们接受。事实上,这一结论已经蕴含在森森的推论中。根据其观点,笔者重构了他的思路:
(1)目的自身是道德法则的根据。
(2)康德在《讲义》中将目的自身理解为自由。
由此,得出结论(3)自由是道德法则的根据。
又因为(4)道德法则无条件地要求我们尊重人,因此,人才享有尊严。
综合(3)和(4),我们可以发现这样的关系:自由一道德法则一尊严。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自由是人拥有尊严的根据。至此,只要我们将自由理解为一种先天能力,那么,森森的思路同样可以回归到本体论意义上的尊严理念。另外,森森主张,康德明确提到的是道德性或法则具有尊严,但是,当我们继续追问道德性或法则来源于什么时,就同样需要诉诸自由的概念。由此可见,我们只要将价值论的理解模式和非价值论的理解模式再向前推进一步,都追溯到自由概念,二者就可以达成一致。因此,笔者主张,价值论理解模式过于强调价值概念在康德哲学中的地位确实与康德哲学的整体思想有所冲突。但是,在尊严问题上,我们可以绕过价值概念,从自由作为一种先天能力出发,主张人因为拥有这种能力而享有尊严,这种理解既没有脱离传统的尊严思想,同时也为现代尊严思想所接受。
责任编辑:冯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