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振清
摘要:2015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并开始实施,这是继十八大《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又一个重大举措,新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质量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对环保执法者的责任提出了更为清晰的要求,对环保执法工作者在环保执法行为上提供了有利的依据。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
一、与旧法相比较新法的立法目的更为明确
旧的《环境保护法》诞生于1989年,旧法第1 条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作为一项立法目的。很明显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从而也使我国的环境保护不是十分到位。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人口的不断的增加,高能源、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先污染后治理”的企业发展理念,进一步造成了我国城市污染严重,特别是有些城市的污染也越来越加剧,并且呈现出向农村发展的模式,生态环境的变化也日趋扩大。现今,我国的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的程度越来越严重,面积也变得越来越宽,资源的短缺也逐渐成为我国面临的新的环境问题。新的《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可以说牵动着整个社会的神经。可以说新的《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它的颁布关系到我国人民群众日益生存的自然环境还关系到我国经济的最终发展和最终走向。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型这个特殊的时期,如果不能改变我们所面临的严重环境危机,那么必将对我国建立生态文明构成了严重的障碍。因此,我国政府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以及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下实施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这两个战略导向的提出可以说对于我国环境的改善,促进我国经济从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转型发展具有全局意义。新的《环境保护法》就是站在了“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在立法理念上,有所创新,从原来旧法的“经济优先、主导发展”转而更加重视环境质量,提出保护优先、围绕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充分体现出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二、与旧法相比较新法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更加规范,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程序更加完善。
在新的《环境保护法》中我们可以看到,新的环境保护法加强了公众对相关信息的监督力度,设立了专门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这章。这章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一是公众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他当中规定我们的公民、法人或者相关组织都具有向环境保护单位和部门获取相关环境信息的权利,可以参与到具体的环境保护当中,具有监督环境保护现状的权利,可见,新的《环境保护法》为公民、法人、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极好的便利。二是对那些重点排污的企业也进行了明确,要求他们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对本企业的排污治污情况予以信息公开,接受公民、法人、组织的监督,并规定了它们的相关法律责任。三是对需要新建的项目如果影响到我们的环境,必须要有公民的参与也进行了明確,新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新的项目应该编制环境影响相关的报告书,但是这个报告书在编辑的时候必须要向公众说明,充分的征求公众的意见,如果不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上的秘密,还应该全文公开。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谁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如何监督”等问题。新法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设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平台,让老百姓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保工作,百姓有了实际意义上的环保监管权,这些规定和要求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形成了一套“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监督”的新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放大了环境执法的效应。
三、与旧法相比较新法体现出的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心更为坚定
新的《环境保护法》首先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出台的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定就明确的指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同时,生态红线的划定是保护我国环境的需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的。生态红线是我国生态保护基本的底线,也是保护我国自然生态环境的底线,可以说严格的执行生态红线可以有效的确保我国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新《环保法》
就生态红线的划定以及保护有了明确的规定,这在新《环保法》的二十九条有了具体的规定:当中说国家在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相关的保护红线,也实行严格的保护工作,各级各部门对破坏生态保护区以及功能区的要给予重点保护,防止人为的破坏。可见我国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下了很大的决心。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而执行的力度则在于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必须遵从的原则和方针。立法,是保证有法可依;执法,是保证法尽其能。立法与执法,是实现依法治国必不可少的两个重大环节。立法的质量直接决定执法的效能。法之行,需要广大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共同行动。
四、与旧法相比较新法监管手段更加严厉
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与实施,可以说是为环境保护领域铸造了一道结实的防火墙,新法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加入了“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以及“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要引咎辞职”等内容,对拒不改正的违法企业,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新法中未具体规定的按日计罚期限,环保部将其明确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复查期限为决定书下达后30日内。按日计罚的基数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这些规定必将无限放大执法处罚的威慑,改变以往企业违法成本低的现象,以经济杠杆矫正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从而也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