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各地政府通过扩大招商引资,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资金越来越多。特别是在交通道路、环保治污、兴修水利、农田改造等项目,资金投入逐年增大。
随着工程项目的实施,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暴露出诸多突出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切实加深对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有效监督,不仅十分重要,而且十分紧迫。
一、当前地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设计变更不科学
项目建设前期的项目规划工作不到位,设计不科学,导致变更频繁。一是工程项目为了赶时间上马,工程规划设计比较仓促,导致实施过程中无法按原设计施工,出现边施工边变更的现象;二是由于原设计图纸对某些施工技术没有充分科学论证,为满足施工要求只能对设计进行强制性变更;三是有些设计不完整,故意减少标的或化整为零随意把一个项目分几个小项目进行设计,规避招投标,工程承包商通过设计变更增加投资。
(二)工程招投标审核把关不严
一是以会议纪要或利用邀标方式等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二是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投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审核不够严格;三是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有的施工单位为了中标,故意压低或抬高某些项目单价,对低报单价的项目不实施,设法多结算工程款;四是通过挂靠,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以控制中标价和提高中标几率。
(三)监理单位工程现场监督不到位
一是工程项目监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不符,部分现场监理人员没有上岗资质;二是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人员没有认真执行旁站制度,严格工程计量和现场签证,特别是有些隐蔽工程没有深入现场计量,甚至出现事后签证;三是监理单位内业资料不规范、不完善,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理作用。
(四)施工单位没有认真执行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
一是施工单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到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与投标承诺不符,人员有变化也未征得业主单位同意;二是施工单位为了增加工程量,不切实际提出工程变更要求,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是申请把普通材料设计变更为新型材料乘机提高工程造价;三是施工过程存在偷工减料现象或以次充好,用便宜材料代替优质材料;四是施工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后,没有严格按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以及签证资料等编制工程结算书,结算数据严重失实。
(五)业主单位监管不严
一是合同管理不够规范,有些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条款约定相矛盾;二是施工过程监督不够到位,过于依赖监理单位,很少对工程监理进行有效监督;三是有些项目未委托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实施质量监督,容易出现工程质量隐患;四是工程完工后验收结算不够及时,甚至欠拖不决,长期拖欠工程款;五是工程后期管理跟不上,附属工程质量较差。
二、加强地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工程管理,控制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工程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确保在工程预算的投资限额内进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要规范工程变更程序和手续,尤其是重大变更,设计部门要充分论证,严格按程序报批。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变更设计增加的工程量严格审核,严格按设计施工和组织验收,控制工程变更。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管理
在招投标运作中,要重点把好“四关”:一是进场交易关,应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纳入招投标;二是信息发布关,所有招投标工程项目都应在指定媒介上发布;三是资格审查关,通过建立投标人信息库和诚信档案,从入围开始严防串标、围标以及借用、挂靠资质投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四是评标定标关,要严格按招投标规则进行评定,做到规则、过程、结果公开;工程发包后,严禁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对弄虚作假、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等行为要严加查处,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三)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做好现场监督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因此,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项目建设能按期保质完成。一是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职合同有关规定,做到职责分明;二是工程项目建设到哪里,监督就落实到哪里;建设项目运作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哪里有施工,哪里就有监督,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从而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三是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加强督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建立招标投标统一的大市场,同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格执行合同文件,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健全,因此,必须建立部门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长效监督机制。首先,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其次,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单位确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合同要求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同时在监理单位未确认施工单位已按合同施工之前,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特别是施工单位弄虚作假,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业主单位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
业主单位将监督关口前移,可以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整改问题、第一时间落实整改建议意见,充分体现事前、事中监督的时效优越性。在防止资金流失,节约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遏制舞弊行为等方面,更好地发挥全过程跟踪监督“免疫系统功能”。因此,业主单位对政府投资要贯彻“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的方针,重点跟踪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关键环节,及时预防揭示和抵御投资建设领域的各种违规违法问题。要对设计、施工、监理履约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纠正不规范行为,确保工程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张丽华,1980年生,福建省龙岩市人,龙岩市永定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