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录

2015-05-05 16:59
当代工人 2015年5期
关键词:申诉人仲裁庭吴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

用人单位可不发工资

个案急呈

申请人吴某是某金融企业职工。2012年,吴某被司法机关限制了人身自由,用人单位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停发了其工资。2013年初,吴某被解除人身限制,回到单位上班,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补发停发的工资。单位认为吴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没有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的劳动合同处于中止状态,单位没有理由为其补发工资。

申诉人

我为什么被解除人身限制?因为我身正不怕影子斜,我没问题。但是,没问题的我经济上有损失。还没确定我有没有问题,单位就停发我的工资,合理吗?

被诉人

申诉人是否存在问题,不是我们此刻讨论的关键。我们能确定的有两点:一是他当时被限制人身自由了;二是他当时不能上班了,合同自然暂时中止,又何谈发工资呢?现在来找我们补发,损失是我们造成的吗?

仲裁庭

申请人吴某的仲裁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中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的做法是有法律根据的,劳动者可以按规定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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