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清晋商的道德自觉

2015-05-05 15:50崔俊霞薛勇民
道德与文明 2014年4期

崔俊霞 薛勇民

[摘要]明清晋商以诚信重义号令天下。在商业实践中,他们杖信如石,执义如山,形成了以信义为特质的道德自觉,在获得道德肯定的同时创造了商业奇迹。今天,面对商业行为中频频出现的道德失范,剖析明清晋商的道德自觉与商业绩效之间的内在关联,对于提升当代商业主体的行为自觉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 明清晋商 道德自觉 杖信如石 执义如山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4-0043-05

作为商业主体,明清晋商虽以财富为诉求,却以价值理性引导和评判行为的合理性,形成了以信义为特质的道德自觉。所谓道德自觉,指行为主体对相关道德规范的深切认同和自觉担当,是主体依据价值应然所做的自我约束。明清晋商以诚信重义号令天下,他们坚执对于信义规范的内在立场,“首重信,次讲义,最后才是利”,自觉地以道德的方式遵从自我获利的驱动力,最终“执各大埠商界之牛耳”。今天,面对经济与伦理之间依然存在的疏离与紧张,剖析晋商的道德自觉与商业绩效之间的关联互动,对于促进商业主体的道德自觉、提升其行为自觉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一、“杖信如介石”的诚信自觉

诚信是传统伦理的重要规范,也是人之为人的根本,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必然会被行为主体的意识所意向并内化为道德自觉。虽然不少主体自我标榜诚信,但实践中却往往将其作为外在的假设条件而悬置。面对现实的利益诱惑,许多人会牺牲原始的情操,为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而背离道德规范。然而,明清晋商始终坚持经商有道,做人有德,在商业实践中坚执“杖信如介石”的伦理品格,使被贬抑的商业活动闪现出诗意的理性光辉。

(一)诚信笃实

“中国商贾,夙称山、陕。山、陕人之智术不能望江、浙,其榷算不能及江西、湖广,而世守商贾之业,惟其性朴而心实也。”与其他商帮的智术、榷算相比,晋商凸显出诚信笃实的性格特征和道德自觉。他们视诚信不欺为立身处世的根本,虽以获取利润为指归,却坚持立人为本,诚信为先,宁自茹苦绝不负人,因而近代著名学者梁启超以“笃守信用”来界定晋商的伦理品格。

以山西票号为例,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票号的很多京城分号被抢掠焚烧,库银房屋和账簿契据荡然无存,“失款之状,更令人发毛森竖”。而此时太后西逃,局势混乱,“票商之持券兑现者,上海、汉口、山西各处云合雾集”,票号处境艰难,困苦之极。依照常理,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困难,票号完全可以向储户说明情况,待条件具备后再行支付。然而,以日升昌为首的山西票号宁肯自己受苦受累,也不愿失信于人,他们坚守“见票即付”的承诺,只要储户拿出汇票,即见即付,以实际行动向世人昭示了信义在山西票号中至高无上的地位。“诚信实际上是一个人对自己做人的一种态度,是对自己做人的尊严的一种肯定。”晋商坚守“买卖一句话”的信条,以良心为尺度对自我的行为进行价值把握,往来交易中甚至不立契约,不定合同,只凭着“一言为定”。他们将诚信视为责任的担当,人格的确证,不管对于何人,不管如何艰难,凡是自己应允过的就绝不食言,更不会欺诈,以“不忘死岂肯背生也”的信义精神对其人格品行做出了自我诠释。

在经济学语境中,诚信往往被理解为行为主体基于利益计算而采取的一种方案选择。然而,晋商作为一个规模庞大的商业群体,其信用历经五百年直至衰亡仍然值得称道,显然不仅仅是基于工具式的理性考量,而更多的在于主体的价值理性和道德自觉。“宁叫赔折腰,不让客吃亏”,诚信之于晋商内蕴着主体的自觉与自愿,是主体的自我立法、自我命定。诚信对于晋商是目的本身而非服务于特定目的的理性工具,因而即使在接受规范约束有悖于个人效用最大化时他们也会选择坚守。事实上,即使在走向衰落、面临生死存亡的关头,晋商也坚持了诚实笃信的道德操守。正如赫伯特·金迪斯所言,被内化的规范并非作为其他目的的手段而是作为个体偏好函数最大化的自变量被接受的。

(二)禁伪除诈

商业活动都存在一个价值取向和利益对待问题,每个主体的行为抉择其实都是在各种应然之中做取舍。“一日耍奸,可以欺市;二日耍奸,可以愚民。但历史上没有哪家商号,可以数年、数十年地以奸混迹于世。”在晋商看来,商业主体虽以财富为诉求,但应当将伦理正当性作为商业行为的价值判断,自觉地对个体的感性欲求进行自我控制和自我约束。

面对现实的利益诱惑,晋商能够以良心为尺度进行自我审视和反省,自觉地对本能的、短视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克服和纠正。雍正年间,由晋商控制的赊旗市场有商家私下改戥换秤,偷奸取利,“是以全行商贾齐集会馆关帝庙,公议秤足16两,戥依天平为则”。作为乡神,关公在晋商的心目中神圣而严肃,表征着讲信义、重然诺,立身处事不违良知的人格特质,为此晋商不惜以关公的神威来规范自己的职业操守,形成了缺人一两就会损福,短人二两就会伤禄,宰人三两则要折寿的内在约束。

商业活动类似重复博弈的“囚徒困境”,在这一过程中,主体的行为选择成为关联伙伴断定其品格的依据。“若潜在的关联伙伴坚信同他们打交道的行为者在同他们的关系中按规范行事,而且即使遵守规范在具体情况下对自己不利时也会服从社会规范,他们就会承认他为自己的伙伴并进行对双方都有利的合作。”由于晋商对待顾客以诚相交,销售商品童叟无欺,因而成为追求合作性博弈战略的关联伙伴所定义的稀缺性资源,许多商家不仅愿意与晋商合作,甚至以与晋商交往为荣。

(三)因信而利

晋商在商业实践中的行为选择为其赢得了信实厚道的声誉。基于信任,人们购买其产品甚至不去比较货物的精粗长短,只认商标,不还价格。尤其是山西票号,由于其“无虑千百巨款,片纸书函,数言电报,即可立为兑付”,因而信用卓著。

毫无疑问,主体的道德自觉有益于商业效用的实现。由于山西票号恪守诚信,大小款项百无一失,“不独京中各行推重,即如官场大员无不敬服,甚至深宫之中亦知西号之诚信相符,不欺不昧”,即使洋行售货亦“首推票商银券最足取信”,因而“分庄遍于通国,名誉著于全球”。基于信任,“勿论官商士庶,积有金钱,皆愿储票庄,冀图保重。上而公款,如税项、军饷、边远各省丁漕等;下而私款,如官场之积蓄、绅富之储藏等,无一不存票庄之内”,票号因而创造了“汇通天下”的商业神话。可以说,晋商能够首创票号并且“汇通天下”,一度控制清政府的金融命脉,很重要的一点便在于对伦理与经济之间互存性结构的自觉与实践。可见,道德本身虽不是经济的一部分,但价值理性和规范维系却对经济运行有着深刻的影响。

二、“持义如崇山”的道义自觉

晋商崇奉关公,对关公怀有至敬而虔诚的宗教情感。而关公在传统文化中象征着忠信义勇的人格特质,体现着中国传统价值观以义制利的理性要求。晋商对于关公的神性信仰深刻地影响着其价值取向与行为选择,使得他们能够不断地审视和反思义利之间的关系,努力于义利对峙的思维定式中寻求趋于统一的突破口,在积极谋求现实利益的同时坚持对社会道德价值的守护。

(一)义以为上

在现实中,商业主体会不可避免地遭遇义利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何在二者之间进行取舍依赖于主体的价值取向与道德判断。在晋商的价值视阈中,经商求利虽然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但却不是最高的、本质的诉求,作为主体他们有超乎利益之上的价值考量和意义审视。康熙年间,清军西征准噶尔丹,“道远粮运石费二十金,不多能继,公私苦之”(《嘉庆·介休县志·卷九·人物》)。晋商范毓宾闻讯主动请缨自费办售军粮,保证按时按量运到,且只需朝廷运价的三分之一。之后,他与其弟“力任挽输,辗转沙漠,万里不劳官吏,不扰闾阎”(《嘉庆·介休县志·卷九·人物》),几度蒙受损失,最终“克期必至,省国费以亿万计”(《嘉庆·介休县志·卷九·人物》),为平定叛乱做出了巨大的个人牺牲和贡献。

显然,范氏兄弟的行为偏离了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经济活动并非单纯的投入产出问题,而是内含着是非善恶的道德正当性评判和价值审视。山西历来尊崇关公,有崇信重义的文化传统。这一沉淀于晋商性格中的文化因素为明清晋商行为范式的构筑提供了方向性的规定,为晋商的商业生活支撑起价值理想的居所。范氏兄弟在运送军粮时并未以自己的偏好和欲望做出行为上的取舍,而是以道义统摄功利价值,彰显了义以为上的价值导向。

(二)以义制利

人有自利动机是事实,但自利并非潜匿在商业行为背后的唯一动机。事实上,商业主体的追求目标是一个多元的效用函数,而其行为也并不必然按照以纯粹自我利益为基础所描述的方式进行。正义、责任感等偏离自利行为的伦理考虑都可能成为商业主体的动机并影响其行为选择。就晋商而言,他们既承认营利行为的合法性使之释放活力,又坚持道德理性的优先性,从而能够在义利之间做出理性而正确的选择与把握。1930年中原大战后,晋钞大幅贬值,约25元晋钞折合1元新币。当时乔家大德通票号的存款以山西最多,放款却多在外省,如果乔家以晋钞支付储户可以大获其利。然而,乔家却宁愿动用公积金也不让储户吃晋钞贬值之亏,最终造成三十万两白银的亏空。当旁观者都在为大德通偏离自我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反优选”抉择而困惑时,东家乔映霞却从伦理的维度给出了决策依据。在他看来,大德通即使因此倒闭自己也不至于衣食无着,但晋钞的贬值却可能威胁到储户的性命。

尽管追求利润是所有商业主体的目标,但是对于追求什么样的利润、以什么方式去追求及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各个主体的选择却有所差异。晋商虽以获取利润为指归,但坚持以道德理性规约感性欲求,以义制利、义利结合。这样,一方面彰显了对于经商求利的伦理肯定,使之从传统的伦理贬抑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又凸显了价值理性的前置性,强调在遵循道德规范的前提下进行营利活动,从而破解了义利之间的二元对立。

(三)义以生利

义与利并非必然的零和,相反,“义”是“利”的前提,崇尚道德可以累积功利效果。晋商以义制利的价值取向赋予了工具理性以道义,从而得以跨出义利对立的传统框架,使得二者相得益彰。据载,祁县乔家的复盛油坊在一次胡麻油销售中,经手伙计在油中掺假,掌柜发现后当即命令伙计辞号,整批油全部倒掉,并连夜写出告示向消费者全额退款以示赔罪。在这一事件中,乔家坚执信义至上的价值立场,以承受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为代价,坚持以内在的伦理自觉守护社会的理性秩序和人之为人的意义维度。由于乔家在处理这一事件时从伦理的角度进行了充分恰当的考虑,虽然当下遭受了难以承受的损失,却促进了公众对复盛油坊的信心,之后的商业业绩戏剧性地一路高歌。

虽然乔家的这一决策只是基于责任的承担而非刻意的理性谋划,结果对内在价值的关注却衍生了工具价值的效果,理想地实现了主体的个人效用。尽管理性主义者不愿意承认,但唯一地按照自利的方式追求个人利益并不总能达到期望的目的,很多时候适当地放弃工具式的计算而关注行为的伦理维度反而会更加富有成效。在商业投机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晋商恰恰由于信义精神而完美地适应了商业贸易的要求并被推向宏大的商业舞台,获得了令人瞩目的商业发展。

三、“同心以共济”的良善自觉

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呈现出空前繁荣的局面。商人与商人之间,商帮与商帮之间,“操赀交接,起落不常,能者方成,拙者乃毁”。面对激烈的商业竞争,晋商认识到“无论日识新知,莫不休戚与共,痛痒相关”,必须团结同乡仕商才能“广其业于朝市间”。为此,他们以乡土为纽带,以关公为媒介,通过增强凝聚力而实现同舟共济。

(一)“相与”相重

“相与”在晋商中指相互友好的生意伙伴。基于对未来共同前景的期待,“相与”之间既有对共同利益的维护,更有对彼此责任的承担。他们彼此诚信,互利共存。以旅蒙商号大盛魁为例,在与“相与”的交往中,合价300两银子以下的交易概不还价,且现银支付。如果“相与”资金短缺、周转困难,大盛魁还会予以资金上的资助。对“相与”的厚待使得大盛魁可以轻易地“集二十二省之专货”,从而获得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历史真实中,即使一方囿于具体情形对合约的服从不再符合其利益,“相与”之间也会竭力维持并相互关照。如榆次常家的天亨玉(后更名为天亨永)在濒临破产时大盛魁对其施以援手,而1929年大盛魁遭遇危机天时亨永同样给予扶持。众所周知,经商的风险很高,生意伙伴之间难免需要相互借力。为此,票号经理李宏龄感叹:“区区商号如一叶扁舟,浮沉于惊涛骇浪之中,稍一不慎倾覆随之”,必须“同心以共济”。

(二)同业互助

在中国的传统思维中,主体往往将特定的利益视为在不同利益集团间分配的“常数”,认为此盈必彼虚,你利必我弊。受这种意识支配,竞争对手之间常常互相攻击、落井下石。然而,明清晋商以开放包容的气度突破了褊狭的私人立场,同业之间互相照应,共同进退,形成了一种气吞万里的商业大气候。以票号为例,其之所以“有聚散国家金融之权,而能使之川流不息”,凭借的不是精打细算的商业技巧,而是和衷共济的道德自觉。由于同业间的通力合作,票号形成了遍布全国的总分号运营网络,不仅同一票号的分号之间“一处吃紧,而各分号相救”,而且不同票号之间呼应灵活,必要时彼此帮助,最终得以“执中国金融界之牛耳”。阿马蒂亚·森在分析“囚徒困境”时指出,基于自我目标的选择,每个人都采取非合作策略是理性的。但把双方的自私策略合起来,所产生的结果却远逊于合作。反之,如果双方采用合作策略则较之于非合作策略更有利于各自目标的实现。晋商正是基于集体理性,以互助合作代替竞争淘汰,最终得以纵横天下、雄峙商界。

(三)东伙同心

晋商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财东与掌柜类似现代“委托-代理”结构中的股东与经理。在这种委托代理结构中,财东坚持“用人莫疑,疑人莫用”,一旦确定掌柜人选,即将资本交付掌柜并委以全权,“既不预定方针于事前,又不施其监督于事后”,只是静候年终决算报告。在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既元抵押,也无担保,至于代理人能否基于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进行决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代理人的品行。企业的高效运行要求组织成员之间的高度信任,而这种信任关系的形成离不开主体的道德自觉。在晋商的东伙之间,财东赋予掌柜完全充分的信任,而掌柜则“以忠义报答知遇”,最大程度地维护财东的利益。正是这种双向的道德自觉使得双方和衷共济,形成了企业规范有序的良性循环状态。

四、“士商异术而同心”的理想人格自觉

晋商虽处财货之场,却具有强烈而自觉的社会责任感。很多“幼有大志”的个体孜孜于立德、立功、立言的价值追求,执著于“修齐治平”的价值理想。对他们而言,求利是商业活动的目的,却也是发展自我、实现自足与完善的基础和手段,与“内圣外王”的超越性追求密切相关。出于对理想人格的向往和生命意义的追寻,晋商在谋求现实利益的同时亦从社会价值的角度来考量自身,以责当一面、溢福社稷作为理所当然的责任担当,通过经商业贾拓展自我的意义世界。

(一)以商立身

“秀才学生意——改邪归正”,当成千上万的读书人依然执著于“学而优则仕”的传统价值取向时。明清山西的民情风尚却是褒商扬贾,许多士人、儒者以昂扬自信的姿态提出“学而优则商”,纷纷弃儒从商或令“子弟之俊秀者多入贸易一途”(《雍正朱批谕旨》第47册)。以榆次常家为例,十二世常麒麟,学贯经史,却坚执“子贡亦贤人也,吾从子贡”的价值取向,弃儒为商;其子常维丰,“学业有成,词章俱美”,却被要求“‘邦有道,穷且贱,耻也,汝应继承祖业”;十三世常立训考中秀才、被选为拔贡却又继承商业,他说:“吾家世资商业为生……人处其逸,我任其劳,为有立也。”

“市井贱夫可以平治天下”,晋商坦荡而自信地将从商业贾看作“贯通国家之命脉,周流天下之财源”的崇高事业,他们用儒意以通积贮之理,以贾业而实现“立德”、“立功”的儒学超验转向,进行形上意义的价值追求。日升昌匾额上的“汇通天下”就毫不掩饰地彰显了晋商以商为本的自负与自豪。

(二)德被桑梓

作为君子理想在现实实践中的外化。晋商有着高度自觉的责任担当和深层次的精神追求。他们施善乡梓,恩泽乡里,自觉地促进财富与道德的结合。如介休张敬庵“祠宇倾圮者修之,道路污下者瓮之,饥者食之,寒者衣之,疾病者医药之……宗族亲故之鳏寡无归者赡养之,以终其身,其孤无依者嫁之,俾得其所至”(《介休定阳张氏族谱》)。光绪三年的北方大灾中,榆次常家“向官府捐输三余金,以资救恤”。祁县孙淑伦“出银一万六千两……复出米数千担,护救村人”。而每当天灾时更是“全仗富民顾念桑梓之情,慷慨借助……多救同里垂危之命”(龚安颐:《晋政辑要》光绪十三年刻本)。经商固然少不了孽孽为利,但晋商却以获取人生永恒价值肯定个体生命价值追求为指向,在经商致富后热心公益、扶困济危,自觉担当社会责任、民族道义,把“修齐治平”的价值理想诉诸对个体生命意义的把握。

(三)为国纾难

每当国家危难之时,晋商同样慷慨解囊,踊跃输将,以表征其立德以垂世、立功以永诸、立名以显扬的精神世界,促进了自身的德性完善和道德自觉。在咸丰初年的太平天国运动中,介休冀家马太夫人寄信伙计,“此吾家报国之时也。时势如此,守钱欲何为”,令伙计竭力捐输助饷。据清人徐继畲记载,为解政府危难晋省先后捐输五六次,数逾千万。在1905年的赎矿运动中,祁县渠本翘挺身而出,“旬日之间集款百万,得以如期应付,克藏全功”,社会公众盛叹“使当日票商不为助力,吾恐今之矿区犹在福公司之手,而英商势力早已横行于我山西之境内矣”。虽然从表面上看商业活动仅仅与对财富的追求有关,但晋商的群体实践表明,他们经商业贾的表象之下潜匿着承担社会责任、追寻生命意义的人文精神和价值理想。因而在民族受困的关节点,明清晋商从内心的自觉出发以社稷为己任,为民众谋利益,用气节书写了不朽的人生价值。

结语

晋商在商业活动中的道德自觉与其卓越的商业绩效表明,商业行为内在地包含道德意义和价值尺度。大量的商业文献显示,晋商能够长期保持蓬勃生机并执商界之牛耳,道德因素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代境遇中,市场经济充分肯定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鼓励主体的求利本性,但现实的商业活动不仅要经受商业绩效的评判,同时要接受社会道义的考量。今天,随着时代对道德吁求的不断增强,商业主体应当更多地关注经营行为的伦理维度,在谋求现实利益的同时坚守道德良知,担当道德责任,从而使国人真正走出“没有道德的商业”的梦魇,使经济行为回归为人类谋福祉的价值本源。

责任编辑:杨义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