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海龙
(安庆师范学院法学院,安徽 安庆 246133)
我国外贸企业应对337壁垒策略探析
——以长江经济带背景下安徽外贸企业为视角*
袁海龙
(安庆师范学院法学院,安徽 安庆 246133)
美国337条款赋予美国海关根据其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决定,阻止被指控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外国产品入境,该条款被指假借知识产权保护之名行国际贸易保护之实,它是中国外贸商品出口面临的主要知识产权壁垒。随着长江经济带的确定、国家鼓励政策的倾斜,安徽经济发展势头迅猛,2009到2013年,安徽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专利量和质的增速均为全国前列,在此背景下,安徽外贸企业面临的以337条款为首的知识产权壁垒的挤压形势更为严峻。推而广之,我国外贸企业同样面临着挤压。故而,以外贸企业产品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和是否涉案为研究基础,探求适合我国外贸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之策略显得尤为必要。
337调查 知识产权 外贸企业 策略
2014年9月国务院正式公布《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长江经济带的建设正式拉开帷幕,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长江经济带包括九省二市,即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该区域人口和GDP占全国40%以上,是我国综合实力最强、战略支撑作用最大的区域之一,对中国的产业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近五年来安徽知识产权在量和质上实现了跨越性增长。长江经济带的开发和建设,必将促进安徽高新技术产业新一轮的发展高潮,安徽对外出口产品的数量亦会急剧增加。美国作为安徽外贸产品的最大出口国,其既存的337条款对安徽外贸产品出口形成较大的知识产权壁垒挤压。因此,在国家重点布局长江经济带时期,有必要对安徽外贸产品所面临的的知识产权壁垒尤其是337条款进行考量,在对安徽外贸企业出口状况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探寻我国外贸企业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的策略。
知识产权壁垒是发达国家使用日益频繁的贸易保护措施,美国的 “337 调查”即是目前美国设置知识产权壁垒、进行知识产权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1]337调查的依据即为美国著名的“337条款”。“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它针对的是货物进口到美国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不公平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知识产权。(常指专利)”[2]337条款因国际贸易环境变化而多次修改,现行版本体现出为保护本国产业而采取行政救济的特性,且与法院诉讼有较大不同,呈现出美国政府保护本国产业,设置壁垒,阻止外国产品进入或扩大美国市场的倾向。
(一)提起申请简便、立案简单
根据《ITC操作与程序规则》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在美国注册的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且在美国国内存在相关产业或正在建立相关产业,就可以向ITC提出申请。在申请时,只需提供两种证据即可:一是存在被告侵犯其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行为;二是,美国境内存在和被告销售的产品属于同一或相似产业,或者虽然没有,但正在建立这些产业。由此可以看出,原告在申请调查时,所承担的证明责任很低。
(二)应诉时间短,答辩期间不足
从337条款体现出的理念和规定的调查程序规则看,被诉方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方式应诉,若申请方在申请中要求采取临时救济措施,那么被诉方需在申请书送达10日内确定应诉,否则将视为放弃应诉,而被诉方被视为放弃应诉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以直接采取制裁措施。
表1 337调查送达程序与美国、中国法院诉讼的海外送达程序对照表①
由表1可见,337调查送达的程序比法院诉讼送达的程序要简易很多,申诉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各种风险都极小。具体到以下几个方面:从送达责任人来看,337调查中的申诉方无送达责任,美国法院诉讼由原告承担送达责任,中国法院诉讼由法院承担送达责任;从送达程序上来看,337调查在送达程序上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直接邮寄给被诉方即可,而无论是美国法院,还是中国法院,都有着严格的送达程序;从送达时间上来看,337调查属海外送达,路途遥远,送达时间却只有短短10天,而美国法院则有3个月的送达期限,中国法院因送达途径不同具有不同的期限;从未送达的后果上来看,337调查由被诉方承担不利后果,无论是否送达到被诉方,自文书送出之日起30日内被诉方未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美国法院诉讼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中国只有在公告满3个月,才可能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从送达成功率上来看,337调查经常发生被诉方收不到送达文书的情况,而美国法院诉讼中基本确保被告收到送达文书,中国法院诉讼中虽不能确保被告实际能收到文书,但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告能实际收到。
当中国国内的某一企业作为被诉方,被美国某一申诉方提起337调查时,该被诉方要么在申诉方公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信息收集、翻译、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并提交书面应诉材料,要么在接到申诉方临时救济申请措施申请书10日内确定应诉,无论是哪种情况,时间均异常仓促。特别是在被诉方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方式应诉,如果被诉方没有关注这方面的信息或未收到送达文书,也许根本不知道自己已成为被诉方但却需要书面应诉,丧失答辩机会的机率很大。例如,“2003年,伟哥337调查案中,15名被诉方中就有两名因未收到申诉书及立案通知而无法参与调查为自己抗辩。”[3]此外,“337调查的对物性使申诉人即使不清楚侵权产品制造者和所有人是谁也可请求调查。”[4]即“不指明被调查企业,仅指明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如“made in China”产品,同时普遍排除令亦可扩及被诉人之外的外国制造商,这在事实上完全剥夺了外国企业应诉答辩的机会。”[3]从这一角度来看,被诉方自调查程序开始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三)审理机构裁决灵活,被诉方极易败诉且后果严重
337调查是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负责主持并做出裁决的,该机构的前身为美国关税委员会,现为美国一个独立的、非党派性质的、准司法联邦机构。在337调查案件中,非美国本土国家的企业所占比重极大,在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涉嫌337条款的纠纷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能会有保护本国产业的倾向,其作为裁判者的中立地位受到质疑是客观存在的。实践也证实,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裁决灵活,裁判时依据美国专利法,但有时候会超越其规定,比如“Convertible Game Table and Component Thereof案,某些桌面本身可以单独使用,且该单独使用并不侵权,即便这些单独桌面,仍然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颁布了禁止令,将专利法中引诱侵权的适用范围扩大了。”[5]
从337调查的裁决结果看,有利于申诉方的可能性较大。首先,在民事诉讼中较少利用的临时禁令,在337调查中常被使用;再者,整个337调查的进展很快,开庭审理仅在调查开始后六到八个月,而裁定将在开庭审理后迅速作出。一般来说,一个337调查案从调查开始、复议、到最终裁决,在12个到15个月内完成。作为被诉方几乎不可能推迟调查,面对的就是自己事先毫无准备,对方有充分准备的被动局面。最后,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出来的裁决结果看,违法或者达成和解②的比例在60%以上,这一比例远高于法院诉讼。
如果一件337调查案件被认定为违法,被诉方将承担严重的败诉后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将发布排除令或禁止令(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生效),排除令包括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其中,有限排除令只影响被列入起诉书中的侵权人,普遍排除令制止进口行为,“适用于任何侵权商品,未被列入起诉书中的侵权人皆会受到影响,即使该侵权人和任何应诉方均无关系,且未曾在337调查中为自己辩护过。”[6]禁止令只影响已处于美国境内的侵权商品,“被诉方在美国境内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相关的活动被责令停止,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不准销售已进入美国的侵权产品,只能销毁或退回。”[6]实践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排除令或禁制令不受产品型号、批号或品牌的局限,一旦被签发排除令或禁止令,都将面临被制裁或者产品完全退出美国市场的后果。而对于申诉方,因提起337调查不需要缴纳诉讼费,337调查机构不受理反诉,故而即使申诉方败诉,也无需承担任何不利后果。
(四)强有力的执行措施
经ITC裁决发布的命令将严格执行,排除令由独立于ITC的美国海关和边境保卫机构执行,禁止令由ITC执行,拒不执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命令将面临严重的后果:处涉案商品价值2倍或每天10万美元的罚款。
以安徽企业为例,2002年8月,安徽皖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安徽省内首例接受337调查的被诉方,涉案产品为八钼酸胺,截止2014年3月(笔者发稿前),安徽省内共两家企业遭遇337调查,涉案企业和涉案产品均相对较少,且最终裁决结果较好,一次胜诉,一次和解。
表2 安徽企业遭受337调查的情况(自337调查开始至今)
(一)涉案数量
从总量上来看,美国自1972年4月4日发起第一起337调查,截止2014年8月底,美国针对全球展开337调查案共计926起,其中针对中国企业展开的337调查案共计154起,中国占全球比例17%,其中安徽省2起,安徽占中国的比例1.2%;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起算,2002年初至今,美国针对全球展开337调查案共计504起,其中针对中国企业展开的337调查案共计138起,中国占全球比例27%,其中安徽省2起,占中国的1.5%,仅从数量上来讲,安徽省涉案数量少,在全国范围内所占比重小,不属于被调查的重灾区。详情见表3、表4③。
表3 1972年至2014年8月337调查中国及全球具体情况
表4 1972年至2014年8月337调查安徽及中国具体情况
从各个年度的统计数据来看,中国受337调查的数量差异较大。2002年前针对中国的337调查很少,占美国调查总数的3.4%,但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至今,美国发起的337调查中,面向中国的有132起,占同期美国面向全球调查总数489起的27%。自我国加入WTO后,从2002年起至今的12年中,中国有7年被调查的数量超过当年美国针对全球调查总数的30%,其它5年也均超过23%(2011年,中国被提起337调查数量占当年美国提起调查总数的23%)。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自2002年TRIPS协议对中国生效以来,中国已经成为全世界范围内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2002年到2012年美国“337条款’调查详情见表5、表6④:
表5 美国对中国及全球提起337调查的案件数量及中国在每年所占百分比(统计单位:件)
从涉及安徽的相关统计数据来看,安徽涉及337调查的两个案件,一个发生在2002年,一个发生在2012年,这是两个特殊的年份⑤。
表6 中国被提起337调查的案件数量及安徽在中国所占百分比(统计单位:件)
(二)涉案产品
根据统计,337调查中,我国涉案产品种类广泛,如计算机配件、DVD、电子游戏、存储元件、农用机械、矿产品、无汞碱性电池、油墨打印机、通讯器材等,这其中机电产品名列第一,几乎占涉案产品总量的60%,以2010年为例,机电产品的涉案比例甚至达到了95%,具体包括“接地故障断路器、动态随机储存半导体、硒鼓、墨盒、自动媒体库设备显示器、汽车产品、芯片、可调节高度的床等。”[7]案由绝大多数为专利侵权,以2010年为例,我国企业产品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件为18起,当年我国企业产品涉案总数为19起,比例高达95%,2011年初至2012年7月底,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发起的24起“337调查”中,90%涉及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专利[8]。安徽省被调查的两起案件,其涉案产品分别为“八钼酸胺”(五矿)和“烧结稀土磁体产品及含有这种产品的产品”(新材料技术),该两起案件均因涉嫌专利侵权被提起调查,涉及专利侵权的比例高达100%。
(三)案件处理结果
在所有被提起337调查的案件中,除尚未结案的申诉外,大部分案件为被诉方败诉,部分为双方和解,少数为被诉方胜诉。具体到安徽的两起案件,被诉方一起胜诉,一起双方和解,相对于所有的337案件裁决结果来说,安徽的两起案件处理结果较好。
(四)安徽涉诉案件较少的根源
从上述数据中来看,相对于涉案量位于前五位的粤苏浙沪京[9]P53而言,安徽涉诉案件较少,究其根源,有以下几点原因:
1、安徽经济总量不高。以2009年至2013年为例,安徽这五年平均国民生产总值14736亿元,而同期的北上广江浙分别为:15790、18638、51291、47357、30847亿元。相对而言,安徽的GDP同北上广江浙地区要低得多。
2、安徽出口总量偏低、出口至美国的贸易量偏少。2009年到2013年,年均出口额为187亿美元,而同期的北上广江浙分别为:572、1887、5109、2880、2006亿美元。在同期的对美出口额度上,安徽的出口额也远远小于北上广江浙。同期安徽出口到美国的额度年均为27亿美元,而北上广江浙分别为:230、445、851、589、336亿美元。北上广江浙出口美国的贸易额是安徽的9-32倍,如此之大的输美贸易量的差距也造成了安徽涉及337案件的数量远远小于北上广江浙。
3、安徽出口商品构成中,技术性产品比重较低。外贸产品中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主要是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⑥。安徽外贸产品中,这两种产品所占的比重偏低。
表7 2009-2013年六省市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比重
(五)安徽外贸现状及未来遭遇337调查的风险
1、安徽对外贸易的现状
安徽对外贸易的现状,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得到国务院的批复密切相关。建立皖江城市带,是让安徽参与长三角区域发展,促进中部崛起,推进区域协调发展。随着皖江城市带的建立,安徽对外贸易的现状如下表:
表8 近五年⑧安徽省出口额及与337调查重点领域的产品出口额(亿美元)
(表中数据来源于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由上表不难看出,近几年来,安徽省对外贸易呈现出以下特点:其一,对外出口产品中机电产品上升势头强劲,高新技术产品亦呈上升势头。2012年安徽省出口总额为267.5亿美元,同比2011年增长56.6%;从出口经营主体来看,生产型和贸易型企业增速较快,其中生产型企业同比2011年增长55%,贸易型企业同比2011年增长63.2%;从出口的产品类别来看,机电产品增速较大,同比2011年增加51.6%,高新技术产品同比2011年增加9.5%。⑨虽然2013年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发展速度有所减慢,但依旧保持着较快的增速。在安徽出口总额的不断增长中,以贸易型经营主体和机电类产品的增速相对较快,而在我国遭遇337调查的所有产品类别中,机电类产品名列第一。据安徽省商务厅统计数据, 2013年安徽省机电类产品出口额达128.3亿美元。其二,美国成为安徽省产品最大进口国。近五年来,安徽对美出口额每年保持在13%到15%左右;从国别角度来看,对美国的产品出口额始终位于第一位。这表明安徽对美国的市场依存度很高。其三,安徽对外出口呈现出高增长的态势。作为中部崛起的主力军,安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近几年来,安徽的外贸出口额高速增长,2012年相比2011年增量高达56.62%,2013年在2012年的高额基础上又增加5.6%。外贸出口的高速增长,拉动了安徽的经济高速增长,但也带来了更多的贸易摩擦。
2、安徽外贸企业面临的337调查的风险
337案件主要涉及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因此产品中含有的专利技术越高、数量越多,其遭受337调查的可能性越高。近年来,安徽省“以科技引领为支撑,以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为主线,以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建设为主抓手,全省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大幅增长”[10]。据2013年全国专利实力状况报告⑩显示,安徽的专利综合实力排名第十,位于中部及东北部地区前三,专利创造实力指数排名第九,与北上广江浙最后一名的江苏相差三位,专利运用实力指数排名第八,紧跟五大地区最后一名的上海;专利保护实力指数排名第九,超过北京和上海。可以预见未来几年,安徽的专利运用率将会极大提升,出口产品面临遭遇337调查的风险将极大提高。这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其一,专利数量增速迅猛。2009年到2012年五年间,安徽的专利申请数增速排名全国第二,年均增速为72.71%;安徽专利授权数增速排名全国第一,以年均83.81%的增速增长;安徽的有效专利数增速排名全国第一,年均增速为90.19%。[11]2013年安徽专利申请受理量和授权量分别为9.3万件和4.9万件,同五年前相比,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均增长了4.7倍。[12]发明专利增长速度显著提升,2013年发明专利申请34857件,居全国第七位,比2012年增加了79.8%。[12]这表明随着安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安徽的专利创造显示出量质同步提升的局面。其二,在美注册专利数量不多。2013年整个中国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的专利只占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受理量的3%。[13]2012年中国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获得的专利授权数仅为4637,占美国专利商标局同期授权量的2%。由此可见,大量国内授权的专利权并没有在美国注册,中国产品,尤其是高新技术产品面临着美国相关专利权的限制。其三,对美出口额激增。从2009年到2013年,安徽对美出口额呈连续递增态势,以年均36%的增速扩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年均30%的增速,机电产品出口以41%的增速迅速提升。按照当前态势发展,安徽对美输出额将会有新一步提升,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面临的337壁垒的挤压将会更加严重。
因此,对于安徽来说,虽然现在实际遭遇的337调查的案件并不多,但是随着安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随着皖江城市带的崛起、随着长三角经济区的发展,安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中技术含量将进一步提升,同时由于其面临的美国知识产权布局较少的局面,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安徽会面临越来越多的337壁垒。
(六)我国外贸企业遭遇337壁垒的挤压态势严峻
2012年中国遭遇美国337调查12起,涉及鲁、苏、沪、浙、闽、粤等省。从全球来看,中国企业遭遇的337调查的案件连续多年居世界前列。以2012年为例,中国所涉案件数居世界第一,成为美国337调查最大的受害者,如图1所示。
图1 2012年337调查涉案数前五位的国家或地区
就涉案产品而言,主要是以技术含量较高的电子信息产品为主。如2012年,涉案产品分别涉及5个行业即机械、轻工、化工、医药和电子行业。就涉案诉由而言,主要以专利侵权为主,如2012年近九成被诉案件诉由为专利侵权。因此,出口产品技术含量越高,遭遇337调查的可能性越高。但是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一个国家的发展,必须依靠科技大力提升产品的科技竞争力。因此我国提出了知识产权战略,希望通过国家扶持政策,提升我国技术水平。以专利为例,2013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高达82.5万件,位居世界首位;受理通过PCT渠道的国际专利申请2.2924万件,位居世界第三位;到2013年底,我国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高达4.02件。这些专利成果一方面提升了产品技术含量,同时也为出现的专利摩擦埋下了伏笔。同时,国内对国际专利的重视程度远远低于对国内专利的关注度。以2013年为例,通过PCT渠道申请的国际专利仅占国内申请量的2.8%。如此低的申请量在面对国外的专利调查时显得异常苍白。因此,我国其他地区,随着产品技术含量的提升,其面临的以美国337调查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壁垒的形势将愈加严峻。有必要针对这种情况,采取适当的策略。
借鉴我国各省市的经验教训,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可区分涉诉期间和非涉诉期间,在这两个不同的期间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一)涉诉期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涉诉企业是基于涉诉产品被ITC提起337调查,故涉诉企业可根据应诉成本和涉诉产品在美国的市场份额情况,来确定应对策略。
1、如果涉诉产品对美国市场的依存度较高,则应当积极应诉。如若企业的产品主要出口到美国或美国市场在其世界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较高,那么,涉诉企业应当采取积极应诉的措施。积极应诉措施从应对态度开始,即涉诉企业采取积极应对的策略,要采取积极应对的具体行为,涉诉企业可聘请专业律师,依靠律师的专业知识解决案件。在律师的帮助和指点下,企业应全面细致搜集与涉诉产品相关资料,寻找证据以证明涉诉产品的知识产权不同于起诉方的知识产权;同时,从美国的专利法出发,搜集资料以寻找对方专利权不成立的证据;此外,涉诉企业还可请求行业协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帮助,联合其他有关企业,共同商量对策并敢于应诉。安徽被调查的两个案件中,企业均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如2012年安徽大地熊新材料公司被ITC提起337调查,当年该公司受调查影响,当年出口金额减少30%,该公司属于对美国市场依存度较高的企业。后该企业采取积极应诉的策略:成立了由多部门组成的应诉团队;拜访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听取行业建议;与另外二家同行取得联系,共同商讨应对战略;选择美国阿斯顿律师事务所代表应诉。经过12个月的努力,大地熊与日立金属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和解让大地熊公司挽回了损失,实现了与日立金属的业务合作,最终达成双方共赢的局面。
2、如果涉诉产品对美国市场的依存度较低,则可消极应诉。若涉诉产品在美国占有较小市场份额,对美国的市场依存度低,那么,可采取消极应诉的措施。被动应诉的主要表现是对ITC提起337调查不予理睬,开拓另外的海外市场或转产。因积极应诉需要较大的经济支出,若企业本身市场竞争力不强,在美国所占市场份额很小,失去美国市场对企业的将来影响不大,涉诉企业可采取消极态度应对,其损失最多也只是美国的市场份额。
(二)非涉诉期间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以预防为主
近几年来,我国外贸出口增长势头强劲,为保证在出口中避免遭遇337调查,企业、行业协会、当地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1、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应当熟悉337调查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理各不同阶段程序),以及若被提起337调查,可能会面临的后果,在掌握337调查程序的基础上,做出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应对策略,如加快产业升级,加强自主创新,提高知识产权布防意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部分,应当取得知识产权所有权或许可使用权,对自己产品主要进口国(尤其是美国)相关知识产权提前做充分了解。近10年来,中国企业遭遇337调查大多因知识产权中的专利而起。详见下表。
表9 中国因专利涉337调查案占当年涉337调查案之比例:
2、从行业协会的角度来看,“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的经营者组成,以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的一种社会组织”[14]。行业协会依据协会成员共同制定的章程,作为行业整体的代表可利用自己的整体实力,进行业务培训,举办产品信息发布及展销,处理和协调各类关系,提高效率,减少单个企业的运作成本。行业协会应从日常每一天做起,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维护成员企业利益,为会员、政府等提供各种市场信息,协调贸易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比如,行业协会可通过向企业宣传,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培训学习,让企业熟知337调查程序及后果;通过行业协会的整体功能,建立行业预警机制,规范市场行为,调配市场资源;行业协会还可设立企业知识产权布局建议制度,维护企业的经济权益,最终达到增强企业抵御各类市场风险的能力。
3、从政府角度来看,在对外贸易交往中,政府对好的贸易环境起着较大作用,国内各级政府应当采取积极行动与美国政府进行磋商;并建立畅通渠道,使企业在遭遇337调查时能够迅速和政府相关部门直接沟通;政府部门还可凭借信息、协调和人才等诸多优势,特别是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健全知识产权保险,为企业提供支持,大力支持涉诉企业,以保障企业最大权益的实现。
此外,政府和行业协会可利用以往案例,积累应诉经验,为涉诉企业与美国ITC间的顺畅沟通提供渠道;同时,政府或行业协会可对企业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培训,加快国内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为涉诉企业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条件,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随着长江经济带建设序幕的拉开,我国出口产品中技术含量将大幅度提升。而美国是安徽乃至全国的第一大出口地区,美国与中国不可避免的会发生技术摩擦,导致未来我国企业遭遇337壁垒的可能性大幅度提升。为此,只有早作准备,一方面合理进行知识产权布局,确定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在预防中的定位,另一方面在实际遭遇337调查时,要根据企业自身状况,确定合理的应对方式,唯有这样,方能维护我国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
注释:
① 由于337被诉方多为外国公司,且337送达程序和美国法院的海外送达程序有较大区别,鉴于中国企业多了解的是中国法院的海外送达程序,故此处将337送达程序与美国、中国法院诉讼的海外送达程序相比较。
② 部分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达成许可协议,或者承诺不再进口侵权产品,这一结果显然是对申诉方有利的。
③ 考虑到美国最早的337调查发起于1972年,且中国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本表选择了三个时间段来统计337调查面向全球、中国、安徽的案件总数量及相应百分比。
④ 选择此样本是因为中国自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实施TRIPS协议,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⑤ 2002年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第一年,2012年是国务院批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第二年。
⑥ 根据《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高新技术产品包括八大领域产品,即电子信息、软件、航空航天、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产品及环境保护产品。
⑦ 浙江的这两种产品的比重虽然不高,但其绝对量较大,年均出口量分别为848.4亿美元、138.4亿美元,而安徽同期年均出口量只有79.5亿美元、27.8亿美元。
⑧ 笔者之所以选择五年,一是2008年到2012年是距今最近的5年,二是因为2010年国务院批复“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笔者选择2010年之前和之后各两年,试图以具体数据说明该城市带的建立对安徽省对外贸易带来的影响。
⑨ 此处数据来源于2012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⑩ 该报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发布。
[1] 向征,顾晓燕.美国对华337调查的发展趋势及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对策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2,24.
[2] 360百科.337条款[EB/OL].http://baike.so.com/doc/5438150.html,2014-4-5.
[3] 朱国华,陈元芳.美国关税法337条款与Trips协议的相悖性探析[J].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2.
[4] 李巍.对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的剖析[J].政法论坛,1997,5.
[5] See John A. Fogarty, Jr. Current Strategy and Tactics for an Offshore Respondent to a U.S.I.T.C.Investigation under Section 337 of the Tariff Act. Practising Law Institute Litig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Practice Course Handbook Series Litigation[J].PLI Order No.H4-4971 April 22,1985.
[6] 史蒂文·E·艾德楷(Steven E. Adkins),王翔,凡·皮尔斯(Vann Pearce),刘铮,汪一陟.应对337(一):ITC的337“大棒” [J].金融实务,2009,9.
[7] 冉瑞雪.2010年度中国企业应诉美国337调查的回顾[J].中国律师,2011,6.
[8] 顾晓燕,吴兰德.江苏高技术产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绩效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 2013,7.
[9] 张平.产业利益的博弈——美国337调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10] 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EB/OL]. http://www.ahcourt.gov.cn/sitecn/gzbd/52962.html,2014-4-1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R].2014(3).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R].2014(7).
[13] Five IP Offices.2013 Key IP5 Statistical Data[EB/OL] http://www.sipo.gov.cn/tjxx/2013tjbgen.pdf,2014-8-20.
[14] 徐士英.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调整——解读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J].法学,2007,12.
(责任编辑:孙培福)
Analysis of the Strategy to Foreign Trade Enterprises in China to Deal with the 337 Barrier——Case Study of Anhui Foreign Trade Enterpris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Yangtze River Economic Zone
YuanHai-long
(Law School of Anqing Normal University, Anqing Anhui 246133)
USA customs have a power coming from the 337 clause to stop importing the foreign products which violate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America. But this clause was accused of protecting international trade in the name of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Yangtze River Economic Zone and increasing of policies from the state, the economy in Anhui has got rapid development. The strateg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was vigorously implemented in Anhui from 2009 to 2013. And the quantity and quality of patents had been increased greatly and their growths were in the forefront of the country. Under this background, the situation of extrusion from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barrier to Anhui foreign trade enterprises such as 337 clause has got more and more serious. And so as in China. So it is necessary to give layout in advance and be prepared for coping strategies based on market share of product from Chinese enterprise in USA and according to whether be accused.
337 survey;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eign trade enterprise; strategy
1002—6274(2015)03—084—08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安徽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利用问题研究”(AHSKQ2014D08)、安徽高校省级人文社科基地一般项目“知识产权保护与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研究”(项目编号:SK2013B278)、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安徽外贸企业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策略研究”(AQSK2014B019)、安庆师范学院青年基金(sk2013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袁海龙(1980-),男,安微怀宁人,安庆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DF523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