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迁和班固对法的作用的看法比较

2015-04-30 12:58施顺飞顾佳蓉
现代语文(学术综合) 2015年4期
关键词:班固司马迁比较

施顺飞++顾佳蓉

摘 要:司马迁和班固作为汉代的两大史学家,对于法的作用有着各自不同的看法。通过研读他们撰写的史学名著《史记》和《汉书》,我们就他们两人认为的法对国家、对民众所起的作用以及各自对于刑罚运用的态度方面进行比较。

关键词:司马迁 班固 法的作用 比较

司马迁和班固作为史学的大家,用毕生心血写成的《史记》和《汉书》,历来成为人们研究汉代社会所必读的书目,他们在经济思想、政治思想等方面都有独到的见解,而他们对于法的不同观点也融于字里行间。仔细研读,可以发现他们对于法的作用,有着各自不同的立足点与侧重点。以下就从几个方面来对他们对于法的作用的看法进行比较。

一、法对国家的作用

司马迁认为法主要是对国家内部起作用的,是用来巩固皇权,加强中央集权的。他在《酷吏列传》中就提到,“法令者,治之具”,法令本身就是用来统治的工具,在“上下相遁,至于不振”这样君臣互相躲避、天下丧败的情况下,严酷强硬的“法”就能起到稳定皇权统治,维护君主的至尊统治地位的作用。为此,司马迁特别突出皇帝重用酷吏来维护一尊。在《酷吏列传》中多列举汉朝的酷吏,并且有意的突出君主对酷吏的重视和重用。例如,皇帝重用酷吏,特别是在酷吏打压了威胁皇权统治的王亲贵族时,皇帝非但不责罚,还大肆加赏,加官进爵。《酷吏列传》中有这样的记载,酷吏致都杀了临江王,“窦太后闻之,怒,以危法中都,都免归家”,窦太后是维护王室贵族的,所以用重罚惩治了致都,罢了致都的官。然而这个时候,皇帝却“乃使使持节拜都为雁门太守,而便道之官,得以便宜从事”,依旧对致都十分信任,并且让他继续全权处理政务,可见君主为维护自己的地位,对这些官吏的信赖和重用。很多酷吏在打压王室贵族后,皇帝还是大加赞赏,加官进爵,如“上以为能,至太中大夫”“天子以尽力无私,迁为御史大夫”等。甚至司马迁还提到酷吏张汤生病不上朝,皇帝还亲自去他家探视,由此可见,酷吏受君王宠信之深。也从侧面看出,君主重用酷吏,重视法的地位,用法来打击豪绅贵族,削弱藩王郡王的势力,以此来巩固自己的统治,维护君主中央集权。而司马迁写酷吏,也就是为了突出“法”对国家内部的重要作用,巩固皇权,维持这个国家的统治。

班固则认为法对国家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对外的,主要体现在抵御外敌,杀伐征战上。班固的特点是从兵、刑一源的角度,突出兵、刑一体。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明确提出“大刑用甲兵”,独具见解地将“兵”的内容写进正史的刑法志中,揭示了刑法起源于“兵”以及早期刑法“兵刑合一”的特点。所以在班固看来,法起初是用来惩罚犯罪的军士,而这些军法逐渐演化为惩罚所有犯罪者的刑法。法源于兵,也应用于兵,统治者需要制定法以约束军队,管束士兵,即所谓的“师出以律”,用以惩罚犯罪的军士,而这些军法逐渐演化为惩罚所有犯罪者的刑法。其次,班固提出“公欲定卒伍,修甲兵,大国亦将修之,小国设备,则难以速得志矣”,他认为一个国家要巩固其疆域、维护其安定,就要制定赏罚分明的法令,“狃之以赏庆,道之以刑罚”,起到激励士兵作战的用途。“使其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战无由也”,在班固看来,刑法的出现看似是为了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对于统治者极为有利,但也是为了以武力来消灭战斗,禁止残杀,使国家获得安定的。

二、法对民众的作用

对于法的作用,两人都有提到用法来“禁奸”,即防止奸邪之人作恶。司马迁在《商君列传》中提到:“行之法十年,秦民大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可见法对社会安定和谐起了很大的作用。而班固认为法的作用是“除暴扶弱”,比之司马迁的“禁奸”,多了一个“卫善”的思想,即要保护善良的百姓。在禁奸过程中,班固借用皇帝的言论来说明这一点,“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同关甚弗取。”犯法的人论罪,无罪的父母妻子不该受到牵连的罪罚,这一点与商鞅的“连坐”观念相异。班固认为,法律既用来惩罚犯罪的暴徒,也用来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当自身受到侵害时,应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即是班固“卫善”的思想。

另一方面,司马迁认为法有“导民”的作用。《循吏列传》中,司马迁指出“法令所以导民也”,而法令导民,需要一个媒介,那就是官。“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在社会不安定的年代,为什么百姓仍然洁身自好呢?原因是官员奉职循理,遵守法纪,作出了好榜样,所以说,法引导了先接触法令的官员,由官员间接引导百姓。因此,司马迁认为只要官员认真执法,就能够起到很好的导民作用。而班固则认为法对人民只起到了警戒的作用,而导民应用德教。“被民以德教,变而化之,必世然后仁道成焉。”用孔子的话来说,就是要“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百姓只有通过道德来教育,才能真正感化他们,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触犯法律。“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刑罚只会加重民众的怨愤,而不能“知耻”,所以班固不主张用“法”导民。

三、对刑罚运用的看法

如何运用刑罚,司马迁和班固都主张德主刑辅,即应以德来作为约束百姓、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而法只是起到辅助性的作用。他们虽然都认为法应严而不苛,但他们对于刑罚的运用也各有一些各自不同的看法。总体比较而言,班固所认为的对于刑罚的运用更有人情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刑罚的用法用量上

班固在刑罚的用法用量上有明确的分类和说明。在《汉书·刑法志》中,他明确提出“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具,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他将刑罚分为“大刑”“中刑”和“薄刑”,针对犯罪者犯案的大小,分出轻重等级,作出适合罪行的相应惩罚,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儒家的仁爱思想,反对滥用酷刑。他同时一再强调刑罚要与罪责相当,他认为“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刑罚过轻不足以对百姓起到威慑的作用,“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如果刑罚的使用不能很好地针对所犯之罪,那对于君主的统治是极为不利的。“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体现出班固用法时对于“情”的考量是极为明显的。而司马迁在这点上就没有做出具体的说明,可见他归根结底还是认为法是公正的,法外无情。

(二)对老幼弱者的宽待

班固认为刑罚的运用要因人而异,尤其体现出对老幼弱者的宽待。《汉书·刑法志》:“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齓者,皆不为奴。”“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这些都表明班固在刑罚运用上对老幼弱者放宽了要求。而司马迁则主张用法的绝对公平,要做到“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司马迁认为法是公正的象征,法要树立起威严,就必须无情,不存在人情味一说,更不存在“法外有恩”的情况,即使是亲人犯法,也要一视同仁,依法执行。他进一步提出,法治平等的观念,特别是要消除等级观念,执法者要公正无私,特别是对待贵族时,注重公平断案,不畏惧权贵,不徇私枉法,体现出法的公平,尤其是对平民百姓。司马迁特别在《酷吏列传》中提到致都“行法不避贵戚,列侯宗室见都,侧目而视,曰好‘苍鹰”,这一细节表现出司马迁对其公正无私品德的欣赏。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班固在运用刑罚时充分体现出仁爱之心,比之司马迁特别讲求公正无私,更具人情味,这应该是深受儒家“仁政”思想的影响所致。

从以上三个方面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司马迁与班固对于法的作用有着不同的见解,透露出他们的法治思想有比较明显的区别。

(指导老师:周海平)

参考文献:

[1]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7.

[2]司马迁.史记[M].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施顺飞,顾佳蓉 常熟理工学院中文系 2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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