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河南的旱、涝、风、雹、蝗等自然灾害层出不穷,其发生的频率之高、危害之重,均为史所罕见,标志着河南生态环境全面恶化。河南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除自然原因外,还与当时的经济凋敝、政治腐败、战争不断、饥荒频发等社会条件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一、战争、饥荒与河南生态环境
民国以来,“刀兵水火,人祸天灾,荡析流离,迄无宁岁”,全国农业崩溃已达极点,“而河南尤甚。”[1]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国家四分五裂,河南成为各派军阀征战的重要场所,战火所及,烽烟四起、村落为墟、农田荒芜,广大人民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战火所及,人民成万、成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死亡或外逃,数千个村庄变成阒无人迹的“死村”,上万顷良田沃野变成狐兔出没的荒野。在此期间,直军、皖军、陕军、奉军、国民军前后入驻河南,总数达20万,甚至30-40万,除耗费全省财政收入的80-90%外,日常又分驻各地,“吃地面”,有些地方每亩土地摊派总数等于甚至超过当年的产值。尽管连遭水、旱、兵、蝗灾害,但钱粮和各种赋税不仅极少减免,反而提前预征(从1930年预征至1936年)。1927年,以蒋介石为首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但这个政权“依然是城市买办阶级和乡村豪绅阶级的统治,对外投降帝国主义,对内以新军阀代替旧军阀……,全国工农平民以至资产阶级,依然在反革命统治底下,没有得到丝毫政治经济上的解放。”[2]国民党新军阀各派依然为争权力、抢地盘而相互混战。如1929年10月,冯玉祥起兵反蒋,河南的氾、巩、登、密、偃、孟、洛、宜、新、渑、嵩、伊、临汝、自由、平等二十余县,周围千余里,“各军驰骤,遍地烽烟,饥疲灾民,拉充夫役,续命谷粮,搜作军需,牲畜驱供运输,栋梁拆作爨薪,炮火所及,尸骸纵横,间有逃出火线,战后归来,庐舍荡然,衣食住尽付灰烬……”[3]这次战役,以密县“供应浩繁,损失尤巨”。据《河南民报》报道,该县财物损失约值287400余元,军队派款45000余元,搜索粮食396800余斤,摊派草料值洋63800余元;全县牲畜,甚至均为军需之品,壮年男丁,全系应役之人,倒毙道途,死于炮火者800余人。[4]1930年5月,国民党新军阀之间又爆发了中原大战。这场大战,历时7个月,壮丁死30万,伤无数。河南因处于战争的主战场位置,罹祸最深。如豫东扶沟,本是“蕞尔小县,地瘠民贫,连年水旱,又遭蝗虫,早已十室九空”,该年春孙殿英以五六万军队驻此月余,继以刘桂堂军万余人到县驻扎,达半年之久,加以该县地处战争要冲,“大军络绎过境者又不知凡几,以上所需给养款项,尽皆取之地方,此外明派暗掠,更难数计。”据统计,各军在该县征派的数目为:派款55万余元,“无形讹索约三十余万元”;派小麦15000石,“无形者倍之”;派面馍300万斤,麸料260万斤,“无形者两倍以上”;柴草800万斤,“无形者亦在千万之数”;派车5 000余辆,“无形拉去者约三千辆”;征兵2000名,“拉夫达万名以上”;其次房屋被毁,多为断瓦颓垣,“战区田禾,颗粒寸薪全无,门桌等木器亦被折(拆)去,”共计损失值银洋达400万元。“三等小县,出此巨款,遭此奇灾,竟酿成灾黎遍地,饿殍载道,啼饥之声,待哺之状,实令人目不忍睹”。[5]本来“豫省历年灾歉,重罹灾镝,民濒绝境,已无生机”,[6]又加上这连年的战祸,河南广大农村经济更加破败,政府、民间财力枯竭,人民的生命财产毫无保障。根本谈不上发展生产,更遑论去改善生态环境了。
战争不仅使广大农村经济凋敝,还造成土匪活动猖獗。民国前、中期,河南土匪之多、匪祸之列,居全国之首,几乎无一年、无一县能够幸免,以致被外省报刊称为“土匪世界”。土匪所到之处,烧杀抢掠,破坏性很大。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经济的破败,从而使大量的土地无人耕种而荒芜。农村经济破败又为土匪的产生提供了温床,以致形成恶性循环的局面。正如当时河南民国日报所评:“自民国后,内争未息,战乱迭兴,(河南)无一次能幸免。始因募民而充兵,继因散兵而成匪,终因剿匪而又增兵,展转往复,愈积愈多。兵匪循环,民无噍类。奸淫烧杀,村舍为墟,如豫西、豫南各县,常至数十百里尽成野无人烟之灾区,农村日见衰落,经济亦即陷于绝境”。[7]豫西南地区的邓县就因土匪猖獗导致该县农田荒芜面积达11 000顷,占全县面积的一半。[8]该县“民国十五六年,地方军互相水火,死者甚众,民国十八年(1929年)匪焰愈张,良善民众非被残害,即相率逃亡,强悍者随匪流窜,亦多不得其死所。民国二十年(1931年)复遭瘟疫,仅留住民,几死伤殆尽,直至二十六年(1937年),匪氛始见平息,经此十年之天灾人祸,更迭相袭,以故田园尽无,墟无人烟矣。”对此种惨景,河南民国日报的记者描述道:“荒区太大了……到了中间,极目四望,就好像到了另一个世界。周围三四十里之内几乎看不到村庄,遍地都生着很高的茅草,其荒凉的程度与塞北的沙漠相差无几”,[9]“沿途所见即村庄零落,鸡犬不闻”,“人烟尤稀,即断垣残壁亦甚少,里尽废墟,荆棘满地,一望无际,从树木围成弧形圈及不烂磙石横竖处,依稀尤可寻旧人居。区内雉兔成群,豺狼野猪,闻亦常见不鲜。”[10]
战争、匪祸、天灾往往相互交织,给人民带来了无尽的苦难,造成了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在豫西诸县,军阀肆虐,战争迭起,“乃兵灾未已,继以匪祸,嵩、洛、汝、郏之间,变为巢窟,千百啸聚,掳人勒赎,财物横被掠夺,妇孺痛遭荼毒,任意抢劫,惨无人道”,“去岁旱魃为虐,播种维艰,炎天烈日,禾苗焦枯,讵入秋后,豫西、豫北又复飞蝗蔽天,所过之处,如风卷残云,顷刻立尽,……值此四散流离之时,忽又山洪暴发,黄沁漫溢,洪波巨浸,一望无际,沿河一带,尽成泽国,牲畜庐舍,漂没无算”。[11]豫西南唐河县,民国十年(1921年)以来,也是灾祲连年,匪荒迭乘,兵灾交加,“自著匪万林、安于江等蹂躏全县,民已十室九空”,接着“又有鲁窜大杆李XX等破城陷镇,人民的财产损失更不可以数目计,加以马文德、李鸿翥、徐寿春、樊钟秀、岳维峻等匪军之搜刮,人民更是困苦颠连,莫可告谢”。1928年,该县又复旱魃肆虐,赤地千里,以致哀鸿遍野,民不聊生。在1930年的中原大战期间,所有车队,均开往前方,鲁山、宝丰的朱邪子、崔二旦等乘虚率匪四五千人于三月间,将该县市镇源潭攻破,掳去肉票1000余名,烧毁房屋3 000余间,“从前繁华之市场,竟变为可怜之焦土……”。自入秋以来,自县西北的桐河镇,至西南的苍台镇,“到处均为所蹂躏,奸淫掳掠,无恶不作,所过之处,庐舍为墟,寸物不留,更可惨者,迄今二麦未种,积谷一空,死者未能安葬,骨肉遍野,生者痛哭流涕,揭借无门,野餐露宿,疾疫繁生……”[12]
说到战争对河南社会经济乃至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我们不能不提到日本帝国主义发动的那场旷日持久的侵略战争。自1938年起,河南省旱灾、蝗灾、匪灾、黄泛等接踵而至,且全省110县中几无一县未受日寇的蹂躏。据统计:在八年的抗战期间,河南人口减少了641万,人民房屋损失6930930间,农具损失24995172件,牲畜损失5791405头,衣服损失68 889 669件;粮食,战前正常收获量为320210163担,战时正常收获量下降为248 631 770担,1945年收获量仅81778607担;土地,战前河南可耕面积为162 665 000亩,到1946年降至126 580 000亩,农田荒芜面积达37085000亩。[13]其中,豫西及宛西23县除人口损失外,损失粮食8 668 384市石,拆毁房屋205375间,牲畜损失315394头,农具及家具78611943件,“凡敌寇所到之处,铁器约被搜括95%以上”。豫北27县仅在抗战后期因各种灾祸死亡者即达180万人,房屋损失478,954间,牲畜损失679500头。[14]如新乡县,据不完全统计,1938-1945年间,伤亡27142人,终身残废、流离失所者74010人,两项合计占全县人口的40%以上;损毁民房98641间、抢掠粮食18420吨、牲畜7709头。[15]又如,豫西南泌阳县“距城五六里之富有村庄”,在抗战爆发后的一两年内,即“大多沦为废墟,未耕之荒地,更满目皆是,其灾情之重,较之邓县荒区或有过之”。[16]
另外,像花园口决堤事件虽然是是国民党当局人为造成的,但这笔帐也应当记在日本帝国主义的头上。试想,如果不是日本帝国主义发动灭亡中国的侵略战争,国民党会制造花园口决堤事件吗?同样,在1941-1942年大旱期间,日本侵略军为了消灭中国抗日军民,在河南境内发动大扫荡19次,小扫荡500余次[17],并实行了野蛮的杀光、烧光、抢光的“三光”政策。这不仅给河南人民造成了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破坏了河南本已十分脆弱的经济,而且严重削弱了当时河南省政府的抗灾、救灾能力。所以应当说,是日本帝国主义和天灾共同酿成了河南乃至全国这次罕见大饥荒。稍后的1944年春,日寇曾以重兵20余万进攻豫西,豫西23县相继失陷,以淅川、内乡战祸最重,两县民众非死即逃,交通要道各地多属十室九空,致使两县农田荒芜达20万亩。[18]夏明方指出:如果没有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大片领土的侵占,对大量资源的掠夺以及对中国工农业生产的巨大破坏,如果没有因此而造成的生产不足、物资匮乏、财税锐减以及战时的消耗不断增加,那么完全可以断言,中国的社会经济不可能在短短的几年内就迅速走向恶性发展的道路的,中原人民乃至大后方的人民生活也就不至于那样迅速陷入普遍贫困的境地。[19]同样,如果没有日本帝国主义发动的侵华战争,河南生态环境也不会那么急速恶化的。
抗日战争胜利后,河南广大农村已是千疮百孔,破败不堪了。然而国民党政府不顾全国人民渴望和平的强烈愿望,悍然发动了反共内战。为此国民党政府加紧了对人民的搜刮。如1946年,河南的麦收并不好,各地又发生旱灾蝗灾等自然灾害,但国民党政府在河南的征实征购粮食数目仍达380万石,虽有河南人士向政府呼吁,但减少的数目却寥寥无几(后减为340万石)。而且事实上经过各级地方政府的层层加码,老百姓的实际负担还远不止于此数。据当时的田赋科长回忆,农民用(人力或畜力)车送交粮,常遭到挑剔和留难,或说粮食不干净,或说不合规格,致使农民几天交不上粮食而大受损失。还有的征收人员以大斗收小斗出,以达到勒索中饱的目的。当时收粮人对老百姓的刁难花样百出,常常把农民逼得卖车辆、卖牲口,最后只剩单人。[20]更严重的是,“老百姓每把所有的粮食全部缴官,仍然不敷,因之有弃家逃亡者,有服毒自杀者”。据国民党的报纸报道,安阳县韩陵乡艾亭村的村民李金声,今年(1946年)收了70石麦,而乡长却派了他90石,他把收的麦子全部缴上,还欠20石,全家害怕催逼,12口都服毒自杀了!同村还有一个张金然,他只收3斗麦子,而保长却派了他6斗,他多方拼凑缴齐,一家3口也跳井自杀了!这种情形并非个案,“类此的事情,在河南恐怕到处难免。”[21]。此外,到了1948年5月,国民党政府在河南省其他地区都已解放,政令所及范围仅平汉、陇海铁路距郑州、开封较近的十余县的情况下,仍然下令征实征购军粮70万石。这种不顾人民死活的横征暴敛给国统区的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
尽管国民党各级政府对老百姓横征暴敛,但由于军队数量多,加上已拨付的军费大量的被军阀官僚所侵吞,所以仍然不敷使用。于是往往放任军队勒索百姓,以补充军费不足。豫北地区受国民党军勒索军需而负担沉重的状况。
农民除负担田赋征实、征购、征借和苛捐杂税外,还要负担许多军事性的临时差役。国民党军队常常征调大批民夫、车辆去运送军粮、行李和随军眷属。据《大公报》载文描述说:“两只牛拉一辆铁轮的大车,拉着军麦、木材、柴草、笨重的铁轨以及官老爷们的眷属小姐太太和他们的行李大笼小箱,不论春夏秋冬,不分黑夜白日,由南向北,由东向西,拼命的拉、拉。一帮车就是几十辆甚至一百辆以上,半个月以至一个月都不能回家一次。在这长期的役中,人畜的粮草差不多还要自备,可怜劳苦的农民又哪有大宗的钱来供长期的出差费呢?因此,饥寒疾病,惨状百出,人畜死了,大车丢了……”,[22]河南南阳农民“用牛把军粮送到洛阳,往往去的时候是牛拖车,回来时是车拖牛,甚至连人也死掉。”[23]总之,国民党政府竭泽而渔的做法和驻军的肆意勒索,使河南人民生活在异常痛苦之中。广大农村经济衰败不堪。与人祸同时而来的天灾,即频频发生的水、旱、蝗、风、雹等灾害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加剧了河南农村经济的崩溃。如仅在1945年8月至1946年1月间,豫北三、四两区各县因灾害而荒芜土地就达384万亩、损毁房屋1 569万多间、各种农具45.617万件。[24]所有这些使得广大乡村丧失了改造农业生态环境的能力,从而使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趋势难以逆转。
连年的人祸和天灾相叠加引起的饥荒,导致了河南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1929年,一位到中国来访问的美国女记者写道:河南“是军阀混战、河水泛滥、饥馑连年的重灾区……饥饿所逼,森林砍光,树皮食尽,童山濯濯,土地荒芜。雨季一来,水土流失,河水暴涨;冬天来了,寒风刮起黄土,到处飞扬。有些城镇的沙丘高过城墙,很快沦为废墟”。[25]民国时期,河南饥荒不断,每当严重饥荒来临时,饥饿的灾民始则采摘树叶掺杂粗粮以为食,继则剥掘树皮草根和秕糠以为生。[26]当饥饿主宰人们一切的时候,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向大自然进行“恶性索取”而不顾一切后果,凡是能够填充肚子的东西都成了灾民的“美味佳肴”。为了延续生命,灾民根本无暇考虑生态后果。结果是“树皮被剥光了,雪白光滑的树干站立在路旁,像没穿裤子一样,害羞的瑟缩着。树叶被捋光了,树枝像过错了季节一样,从春天又回到了冬天”。[27]灾民们的万般无奈之举使灾荒后的生态环境变得更加脆弱,更容易诱发新的灾害加剧生态环境的恶化,形成恶性循环。
严重的饥荒对生态环境的打击是多方面的。当灾民连树皮树叶也得不到时,只有背井离乡,流浪四方。为了生存,他们往往流入深山老林地区毁林垦荒,从事粗放的农业经营活动,造成童山濯濯、水土流失严重。此外,因饥饿所迫,灾民们在田产卖完、耕牛卖掉之后,把仅有的农具如镰刀、锄头、铁锨、犁耙等都拿出来变卖。这样做的结果,即使勉强熬过了饥荒,由于丧失了土地和生产工具,他们要进行生产尚且困难重重,更遑论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了。结果只能使农业生态条件更加恶化,土地荒芜更为严重。有人将这种土地荒芜的过程视为土地由农田生态系统向自然生态系统的回归过程。对此,苏全有指出: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这些土地已经失去了天然状态,而被打上了深深的人类活动的烙印,自然生态系统的丰富多彩性和生机活力很难再现,留下来的多是凄凉的人是物非、沧海桑田。[28]
二、社会因素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生态环境的恶化固然与人口的压力、战争、饥荒等社会因素有着紧密的关系,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人类社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以群体的方式进行的。而群体组织的形式与社会生产关系密切相关。在不同的生产关系范畴下,人类群体组织形式不同,同自然环境的关系的方式也会有很大不同。合理的生产关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首先,可以合理的利用自然环境中的各类资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其次,能够使社会财富以较为合理的形式在所有社会成员中分配,在单位面积的土地上可以满足一定人口的生存需求,从而减少资源浪费和开发中的破坏。在同样的自然生态环境资源条件下,资源承载力的大小不仅取决于人类开发和改造自然能力,也取决于社会成员之间资源占有和资源分配关系的优劣与否。夏明方指出:对于一个国家和地区来说,分配关系愈是不平等,不仅其实际人口容量距离按人均资源量计算的统计意义上的人口容量愈来愈远,进而还会愈来愈严重的削弱人改造自然的能力,加剧人类对资源、环境的不合理开发,进一步降低资源的承载力。因此在探讨人口与自然灾害的关系,一味的着眼于抽象的人口压力而无视其社会关系的内核,必然会步入那些偏执于人口密度的机械人口压力论者的后尘,给自己设置一个无可自拔的理论陷阱。[29]
民国时期,和全国大多数地方一样,在河南广大农村地区封建地主制经济仍然占着统治地位,土地分配极为不均,可谓“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据时人的调查,豫西、豫南大地主较多,内乡西北的蒲塘村,有罗姓的大地主四五家,拥有土地五六万亩,每年可收租麦一万多担。豫南信阳城内最大的地主有好地一万两千亩;罗山的地主吕华禄、刘楷堂都有农田几万亩,后虽因分家和出卖的关系虽逐渐减少,但刘楷堂所有的田地仍在一万两千亩以上。固始东乡与安徽霍邱县接壤的地方,有一大地主拥有的土地数量出人意料,从他的家乡走进城里所经过的一百二十里的路程,可以不用踏入人家的土地一步。[30]豫北,曾在北洋军阀时期做过总统的徐世昌,在辉县有田产四五千亩,虽然民国十七年(1928年)后逐渐卖出,至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时仍有两千亩。袁世凯在彰德、汲县、辉县一带也曾经有地四万亩左右。
从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组织进行的河南省农村调查出的农户成分看,在豫北辉县、豫中许昌、豫西南镇平三县贫农成分都在总户数的55%以上,其中在商业和高利贷资本比较猖獗的许昌,贫农竟占全体村户的66.16%;地主、富农成分的户数在辉县和镇平分别占总户数的12.47%、13.16%,在许昌仅占6.11%。很显然,总体上看,地主、富农大体也就是占农村总户数的10%左右,中农以下村户约占90%。虽然这些数据仅是根据对三县中15个村庄1 248户调查得出的,但是基本上能够反映出全省农村的阶级、阶层分布概况。
在土地占有方面,辉县、镇平、许昌分别占12.47%、13.16%、6.11%的地主、富农却占有48.10%、75.78%、21.78%的土地;许昌占总户数76.86%贫农以下的村户,占有田亩仅为总数的47.81%;辉县占总户数62.82%的贫农以下村户只拥有土地总数的17.96%。在镇平,占总户数72.27%的贫农以下村户,所占田亩更只占总面积的14.14%。这些数据能够非常清楚的反映出,占河南农村户数70%左右的广大贫下中农仅拥有少量的土地,土地分配极其不均。
根据当时农业生产力水平,中农所拥有的田亩刚可勉强维持生活。以此为标准,许昌、镇平贫农每人所有田亩低于维持勉强生活标准的田亩数50%,辉县更少,要低到61%。而地主人均占有土地在辉县、镇平分别为中农的4.56倍和21.02倍。如果与贫农相比,其倍数还要翻一番。土地占有差距如此之大,不同阶层的人们贫富悬殊就可想而知了。在这种情形下,广大贫下中农、雇农及无产者常年在死亡线上挣扎,终年辛劳,难求一饱,一遇灾荒,辗转沟壑、流离死亡便不可避免,严重的社会问题也由此自然产生。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的《河南民国日报》在介绍豫东地区虞城县地理经济文化概况时就讲道,“全县面积三千二百四十方里,域东地势洼下,时苦水患,城西地产硝盐,城北有黄河故道,多沙漠,……惟土地之分配不均,贫富之悬殊特甚,所谓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者,在该县中尤为习见之现象。以故农民之中,除自耕农与半自耕农外,佃农与雇农特多,至于无产阶级,与夫家产寒微。而不能维持生活者,常有饥寒所迫,非充当士兵,即流为盗匪,不均之象已成,不安之患时露,该县历年地方不靖,盗匪充斥,其主要原因大率如此。”[31]贫苦农民被迫背井离乡或沦落为匪的结果,既使农村失去了劳动力也加剧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绝大多数农民的极端贫困和悲惨处境,使他们根本无力顾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更谈不上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改造。
农田经营方式也是制约生态环境改造的重要因素。地主、官僚广占田地,田权集中程度很高,但随之而来的却不是大规模的农场经营模式,而是农田使用的分散。据调查,地主所有的田亩中出租的成分许昌占32.73%,辉县占94.19%,镇平竟占98.00%[32]。而且由于住在乡村中的地主,往往成为土匪绑票劫掠的重要目标,出于自身及财产安全考虑,他们相率搬到城里居住,所以乡村中的地主成分相对较少,特别是在许昌,稍有田产的地主多半住在城里。农田使用的分散,经营规模很小,使得大规模的农田改良无法进行。而地主居住地的离乡化,则势必造成地主对农业生产过程疏于监督管理,也使得他们对改良土壤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失去热情。
封建地主土地占有制所造成的高额的地租剥削率使农民生活极为贫困,极大限制和打击了农民对农业生态环境改造的能力和兴趣。地主阶级把持着大量土地,而且所占地大多为丰腴地,绝大部分用来出租,以榨取地租。在河南,实物分成地租或定额谷租最为盛行,究竟哪一种占优势,各地虽不尽相同,但是因天灾人祸的频繁发生,分成租是最盛行的。在豫北地区,两种地租所占比例大体相同;豫中地区定额谷租较为盛行;豫西南、豫南分租则占优势。不管哪一种地租,租额都相当高。如许昌李庄村,1933年每亩产量只值7.55元,而每亩田租高达5.66元,竟占74.97%,其他各村也都在产值的55%以上。除辉县安庄、大史村因地质较差,产量很少,租额略轻,租额都在36.36%;镇平县王村、谢庄、老畢庄虽然租率各不相同,但都在40%以上。这样,平均50%左右的地租剥削率就将佃农的剩余劳动剥削净尽,使得佃农始终不能挣脱他们所背负的这一沉重的枷锁而难以自拔。
另外,地主收取高额地租并不仅限于谷物粮食,他们连田里所产的副产品也要分成。一般麦秋季农作物柴草都要对半分,甚至有的地方田税也要对半负担。不仅如此,地主有时还会侵占佃农们的必要劳动。即地主在征收高额地租的同时,还要无偿占有佃户一定的劳动。佃户每年必须为地主家里服役几天,只管饭不给工钱。如在辉县,一般是人十天,牲口三天至十天;在镇平,人二十天,牲口少至十天多至三十天。也有的不规定日期,地主家里有事,便随意去帮忙;一年中为地主服役四五十天也是常有的事。[33]
高的的地租使租地的农民每因资金短缺或债台高筑而无法将更多的资本投入到土地之上,只能维持粗放式的经营,同时也遏制了农民改良农业的积极性。而且由于地主在坐食高额地租的同时,还千方百计的向佃农转嫁赋税,致使佃农的负担越来越重,佃农努力生产的积极性越来越低,改良农田、提高产量的积极性也丧失了,其结果,优地变劣地、劣地更劣,农业生态环境严重恶化。
在分成租制下,地主在增产增租的驱策下,往往较为关心其田产的地力,有时不仅提供农田水利设备而且还要提供牛具种子,乃至对佃农借贷粮食,如佃农种田不加粪,地主还会提出抗议,甚至换佃。但是佃农在经营方面往往不能完全自主而“不勤力作”,“种地不力”。因为分成租租佃双方的分成一般都在50%左右,而且随双方负担的种子、农具、耕畜的比例和地力的好坏分成比例还会有变化,还存在四六分、三七分、二八分的情况。如在辉县大史村、新乡近城区、修武西寨乡、许昌水口张、郾城湾赵村临颍大户刘村、信阳中山铺附近,好地地主得六成,佃户得四成;坏地地主得四成,佃户得六成。在辉县二区、新乡土门村、滑县东明店、许昌漥孙庄、洧川仓李村,一切成本由地主出时,佃户带着自己的农具到地主的田里干活,吃饭吃自己的,收获粮食后,麦子地主的八分,佃户仅得两分;秋季地主得七分、佃户得三分,但副产全归地主。[34]这样,佃户辛苦一年的劳动成果基本上被地主剥夺净尽。所以佃农在改良农田、提高产量方面,根本不可能有多少积极性。如沈丘县刘桥等村,“大户地不如小户地”,富农和拥有较多牲口、农具、肥料和劳动力的中农经营的土地平均每亩单产为6斗,贫农和地主的土地分别为5斗和3斗。可见,地主虽然拥有大量而且多肥沃的土地,但是单产却更低。这正反映出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下高额的地租剥削率极大的打击了佃农改良土地、提高产量的积极性。
有些地方如豫中许昌、豫南信阳一带实行定额租制,则地主除坐收地租之外,对改进农业生产的一点热情也没有了。另一方面,由于佃农一贫如洗,无法独力承担,于是农田水利废弛、灾荒频繁、甚至抛荒弃耕,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结果了。[35]另外,地主为防止佃户欠缴租金或谷租,在出租田地时还要收取佃户一定数量的押金或押租。而且随着生产条件的不断恶化,押租额也不断的增长。其结果是大大增加了经济贫困或生产能力低下的农民租种田地的困难,迫使他们为了生存而不得不忍受更为苛刻的地租剥削去租种地主的土地。农民的贫困程度越深,受地主的压榨剥削就越厉害,指望农田得到改良势必难乎其难,有的佃农甚至因无力缴纳押租退佃而去,“凿童秃硗瘠之荒山,于石缝中、岩头上,种以苞谷、番芋等”。[36]
从佃种的期限上看,按照1933年河南省农村调查的情况,豫北地区租期一般为三年,最长五年,期满后在田租没有欠缴的情况下,可以续租;豫中许昌和豫西南镇平一带不定期的居多,如果不欠租,可以长期耕种,不然,一年后地主可以随时取消租约,夺田另佃;平均来看,租期以无定期者为最多,三至五年者次之,有永佃权者甚少。而且由于灾害频发,很难保证佃农按期足额缴纳地租,佃农既不能按时完租,地主为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退佃另寻佃种者。据研究,抗战以来,河南佃农被地主退佃者逐年增加,民国二十七年近10%,民国二十八年超过11%,而民国三十年则超过18%。[37]租期过短和租佃关系的频繁变动,不仅影响产量和农业生产,而且迁徙的费用也造成了社会的极大损失,因而这种租佃方式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生态环境的衰退。特别是无定期的,农民不可能全力爱护土地,更不可能增加对土地的投资,这种恶性循环,使得良田也会逐渐失去肥力,农田生态系统恶化。
高利贷的剥削是使农民永陷苦海无力改良农田生态系统的又一重要原因。民国时期,河南多数农民的生活是十分艰苦的,每年总是处于入不敷出的悲惨境地。河南农户不论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和佃农,他们都入不敷出,以佃农不敷最多。平常年景尚且如此,遇到灾荒,更难自保,只得借贷度日。借贷方法包括信用借贷和保证抵押借贷两种。信用借贷一般包括现金借贷、粮食借贷和赊账借贷,现金借贷的利率一般是二分到五分不等,期限通常为三至五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食粮借贷是农民在青黄不接或灾荒歉收时,向地主等借贷食粮。借粮情形也和高利贷一样,自春至夏,时间不过三月。辉县、新乡、滑县一带借钱的利息普通每月20-35%,最低月利15%,最高30%;镇平、内乡、南阳一带普通月利25%,最低20%,最高30%;许昌、鄢陵、新郑一带,普通月利要30-40%,有些地方30%是最低的,50%的也不少。如果向城里的商人去借,有多至100%的。在豫南,甚至借洋一元,每隔一天须交利息二百文,一月三千文,合大洋竟有四角之多。[38]如此高的利息农民还必须以田产作抵押才能借到。豫东开封一带,民间通行的高利贷,其最低的利率莫过于年利四分或五分之间,利息已相当高。而灾荒期间,富户以重利盘剥农民现象更为严重。一般的贷款,利率之高,骇人听闻。如在1942-1943年的大灾荒期间,二、三月间贷款一千元(约合小麦五十市斤之价)到六、七月间麦收后,除了还原本一千元外,并交利息麦一百五十斤至三百斤之多。[39]一般的农民,到麦收之后,有的把粮食完全还债了,有的还需借新债以偿还旧债,一般所谓小康之家,将从此而沦于破产的境地了。一般农户尚且如此,少地、无地的贫农、佃农就可想而知了。
当时的高利贷,花样种种,灾荒期间,这种情形尤为突出。河南省府针对高利贷猖獗的局面,也曾发布告各地严厉加以禁止。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据当时的记者调查,“富户每多狡猾万状,除所谓‘种子账’、‘青麦账’、‘典麦根’、‘指当地’、‘一碰六’、‘打滚利’及严择中人外,又每多于放账时预先扣除利息者,如借五十元之债,借据上竟书明系一百元,利息已于先扣在本年内,种种花样,文不胜述,中人既不肯得罪富户呈诉当局,借户亦以生计逼迫,忍痛甘受,即万一为官府所发觉,而彼等借据天衣无缝,亦毫无破绽可以指为系高利贷”。记者不胜感叹,“其用心之毒刻周密,令人叹为观止”,继而愤然指出:“劫后灾黎侥幸不死于天灾之中者,更何堪受此人祸压榨?”[40]但是,入不敷出的农民为了耕种,必须购买种子,而一贫如洗的农民根本没有资金去购买种子,唯一的办法,只有求乞与高利贷之门,其结果是,粮食收获后,大部甚至全部用来偿还高利贷还不够,农民生活更加困难,为求生存只有再登高利贷者之门,债务越积越多,负担越来越沉重,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因此,时人指出:求乞高利贷,对个人而言,无异于是饮鸩止渴。它剥削农民的生产,使农民永陷苦海,同时他也阻碍农业生产的进步,对于整个的农村经济,是促使其枯竭的根源。[41]这里就深刻的揭示了高利贷给农民和农村经济带来的深重灾难。
农田生态系统的恶化也与农业生产条件极为落后,农民生活的日益贫困化,土地流向城市地主和高利贷者手中有着密切关系。民国时期的河南已经出现了近代工业生产方式,机器在一些工矿企业中有所应用,开封的农业机器工厂曾经仿制出了一些新式农具,但因广大农民生活极端贫困无力购买,故新式农具难以推广。在农业经营中最重要的生产工具仍然是耕畜、人力和镰刀、锄头、铲子、铁锨等简易农具。河南农村所用耕畜主要有牛、驴、马、骡四种。牛、驴耕地能力较差,马、骡较强。在农民的观念中,都公认前者为“坏牲口”,后者为“好牲口”。据调查,20世纪30年代,豫中、豫南一带“坏牲口”充斥农村,“好牲口”几已绝迹。[42]实际上,即使是“坏牲口”许多贫苦农民也无力购买喂养。民国时期编纂的《灵宝县志》中说,“业农多无牲口,其送粪纳稼多以人力”,“有欲买一驴,数年不得者。”[43]有些地方牲口不仅没有增加,而且减少还相当快。有人对修武县的一个村庄进行了调查,发现全村的牲口1937年时为148头,1945年则剧减至15头,而到1947年仅剩8头了;另于陈留一乡的调查发现,农民“十家八家喂一个瘦牛,瘦的风一刮就能把它刮倒”。[44]不仅用以耕种的大牲畜是这样,其它小型农业生产工具也很匮乏,据时人对地处黄泛区的扶沟县两个乡村做的调查,农民缺乏犁与耙,仅足够半数的牲畜之用。手用农具亦属缺乏,平均而言,每五个人仅有一把或两把锄头。[45]农业生产方式的极端落后和最基本的农具匮乏,欲改良农田自然困难重重。
落后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加上天灾人祸交相降临,促使河南农村中农民贫困程度日益加深,20世纪30年代,“富农变为中农,中农变为贫农,贫农沦为无产者的事实,已似狂涛一般的不可遏制。”[46]如许昌水口张等五村村户中,中农所占比例从民国时期年的21.17%降为民二十二年的17.03%,同期贫农则由61.94%升至66.16%。辉县、镇平也与此相似。[47]另外各类村户1928-1933年五年间每户及每人平均所有田亩的增减的情况可以看出:许昌五村在民国十七年时,地主每户平均尚有42.8亩,这些地主到民国二十二年时每户平均只有27.80亩,减少了35%;富农减少了25%,中农减少了17%,贫农减少了6%。从减少的百分比看,贫农减少的百分比在各类村户中最少,其严重性却比别的村户更大。因为贫农所有地在民国十七年时就已经很少,只有6.97亩,至民国二十二年减少到6.52亩,原有的细小的土地,已经不能维持他们最低限度的生活了。如果再从人均土地方面衡量,问题的严重性就更容易看出来。只要看地主富农每户平均的地亩虽然减少,每人(连小孩在内)平均还有四亩以上;中农每人平均2.63亩,贫农每人平均不到一亩四分。至于辉县、镇平,各类村户田亩减少的情况与此相同,其中辉县四村贫农的人均土地降至1.16亩,镇平六村的贫农更降至0.96亩,比许昌的情形更为严重[48]。如果按当时每四亩地生产的粮食能够维持一人的的基本生活的标准,中农的温饱都难以维持,贫农就更不用说了。
由于各类村户的土地都在减少,包括小地主在内的农民生活水平都会下降,大多数农民贫困程度自然进一步加深,相应的改良农田生态系统的能力也会进一步降低。据调查,许昌、辉县、镇平十五村户所有田亩的总数,都一般的降落,这些土地究竟落在谁的手里呢?近年来中国北部,特别是灾荒区域的农民所有的土地,很快的在那里流入城市地主和商业高利贷者的手中去。[49]由于城市地主和商业高利贷者对土地生产能力的关心低于在乡地主,他们只是坐食租税,因而土地生产力不断降低,显然这也是农田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上述种种事实表明,民国时期在河南农村依然占绝对优势的封建地主制经济极大的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剧了农村经济破败速度,极大打击了农民改良乡村生态环境的能力。
(作者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