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法律规制研究

2015-04-29 16:37王若雨
大观 2015年12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风险

王若雨

摘要: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信用形式,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民间借贷游离于金融监管范围之外,未纳入到金融监管当局日常管理系统,导致一些地区民间借贷无序发展,难以得到金融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有效保障,存在现实的法律风险,严重影响了地方经济市场和社会稳定。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缺乏对民间借贷的正确引导,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构成潜在威胁。为了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对其风险的法律规制尤为必要。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中小型民营企业及农民个人提供了发展的资金途径,另一方面又由于法规、政策等系统的不完善,民间的融资行为不利于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由于相关法律供给的不足,部分制度的缺位,民间借贷面临着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活或生产所需,在自愿基础上依约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货币资金,不得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至于利率,借贷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中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首先,借贷主体多为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等,不包括金融机构。民间借贷是个别企业、个人自主、自发的行为。其次,借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利率。民间借贷主要是为了解决自然人、企业临时性资金不足,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高低比较随意,从零利率到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几十倍的都有。再次,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民间借贷的借款金额小,期限短。民间借贷的出资人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与金融机构相比,他们的资金积累有限,能够出借的金额也相对较少,期限短。

三、民间借贷的作用

毫无疑问,我国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变现为:(1)为许多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尤其是在短期借贷过程中优势比较明显。(2)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创新提供了借鉴意义,因为民间融资是一种完全以市场机制为调节手段的金融模式。(3)丰富了投资渠道。通过投资民间借贷市场,使得许多居民收入了较高的利息,扩大了财政性收入。

四、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宏观风险

1.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房地产市场来说,国家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而收紧房贷,很多银行明确表示房产抵押获得的资金不得用来再购房。即便有银行可以做房产抵押贷款,但再买房时因为有了抵押的贷款记录,首付和利率都会相应上调,利息支出成本会相对变高。而同样是房产抵押贷款,民间借贷对资金用途管理则相对宽泛。这样无疑会降低国家调控房市的宏观政策的成效,导致房产泡沫日益膨胀,最终会影响到政府对经济运行的控制。民间借贷为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提供资金,从而弱化了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等政策的调控力度。

2.存在金融风险可能。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国际金融危机证明,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吸收存款的放贷机构为规避严格的资本监管,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形式,把风险资产转移至表外进行资本套利,有可能形成较大的金融风险。即使是在金融监管严格的美国,2008年也出现了“麦道夫骗局”,不得不引以为戒。

(二)微观风险

1.易产生纠纷。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有时甚至仅仅是口头协议,所以在双方约定的借贷期限届满或者出借方要求借贷方返还借款时,双方可能就还款期限、利率,甚至是否曾经发生过借贷事实产生纠纷。在实践中会经常出现一方急需用钱而无融资渠道时,另一方趁机以高利率等方式向对方放贷的行为,还有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或者预先将利息扣除的现象。虽然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超出部分不受司法保护,但是这种确认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社会因此产生的不稳定因素。

2.诉讼举证难。虽然民间借贷大部分都采用了合同形式,但在法律意识缺乏的地方口头约定型和简便订约型还大量存在,即简单靠熟人之间的信任和感情,无需其他任何手续,或者借贷双方仅履行简单手续,用借据或中间人来证明借贷关系。目前中国正经历着熟人社会的解体,陌生人社会文化尚未建立,这就导致一方面违约发生率可能上升,另一方面在违约发生时,债权人可能面临举证难的问题。

3.缺乏有效担保。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担保模式,如何正确的评估抵押物价值,在无评估机构评估的情况下,公允价值如何判断。贷款人的资金若没有十足的保障极有可能面临剧大的损失,但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一方往往是因为没有足够的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不足才求助于民间借贷,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在这种背景下,大量的民间投资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民间借贷借助第三方的力量降低了借贷风险,保证了借贷行为的顺利进行,由于国家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政策来对其进行规范,其中难免鱼龙混杂,许多担保公司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进行集资诈骗,为讨回债务,不惜雇用黑社会打手,暴力殴打绑架、非法拘禁他人,不但损害了广大人民利益,而且扰乱了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

4.犯罪风险。与民间借贷最相关的两个罪名分别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银行存在惜贷行为,很多企业在经营中急需资金扩大生产却得不到资金支持,这就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存在的土壤,加之法律供给的不足,极易使民间借贷落入犯罪的陷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正当的民间借贷,二者在主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具有较大相似性,实践中可能无法准确区分。

五、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范缺失。与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形成鲜明对比,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贫乏。为整顿经济秩序、规范民间借贷,应尽快完善民间借贷活动相关法律制度。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比较混乱且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借贷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行业风险防范并没有涉及。

(二)民间借贷主体未做明确规定。传统的民间借贷行为几乎涵盖了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我国目前仅允许商法人从事放贷业务,未对自然人从事经营性放贷业务进行明确。从行为性质上看,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并无本质差异。

(三)民间借贷现行利率规定不合理。一方面,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严格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而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融资需求的不断增加,、民间借贷基于门槛低、手续简便,大多无需抵押或担保等优势,已然成为众多中小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国家一味严格控制民间借贷利率并不能适应借贷市场发展的规律,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缺失。民间借贷作为企业、自然人解决资金缺乏燃眉之急的重要手段,现阶段我国并未将其纳入常规的金融监管范围之内。按照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金融行为监管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阶段对民间借贷监管的方式、力度、情形等基本问题并未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旦出现系统性问题,将引发民间金融风险失控,导致严重的借贷危机和金融危机。

六、我国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路径分析

(一)推动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对接

1.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体系的必要补充,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针对民间借贷进行专门立法,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早有范例。我国应当充分吸取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快制定民间借贷立法的步伐。我国应当根据中国的国情和金融发展现状,制定一部适用于全国的、具有较高效力等级的民间借贷单行法规。拟定《民间融资法》或《民间借贷条例》,对民间借贷的概念、借贷利率、监管主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做出具体规定。

2.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国家有关政策明确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服务等领域。因此,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降低民间资本投资难等问题的风险。因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微小的金融组织,如果经营不佳或者是陷入资金困境下,其他民间资本或是金融机构可以较轻松地对其收购。保证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可以及时退出金融市场,确保民间资本安全的收回,减少由于资金问题而引起的社会动乱。为此,要进一步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不是单单向正规金融机构开放,更主要的是对民间资本的开放。

3.实现民间资本与典当行业和担保机构的融合。典当行业的特点是资金数额小、程序简单快捷、时间短、融资方式灵活等,可以有效地解决短时间内资金缺乏等问题。如果能够将典当行业纳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这不仅可以重建民众对典当行业的信誉,而且可以成为我国民间金融规范过程中的重要途径。不仅如此,还可以利用民间信用平台,使民间资本自主成立担保合作组织,这既能有效的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还能为民间资本提供新的出路。这种担保组织中,民间资本的聚集目的不是从担保业务中获利,而是利用相互了解的信息资源结盟,相互为成员单位提供资金支持。

4.引导民间金融发展社区银行。社区银行的成立和发发展需要的资金数量不大,便于民间资本的进入。同时社区银行将会在本地市场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本地投资,并在大型银行不愿进入的地区设立社区银行,从而填补了金融服务的空白。

(二)加强民间借贷自身运作的规范化

1.建立专业服务平台,提高监管水平。要想立足于民间金融市场,必须要组建一个方便快捷、安全高效的民间借贷网络信息平台,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有用信息,方便两者之间进行信息交流从而达成交易。这不仅降低了投资者和创业者之间信息搜寻的成本和逆向选择,更是促进民间金融市场借贷过程的健康发展。

2.健全民间金融监测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府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检测体系,做好对民间融资活动的风险提示,扩大监测网点,针对民间借贷的融资规模、资金流向和融资对象等情况进行定期信息采集。协同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研究分析,确保民间融资活动和投资方向的正确道路。与此同时,在针对民间借贷过程中的风险自负的前提下,政府应适时进行风险提示,促进民间融资的借贷行为健康发展。

3.建立民间借贷自律制度。民间借贷行业涉及规模巨大、人数众多,可参照银行业协会的自律模式,成立民间借贷协会。行业协会制定自律章程、监督协会成员业务运行情况、调解争端,为借贷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民间借贷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在民间借贷交易活动中形成良好的氛围,促使资金供需双方都自觉遵纪守法,从而降低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葛成.中国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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