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公婆连环叫板,监护权争夺大战谁是赢家

2015-04-29 00:44田野丛林
女性天地 2015年11期
关键词:监护权监护法院

田野 丛林

一场事故导致两个孩子失去父爱

2000年12月,邹丹珍与傅文彬结婚,二人居住在泰州市阳光小区的一套住房内,房屋产权人为傅文彬。婚后他们生育女儿傅妙灵、儿子傅妙真。夫妻二人平日忙着做生意,还要照顾上学的女儿,因此,儿子傅妙真一出生就被送到农村随爷爷奶奶生活。

2011年9月的一个午后,傅文彬驾驶着电动三轮车进货归来,在拐入泰州市古田线附近的一个丁字路口时,一辆工程车从侧面驶来,傅文彬躲闪不及,被工程车撞了,后因伤势严重,不治身亡。

事后,傅文彬的近亲属获赔58万元。邹丹珍与公婆傅浩博、秦雅菱就赔偿款作了分配,傅浩博、秦雅菱名下各存10万元,邹丹珍名下存入38万元。傅妙灵随邹丹珍在阳光小区的房屋内居住、生活,傅妙真依然与爷爷奶奶生活。

傅文彬去世不久,傅浩博、秦雅菱就听到一些风言风语,说儿媳找了个男朋友。儿子尸骨未寒,儿媳就急着改嫁,傅浩博、秦雅菱感到不悦,但也没有进行干涉,不过对于儿媳找的对象,他们要求把关。邹丹珍认为,自己嫁与不嫁,嫁什么样的男人,都是自己的权利,不同意公婆干涉,双方由此产生了隔阂。

2013年1月29日,傅浩博来到阳光小区看望孙女,没想到的是,他被一个男人挡在了门外,此时还有一个工人正在换门锁。难道儿媳再也不让他们进家门了?傅浩博坚决不让换锁,还报了警……一阵争吵过后,邹丹珍甩手离开了家,随后傅浩博与秦雅菱搬进了阳光小区,承担起照顾两个孩子的责任。

儿媳公婆连环叫板

由于邹丹珍不愿意与公婆共同生活,因此,由谁住在阳光小区的房子里,双方争得不可开交。2014年2月27日,邹丹珍来到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以公婆傅浩博、秦雅菱侵犯其对两个孩子的监护权为由,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决傅浩博、秦雅菱将傅妙灵、傅妙真交由其行使监护权。

2014年8月25日,傅浩博、秦雅菱也来到高港区法院,以邹丹珍对小孩不履行监护职责为由,将邹丹珍告上了法庭,申请撤销邹丹珍对傅妙灵、傅妙真的监护资格,改由他们监护。

鉴于傅浩博、秦雅菱申请撤销邹丹珍对两个孩子的监护权,法院对邹丹珍诉傅浩博、秦雅菱侵犯监护权的案件裁定中止审理。

傅浩博、秦雅菱诉称,邹丹珍从不关心两个孩子的学习、生活,她的行为是对监护资格的主动放弃,其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没有尽到最基本的监护义务,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了消极影响,而两个孩子早已适应了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故请求法院从适合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撤销邹丹珍对傅妙灵、傅妙真的监护资格,由傅浩博、秦雅菱监护。

邹丹珍辩称,傅妙灵一直由她照顾,自2013年1月29日因与傅浩博、秦雅菱发生争吵被赶出家后,才没有办法照顾孩子。离家期间,她曾去看望孩子,但遭到了傅浩博、秦雅菱的拒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邹丹珍从2013年1月29日起离家另行居住,在此期间疏于对两个孩子的监护,但并没有达到可以撤销的情形。从情理来讲,傅妙灵目前上初三,处于青春期,也处于学习的关键期,傅妙真年仅7岁,爷爷、奶奶以及母亲所担当的角色在两个孩子的生活中都是不可或缺的,谁也代替不了谁。希望双方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包容。因此,对于傅浩博、秦雅菱要求撤销邹丹珍对傅妙灵、傅妙真的监护资格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5年3月19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傅浩博、秦雅菱要求撤销邹丹珍对傅妙灵、傅妙真监护资格的申请。

之后,法院裁定恢复邹丹珍诉傅浩博、秦雅菱侵犯监护权一案的审理。

傅浩博、秦雅菱辩称,他们身体健康,为人正直、淳朴且有经济来源,希望法院尊重两个孩子愿意随他们生活的意愿。邹丹珍性格偏激、暴躁,长期与他人同居,给孩子造成不良影响,伤害孩子的心灵,其性格不适合监护孩子。且她开店,也没有时间、精力照顾两个孩子。邹丹珍起诉的用意在于侵吞傅文彬的死亡赔偿款等财产,故请求驳回邹丹珍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傅浩博、秦雅菱向法院提交了傅妙灵、傅妙真的书面意见,以证明两个孩子愿意随他们生活。法院对此进行了核实。傅妙灵在与法官的谈话笔录中亦明确了其随爷爷奶奶生活的要求。同时法官也注意到,傅妙真在给妈妈打电话时喊道“妈妈我爱你”,这让在场的法官受到很大震撼。在法官与两个孩子单独相处时,两个孩子都真诚地表达了希望与母亲、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的美好意愿,并对目前母亲与爷爷奶奶的纷争表示难以接受。

监护之争没有赢家

为了给孩子一个能够享受母亲和祖父母共同关爱的家庭,法官几十次约见双方当事人,希望双方能从孩子的角度出发,都退让一步。可是双方矛盾尖锐,无法沟通。法官又找了村干部、双方的亲戚、朋友,不断地说服,苦口婆心,仍无结果。法院又召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群众进行听证,尽最大努力化解双方矛盾。但令人遗憾的是,因双方在阳光小区的居住问题上互不退让,致调解未果。

在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案件中,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处理监护权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能在其他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中指定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傅妙灵、傅妙真系邹丹珍与傅文彬的婚生子女,现傅文彬已死亡,邹丹珍自然成为未成年人傅妙灵、傅妙真唯一法定监护人,享有监护权,其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法律另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孙子女才有抚养的义务,即祖孙之间的抚养关系是有条件的。在现实生活中,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委托自己的父母对子女进行教育,代为监护,如果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发展,法律并不禁止,但与祖父母排除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抚养权而要求自行抚养孙子女是有本质区别的。傅浩博、秦雅菱作为祖父母,并非傅妙灵、傅妙真的监护人,其要求抚养孙子女的愿望,在情理上可理解,但于法无据。

邹丹珍离开家后,通过亲戚、邻居将牛奶、螃蟹等物品送给傅浩博、秦雅菱,意欲和好,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监护,2014年2月她又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其行为尚不构成撤销其监护资质的法定条件。

傅浩博、秦雅菱辩称邹丹珍不适合监护两个孩子,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邹丹珍主张傅浩博、秦雅菱强行入住阳光小区住房、扣留孩子、阻碍她行使监护权,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亦不予支持。

2015年6月17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邹丹珍的诉讼请求。

法院希望,今后邹丹珍与傅浩博、秦雅菱应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将种种分歧予以慢慢消化,设身处地的为孩子考虑,莫让双方之争再次伤害孩子。希望邹丹珍能够摈弃前嫌,积极行使监护权,关心、照料孩子的同时,与傅浩博、秦雅菱慢慢修复关系,尽量能让孩子享受来自祖父母的关爱;傅浩博、秦雅菱也应敞开胸怀,换位思考,尊重邹丹珍再婚选择配偶的权利,积极配合邹丹珍行使监护权,勿因其他纷争剥夺孩子本应得到的母爱。只有双方互相宽容,才会给孩子的明天带来阳光。(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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